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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重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综合重点工程安全管理核心制度.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685812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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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本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教授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题施工方案实施,主动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造成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题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法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该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方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该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该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题方案;对于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该组织教授对专题方案进行论证。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专题方案应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施分包,其专题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题方案编制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部署、施工要求和技术确保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家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含施工进度计划、材料和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步骤、施工方法、检验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确保方法:组织保障、技术方法、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题方案应该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实施施工总承包,专题方案应该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   不需教授论证专题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题方案应该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教授论证会。实施施工总承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教授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该参与教授论证会:   (一)教授组组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技术责任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项目责任人、项目技术责任人、专题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责任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教授组组员应该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教授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教授身份参与教授论证会。   第十一条 教授论证关键内容:   (一)专题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题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基础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题方案经论证后,教授组应该提交论证汇报,对论证内容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汇报上签字。该汇报作为专题方案修改完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该依据论证汇报修改完善专题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施施工总承包,应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题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施工单位应该根据论证汇报修改,并重新组织教授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根据专题方案组织施工,不得私自修改、调整专题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原因发生改变确需修改,修改后专题方案应该按本措施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题方案,施工单位应该重新组织教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题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责任人应该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该指定专员对专题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要求进行监测。发觉不根据专题方案施工,应该要求其立即整改;发觉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应该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责任人应该定时巡查专题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要求需要验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责任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该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计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该针对工程特点、周围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订安全监理工作步骤、方法和方法。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该对专题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题方案实施,应该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该立即向建设单位汇报;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汇报后,应该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建设单位应该立即向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该按专业类别建立教授库。教授库专业类别及教授数量应依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   教授名单应该给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 教授库教授应该含有以下基础条件:   (一)老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以上或含有丰富专业经验;   (三)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当地域实际情况,制订教授资格审查措施和管理制度并建立教授诚信档案,立即更新教授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方法,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未向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汇报;施工单位未按要求编制、实施专题方案;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审核专题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镇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域实际,依据本措施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编制及教授论证审查措施>通知》(建质[]213号)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题施工方案编制及教授论证审查措施》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出3m(含3m)或虽未超出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出3m(含3m)基坑(槽)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含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络构件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取很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取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本身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出5m(含5m)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出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含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取很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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