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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新版章程示范文本.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94930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5.7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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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市雨花台区本善社工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 南京市雨花台区本善社工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性质是:关键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行、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小区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小区居民服务。第四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宁区民政局;本单位接收所在小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单位住所地是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号。第六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二章 举行者、创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举行者是 沈晖、 高洁 。举行者享受下列权利:(一)了解

2、本单位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统计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汇报。第八条 本单位创办资金: 30000 元;出资者: 南京市雨花台区本善社工服务中心 ,金额: 30000。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慢性病照料、临终关心、居民健康保健等社会工作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组员为 3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决议机构。理事由举行者(包含出资者)、职员代表(由全体职员推举产生)及相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修

3、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创办资金方案;(五)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七)免职、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设置;(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工资酬劳。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十二个月召开 2 次会议最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需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免职。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帮助理事长

4、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需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修改;(二) 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理事审阅、署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

5、损失,参与决议理事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理事可免去责任。 理事会统计由理事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验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责任人;(六)聘用或解聘内设机构责任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6、 本单位设置监事会,其组员为 1 人。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行者(包含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相关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

7、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 高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实施刑罚或正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方法;(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实施期满未逾3年,或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实施期满未逾5年;(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六)非中中国地居民;(七)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它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起源:(一)创办资金;(二)政府资

8、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实施国家要求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实,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完整。接收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自觉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验。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

9、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实施。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二)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四)自行解散。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该在理事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该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下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下财产,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活动。本单位应该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实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4月8日理事会表决经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董事(理事)会组员署名:签 名年 龄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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