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印发辉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要求(试行)通 知全县中小学:现将辉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期望各校要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新学籍管理要求,各校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相关具体问题和情况请立即反馈。 二O一O年十月十日辉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要求(试行)为深入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效确保中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健全简捷高效学籍管理机制,提升学籍工作现代化管理水平,特制订本要求。一、入学学籍第一条 小学和初中新生免试按学区就近入学,高中新生经考试评价择优录用,具体招生措施按教育局当年招生要求办理。第二条 加强电子学籍管理。各学校于每十二个月10月10日前完成新生电子学籍信
2、息录入工作。电子学籍要求统计信息包含学生基础信息(照片、曾用名、联络电话等)、学生入学信息、关键家庭组员(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络电话)等相关内容必需填写完整。多种信息要严格根据户口等相关证件进行填写。第三条 各校要有专员负责建立、管理和永久保留学生学籍档案,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卡并填写学生记录表,记载学生在校各学期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体质健康评价等情况。第四条 学生标准上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必需根据教育局要求招生计划招收学生,教育局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立即清退违规招收学生。中小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学生回学校重读。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编班标准标准上不超出小学45人、初中50人、高中56人
3、,任何学校不准按成绩分关键班和快慢班或私自举行多种试验班。二、学籍变更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通常不得转学,如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变动、户籍变更、居住地址迁移或其它原因确实需要转学,可凭相关证实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毕业班标准上不办理转学。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30天内(即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可由学生家长到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以后每个月第一周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学手续(周二办理小学学籍,周三办理初中学籍,周四办理高中学籍),家长前来办理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除外。第八条 严格实施转学四联单制度。转学四联单盖章次序依次为转入学校主管局、转入学校、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局。
4、转出学校收到转学四联单后将学生学籍档案交给家长转交转入学校,并将学生电子学籍于5个工作日内转出到转入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工作各学校要实施“周清”制度,基础教育科实施“月检”制度,确保学籍变动工作顺利进行。第九条 县内义务教育阶段要求转学学生,先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四联单,转入学校盖章后,再由转出学校盖章,然后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手续。第十条 一般高中阶段学生转学,转入关键高中学生必需含有同级关键高中正式学籍,本县两所高中标准上不得转学,跨省转学高中学生,必需含有省级高中会考成绩证实。三、休学 复学 退学第十一条 凡因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退学或其它原因发生学籍变更,均须办理学籍变更手
5、续。原学籍号注销,不再启用。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经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休学申请,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诊疗证实,经教育局同意能够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十二个月。休学期限为1年。休学期满后,可持休学证实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实办理复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标准上不准休学。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书,休学期为1年。休学期满,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2周,由本人和家长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历程度,编入对应年级。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家长所在单位证实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
6、请又不复学,按旷课处理。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退学,确因患病和其它意外情况,丧失学习能力,经当地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准予退学。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也要严格控制。四、升级或留级第十五条 统一电子学籍毕业升级时间。每十二个月7月5日前各学校必需将全部转出学生全部由本校电子学籍内转出;7月6日起冻结电子学籍转学,如有转学学生能够推行四联单转学手续,不许可做电子学籍变动;7月6日至7月10日各学校将转入学生处理完成; 7月6日至7月15日各学校完成毕业年级学生毕业申报、审批工作,其它年级升级申报、审批工作;8月15日开始电子学籍解冻,各学校能够办理电子学籍变动手续。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应
7、主动发明条件取消留级制度。毕业班学生不得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生留级次数不得超出两次。五、奖励处罚第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学生应给予表彰奖励。学生奖励分为优异学生奖、优异学生干部奖、单项奖等。校级以上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她们更正错误,必需时可进行合适批评或警告处分。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高中学生,可分别给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通常为六个月)等处分;对屡教不改,影响尤其坏学生能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十九条 对学生处分要慎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必需报教育局审批、立案。受严重警告、记过、记
8、大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应撤销其处分。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不得开除学生。第二十一条 凡给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将其处分决定和相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情况。六、毕业第二十二条 学生义务教育期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初中学生学业期满,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高中学生学业期满,学业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发给高中毕业证书,表现突出发优异高中毕业证书;学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发结业证书,参与学业考试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后,发成绩合格当年会考证书,并持会考证书和结业证书换发高中毕业证书。义务教育证书和初高中毕业证书、会考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下发。 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