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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货运输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核心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92577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6.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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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档案编号:XXX物流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编 号:实施日期:1月1日 签 发 人:XXX (签字) (公章)XXX物流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1.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一、制订依据1.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1.2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要求1.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二、适用范围适适用于企业停车场安全管理,租用停车场应满足本制度要求。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3.1安检部负责对停车场安全管理监督和检验。3.2安检部设置专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3.3安检部应给予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对应职权,专职管理人员应含有本岗位管理能力。 四、安全设备配置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4.1企业营运车

2、辆应按相关要求配置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确保驾驶员和押运员取得充足安全确保,及在发生车辆事故时提供必需应急器材。4.2车辆安全设备设施除了车辆购置时原有配置外,依据运行安全需要,企业可依据驾驶员及押运员反馈意见,按相关要求增配。4.3车辆应配置灭火器、警告标志牌、标志灯等用于人身安全和应急警告安全设备设施。标准上,安全设备设施应存放在车辆备舱中,且应易于取用,同时不得干涉车辆及其总成有效运行。4.4灭火器使用期限标准上不超出2年或压力指示在绿色区域内,应避免受潮。灭火器应用于扑灭车辆发生火灾,用后应立即补充。4.5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对应标准,含有荧光反射功效;不得以其它类似物品替换,如交通锥形

3、标牌等。车辆因故停驻于道路上,驾驶员应按要求在车后设置警告标志牌。4.6其它设备设施如防火、防毒、防潮和应抢救援等设备设施也应符合国家要求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应妥善保管,确保设备使用时有效。4.7对于车辆上特种设备设施,安全部门要加强管理,定时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押运员和驾驶员也要在出车前、收车后对车辆上特种设备进行检验。4.8安检部应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使用注意事项讲解,确保驾驶员、押运员能够正确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妥而造成伤害;定时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发觉失效,应立即更换、补充,建立管理台账。4.9驾驶员或押运员发觉设备设施损坏或失效时,应立即向安检部汇报,方便维修或更换。4.10押运员

4、要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液化气瓶或液化石油气装车完好、牢靠,各装置使用正常、有效。五、专用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包含周围警戒区划定、警戒标志设置等)5.1停车场地面积应和停车数量相匹配。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1.5倍;运输其它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1.5倍。5.2停车场地应封闭,并设置显著警示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依据需要,设置运输剧毒、爆炸和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区,并设置显著警示标志,以隔离其它设备、车辆和人员。5.3停车场设置进入、驶出通

5、道和消防通道,且人车分离。六、日常运行管理要求6.1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应登记车辆及危险货物相关信息。6.2停车场地设置专员值守,实施交接班制度。停车场管理员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对应查验,确定完好有效。6.3运输车辆应按区停放,车辆垂直投影应在区域内。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确定已经关闭车辆功效性设施设备和货物安全状态。6.4停车场应实施封闭管理,关键位置实施实时视频监控。6.5每三个月最少一次检验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有效性。6.6租用停车场时,安检部要进行安全考察;符合要求时,应签署安全责任协议。6.7安检部应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台账和专员值班统计;租用停车场时,需在安全责任协议中明确对方应建立设施设

6、备台账和专员值班统计。2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一、适用范围适适用于企业监控平台专管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等。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分工企业安检部负责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考察和选择、安装和使用管理。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3.1卫星定位装置要求3.1.1企业营运车辆应按要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3.1.2监控平台和联网监控系统要求1)监控平台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2)车载终端要按要求接入符合交通部要求监控平台和全国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3)建立或租用监控平台时,要实施交通部相关要求。3.2监控平台运行要求3.2.1定时检验车载终端运行情况,建立车载终端档案,统计安全

7、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项目。3.2.2立即向上级监控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发觉中止等事件,要立即处理。3.2.3要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3.2.4配置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和驾驶员动态情况,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对出现异常动态,立即上报和通报车辆。3.2.5要建立驾驶员超速、疲惫驾驶、有意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登记处理台账,并立即纠正和处理,台账应保留最少3年时间。3.2.6要依据天气条件、道路情况等改变,立即设定车辆运行速度,确保安全;要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立即登记和公布。3.2.7对营运车辆运行过程实施实时监控;并对行业监管平台指令即时应答,实施安全指令

8、内容。四、监控内容和程序5.1监控值班要求5.1.1安检部设置专职监控岗位,实施二十四小时动态监控。监控人员应含有对应知识和能力,胜任监控工作,推行安全职责。5.1.2监控人员应轮换值班,因故不能值班时,应提前申请调换。值班期间,监控人员不得脱岗、离岗,不得从事和工作无关事情。5.1.3监控人员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指令,应立即做出回应,同时要汇报企业安检部。5.1.4监控人员应按要求立即填写动态监控工作台账,包含上级下达指令。5.1.5监控人员对车辆超速、驾驶员疲惫驾驶、车载终端失效、非站点停车等现象,立即纠正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并登记台账。5.1.6监控人员应定时接收安全培训,提升监控业务水平

9、。5.1.7监控人员应定时总结监控工作中出现新现象、新问题,要汇报安检部,方便制订应对方法。5.2监控值班室职责5.2.1负责本企业GPS监控管理系统日常监控及各类监控信息数据处理、登记、归档。5.2.2监控企业GPS监控设备运作情况,组织处理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确保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5.2.3组织人员总结分析驾驶员(车辆)违规情况,掌握其规律,提出改善措施。5.2.4定时检验监控数据统计,确定违规统计,分析管理缺点,立即堵塞管理漏洞。5.2.5每个月对企业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方面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汇报本单位关键领导和分管安全领导,并在企业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10、5.2.6落实上级布署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5.3监控管理5.3.1监控人员应牢靠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思想,认真推行GPS监控职责。5.3.2企业监管部门应坚持实施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应设置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实施二十四小时实时监控;应对监控到每一次违章进行教育、处罚、处理到位。5.3.3监控人员应全方面掌握GPS监控操作系统,并对各线路基础运行条件和交通特点做到全方面熟悉掌握。生产部门应加强和安全部门沟通。确保安检部门立即掌握车辆运行作业计划,确保监控效果。5.3.4企业应经过对GPS监控系统开发利用,全过程跟踪驾驶员安全行车行为,消除超速、超员、疲惫驾驶、私自包车等各

11、类违章行为,提升安全生产过程预控能力。5.3.5企业使用自己监控账号登陆,密码不得外泄,更改密码需经本单位分管安全责任人同意。5.3.6对GPS监控过程中发觉超速行驶、疲惫驾驶、非正常线路营运、高速道路违法停车等违法违章行为,应做到立即警告、立即阻止、立即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意见形成通报。以此警示其它驾驶员,消除各类违章。5.3.7对全部监控车辆视安全条件选择性发送安全警示信息,遇有阴雨、冰雪、浓雾等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应随时发送安全调度指令和安全警示信息。5.3.8监控时对行车过程中报警及发觉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发送安全指令或使用其它通讯方法进行纠正、责令整改并做好统计。5.3.9监控人员应

12、利用位置查询、车辆数据分析等功效对营运车辆进行抽查,对发觉不按要求线路行驶、私自包车等违规现象,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5.3.10各单位应天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驶员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根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立即进行教育处理。5.3.11监控人员对监控情况应做好各项值班统计,统计填写应认真规范,内容详实、正确。5.3.12在使用GPS监控系统过程中发觉系统问题及缺点,应立即反馈到企业总经理,统一进行处理处理。5.4夜间及关键车辆监控5.4.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方面监控基础上关键加强对夜间运行车辆实时跟踪监控。5.4.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和安检部

13、沟通,对当日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关键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5.4.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车辆,尤其时当日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车辆应关键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惫驾驶监控。5.4.4监控人员负担恶劣天气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6:00通知到本单位关键领导,并做好相关统计。同时,应亲密注意以天气改变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立即开启应急预案。5.4.5对能够预见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全部驾驶员及运行车辆,并做好统计。5.5行驶速度界定5.5.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公路上行驶,最高

14、时速不得超出每小时50公里。5.5.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出每小时60公里。5.5.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出每小时110公里。5.5.4在有限速标志道路上行驶,不得超出限速标志标明速度。5.5.5超速驾驶定义: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出110公里;在其它道路上行驶超出限速标志标明。5.5.6因天气和道路原因限制时,企业要设定低于道路设计行驶速度;超出该速度时,也视为超速驾驶。5.5.7夜间行驶时,车速应控制在该路段日间限制速度值80%以内。5.6疲惫驾驶界定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二十四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出8小时; 二十四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出8小时,均视为疲惫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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