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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标准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685512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8.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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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般高中学籍管理要求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全方面落实党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升教育质量,制订全日制一般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要求。 二、 新生入学第二条 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用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而且下十二个月不得报名参与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需在开学后两周内持相关证实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不准私自接收已被其它学校录用新生。新生入学后,如发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相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它学校录用学生

2、;其它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学生在休学、复学后和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在省内跨市转学,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注销和新建学号,全部必需立即汇报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要求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第六条 学生不准任意转学。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

3、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开出全省统一转学证实。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学生持转学证实、家长调动工作证实、户籍迁移证实和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汇报单,到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通常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 关键高中通常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情况下,能够接收同级关键高中转学生,便须经必需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

4、正常转学手续学生。 学生转学必需转入和原校就读时相同年级,转入低于原校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一般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不相互转学。 四、借读第十条 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十二个月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情况下,能够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外籍教授儿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 凡要求借读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实、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实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需在和原校相同年级借

5、读。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觉,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 借读学生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标准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与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会考成绩应立即报原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五、 休学和复学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久诊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实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出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年

6、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出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十二个月,由学校依据相关单位证实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休学证实。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出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给予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原因必需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疗证实。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关单位证实、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发给复学证实,方可复学。休学期未满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域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年级证实,学校应如实开出

7、。学生在十二个月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出十二个月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 退学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出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 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并立即注销退学学生学籍。 七、 成绩考评 第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要求学科。学校组织学生参与要求全省会考。 第二十条 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学科成绩均采取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异、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

8、和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 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评方案评定,等第分优异、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操行评定关键用写评语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成标准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要求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评达成高一级水平,经学校领导同意,能够跳级。跳级通常应在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立案。 八、 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毕业文凭。

9、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参与会考补考或学校组织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它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十二个月以上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肄业证书。 九、 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方面发展或某首先有突出表现学生,应给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 学校依据上级要求,定时评选三好学生和优异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

10、相关规章制度和治安管理者,应给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开除学生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十二个月内,确实更正错误、进步显著者,能够撤销处分,被撤销处分假如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出十二个月。学生在留校察看十二个月内仍无更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纪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同意处理单位证实,能够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 附则第三十四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需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汇报,并立即报省教委。 第三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立即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问题。 第三十六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本要求制订实施细则。本要求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要求一样适适用于厂矿企机关和其它社会力量和个人举行全日制一般高级中学。 第三十八条 本要求自下达之日起实施,原有要求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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