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港口建设管理要求
中国交通部令
第5号
《港口建设管理要求》已于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港口工程质量,依据《中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含和其它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活动。
军事和渔业港口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港口建设项目标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港口建设项目标建设管理工作。
其它港口建设项目标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负责港口建设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 港口建设应该符合港口布局计划和港口总体计划,实施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港口建设项目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协议管理制度。
第二章 港口建设程序管理
第六条 港口建设应该根据国家要求建设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除国家另有要求外,不得私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港口建设项目标项目提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汇报实施审批制,企业投资港口建设项目标项目申请汇报、立案文件分别实施核准制、立案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港口建设项目,根据以下建设程序实施:
(一)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提议书;
(二)依据同意项目提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汇报;
(三)依据同意可行性研究汇报,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依据同意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依据同意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立案手续;
(七)立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完工材料,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完工验收。
第九条 企业投资港口建设项目,根据以下建设程序实施:
(一)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
(二)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编制项目申请汇报或立案文件,推行核准或立案手续;
(三)依据核准或立案项目申请汇报或立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依据同意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依据同意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
(六)依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立案手续;
(七)立案后组织工程实施;
(八)工程完工后,编制完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九)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完工验收。
第十条 实施审批制港口建设项目标项目提议书应该符合以下基础要求:
(一)开展了港口建设项目工程预可行性研究;
(二)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计划;
(三)符合相关编制水运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项目提议书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标项目提议书审批,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项目提议书一式5份和对应电子版本1份;
(三)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汇报一式5份和对应电子版本1份;
(四)审批部门依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实施审批制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应该符合以下基础要求:
(一)符合港口计划;
(二)符合经同意项目提议书;
(三)符合相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深度要求;
(四)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审批,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汇报);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一式5份和对应电子版本1份;
(三)相关要求所要求相关单位许可、承诺、证实或评定意见;
(四)依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实施核准制港口建设项目标项目申请汇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相关计划和建设用地;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十五条 申请港口建设项目标项目申请汇报核准,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汇报一式5份和对应电子版本1份;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一式5份和对应电子版本1份;
(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城市计划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提交其它文件。
第十六条 实施立案制港口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建设项目立案管理措施要求,推行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港口岸线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港口深水岸线由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建设港口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审批手续。
港口岸线审批具体程序和要求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港口工程设计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根据第三条要求权限由对应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应该符合以下基础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同意港口总体计划;
(二)项目建设关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行性研究汇报或经核准、立案项目申请汇报或立案文件;
(三)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
(四)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报批初步设计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对应电子版本1份;
(三)港口建设项目同意或核准、立案文件(包含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复印件1份。
第二十一条 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转报相关材料。
由交通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再向交通部转报相关材料。
转报机关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该根据要求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汇报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据审查咨询汇报、其它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审查咨询工作关键内容: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该进行全方面技术(包含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优化方法;
(二)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关键对包含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提议。
第二十四条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应该符合以下基础要求:
(一)符合经审批机关同意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三)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四)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五)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楚、完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
(三)经同意初步设计文件1份。
第二十六条 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该作出给予同意决定;对不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该作出不予同意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该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相关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港口工程设计经同意后,应该严格遵照实施,不得私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需对已同意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关键工艺步骤或关键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应该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标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标项目法人应该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第二十九条 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该含有以下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查同意;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础完成;
(四)施工、监理单位已确定;
(五)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该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给予立案: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批复复印件1份;
(三)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协议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第三十一条 开工立案文件存在不符正当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内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收到立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立即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三十二条 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该根据交通部《港口工程完工验收措施》相关要求进行完工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经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港口建设市场管理
第三十三条 港口工程实施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质量确保体系。
第三十四条 参与港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该老实守信,依法取得对应资质后,方可进入港口建设市场。
第三十五条 港口工程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标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港口工程实施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该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老实信用标准,根据《中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颁布相关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要求,依法对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关键设备、材料采购等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虚假招标。
第三十七条 港口工程实施协议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协议。项目法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
按要求应该签署廉政协议,项目法人应该和施工、监理单位签署廉政协议,并将廉政协议实施情况纳入建设考评范围。
第三十八条 港口工程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工程投资进行监控,对协议、信息和资料进行管理,协调相关单位间关系。
第三十九条 港口工程勘察必需由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负担。实施国家和交通部相关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满足不一样阶段工程设计和施工需要。勘察单位对勘察结果质量负责,所提供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结果必需真实、正确、完整。
第四十条 港口工程设计必需由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负担,设计单位对设计结果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该符合国家要求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该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并按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立即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持证上岗。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需根据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协议约定,精心组织施工,不得私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应该有书面统计和专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该依据科学、公正、独立标准,全方面推行监理权利和义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担监理责任。未经施工监理人员签认,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六条 监理工作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该选派含有对应执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并依据工作需要,配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测量和试验专业人员等。监理人员应该根据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四十七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单位,必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严格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该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加强职员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依法负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八条 港口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遵照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标准,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该在施工前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港口建设从业单位和人员应该接收、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开展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应该真实、完整。
第五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港口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动态监督管理,逐步建立港口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从业单位和关键从业人员在港口建设活动中信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
第五十一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建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接收社会监督,并认真落实各类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信息报送
第五十二条 港口工程实施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第五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该指定信息员将工程进展情况立即进行搜集、统计和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该自工程开工建设之日起将工程建设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日期为每个月20日之前。
第五十五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并于每个月23日前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省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信息,每三个月向交通部汇报,报送日期为本季度最终30天25日之前。
第五十六条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计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同意使用港口岸线,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该办理设计审批、施工立案手续而未办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
第五十九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单位违反本要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相关要求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要求,按《中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相关要求给予处罚。
第六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私自投入使用,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更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不按要求推行质量监督职责,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令整改,给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 未按要求按时报送项目建设信息,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法人或上一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限期更正。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有意拖延汇报,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要求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要求自6月1日起施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措施》(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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