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职员离职管理要求
第一条 目标
为规范职员离职及工作移交步骤,维持企业有效人力资本利用,特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适用于广东棕榈园林股份各单位。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部为职员离职管理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离职须知
(一)职员离职时须归还企业财物、业务文件、资料和偿付全部未结清财务账目。
(二)如和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如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等),职员应按协议要求推行责任和义务。
如未能结清上述事项,企业将从其最终薪资中扣除所欠金额或责令其在要求期限内补足所欠金额,同时将保留追究该职员法律责任权力。
第五条 离职种类
离职包含辞职、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协议(关系)、协议届满终止、退休等五种情形。
(一)辞职
1、辞职是职员自愿行为,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汇报和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关系)行为。
2、职员辞职,须书面提交本人署名《辞职汇报》(附件1)。正式职员辞职须提前三十日提交汇报,试用期职员须提前三日提交汇报。
3、职员辞职时,所属单位责任人(或授权人)、人力资源部应和其进行离职面谈,并在《辞职汇报》上写明离职面谈统计。
4、工作移交手续时间标准上不超出一天,特殊岗位工作移交手续时间经部门责任人同意后可合适延长。
(二)自动离职
1、提出辞职未到同意离职时间或离职交接手续不全而任意不上班超出三天者视为自动离职。
2、对自动离职者不予结算工资,由人力资源部代为办理离职手续。
3、若有携款潜逃或财物交接不清,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力。
(三)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1)试用期内职员辞职须提前3天递交《辞职汇报》,企业可依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其离职时间,职员在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予结算工资。
(2)试用期内职员经考评不合格,企业有权解除和该职员劳动协议(关系)。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结束最少10个工作日前书面提交该职员不胜任本工作岗位情况说明。
2、任用期内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在任用期内企业、职员双方解除劳动协议(关系)正式职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劳动协议(关系)期届满终止
劳动协议(关系)届满,企业和职员任何一方如无意续签,协议期届满时劳动协议(关系)亦随即终止。
4、违纪解除劳动协议(关系)
(1)指因个人原因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职员手册》、《职员奖惩管理要求》和其它管理制度而造成和企业解除劳动协议(关系)条件成立离职行为。
(2)职员有违反《职员奖惩管理要求》情况之一,企业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而不负担任何违约责任,不偿付任何经济赔偿金。对给企业造成经济及声誉损失,企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力。
5、退休
职员达成国家要求退休年纪,劳动协议终止。如企业需继续聘用退休职员,则双方重新签署《退休返聘协议书》。
第六条 离职申请审批
(一)职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书面递交《辞职汇报》,部门责任人(或授权人)、人力资源部填写职员离职访谈统计,人力资源总监进行审批,人力资源部须同时知会财务部做好该职员个人帐务查核工作。部门(项目)经理级以上人员辞职汇报须部门分管领导、企业总经理或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批。
(二)企业解除或终止职员劳动协议,由职员直属上级进行申请,经部门责任人审核后,报企业人力资源总监审批,人力资源部须同时知会财务部做好该职员个人帐务查核工作。部门(项目)经理级以上人员解除或终止职员劳动协议申请须部门分管领导、企业总经理或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批。
第七条 离职员作交接
(一)职员辞职汇报经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立即做好该职员财务清点等工作。
(二)职员离职手续一经核准,应依据企业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及物品移交手续。相关部门依据移交手续办理情况,在《职员离职交接清单》(附表2)及《职员离职员作交接表》填写意见并署名(附表3)。
1、用人部门:立即完成离职者工作交接;应将未完成之工作造册登记,将常规工作、待办工作、工作文件、技术资料、用户资料等分类汇总并进行移交等,收回个人使用或保管资产、生产工具、工作服、办公用具、多种证照等;
2、信息管理中心:收回个人使用电脑、软件、U盘等物品,检验电脑配置、取消企业邮箱、OA地址等;
3、人力资源部:办理《职员手册》、工作卡归还,检验培训服务协议推行情况,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停保停缴,确定离职日及薪资核实截止日期等。
4、财务管理中心:核实欠款,清理个人帐务等;
5、审计部:审查离职者经济责任等。
(三)离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其部门责任人应指派接交人(或监交人)给予配合。交接工作不合作或不正常时,部门责任人和接交人(或监交人)应详加审查、指正。
(四)职员办理离职交接期间,仍必需遵守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至正式离职。
(五)职员未按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私自离开企业,视为自动离职,拖欠企业欠款、财务、违约金不予归还或对单位造成其它经济损失,单位将保留追究离职者及其担保人经济和法律责任权力。
(六)离职职员工作交接完成后,凭《职员离职交接清单》及《职员离职员作交接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人力资源部出具该职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实(附件4)。
第八条 离职人员薪资核发
(一)违约金
1、职员享受企业为其提供专题培训费用,参与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和企业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反服务期约定而提出辞职,应该根据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2、若企业和职员在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而职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及上述保密约定,应该根据约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3、职员离职时,相关违约金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核实,从工资中扣除。
(二)职员离职手续在要求时间内未办理完成者,其薪资暂不予发放,直至手续办理完成为止。
(三)自动离职者,其未结算工资不予发放。
(四)离职职员有经济问题,或对单位造成其它经济损失,单位将保留追究离职者及其担保人经济和法律责任权力。
(五)职员按要求办理完离职手续,其结算工资标准上由人力资源部于次月工资发放日进行发放。
1、人力资源部依据离职职员当月出勤计算该职员当月工资,薪资计算截止到实际离职日期(含实际离职当日)。
2、职员办理离职手续时,若有财务借款未清还或所保管使用资产、用具或工装等物品损坏或丢失,将按摄影关要求给扣款。
3、辞职人员当月薪资于次月工资发放时发放。劳动协议(关系)期届满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其薪资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结清。
4、职员因违法违纪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且当月薪资不足以赔偿者,由其本人给予赔偿。
第九条 附件
附件1: 《辞职汇报》 附件2: 《职员离职交接清单》
附件3: 《职员离职员作交接表》
附件4: 《解除/终止劳动协议(关系)证实》
第十条 附则
(一)本要求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要求经企业总经理签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细则、要求、通知、措施等制度同时废止,相关事项以本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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