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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公司管理章程样本.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685853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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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宁波保税区杰杰国际消防设备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股东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企业名称:宁波保税区杰杰国际消防设备企业住所:宁波保税区第三条企业由蒋嵩斌、解军、金燕明、田崇明共同投资组建。第四条企业依法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第五条企业为有限责任企业,实施独立核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第六条 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要求,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收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第二章经营范围

2、第七条 经营范围: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咨询服务;经营:消防设备,纺织原料及产品(除国家统一经营)、服装、工艺品、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办公设备、文化用具、装饰材料、机电产品(除汽车)。(以下空白)第三章注册资本及出资方法第八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企业各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为:(一)蒋嵩斌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二)解军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三)金燕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四)田崇明以货币出资,为人民币50万元,占25%。第十条股东应该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需

3、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第四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第十一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不然,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置权。第五章股东和股东会第十二条股东是企业出资人,股东享受以下权利:(一)依据其出资份额享受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实施董事、监事权;(三)查阅股东会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四)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置企业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六)优先认购企业新增注册资本;(七)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第

4、十三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出资;(二)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三)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四)遵守企业章程要求。第十四条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实施董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酬劳事项;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决定其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四)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汇报;(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

5、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企业章程。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十二个月召开一次。当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或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主持。实施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其指定其它股东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通常决议必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经过。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和修改章程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第十九条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议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第六

6、章实施董事第二十条企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兼任企业经理。第二十一条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二)实施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实施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七)确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九)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实施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

7、故解除其职务。第七章监 事第二十三条企业设监事二人,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企业财务;(二)对实施董事、经理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实施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五条企业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企业全体股东。第二十七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并提取

8、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第二十八条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企业亏损,在依据前条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第二十九条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第九章企业解散和清算措施第三十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解散:(一)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其它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第三十一条企业依据前条第(一)、(二)项要求解散,应在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据前条第(四)、(五)项要求解散,由相关主管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方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提出清算汇报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多种财务帐册,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验证,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企业终止。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股东署名、盖章,在企业注册后生效。股东署名、盖章:二OOO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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