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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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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眉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源头上防范和降低不稳定原因发生,维护社会友好稳定,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定暂行措施》,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含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出台、实施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重大事项,应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项关键指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法、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工作,相关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工作应该坚持法治、民主、科学标准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议谁负责”标准。 第二章 评定范围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定: (一)国家、省、市确定为关键工程项目建设; (二)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重组改制中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及人员分流、人员安置等;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关闭和破产中资产处理、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三)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流转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法;项目建设和乡村计划建设中农民土地征用、赔偿和人员安置;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农业生产用水、殡葬等包含农民政策性收费等; (四)行政区划调整、旧城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计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赔偿、居民安置;水电、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务设施等关键项目建设中,包含群众切身利益工程选址、实物调查、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赔偿、移民安置等; (五)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等; (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重大调整;促进就业政策重大调整等; (七)机关和机关改革程序及改革中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处理、社保关系、职员待遇调整等; (八)环境保护收费标准制订和调整;可能造成环境现实状况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项目建设等; (九)重大自然灾难和重大疫情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难后关键恢复重建项目建设; (十)包含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重大活动; (十一)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重大事项; (十二)相关民生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 (十三)其它包含群众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第三章 评定责任 第六条 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定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第七条 决议提出部门、政策起草部门、项目报建部门(单位)、改革牵头部门、工作实施部门是稳定风险评定工作责任主体,必需牵头抓好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工作,形成科学、客观、全方面汇报,并依据评定汇报做出对应决定,对决定事项负责。其中关键责任单位包含: (一)市农工办负责牵头做好统筹推进新农村建设及涉农政策制订和调整等方面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重大改革决议、物价调整及城镇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三)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做好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等方面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做好机关和机关机构改革和社会就业、劳动保障、医疗保险、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赔偿、安置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做好事关生态、环境等方面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七)市住房城镇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国有土地拆迁安置、市、区县房屋拆迁行业政策、建筑行业拖欠民工工资等方面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交通疏导等方面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九)市卫生局负责牵头做好医患纠纷、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牵头做好城管执法方面通常程序案件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十一)市国资委负责牵头做好企业改制政策等方面稳定风险评定工作。 其它问题或事项稳定风险评定,应依据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难以界定主管部门,由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 第八条 各责任主体在对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定过程中,必需时可邀请市监察局、市政府信访局、市委维稳办、市法制办、市公安局等单位人员参与,提供咨询参考。 第四章 评定内容 第九条 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定,应关键围绕正当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 (一)正当性。关键评定事项内容、程序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键决议和布署。 (二)合理性。关键评定事项内容是否符合当地域、本系统近期和长远发展计划,是否兼顾各方利益群体不一样需求,是否考虑地域平衡性、社会稳定性、发展连续性。 (三)可行性。关键评定事项内容是否经过充足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所需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且有保障,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时机是否成熟。 (四)安全性。关键评定事项内容对所涉区域、行业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影响,群众对该影响承受能力,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可能性,是否有对应风险规避、防范、处理方法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重大事项责任主体指定承接部门对已确定评定事项制订评定方案,明确具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第十一条 承接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经过搜集相关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法,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估计和评定,也能够组织相关部门、中介组织和教授、学者评定论证,估计、分析可能出现不稳定原因。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宜事先公开重大事项,承接部门应依据平时所掌握情况,对各利益相关群体可能提出意见进行分析、梳理和估计。 包含国家秘密重大事项风险评定工作应该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要求。 第十二条 风险评定汇报应评定出风险等级标准,依据拟决议事项可能带来社会稳定风险情况,从高到低划分为I、II、III、IV四个等级,并由此提出不实施、暂缓实施、试行实施、实施提议。 (一)决议事项可能引发全国、全省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严重影响,评定为I级; (二)决议事项可能引发全市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较大影响,评定为II级; (三)决议事项可能引发一定范围内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带来一定影响,评定为III级; (四)决议事项不会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不会给改革发展带来影响,评定为IV级。 第十三条 承接部门制订风险评定汇报报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审定,由责任主体作出不实施、暂缓实施、部分实施、实施决定。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重大事项,应制订对应应急处理预案,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预案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同时,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评定,依据情况改变立即做好应对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对作出暂缓实施或不实施事项,当实施环境有较大改变,含有有利条件,拟开启实施前,责任主体应按程序重新进行稳定风险评定。 第十六条 属第五条要求评定范围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必需同时提交评定汇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责令限期更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群体性事件,进行责任倒查,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实施一票否决。对非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应该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定事项而未实施评定; (二)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未根据本实施细则进行评定; (四)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要求情形,未根据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出台、实施包含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重视大事项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是该重大事项责任主体,应该参考本实施细则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定。 第十九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使用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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