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要求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教育部3月25日第21号令公布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制订本要求。第一章入学和注册第一条新生自收到“复旦大学录用通知书”之日起取得复旦大学入学资格。含有入学资格学生须按要求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入课时,新生须持“复旦大学录用通知书”及“高考准考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单位证实,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同意。延长报到期以两周为限。延期申请未获同意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事由所致者除外。第二条自报
2、到之日起三个月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经全方面复查合格后,新生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据情节给予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而被录用者,不管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报请相关部门查究。第三条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与学校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无注册资格。体检中被发觉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疗,认为不宜在学校学习、但经短期诊疗后可达成健康标准者,经教务处同意,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离校诊疗。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开学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并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实。申请者经学校指
3、定医院复查确定病愈,按被编入年级新生序列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逾期不提交书面入学申请者,视作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每学期开课时,在读学生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定学籍。未经注册学生,学校取消其选课资格。(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要求缴纳学费,不然学校可取消其注册资格。(二)注册由注册者本人持学生证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人员在注册者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不然注册无效。(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立即向学校或院系提交推迟注册申请,并提供必需证实材料。推迟注册期以两周为限,三天以内由院系审批,四天以上至两周由教务处审批。经同意后,申请者方可推迟注册。未提出申请、申请
4、未获同意或获准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退学。(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按相关要求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同意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学生能够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暂缓注册学生应在取得助学贷款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要求申请贷款或取得贷款后不立即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第二章学制第六条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相关要求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出二年(不含休学),学生在延长修业期内应进行注册。第七条学校按学分收取学费。学分是学生修读某门课程所取得分值单位,用于表明学生修读课程学习量。每门课
5、程具体学分数以教学培养方案要求为准。在所属专业要求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按学校招生时公布专业年缴费标准于每年初预缴学费;学生修完所属专业要求最低学分应缴纳学费总额,等于所属专业年缴费标准乘以标准学制。学生毕业时,学校依据其实际修读学分总量进行结算;实际修读学分总量如超出所属专业要求最低学分数5学分以上,学生须按学校公布标准补缴超出部分学分修读费。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计入其实际修读总学分。学生于学期中退课,须依据所退课程学分数按学校公布标准缴纳修读费。第八条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要求第三十七条要求,可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要求申请提前毕业。第九条学生延长修业期,须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延长修
6、业期要求提出申请。第十条学生在学校要求最长修业年限内(专业标准学制年限加上延长修业期最终年限)未完成学业,应结束学习,办理离校手续。第十一条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其服役时间不计入休学和修业年限。第三章选课修读第十二条已注册学生可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要求修读学校提供课程。(一)学生应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要求,在本科教学培养方案指导下,修读课程。第一至四学期,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应不少于20学分。(二)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同时,可依据复旦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要求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课程。学生经过
7、另一专业要求全部课程考试,可取得复旦大学颁发第二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等证书。(三)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要求办理申请,并按要求办理缴费手续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及考评。(四)学生未经选课,不得参与课程学习及考评。第四章免听第十三条学生对于已经有一定基础或经过自学能够达成教学要求课程,除教学培养方案有要求课程外,选课后可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要求申请免听。对于获准免听课程,学生仍须参与对应课程考评。第五章考核第十四条学生选课以后,必需参与该课程考评,及格后才能取得对应学分。第十五条考评包含考试和考查,考评方法和要求依据学校
8、相关要求及各课程教学目标制订。考评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考评总成绩百分比,通常不得高于70%。考评方法及成绩评定措施应在课程教学纲领中给予明确,并向学生公布。第十六条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未经同意,缺课(学)时数或缺交作业次数累计超出教学要求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参与该课程考评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F计。第十七条学生因考试时间冲突、患大病或突遇意外造成伤残而不能按时参与考试,应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缓考要求在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手续(因突患急病或遇突发事故者除外),经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审批后,许可缓期考试。缓考成绩按实记载;缓考缺考者,成绩以F计。第
9、十八条学生所修课程考评不及格,可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补考、重修要求申请补考或重修。第六章成绩记载第十九条考评成绩按浮动记分制记载。成绩等级和绩点换算关系以下表:等级AA-B+BB-C+CC-DD-F绩点4.03.73.33.02.72.32.01.71.31.00百分制参考标准90-10085-8982-8478-8175-7771-7466-7062-6560-61补考及格59及59以下(不及格)学分绩点计算措施是:一门课学分绩=绩点学分数;学期或年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之和所学课程学分数之和。第二十条实习、见习、毕业论文(设计)等考评成绩也可按P、F方法记载。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她校修读课程和
10、取得成绩和学分,可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要求给予认定,并转换和记载。第七章转专业和转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期间,可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申请转专业。第二十三条下列学生,不予转专业:(一)已超出学校要求转专业年限者;(二)已经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者;(三)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第二十四条除第二十二条要求外,学生如遇下列情况,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后,转换到其它适宜专业:(一)取得学籍后发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经学校指定医院检验证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二)经学生原所在院系确定,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完成学业。第二十五条本校学生如符合
11、教育部相关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予转学。外校本科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要求办理。第八章休学和复学第二十六条休学是学生经学校同意后、在要求时间内停止在校修读。在一学期内需要请假时间累计超出该学期三分之一,或学校认为必需休学学生,应该休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实,在得到学校书面同意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发觉学生出现应该休学事由时,应该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通知。学生应在接到学校相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校直接实施办理其休
12、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权利。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本要求第二十九条处理。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间相关事宜,按以下要求处理:(一)学生每次休课时间自开始休学之日起不少于一学期,累计休学不超出二年。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教务处核定为准。(二)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负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处理。(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学校奖学金。(四)享受公费医疗在读学生,连续因病休学第二年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具体操作依据复旦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措施实施。有“住院医疗保险”者,按保
13、险要求办理。(五)除上述(四)要求外,因其它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一律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学生可自行购置医疗保险。第三十条复学是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后恢复在校修读。复学按以下要求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持相关证实办理复学申请手续,经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复学注册。(二)因病休学学生必需由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继续休学或退学。(三)休学学生复学后,由所在院系依据教学培养方案和课程表,安排其复学后修读计划。(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学生,视为自动退学。第九章退学第三十一条符合第五条第(三)、(四)项和第三十条第(二)、(四)项要求,和有下列情
14、况之一学生,应该退学:(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二)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者;(三)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注销学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立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提起申诉。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属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原因退学者,由学校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陪护回家。第十章奖励和处分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
15、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依据相关条例给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学校依据复旦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能够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对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第三十六条学校将学生判定、奖励和处分等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十一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三十七条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要求学制内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要求内容、取得对应学分,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达成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第三十八条学生在要求学制内未修完教学培养方案要求内容,但所取得学分数达成教学培养方案要求总学分数90%以上,准予结业
16、,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者在结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二年内,可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结业后返校修读课程若干要求按学分缴费后修读未取得学分课程。达成教学培养方案要求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可取得对应学士学位。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且未达成结业要求学生,可取得肄业证书。第四十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对应学业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第四十一条对于未学满一年退学学生和被开除学籍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实。第十二章申诉第四十二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
17、行)受理学生对退学等学籍处理决定申诉。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包含港澳台侨学生和留学生在内全校一般本科生。第四十四条学校授权教务处依据本要求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要求进行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要求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所称“以外”、“不满”、“超出”不包含本数。委培生(武警国防生、联合培养学生)学籍管理,如有和本要求不一致要求,则遵照其专门要求实施管理。第四十七条本要求自9月1日起施行,原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本科生转专业各项工作作以下要
18、求:第一条转专业全部工作必需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标准进行,全部相关管理人员、老师和学生全部必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第二条本科生可在第一或第二年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凡进入第三年(含)以上、已经有转专业经历(包含提出申请后未获准转专业者)、已经有转学经历、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要求不可转专业本科生,不能申请转专业。学校在招生时要求可在一定范围内转专业学生,可在要求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第三条转专业学生申请及录用工作均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第四条每十二个月度各院系须按学校要求、并依据所辖各专业十二个月级在读学生人数一定百分比,上报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数。第五条教务处于每十二个月春季学期经过教务处网站及院
19、系公布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院系考评规则和经过学校核准各专业接收计划数。第六条院系应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考评规则,并对考评内容、方法、程序等做出明确要求。第七条院系须安排老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接待申请转专业学生咨询。第八条学生应仔细了解教务处网站上公布当年度复旦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相关内容及各院系考评规则,并在要求时间内登陆复旦大学URP教务管理系统报名,同时在网上提交转专业申请。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逾期教务处不再接收申请。第九条报名后学生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咨询时间和地点,并根据申请转入专业所在院系公布考评时间、地点和规则参与考评。考评由各院
20、系安排,学校不作统一要求。第十条在学生申请转专业报名截止后,教务处将立即公布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接收院系。第十一条学生报名转专业后,如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转专业考评前书面通知对应院系。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二条院系应成立转专业考评小组,在学校要求时间内,根据考评规则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考评和录用。录用学生数不得超出公布接收计划数。第十三条教务处对院系提交录用名单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向全校公布。第十四条被新专业录用学生在下一学期开课时到新专业报到注册。院系应为转入本院系学生到教务处集中办理学生证等学籍信息变更手续。第十五条院系应依据复旦大学本科生成绩转换要求,立即做好转入学生学分认定、教学计划变更及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第十六条学校纪律检验部门对转专业过程进行全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