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相关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项目,适用本措施。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标核准措施另行制订。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制订《江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见附件),明确核准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核准权限。需要适时调整,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本措施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基础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企业技术改造类投资项目由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报送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由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送。
第五条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项目,应该根据本措施和国家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汇报,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该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实施法律、法规和本措施要求,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按时限。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实施核准制项目,不再经过同意项目提议书、可行性研究汇报和开工汇报程序。
第二章项目申请汇报内容及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该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汇报一式5份。
项目申请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础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和相关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内容。
第八条项目申请汇报应该根据下列要求,由含有对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一)依法应该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由含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二)依法应该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由含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三)依法应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由含有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
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汇报时,凡包含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计划等,还应该附送下列相关文件: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城市计划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该提交其它文件。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该对全部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企业投资实施核准制项目,应该根据下列要求,向对应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汇报:
(一)企业(中央驻赣企业除外)投资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应该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汇报,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二)企业投资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应该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汇报,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汇报。
(三)企业投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应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汇报,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设区市管企业可直接向设区市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汇报。
(四)企业投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应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汇报。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汇报和其它申报材料后,应该从下列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初审)范围;
(二)项目申请汇报编制单位是否含有对应资格;
(三)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格式;
(五)申报材料是否符正当律、法规或规章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核准申请,应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报企业投资项目依法不需要核准,应该即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不受理;
(二)申报企业投资项目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该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关项目核准机关申请;
(三)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应该当场或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四)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应该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核准申请,应该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认为申请核准项目有必需由咨询机构进行评定,应该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咨询机构进行评定。
接收委托咨询机构应该在项目核准机关要求时间内提出评定汇报,并对评定结论负担责任。咨询机构进行评定时,能够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包含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职能,应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应该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汇报)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审核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项目,应该采取听证等方法征求公众意见;对于尤其重大项目,能够实施教授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该在受理项目申请汇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汇报是否核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经本机关责任人同意,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立即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定、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教授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要求期限内,但应该立即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对同意核准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该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对不一样意核准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该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文件,说明不予核准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应该建立健全项目核准信息公布制度,经过网络、报刊等媒体,每三个月公布一次已受理项目申请汇报、作出核准决定等信息,接收社会监督,引导社会投资。
第四章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机关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计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计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域布局合理;
(五)关键产品未对中国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尤其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计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定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核准文件使用期为2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文件使用期内未开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继续建设,应该在核准文件使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续,原项目核准机关应该在核准文件使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
第二十三条已经核准项目,如需对核准文件所要求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汇报。原项目核准机关应该依据项目调整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定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核准机关应该注销核准文件:
(一)项目核准满两年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续;
(二)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格依法终止;
(三)法律、法规要求应该注销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对应该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即使申报但未经核准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计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计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要求私自办理相关手续,依法给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定过程中违反技术规范,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依法追究对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项目核准机关能够依法撤销对该项目标核准。
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应该会同城市计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标监管。对于应该申报核准而未申报,或即使申报但未经核准私自开工建设,和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项目,一经发觉,对应项目核准机关应该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机关、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江西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内项目,根据本措施进行核准。
第三十二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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