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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标准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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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小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入规范小区自治组织工作,增强广大小区组员小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国宪法》、《中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小区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小区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小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小区组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小区居委会具体组织管理下社会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小区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置,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小区居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小区组员行为规范,每个小区组员必需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本小区组织机构包含:小区组员代表大会,小区居委会。 第二章 小区组员代表大会 第六条 小区组员代表大会是小区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小区组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表现自治权基础形式。实施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议。 第七条 小区组员代表由本小区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小区居民代表和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小区组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应该给予撤换,从原组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小区组员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小区组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会议代表人数超出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出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能够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小区居委会。能够撤换和补选小区居委会组员。   2、免职权小区组员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社   区居委会组员有权实施免职。免职事项必需召开小区组员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过半数经过。   3、审议权。审议和经过本小区发展计划,对小区居委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有效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小区居委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给予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小区组员代表对小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小区居委会应对其给予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授权和委托,小区组员代表有权对小区居委会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不管是小区居民还是小区单位、团体等,全部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收调查。   6、提出议题权。能够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小区居委会,小区居委会应给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小区组员代表义务: 1、联络小区组员义务。小区组员代表应常常联络小区组员、征求意见,并立即向小区居委会反应,维护小区组员正当利益和正当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小区组员遵纪遵法、自觉推行公民应尽义务。  3、带头实施小区组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义务。宣传落实落实小区居民代表大会各项决定、决议,对小区居民进行宣传教育,并主动和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小区组员代表会议权威。  4、按时参与会议义务。在小区组员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帮助小区居委会做好工作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主动帮助小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小区组员主动完成小区居委会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在小区建设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小区组员代表大会通常每六个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三分之一以上居民小组提议,能够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小区组员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需有小区组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过半数经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经过事项在本小区含有最高权威和效力,在正当前提下,任何小区组织和小区居民无权更改,全体小区组员必需落实实施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小区组员代表大会通常由小区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能够由小区居委会在征求小区党支部意见前提下主持召开。 第三章小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小区居委会由小区组员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小区民主自治活动。在小区党支部领导下,在县、街及各业务部门指导下,实施民主管理、民主决议、民主选举、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 小区居委会管辖规模通常在1000户—3000户左右,特殊情况可不受居民户数限制。 第十六条 本小区居委会经过选举由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组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小区居委会依据工作需要,可下设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小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职期间可享受补助。委员每人每个月元。 第十八条 小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由县财政下拨,每个小区居委会每个月元,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小区居委会职责:   1、向居民宣传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遵法,推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小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汇报工作,实施会议决定、决议,监督实施居民条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个形式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拥军优属、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生活方法。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小区居委会财产,办理本居住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据自愿标准筹集本小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小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包含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帮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帮助公安部门管理小区人口(包含流感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做好小区内流感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常常性法制宣传教育,提升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自觉性。   7、帮助城管、环卫、环境保护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小区环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小区居民和组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8、帮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员、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小区内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员、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10、帮助房产管理部门做好房屋出租、装修、危房监护等房产管理工作。   11、帮助工商、税务部门对小区内个体经营网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协税护税。   12、行使辖区内属地管理权。辖区居民在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入学、从军、工商注册、迁入迁出及出生、死亡、流感人口暂住证实等方面手续,应由居委会签署意见,相关部门方可办理。   13、帮助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和居民利益相关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和优抚救助等工作。   14、维护居民正当权益,向街道办事处反应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代表小区组员对政府各职能部门执法情况、对各公用机关服务工作、对物业企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小区居委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时汇报制度。小区居委会标准上每三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提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关键点。每十二个月小区居委会要向小区组员代表大会汇报两次工作情况,包含小区发展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居务公开内容和其它包含整个小区组员利益相关事项,接收小区组员代表审议。   2、居务公开制度。小区居委会要把相关居民切身利益小区事务,如小区财务等方面情况经过公开栏形式向小区组员公开。小区居委会组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小区居委会为小区组员提供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收小区组员检验和监督。   4、考评评议制度。小区居委会应定时接收小区组员考评评议。小区组员代表对小区居委会及其组员满意率低于60%时,小区组员代表大会应督促小区居委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组员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免职或撤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泰山街道天山小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小区组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经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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