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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奖惩制度
(请配合搜索“奖惩行为参照表”使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勉励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弘扬正气,奖励先进,鞭策落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合用于某某公司及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公司员工必要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毕工作任务。
第四条 公司奖惩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原则,根据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职责、工作目的和暂时工作任务,以公司利益和社会道德为导向,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为保证奖惩精确性,公司建立《奖惩行为参照表》,归集公司所包括奖惩内容,并依照需要增长或者调节内容;《奖惩行为参照表》是本制度一某些,是本制度内容细化及延伸,具备同等制度效力。
第二章 工作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奖惩工作委员会,其主任由审计监察部经理担任,成员由综合管理部、党群部经理以及推选2名职工代表构成。审计监察部负责承担寻常奖惩工作,依照需要,适时召集奖惩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奖惩关于事项,并整顿形成奖惩意见,向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报告.
第七条 奖励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 审计监察部审核,重要事项召开奖惩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
3、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
第八条 惩戒程序如下:
1、 员工举报、部门反映或其她举报;
2、 审计监察部展开事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向总经理报告;
3、 重要事项召开奖惩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
4、 总经理批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
第九条 在奖惩决定发布3日内,对决定有异议,可直接向审计监察部提出书面申诉,审计监察部负责释疑,仍有异议,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最后裁决;如3日内未向审计监察部部提出书面申诉,则视为批准该奖惩决定。申诉期内,仍按本来解决决定执行。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方式:对符合奖励条件员工,经公司批准后,按行为限度不同,可予以勉励性奖励、特别性奖励以及加薪奖励,奖金从奖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有下列体现员工应予以勉励性奖励:
1、 该行为是在个体或局部区域或环节,对公司有积极作用正能量事件,或获得社会赞誉行为,得到广泛认同;或额外创造、节约、检举违规经济价值在500-10000元内(含),不涉及岗位职责规定采购谈判、图纸优化、造价审核等内容。详细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拾金不昧,扶老携幼,助人为乐,受到好评者;
(2) 在集团管理、公司文化等方面有积极贡献;
(3) 提出合理化建议,减少成本开支,节约资源能源;
(4) 及时检举、制止损害公司利益违规行为;
(5)非本人岗位职责内,发现并提出关于如造价审核、图纸优化、采购等问题或办法,使得成本减少;
(5) 积极参加或协助事故、突发事件救援工作者;
(6) 其她有正能量影响事迹者。
2、 符合本奖励条件,予以200元—1000元经济奖励,并进行通报嘉奖。
第十二条 有下列体现员工应予以特别性奖励:
1、 该行为在集团管理、公司文化等方面更可以进一步人心,产生更积极有效行为影响,给公司带来了工作作风、思想结识方面变化;或额外创造、节约、检举违规经济价值在10000-50000元内(含),不涉及岗位职责规定采购谈判、图纸优化、造价审核等内容。详细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在完毕工作任务中获得明显成绩和经济效益;
(2) 对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获得重大成效;
(3) 保护公司财产,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4) 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明显成绩者;
(5) 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解决者;
(6) 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获得区级(含)以上表扬;
(7) 为公司带来良好社会名誉;
(8) 其她对公司做出贡献,经公司决定应当予以奖励。
2、 符合本奖励条件,予以500元—元经济奖励,并进行通报嘉奖,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体现员工应予以加薪奖励:
1、 该行为在集团管理、公司文化等方面带来革新式变化,对公司发展起到核心性推动作用;或在道德品质上受到公司及社会承认与推崇;或额外创造、节约、检举违规经济价值在50000元以上,不涉及岗位职责规定采购谈判、图纸优化、造价审核等内容。详细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在改进公司管理或技术等方面,获得重大成果或经济效益者;
(2) 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公司形象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 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受到市级(含)以上表扬;
(4) 一年合计受到三次勉励性奖励或两次特别性奖励者
2、 符合本奖励条件,予以1000元—3000元经济奖励(一年内合计受奖不重复予以),且享有100元-500元加薪奖励,并进行通报嘉奖,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对同一人同一事件并有其她奖励,该奖金采用就高奖励原则,不再重复享有本规定其她方式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事件有其她人参加,可视实际贡献,予以其她人降档奖励,但奖励额不得高于第一奖励人50%。
第十六条 员工获得特别性(含)以上奖励时,视状况可予以直接上级按其奖励额50%奖励。
第四章 惩戒
第十七条 惩戒方式:对损害公司利益、违背公司文化员工,经公司批准后,视情节轻重不同,可予以普通惩罚、严重惩罚或辞退。
第十八条 有下列体现员工应予以普通惩罚:
1、 该行为违背公司制度,主观错误明显,不符合公司管理及文化规定,但影响局限于本部门或本人,情节较轻,对公司整体不构成较大影响,采用纠正办法可以挽回大某些损失或消除影响;或因挥霍、疏忽、违规或错误决定等因素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含)如下行为事件,或导致间接损失或第三方损失30000元(含)如下,不涉及集体决策事项(经公司下发正式会议纪要)。详细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无端迟到、早退(提前60分钟以内离开)2次以上(含2次);
(2) 在工作时间嬉戏、擅离工作岗位;
(3) 工作时间串岗,妨碍她人工作;
(4) 不符合公司管理及礼文化规定,待人接物不讲礼貌,有不良影响;
(5) 对同事恶意袭击或诬告、中伤她人、制造事端者,情节较轻;
(6) 遗失经营管理之普通文献、物品或工具;
(7) 不配合各部门工作,导致影响;
(8) 员工之间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给公司导致损失,情节较轻;
(9) 不能准时完毕领导交办暂时任务;
(10) 被惩处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者,视情对其加倍惩处直至停职解决;
(11) 部门经理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同等惩罚。
(12) 其她某些应当惩罚行为。
2、 符合本惩处条件,扣除其工资200元—1000元,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有下列体现员工应予以严重惩罚:
1、 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司制度,或重复错误,不予纠正,或损害公司利益,其行为产生负面影响通过纠正难以清除;或因挥霍、疏忽、违规或错误决定等因素导致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50000(含)行为事件,或导致间接损失或第三方损失30000元-100000(含),但不涉及集体决策事项(经公司下发正式会议纪要)。详细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受聘时提供虚报资料,使我司误信而聘任;
(2) 散布谣言,搬弄是非,情节特别严重;
(3) 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情节特别严重;
(4) 未经公司允许,擅自调节员工岗位或职务;
(5) 工作期间,有打架斗殴行为;
(6) 酗酒滋事影响秩序或非工作需要上班前饮酒;
(7) 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她人工作;
(8) 蓄意损坏公司或她人财物数额较大;
(9) 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简介给她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简介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10) 违背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11) 无端回绝公司调派工作;
(12) 其他重大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2、 符合本惩处条件,扣除其工资500元—3000元,经济损失过大另行研究,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严重违纪行为,公司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予以辞退,并视情节追究有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1、 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司制度,情节恶劣,触犯公司原则性规定,给公司、社会或个人带来严重损失,给公司管理、公司形象等导致恶劣影响,公司利益受损严重且无法挽回;或因挥霍、疏忽、违规或错误决定等导致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行为事件,或导致间接损失或第三方损失100000元以上,但不涉及集体决策事项(经公司下发正式会议纪要)。详细执行以《奖惩行为参照表》为准:
(1) 运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2) 赌博、嫖宿、吸毒、参加非法组织、帮派或有其她严重有伤风化行为;
(3) 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她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
(4) 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名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用不合法手段吓唬、殴打、侮辱要挟领导或其她员工及其家属,扰乱公司秩序;
(5) 旷工或未经允许从事其他兼职;
(6) 对申诉、举报打击报复;
(7) 挪用公款、盗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务,或损公肥私、营私舞弊,或收受贿赂、回扣,运用工作职务之便为自己或她人谋求利益
(8)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印章,或伪造、盗用公司印章、擅自涂改公司重要文献;
(9) 玩忽职守、工作懈怠,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
(10) 因行为不检或不良嗜好,在职期间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劳教处分;
(11) 投机取巧、隐瞒欺骗或虚报不实数据和信息,致使公司决策错误蒙受重大损失
(12) 酒后驾车;
(13) 因年度严重惩罚合计达二次者;
(14) 其他重大过错或不当行为,导致恶劣后果。
第二十一条 员工受惩罚同步触犯法律,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时,其她员工知情不报或不进行制止,追究其责任:按违规员工惩处降一级解决(普通惩罚不降);中高层有此行为加倍解决。
第二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惩罚承担连带责任,按对员工惩处50%,惩罚本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经济损失惩处按损失30%进行扣除工资;无法直接认定经济损失,应由审计监察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测算。
第二十五条 员工扣除工资后当月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不低于安庆市最低工资原则;在同类情节行为下,员工扣除工资额度与同责任员工惩处不一致时,应予以降薪1-3个月解决(详细降薪比例及时间参照经济惩处限度)。
第二十六条 对非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惩罚,比照正式员工酌情扣除工资,但不低于原原则50%;
第二十七条 调查、解决违纪员工时间,从证明员工出错误之日起。辞退解决不得超过30天,其她惩罚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八条 违纪员工在事件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除外);对拒不承认违纪事实与通过书面陈述者,不影响公司行使对其解决权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中没有直接规定,按有关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执行,但执行原则不得低于本制度同类奖惩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形成过程中,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或建议基本上,签字确认后,视为批准并自觉遵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之日起发布施行,在此之前颁发制度,有与本制度相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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