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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专项招标实施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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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措施》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措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二条 商务部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商务部主管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责任人担任;委员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外国投资管理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司、计划财务司相关人员担任。   第三条 招标委员会推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以下简称出口数量)招标方案,包含:    1、确定招标类别、招标数量和招标时间;    2、制订投标资格标准并核定投标企业资格;    3、确定中标确保金缴付百分比;    4、其它需要在招标方案中明确事项。   (二)公布招标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三)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中标结果;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企业上交数量和数量转受让立案;   (五)审查中标确保金和中标金收取及出口数量使用情况;   (六)其它须由招标委员会确定事项。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负责招标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招标办公室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组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责任人担任,副主任及组员由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行业协调部门代表及相关方面教授担任。   招标办公室采取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办事规则。   第五条 招标办公室推行下列职责:   (一) 拟订招标方案,对方案中相关投标资格标准等重大事项,由招标办公室组织行业代表讨论、表决,确定初步方案后,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二) 根据投标资格标正确定投标企业名单,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三) 拟订招标各项通知、公告、决定等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四)确定招标管理相关各类电子证书统一格式,包含《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实书》、《招标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实书》等,并进行相关证书电子传输和核查;   (五) 核查企业交纳中标确保金、中标金等情况,并向招标委员会汇报;   (六) 接收企业上交出口数量,收回无法使用出口数量,并报招标委员会审定;受理、同意企业出口数量转受让申请,并报招标委员会立案;   (七) 检验、监督企业出口数量、许可证使用情况,跟踪核查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改变情况,并按季度报招标委员会;   (八) 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相关招标其它事项。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   第六条 投标资格   凡按国家相关要求享受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要求时段内在所投标类别上有对全球市场出口业绩企业,均可参与投标。   前款要求时段和出口金额标准由招标委员会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第七条 投标资格审查   (一)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全部、广州、西安商务厅(局)(以下统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初审。在京中央管理企业投标资格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初审,地方中央企业由所在地地方商务部主管部门负责初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招标办公室。   (二)复审   招标办公室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审核投标企业出口实绩以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计算采取商品10位码)为基准。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将招标方案报招标委员会审定。经审定后,招标委员会在指定新闻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投标价格  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为预防出现不合理低标价,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最低投标价格标书和显著背离正常价格水平高价标书均视为废标。   第十一条 投标数量   为了预防中标数量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依据具体情况设定各类别最低投标数量,并依据投标企业出口金额大小进行分档,设定各档企业投标数量上限。   前款要求最低投标数量和分档标准及投标数量上限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低于最低投标量或高于投标数量上限标书视为废标。   第十二条 投标方法   企业须在要求时点前以电子标书方法投标。截标、开标、评标等均以电子标书为准。各类出口企业在要求截标时间内只能投标一次。企业在发出电子标书后,务必经过电脑接收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发出标书抵达反馈信息,在确定标书安全抵达后,投标工作方告完成。企业无法在要求时间内发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主持,并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确定合格标书。   第十四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要求开标时间前企业主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标书;   (二)超出要求截标时间送达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要求时点前送达两份以上(含两份)标书,不管内容相同是否;   (四)其它依据本实施细则应被确定为废标情况。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确实定   将全部合格投标企业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根据排序前后累计投标企业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和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假如在最低中标价位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出剩下出口数量时,此价位企业全部中标,但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除外。   第十六条 中标价格、中标数量确实定   中标企业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中标企业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假如在最低中标价位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出剩下出口数量时,此价位企业按其投标数量百分比分配剩下出口数量。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按未中标处理。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以电子方法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对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办公室,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依据招标委员会通知,立即经过电子投标系统向中标企业发出正式中标结果。 第五章 中标金   第二十条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要求交纳中标确保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它企业代交:   (一)中标企业须在要求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确保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以到帐日期为准),并以电子方法发出《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不管中标出口数量使用情况怎样,中标确保金一律不予退还。   (二)招标各批次各类别中标价格最高10%企业中标确保金为中标金100%,其它中标企业中标确保金百分比为30%。中标企业必需将同一招标批次各类别中标出口数量中标确保金一次性交齐,不许可中标企业放弃部分中标类别出口数量,而只缴纳剩下部分中标类别出口数量中标确保金。   (三)企业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数量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对应数额中标金余额,并以电子方法发出《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中标金交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在收到企业交纳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法发出《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实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应在中标确保金收取截止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汇报收取情况。 第六章 出口数量上交、转让、受让和收回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自愿标准将本年度中标出口数量经过招标办公室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招标办公室上交出口数量时间不得迟于出口数量当年度7月31日,上交出口数量不计入浪费数量。   招标办公室在7月31日前收到企业上交出口数量,其中已交纳对应中标金,可给予退还,但中标确保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可在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拟转让部分出口数量对应全额中标金后进行转让,也能够在交纳中标确保金后进行转让,剩下中标金由受让企业在使用出口数量时交纳。   第二十六条 转受让企业必需将双方同意进行出口数量转受让申请以电子方法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受让企业必需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含有出口经营资格企业。   第二十七条 当依据需要设置新出口数量调剂机制时,按商务部同意措施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上交出口数量,招标办公室须在接收上交出口数量三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招标委员会;对于企业转受让申请,招标办公室须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要求完成审批,并将电子《招标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实书》定时报招标委员会立案,同时通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第二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须立即从上交出口数量企业或转让企业中标出口数量中扣除其上交或转出出口数量,在以电子方法发出《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实书》同时,向受让企业以电子方法发出《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实书》,并以电子方法分别通知相关发证机关。   第三十条 中标企业必需于出口数量当年度10月31日前将全部中标出口数量100%中标金交至招标委员会指定银行帐户。对于逾期未交纳100%中标金中标出口数量,招标委员会将视为已无法使用而给予收回,且不退还已交纳中标确保金,并将收回出口数量20%计为该企业该类别当年度浪费出口数量。   第三十一条 对收回、上交出口数量和其它剩下出口数量,招标委员会能够依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施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商务部同意其它方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出口数量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商务部核准并下发各相关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核发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除依据相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要求外,还须同时依据由招标办公室以电子方法发出《纺织品出口数量转受让证实书》或《招标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申领证实书》。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招标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措施》及《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措施》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作弊行为;   (二)以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招标工作行为;   (三)已中标而不按要求交纳中标确保金行为;   (四)其它有意破坏招标工作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于企业未按要求上交、转让,又未在出口数量使用期截止日之前领取出口许可证和虽领取出口许可证但未实际使用出口数量,视为被浪费出口数量。   对中标出口数量浪费率<5%企业,免于处罚;对5%≤中标出口数量浪费率<30%企业,取消其下十二个月该类别商品投标资格;对中标出口数量浪费率≥30%企业,取消其下两年该类别商品投标资格。   中标出口数量浪费率计算公式为:              已交100%中标金但未使用数量+收回中标数量*20%   中标出口数量浪费率= -----------------------------------------------                中标数量-转让数量+受让数量-上交数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用于收取中标确保金和中标金,具体事务委托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办理。开户行和帐号信息由招标委员会在招标公告中公布。   第三十七条 纺织品出口数量招标公告、通知等由招标委员会在《国际商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未经商务部或招标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公布和纺织品出口数量招标相关要求、公告或通知等。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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