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企业企业标准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职员伤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措施
文件编号: QSE/HWE·C22-11-
版本状态: B/0
控制状态: 受控
发放号码: 总字
公布日期: -05-01
生效日期: -06-01
编辑: 审核: 同意:
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企业 编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立即汇报和处理职员因工伤亡及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依据国家和海事监督主竹部门相关要求,结合集团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集团所属各企业,各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本措施,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条 事故汇报和处理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标准,坚持“四不放过”标准。
第二章 职员伤亡事故处理要求
第四条 职员因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五条 遵照国家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因工伤亡事故等级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员中有一至二人重伤而没有死亡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踪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踪3人至9人事故;
(5)尤其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事故;
第六条 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后,现场责任人应立即直接或逐层向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企业责任人汇报。
第七条 企业责任人接到重伤事故等级以上事故汇报后,应立即以电活、传真方法汇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同时汇报企业当地或项目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和工会,并应在2,1小时内提交书面汇报。
第八条 事故书面汇报应包含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日引司、地点、项目和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简明经过、伤广:人数和直接损失初步估量;
(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定;
(4)事故发生后采取紧急应对方法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汇报单位。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必需采取有效方法主动抢救人员和财产,预防事故扩大。同时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该做出标志,绘制
现场简图并做出书而统计,妥善保留现场关键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应由企业责任人或主管领导为主,安全、劳资、工程、船机、工会、监察等部门组成企业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主动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家相关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第十一条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批复后,事故单位应将结案批复文件(复印件)、事故调查分析整改汇报、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罚结果一并报集团安委会立案。
第三章 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要求
第十二条 本措施所指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遵从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定义范围,即: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火灾、风灾、自沉和其它不能归人前八类水上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 工程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等级根据交通部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要求《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详见附表)。其中非船舶交通事故船员因工伤亡事故按本措施第2条处理。
第十四条 工程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人员、船舶安全时,应紧急向搜救中心等相关部门汇报,内容应简明扼要:
1. 船舶名称、呼号、国籍、船长、所属企业;
2. 发生事故时间、地点、船位、海况和损失损害程
3.救助要求等。
第十五条 发生工程船舶交通事故后,船舶责任人或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在向搜救中心汇报后,必需立即向船舶所属企业汇报,同时向就近海事部门汇报,如就近无海事部门,
应向当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工程船舶在境外实施施工任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船舶所属企业汇报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汇报。(拖带期间不含在此)
第十七条 企业责任人接到船舶事故汇报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方法汇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并立即向海事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船员及相关人员必需采取主动自救方法,并主动抢救人员和财产,预防事故扩大,在不危及船舶安全情况下,妥善保留关键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第十九条 船舶事故得以立即控制后,按交通部《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要求,由船舶所属企业向海事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汇报书》,同时抄报集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事故汇报书》应具体说明事故经过和损失情况,通常情况下《事故汇报书》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
第二十条 工程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应由企业责任人或主筲领导为主,安全、船机、劳资、工程、工会、监察等部门参与组成企业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主动配合海事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根据国家相关海事事故法定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船舶水上事故调查、处理,经海事主管部门结案批复后,事故单位应将结案批复文件(复印件)、事故调查分析整改汇报、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罚结果一并报集团安委会立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日常生产中和在事故发生前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职员,应给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
3.发觉事故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方法又不立即汇报,而发生事故;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有意拖延汇报或嫁祸她人;
5.对批评或阻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6.对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海事监督部门要求限期处理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拖延,进而造成事故;
7.因为船舶、机械超出检修期限运行,或船机设备有缺点,或没有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事故;
8.发生事故后,不能主动有效组织抢救,或不服从现场指挥。
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拒绝调查并阻碍、于扰事故调查正常工作和隐瞒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实。
第二十三条 处分包含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要追究刑事责仟。
第五章 事故统计汇报
第二十四条 职员伤亡事故、船舶交通事故月(年)报表按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措施附表格式统计填报。
第二十五条 月报在次月10日前。年报在第二年元月20日前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职员伤亡事故结案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二十七条 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结案以当地海事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如有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相关要求不相一致,以国家要求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措施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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