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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考察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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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确保新录用公务员含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依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要求(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本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它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考察工作。   第三条  考察工作落实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   第四条  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要求百分比确定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  考察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  在实施考察时,应该选派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人员组成考察组。   第七条  考察组组员和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或其它实施公务需要回避情形,应该回避。   第八条  考察组组员在考察工作中应该遵守以下纪律: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换考察组集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卷和礼品,接收宴请等。   第九条  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能够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三章  考察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考察内容关键包含考察对象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遵法、廉洁自律和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要求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考察期通常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   第十二条  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行为,并经相关部门认定;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四)曾以营利为目标,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相关部门处罚,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她人身体健康,被相关部门处罚;   (五)曾被相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偷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十二个月、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十二个月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十二个月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   (七)近两年内,在机关工作年度考评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协议未满十二个月;   (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九)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其它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收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还未终止,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止,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应或举报,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必需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第四章  考察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考察通常采取部分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和听取所在学校、工作单位、小区(村)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必需时可组织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  考察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组织组员学习、熟悉考察要求和相关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二)依据考察对象不一样情况,必需时可公布拟录用人员考察预告;   (三)到考察对象学习、工作单位进行考察,也可到其生活所在地和曾工作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必需时能够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   (四)考察组撰写考察汇报并提出考察结论提议,招录机关对考察汇报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汇报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申报材料,必需有考察组全体组员署名。考察汇报所附证实材料应该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实人署名或加盖公章;   (五)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通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要求给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处分。   第十七条  列入参考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察参考本细则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评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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