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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详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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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事故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管理工作,立即汇报、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主动采取预防方法,预防事故发生,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本要求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员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员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规制订。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及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四不放过”标准和公正、公开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汇报、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2、。第二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五条 事故分类1、人身事故:职员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和工作相关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因为多种原因引发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因为多种原因引发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4、设备事故:因为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事故;5、生产事故:因为“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产、减产和跑料、串料等事故;6、交通事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为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

3、失或人身伤亡事故。7、环境事故:因为生产、检维修、物料运输、储存、装卸等作业和其它事故、事件,所形成环境污染、破坏。8、电气事故:是指因为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外部原因,造成停止供电等影响生产或发生电气火灾、触电等事故。9、职业病:指企业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因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而引发列入国家职业病目录疾病。10、承包商及施工事故:指劳务承包商、工程承包商和供给商现场服务人员,在企业管辖区域内发生工程质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企业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尤其重大事故,通常超出重大事故要求范围事故,一律视为尤其重大事故。2、重大事故,死亡

4、1-2人;重伤(包含急性中毒,下同)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及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0吨以上。(注:不管回收多少,均以跑出贮罐、管线、设备数量为准,下同)。3、一级事故,重伤1-2人;轻伤10人及以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5-20吨。4、二级事故,轻伤3-9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2-5吨。5、三级事故,轻伤1-2人;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料跑冒0.2-2吨。6、非等级事故,未达成以上要求范围事故,为非等级事故或

5、轻微事故。7、未遂事故:未发生健康损害、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事故。第七条 人身伤害程度分类1、轻伤,是指职员受伤后歇工满三个工作日(不含三个工作日)以上,且工伤费用在5000元以内,但未达成重伤程度伤害。未达成轻伤程度为轻微伤。2、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伤:(1)经医生诊疗为残废或可能为残废者;(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3)人体部位严重烧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烧伤部位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其它四指中任何一节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发

6、功效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残废可能;(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局部肌肉受伤甚重;引发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残废可能;(8)内脏伤害,指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9)造成职业病;(10)工业毒物、有害气体中度以上中毒。(11)不在上述范围内伤害,经医生诊疗后,认为受伤较重,可参考上述各点,报政府安监机构审查确定。第八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计算1、人员伤亡等所支出费用(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2)丧葬及抚恤费用。(3)补助及救助费用。(4)歇工工资。2、善后处理费用(1)处理事故事务性费用。(2)现场抢救费用。(3)清理现场费用。(4)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3、财产损失价值(1)固定资产损失

7、价值。报废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损坏后能修复使用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第三章 事故管理第九条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各职能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工管理事故,负责调查、汇报、登记、统计和跟踪封闭。第十条 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设备事故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环境事故和职业病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电力事故由电仪部门负责管理。承包商及施工事故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包含

8、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类别。在界限不清时,由企业领导指定一个部门负责。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单位完成事故防范方法和检验问题整改后,组织对其完成情况和控制效果进行验证检验,事故单位应按时间要求完成事故纠正预防方法关闭。第四章 事故汇报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觉者应立即采取自救、互救方法,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汇报并逐层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快速采取有效方法组织抢救,预防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三条 发生二级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责任人要立即汇报企业安全及相关部门。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等级

9、事故,并符合国务院第493号令通常事故以上伤亡和损失情况,企业责任人接到汇报后,应该于1小时内向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汇报。第五章 事故抢险和救援第十五条 发生事故时,企业或车间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开启应抢救援预案等级。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一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和需要抢修抢险时,企业应成立信息综合组,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第十七条 事故现场关键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预防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摄影摄像,并做出书面

10、统计。第六章 事故调查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等级以上事故,企业配合政府安监等部门调查;其它等级事故,企业组织车间或部门配合调查;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或部门负责调查。企业依据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也可指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事故综合管理部门,主管各类事故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有责任对各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四不放过”标准事故汇报有责任要求重新规范。各类事故调查主管部门同事故管理部门。第二十条 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要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组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1、含有事故调查所需某首先专长;2、和所发

11、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标准。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推行下列职责:1、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 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方法;5、提交事故调查汇报。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提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方法。事故调查汇报应该附含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组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汇报上署名。第七章 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 事

12、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标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四处理不放过;职员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方法没有落实不放过。第二十五条 因忽略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发觉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方法、不主动处理以至造成事故,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事故单位责任人和责任者给处分或处罚;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拖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调查和拒绝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应根据相关要求,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从重处分或处罚;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

13、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相关要求严厉处理: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实施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方法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方法而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4、因忽略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方法而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5、因设备长久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方法而造成事故关键责任者;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标准处理,不认真吸收教训,不采取整改方法,造成事故反复发生关键责任者。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企业、车间、相关主管部门领导责任:1、公布指令、决定、

14、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相关安全生产条例;2、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立即整改事故隐患;3、不按要求对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员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4、设备设施有缺点,不按要求检修,带病运行;5、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又不采取方法;6、规章制度不健全或实施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7、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要求,削减安全设施;8、未经完工验收,或未达成验收条件私自投产、使用;9、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方法,致使同类事故反复发生;10、不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或已列入安全生产费用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方法而造成事故;11、强令机动车驾驶

15、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略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2、私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施;3、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4、发觉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方法,不主动处理以致造成事故;5、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第三十条 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处分,可依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小、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令其赔偿损失或给警告、降薪、免职、开除等处分。第三十一条 发生国务院第493号令要求各级事故,按上级

16、政府安监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处理。第三十二条事故处理除依据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分、依据事故经济处罚通则做出处罚外,亦应根据责任大小对责任人补充经济处罚。第三十三条 企业等级事故经济处罚通则1、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处理意见由企业领导层研究决定。2、发生一级事故,扣罚企业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关键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责任人当月安全奖10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100%,效益工资20%;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100%,效益工资50%。3、发生二级事故,扣罚企业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关键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责任人当月安全奖

17、5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10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当月安全奖100%,效益工资20%。4、发生三级事故,扣罚企业分管领导、安全部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关键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责任人当月安全奖20%;扣罚事故车间主任、副主任、相关管理人员当月安全奖50%;扣罚事故班组长、直接责任人安全奖100%。5、发生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依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500元。第三十四条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做出特殊贡献,使企业财产和职员生命避免重大损失职员,企业给尤其奖励。对在工作中发觉重大安全隐患并预防或阻止重大、尤其重大事故、火灾、自然灾难

18、隐患职员,企业给合适奖励。由企业安全部门提出奖励方案报企业审批。第三十五条 事故处理程序1、非等级事故和未遂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2、一、二、三级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处理决定,经企业办公会讨论后实施。3、重大及以上事故,实施政府事故处理决定。第八章 事故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 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三十七条 事故档案管理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同时进行。事故调查组应有专门人员负责搜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立即移交相关人员。第三十八条 事故档案包含事故调查汇报、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含有保留价值多种文字、图

19、表、声像、电子等不一样形式统计,关键包含以下材料:(1)事故调查汇报;(2)事故调查组工作相关材料,包含事故调查组成立及内部分工、调查组组员名单等;(3)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汇报;(4)现场勘查汇报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含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其它材料等;(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判定材料等;(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汇报;(7)事故伤害人员抢救、诊疗及伤害程度判定资料;(8)调查取证、谈话、问询笔录等;(9)其它相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调查取证材料,包含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安全教育培训等;(10)事故经济损失材料;(11)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相关会议统计及其它文件材料;(12)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请示;(13)事故处理决定、批复;(14)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文件材料;(15)其它和事故处理相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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