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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攀枝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实施细则》已经5月30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张剡
二一十二个月六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友好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暂行措施》(省政府令第246号)及其它相关要求,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含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对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可能出现多种不稳定原因,实施先期分析、估计和评定,采取方法防范、化解和控制社会稳定风险,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降低社会矛盾工作过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台、实施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法、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含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应坚持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体制基础上,将社会稳定风险评定纳入决议程序,促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议,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友好稳定。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实施政府领导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帮助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民主法治、科学决议,源头预防、重在化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议谁负责标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把社会稳定风险评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督促相关部门把社会稳定风险评定纳入出台、实施重大事项决议或审批程序,立即协调、处理社会稳定风险评定中重大问题。
第七条 重大政策起草部门、重大项目标实施部门、重大改革牵头部门、重大活动承接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定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定。
包含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直接责任部门重大事项,由同级政府指定社会稳定风险评定责任主体。
第八条 上级组织实施重大事项,包含地政府应该协调组织或支持配合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定,认真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属地责任。
第九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实施监督检验和责任查究。
维稳、应急、信访部门负责对社会稳定风险评定进行指导,督促落实防范和化解稳定风险具体方法。
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主动主动配合责任主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和风险防范化解。
第三章 评定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前,应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定:
(一)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含职员分流或职员利益变动改制、重组、上市、拆迁和职员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等事项;
(二)包含人员安置、资产处理、社会保险、待遇调整机关改革事项;
(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和促进就业等重大政策调整;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拆迁赔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
(五)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重大政策调整;
(六)水、电、燃气、粮食、教育、医疗、药品、公共交通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
(七)包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处理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法;
(八)可能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行政区划调整和城镇建设计划、教育、卫生、交通布局重大调整;
(九)包含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居(村)民安置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重大开发项目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
(十)可能造成环境现实状况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对群众环境权益造成较大损害重大建设项目;
(十一)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难后关键恢复重建项目;
(十二)重大自然灾难和重大疫情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
(十三)包含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产生影响重大活动;
(十四)包含民生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修改、废止、失效;
(十五)其它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重大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前款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应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关键包含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正当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要求;
(二)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利益、得到大多数群众认同;
(三)出台、实施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是否可能引发不良连锁反应或对相关利益群体造成不良影响;
(五)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不稳定原因;
(六)是否有对应有效风险化解方法和应急处理预案;
(七)是否存在其它不稳定隐患。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教授学者或委托有资质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定。评定可采取一般评定或简易评定程序,由责任主体依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确定。
包含国家秘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应该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要求。
第十三条 一般评定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依据重大事项实际情况,制订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方案,明确责任领导、评定组织和具体要求。
(二)依据需要和可能标准,经过搜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充足听取群众尤其是利益相关方和教授意见。
(三)对搜集掌握情况进行系统定性和定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定出台、实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和可控范围,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风险等级评价,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提议。
(四)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汇报。评定汇报通常应包含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开展评定相关情况、稳定风险原因分析、稳定风险等级评价、重大事项实施提议、化解稳定风险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内容。
(五)责任主体或其主管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维稳、应急、信访等相关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汇报从法律、政策、维稳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提出相关工作提议。
第十四条 简易评定由责任主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和其它评定论证工作结合进行,可不单独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汇报,但应将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汇报相关内容列入政策草案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改革或活动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提议。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按相关决议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组织或机构报送重大政策草案、重大项目汇报、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活动方案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汇报及审查提议,作为研究决议重大事项关键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 有权作出决定组织或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标准,对重大事项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决定。
第十七条 有权作出决定组织或机构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责任主体应在决定次日将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汇报和重大事项相关材料抄送同级维稳、应急、信访部门立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对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决定暂缓实施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立即研究对策,加强矛盾化解,做好群众工作,待条件和时机成熟后实施。
对属于落实上级统一布署、确需抓紧实施又存在重大或较大稳定风险重大事项,由政府或其指定责任主体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订维稳方案和应急预案,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理方法,在有效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基础上稳妥推进。
第十九条 责任主体对已同意实施或部分实施但又存在一定稳定风险重大事项,应该根据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认真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法,最大程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稳定风险。
第二十条 责任主体对已同意实施或部分实施重大事项坚持全程动态跟踪,亲密监控其运行情况,立即发觉和研究新情况、处理新问题,立即发觉和化解新不稳定原因。
第二十一条 维稳、信访等相关部门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化解实施全程督导,立即向责任主体反馈情况、提醒稳定风险、提出对策提议,并协调相关地域、部门配合责任主体落实降低稳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方法。
第六章 责任查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更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对行政机关及责任人员实施行政问责,对非行政机关和责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定事项而未实施评定;
(二)在评定过程中渎职渎职、弄虚作假;
(三)未经同意同意,不根据稳定风险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出台、实施包含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重视大事项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该参考本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区人民政府应该依据本细则制订实施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7月1日起施行,至6月30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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