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分类号】 【标题】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10709 【实施日期】 199107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城市管理 【文号】 建设部令第13号 【名称】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求 【题注】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职员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
2、产活动单位及个人,全部必需接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收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该依据“管生产必需管安全”标准,落实“预防为主”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制订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组织确保体系; (三)制订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长久计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开发
3、和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员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公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和国家和部级优异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验,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优异; (八)检验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尤其重大事故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相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4、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一)落实实施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制订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实施措施;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长久计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制订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员因工伤亡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优异企业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5、; (六)组织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据相关要求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验,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优异; (八)监督检验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方法,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评及发证工作,监督检验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方法费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需
6、落实实施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确保体系,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或构配件生产,并根据国务院相关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方法费,确保职员在施工或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贡献,应该给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提出合理化提议,并在生产或工作中取得显著实效; (三)预防重大事故发生或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该依
7、据本要求和其它相关要求,分别给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停产整理、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处罚;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二)不根据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伤亡事故; (三)不根据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方法费,安全技术方法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有意拖延不报。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相关要求,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处罚决定,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四条 本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