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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广大村民主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搞好本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支村两委召开党员、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成立本村新农村建设村民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由热心公益事业又有一定组织管理和号召力村民组成,其宗旨是化解矛盾、处理困难、协调管理、实施计划、推行村规民约、筹集资金,搞好本村新农村建设,达成“农村绿起来、村庄美起来、邻里和起来、农家富起来”目标。
第三条 坚持“民主管理、群众受益”标准,理事会组员不享受任何特权,入会自愿,出会自由。
第四条 理事会组员及其工作开展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自觉接收镇政府、支村两委领导。
第五条 理事会自 月 日成立,办公地点设在村务办公楼。
第二章 理事
第六条 本理事会组员从德高望重、责任心强、办事公道正派本村老党员、老干部、退休老工人、退休老老师、老前辈、经济能人和中青年主动分子中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5—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理事会会议,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理事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进行监督。
(三)有权提议召开理事会。
(四)有退回自由权。
第八条 理事应负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理事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理事会决定。
(二)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做好村民工作,主动投身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维护群众利益,保护公共财产。
(四)对公共配套设施组织筹款,带头投工投劳。
(五)合理使用筹款,督促施工进度,严格质量监督。
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多数经过给予取消其理事资格。
(一)不遵守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实施理事会议,不推行义务。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
(三)违反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思悔改。
(四)不珍爱筹款,胡乱开支;对工程质量没有监督到位,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取消理事资格,必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票数经过,方能生效。
取消理事资格,须结清全部帐务。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5-9人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理事会或村公共设施建设一事一议会议。
(二)制订本村发展计划、规章制度、公共设施建设计划等。
(三)讨论决定理事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
(四)宣传动员群众进行新农村建设。
(五)组织理事参与多种协作活动。
(六)对外代表签署建设协议,督促建设工程进度,监管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严格遵守各项汇报制度,定时向村民代表大会、支村两委提出相关财务、工程进展汇报。
第十三条 理事会实施充足协商一致标准,对村庄发展计划、工程建设、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不一样意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统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本村新农村建设资金起源
(一)村民自筹资金和实物。
(二)政府和相关部门扶持资金。
(三)接收捐赠款。
(四)其它资金。
第十五条 理事会运行管理过程中费用开支范围严格实施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关键包含:
(一)计划设计费用。
(二)公共设施建设工程费用。
(三)日常办公费。
(四)理事误工费。
(五)其它正常开支。
第十六条 理事会在每一季度初将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群众公布一次,并立即解答村民提出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十二个月1月31日前向支村两委、小组长和村民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财务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理事发生变动时,经报镇政府主管部门和支村两委,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理事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经理事大会决定,报镇主管部门同意后,给予解散。
(一)人数少于5人,而且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三分之二组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十九条 在同意解散或重组后,支村两委在10天内向村民宣告解散或重组。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理事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经过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成立理事大会表决经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相关条款若和国家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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