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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题整改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相关调整住房供给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通知》(国办发[]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深入整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通知》(建住房[]166号)要求,现就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题整改活动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题整改指导思想和标准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关键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实施《国务院办公厅相关切实稳定住房价格通知》(国办发明电〔〕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相关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通知》(国办发〔〕26号)、国办发[]37号和建住房[]166号文件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题整改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理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标准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改活动既要立足目前,又要着眼长远,利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个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坚持调整住房供给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和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既要查处房地产交易步骤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亲密配合。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协作,联动整改。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处理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和治理商业贿赂、计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联动。
二、专题整改工作机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机构
1、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下,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成立专题整改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地专题整改工作。建设部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住宅和房地产业司,该司司长任办公室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参与办公室工作。
2、各地也应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工作机制开展整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亲密合作,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布署当地域专题整改工作,并加强监督、检验,对实施不力市、县(区)给通报。
3、各城市要在市政府统筹安排下,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成立专题整改工作协调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专题整改工作各项要求。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专题整改,落实房地产交易步骤各项制度和方法。关键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经典案例,切实处理群众反应强烈各类问题,使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协议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虚假广告和其它违法违规广告,和在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欺诈,公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得到立即查处。使房地产交易不停规范,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停完善,发明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
落实落实国办发〔〕37号和建住房[]166号文件精神,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担对应任务。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关键任务是: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活动动态监管,商品房预(销)售协议立案管理,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等。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紧构筑房地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深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关键任务:负责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监督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查处,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键任务:负责房地产展销登记管理,房地产广告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其它违法违规广告,查处协议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违法行为。
三、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题整改工作机制和方法
(一)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和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机制。
(二)工作方法
1、部门配合。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落实各自职责,将整理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每一项工作,全部要落实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给予主动配合。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题整改活动由政府主导,广泛发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方法开展专题整改工作。
3、加强监督检验。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常常性督促检验和关键抽查结合起来,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单位,要立即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四、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改活动布署和要求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改活动布署
第一阶段(9月)宣传发动、布署安排阶段
1、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门专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处理机制。
2、建立方便快捷投诉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并公告专门针对专题治理活动举报投诉电话、信箱(包含电子信箱)。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汇总后在网站上公布。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改工作进行具体布署,落实工作方案和时间表。
4、加强宣传引导。经过多种形式,宣传落实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精神,广泛宣传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题整改重大意义,使参与专题整改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足认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题整改工作关键性和必需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议布署上来,增强参与自觉性和主动性。
5、各部门要依据建住房[]166号文件要求,自检商品房预售许可、价格、广告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尤其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紧完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二阶段(10月—3月)自查自纠和督查阶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专题整改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督查各区、县管理部门落实专题整改各项工作。自查关键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协议网上即时立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告制度、预售协议登记立案制度等落实情况。对发觉问题自行整改,对查处案件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2、从12月份开始,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组成督查小组对全国部分城市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觉整改不力地域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阶段(4月—7月)总结经验、巩固结果阶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专题整改实际情况写出总结汇报分别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对整改情况进行汇总,针对发觉突出问题,提出下一阶段整改工作关键。
2、以专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与工作座谈会。对第二阶段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各地好经验和作法,巩固已经取得整改结果,提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相关政策方法。
3、继续巩固、完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网上即时立案制度、房地产交易信息公告制度和房地产信用公告制度,建立长久有效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第四阶段(8月—9月)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久有效机制阶段
1、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改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下一步工作。经过制订政策、出台法规方法将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作法固定下来,推进房地产交易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长久有效机制。
2、各地要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尤其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动态监测。
3、对整改效果显著单位给予表彰;对整改不力、群众反应强烈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1、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查处房地产交易步骤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贯穿于专题整改工作一直。要组织力量,关键查处目前严重影响房价稳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炒楼花、炒楼号,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公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违规销售、欺诈;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协议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正当权益行为。
2、要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经典违法违规案例查处力度。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大案、要案,要依法从严惩处,并立即经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3、经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一律作为不良统计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告。
(三)其它要求
1、各级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经过新闻媒体立即报道整改工作进展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发展改革(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专题整改工作中相关情况立即分别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11月底以前,各地要上报查处包含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服务等相关方面3个经典案例。
整理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查处情况表
违规类型
查处
件数
备注
商品房
预售违规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2.以认购(包含认定、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多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3.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要求时间内开始预售商品房
4.其它情况:
恶意
炒作行为
1.房地产企业公布虚假信息
2.炒卖房号
3.捂盘惜售
4.囤积房源
5.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
6.其它情况:
广告违规
1.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公布预售广告
2.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
3.广告中相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围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
4.其它情况:
销售协议违规
1.未按相关要求和购房者签署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协议
2.房地产企业制订销售协议格式或条款有免去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正当权利行为
3.签订协议前未向购房人明示(预)销售协议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
4.其它情况:
房地产
经纪违规
1.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2.未按要求采取经纪协议示范文本
3.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4.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
5.经纪机构直接从事商品房买卖
6.其它情况:
价格违法行为
1.房地产交易步骤违规收费
2.销售商品房未实施明码标价
3.经济适用住房不实施政府指导价
4.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其它违规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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