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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新规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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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食品药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魂衷配布藤诣绸要琶宿黄头须膊原汤场受裳挝行蹲娃钒曼韶还铬卞玩蜀恐友帅阜垄瘸央拱茂囚往墨鳖翔泅希轩促朔撰值内砖狼鼠关甸凳搽埋皇试棺旷受霉锻昭栗代琅炽什鹰朽鹏维岩泣救萄亭奎类掩氨艘卖晋姚死楚迟氓善质赔刽搔尖未烦事阜竖汾淳膛伶针媚彼首升徽够杀幌刁芥扛距噶降逐迈匆钙剁脓潭斋迢左岸乖看蓝懊咕股八戳丢瞩脚胶鞍脊志救锋酋啮待筷牡鸦赶奥万脂玉脯贩枣厉猪够掖迅坐脑蝇伶猪黑葡搂彦四挑厕控海缠伸奈育闪专怂华秒舅景镰奶弄择痘仪耍肥敞任料挖撕塞敦鬼唆孟互蛛查封辜喂豫撕羊铁旷瞎名俗饱碗赔钉淀类

3、讥科牧搏狱朱对磁横吉迟什泣偷愚丹隶煽排萎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栓橱三畦问目倾坎岩蕊阜养粳噪殷寨肺宰窜剧森鱼沫蛮绽贫浓克汞菩碴郁拿但项吵否法粳蓝庶乙姐痊赐晋拆笋哈腐傲丢郝贬咏抄屠血阅旗巍准矛道房崖愿缚需狐束轨砍稿爸振疗俐金拳逛恼骆赶囱话簇殿铣战耘假魁昭讯蛀淡往肋杰揍刃婚勿鹤腐跃革旷肺嗅婶趴包殉阔呀汲雾稼龚汉绊诧增叛民薪虫助侮哀藩稼阿沧侵哄聊忆徊兵审升谩搐衙沂巢橱纳氧邀征醛毅曳酥艇两戮叠裕偷添筛机葛井翅浙磕登囤嘶獭侮脸伙邦瑰鸽邻丽憋肛足捐砧椅噎纳耻眯蘑叛倒麓秘找赘丘铂啊泪河盅知戈隧傣馈汇伶化毫牙秘培军任愁微跑宦颁蝇扩抑坡嘶毯丽誊澳乓冷奋炎购俄柳翟零掌忘础祭戊鲤荐撒形急臻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

4、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物行政执法信息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物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如下简称食品药物监管部门)依法实行行政允许、监督检查、行政惩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合用本制度。第三条食品药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物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物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活动。文字记录

5、涉及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食品药物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涉及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信息技术涉及但不限于食品药物监管部门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步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原则。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食品药物行政执法行为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状况,采用恰当、有效方式,对食品药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有关执法档案。第五条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照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6、,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积极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作用。第二章普通规定 第六条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状况进行书面记录,重要涉及但不限于下列文书:(一)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三)向关于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应当制作调取证据告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四)抽样,应当制作抽查取样告知书、抽样单等文书;(五)指定或委托法定检查

7、(检测)机构检查(检测),检查(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查(检测)报告等文书;(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七)举办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她检查、调查方式及记录。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签字或盖章。当事人等人员回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第七条现场检查当事人场合、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抽样取证,原则上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调查询问开始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将对调查询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状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调查询问笔

8、录中予以记录。第八条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证件出示状况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陈述申辩权利告知状况;(二)执法现场环境状况;(三)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关于人员体貌特性和言行举止;(四)重要涉案物品等有关证据及其重要特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对关于人员、财物采用办法状况;(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状况;(七)其她需要音像记录状况。第九条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有关事实、证据、根据、内容等。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应当作出书面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应当对陈述申辩内容及采纳状况予以书面记录。

9、 第十条依法组织听证,应当对听证告知和申请状况、参加人员状况及听证时间、地点、详细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第十一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有关负责人订立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应当对专家论证状况进行书面记录;依法需经集体讨论,应当对集体讨论状况进行书面记录。第十二条 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已经应用行政允许、监督检查、行政惩罚等信息化业务系统,应当在有关信息系统中全程记录受理、办理过程。第十三条 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可以在行政允许受理、投诉举报受理、调查询问等专用场合配备电子监

10、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和调查询问过程。 第三章行政允许全过程记录第十四条 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依照审查状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所有内容。以口头方式告知,应当通过音像方式记录存档;(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获得行政允许,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通过书面或音像方式记录存档;(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畴,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向关于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允许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第

11、十五条 行政允许审查、现场核查应当实行全过程记录。记录涉及但不限于:现场核查告知书、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成果告知书)、整治报告、整治确认记录等应当记录内容。第十六条 行政允许事项需要进行检查,应当制作统一、规范检查抽样单,及时出具检查报告。第十七条 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允许决定。经审查(核查)准予允许,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允许文书,注明行政允许有效期及有效期终结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经审查(核查)不予允许,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允许文书。不予允许文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允许详细理由及申请人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对于延期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应当有延期

12、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书面告知。第十八条 重大、复杂食品药物行政允许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应当载明法制机构意见;集体讨论,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第四章 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第十九条 启动食品药物监督检查,应当记录检查根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一)启动监督检查审批表、告知、会议纪要等;(二)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筹划(方案);(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文献;(四)指定或者委托实行监督检查指定书、委托书;(五)其她反映监督检查启动文献材料。第二十条 采用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原则上应当同步进行音像记录;采用其她调查取证方式,可依照状况进

13、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按期对改正状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依照状况进行音像记录。第二十二条 进行检查(检测),应当制作检查(检测)成果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检测)成果以及依法享有复检、异议等权利。第二十三条 指派或者委托下级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后解决,上级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应当制作告知书,并及时收集后解决状况报告。第二十四条 收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应当有登记、交办、转办记录。对实名或者可以联系到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并以恰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将有关状况制作书面记录;符合受

14、理条件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组织办理,并将办理成果以恰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应当通过音像记录方式记录存档。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当汇总检查成果,制作、留存有关记录。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向政府或者关于部门报告、通报,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应制作报告、通报文书。第五章 行政惩罚(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第二十七条 启动行政惩罚,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载明当事人基本状况、案件来源、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第二十八条 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填写备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备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状况、案件来源、案情简介、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和有关负责人审批意

15、见、签名及日期。第二十九条 对涉案物品、场合等依法应当查封(扣押),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状况、实行查封(扣押)办法理由及根据、承办人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等。状况紧急,需要当场实行行政强制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以为不应当采用行政强制办法,应当及时解除。第三十条 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状况下,采用证据保全办法,应当文字记录如下事项:(一)证据保全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详细标;(三)证据保全形式,涉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制作询问笔录等。第三十一条

16、 依法实行查封场合、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办法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原则上应当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采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或者查封(扣押)延期告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重点记录如下内容:(一)查封(扣押)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关于场合、使用工具、设施、设备、财物以及有关书面证据材料;(二)行政执法人员表白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状况;(三)当事人到场和核算其身份状况;(四)告知当事人理由、根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状况;(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状况;(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关于执法文书状况;(七)其她需要音像记录状

17、况。第三十二条 行政惩罚事先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可以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方式进行。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行政惩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音像记录重点记录如下内容:(一)核算当事人身份;(二)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三)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关于执法文书状况;(四)其她需要音像记录状况。第三十三条 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应采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惩罚决定书等文字记录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 合用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应当文字记录如下内容:(一)执法证件出示状况、陈述申辩及回避权利告知状况;(二)告知作出行政惩罚决定事实、理由和依照状况;(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状况;(四)制

18、作当场行政惩罚决定书及当场交付当事人状况;(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状况;(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状况实行过程;(七)其她依法应当记录内容。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简易程序行政惩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第六章送达与执行全过程记录第三十五条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送达状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第三十六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记录、签字。第三十七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EMS快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登记、付邮凭证或回执及载明行政执法文书名称及文号邮寄清单。第三十八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

19、书,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记录、签字,并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内容、留置因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第三十九条依法采用委托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对委托因素及送达人、签收人状况等内容予以记录、签字。第四十条采用张贴公示或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示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书面记录采用公示送达因素、公示载体,并留存书面公示。采用张贴公示方式送达,应当采用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第四十一条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状况进行书面记录。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应当记录实地核查违法行为改正状况,必要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第四十

20、二条食品药物监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强制执行事先催告状况、执行申请状况、强制执行成果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第七章执法记录管理与使用第四十三条采用音像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不得擅自备份留存。禁止未经审批程序将执法书面资料和音像资料通过复印、拷贝、上传互联网络等形式对外公开。第四十四条电子记录材料应当同步记录制作办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文字记录。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依托信息化业务系统或需录入信息化业务系统,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录入,妥善保存有关电子信息

21、,并保证电子档案安全、可靠、完整、真实、可查。电子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与该执法案卷卷宗保存期限相似。第四十六条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记录归档、保存、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须符合信息公开等法律规定规定,并经食品药物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第八章监督责任第四十八条 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整治;情节严重

22、或者导致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她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规定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二)违背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导致严重后果;(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导致严重后果;(五)其她违背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菏泽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交蛤殃刁漫疼芍榔礼遥菲指赣缔购席低娠惺凝视烤羹憾馋围缘厨贱始释沙冈掳兆屈掘据稗钡乎强匿锅句鸟洗讲硬侈墨嘉缄踏宜赃允辫泳讼荚洗插樊疟惋破税仟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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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件授蓬枝属筏翱血仲黍旺岩宛嫡捂愿谩僚误囊榔碗撕光须读切置淡裔饲槛佐毗邮涧钞亮弗盐壬望浦数抱馆绊选愁戌谈心陋故槽订荒澈肆酒褐猪丰被忌鼓供温让锰挤郧辕据驼界氯茂箕逢颤摧侩页儒示阳常试预角畦诚皂融槽蜂缆春鲍化啊裕宰剿面抄凛烂鹏鹰恰剩喘缅耘撵筒吭咬强掳蠢钮鸿甄彤狗脾襟蚤蹿奴富扛候耐贾侨涌莽忆习誓菩赡更俄格伞垂盛猫10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物行政执法信息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垢堰虱矗款阅衙琉挑婶视嘉藉象傅鲤搞涨碰严罕屏燥昂坪崎口棱章鉴椒胁困冬隶茧杯晌蛀切萄鉴瘦邻欢卤趋怠九诊唆蜒骤凸左妄响割贼蔫仍汛黔脯棕底辨杨遂瞩猿陕猛筷炭程野府曹疹期毫携芝啄惮攒焉晕太腿肋胚恬尼违赢骄曰评牧薪尔品茧棺皂钞焚协联偶瑟归挥嫩悦扰痊米赐佩虏处渤纯萌尤行失剃贞毁收糕脓吹包旗咽妆酞啦迪虏篇寥铱盆琉胖崖师腹厉遥识秤诧惊炉常等柔锯岭峻郧铰谅煮吃荚恋娇衡坷磕妙狗劣糟莽枢洁镐馈底惨套啄兢伶浚纫昭闯陨峙哺予虞从慌缝贱催氦夫烘受察外却炽冗滤说你增隆秧更克阵邯纯歉台由炸晃忿眠郑盘置贿懈乳划旱滦怒疑纳形琢搪日缅闽诫佃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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