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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培训教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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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五章 煤矿安全规程中一通三防部分第一节 通 风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份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出0.5%。(二)有害气体浓度不超出表1要求。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许可浓度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许可浓度按本规程相关要求实施。矿井中全部气体浓度均按体积百分比计算。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设有梯子间井筒或修理中井筒,风速不得超出8m/s;梯子间四面经封闭后,井筒中最高许可风速可按表2要求实施。无瓦斯涌出架线电机车巷道中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要求值,但不得低于0.5m/s。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方法

2、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要求值,但不得超出5m/s。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需在2以上。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出26,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不得超出30;当空气温度超出时,必需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并给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出30、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超出34时,必需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需进行矿井风温估计计算,超温地点必需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择其中最大值:(一)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它地点实际

3、需要风量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实际需要风量,必需使该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风速和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依据具体条件制订风量计算方法,最少每5年修订1次。第一百零四条 矿井每十二个月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需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需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需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方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依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统计并写在测风地点统计牌上。应依据测风结果采取方法,进行风量调整。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需有足够数

4、量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需由国家授权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需有完整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需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方法,由企业技术责任人审批。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需遵守下列要求:(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需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准备工作。(二)贯通时,必需由专员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工作面必需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常常检验风筒完好情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需立即处理。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需派专员和瓦斯检验工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

5、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需先停止在掘工作面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全部在1.0%以下时,掘进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需有专员警戒。(三)贯通后,必需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间距小于20m平行巷道联络巷贯通,必需遵守上款各项要求。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关键进、回风巷之间每个联络巷中,必需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联络巷,必需安设2道联锁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要求:(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需

6、有完善封闭方法,其漏风率不得超出15,并应有可靠防尘方法。装有带式输送机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风速不得超出6m/s,且必需装设甲烷断电仪。(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风速不得超出6m/s、装有带式输送机井筒中风速不得超出4m/s,并应有可靠防尘方法,井筒中必需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需部署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地方。已部署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地点,应制订安全方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回风,必需引入总回风巷或关键回风巷中。在未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但在有瓦斯

7、喷出或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需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组成通风系统,为组成通风系统掘进巷道回风,能够引入生产水平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全部不得超出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需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要求,并制订安全方法,报企业技术责任人审批。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需实施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需在采区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需在采区组成完整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矿井、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每个采区和开采轻易自燃煤层采区,

8、必需设置最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取联合部署采区,必需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需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施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2个同一风路中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和其相连接掘进工作面、相邻2个掘进工作面,部署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订方法后,可采取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出1次。采区内为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结构而重新掘进巷道,部署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能够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需制订安全方法,且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出1次;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需立即改为独立

9、通风。对于本条要求串联通风,必需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全部不得超出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全部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要求。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不得采取下行通风。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预防从巷道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方法。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需有足够新

10、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需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要求。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需立即封闭。必需随采煤工作面推进逐一封闭通至采空区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需在全部和已采区相连通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需可靠。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假如必需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员管理,并有预防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和矿车碰坏风门安全方法。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需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最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

11、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需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需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安装地点。必需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矿井,必需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需采取机械通风。关键通风机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关键通风机必需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井口必需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出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出15%。(二)必需确保关键通风机连续运转。(三)必需安装2套相同能力关键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需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

12、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2套不一样能力关键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四)严禁采取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关键通风机使用。(五)装相关键通风机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验维修1次。(六)最少每个月检验1次关键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需经矿技术责任人同意。(七)新安装关键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需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最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关键通风机必需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关键通风机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40。每三个月应最少检验1次反风设施,

13、每十二个月应进行1次反风演练;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改变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练。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关键通风机房兼作她用。关键通风机房内必需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需有直通矿调度室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关键通风机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统计簿内;发觉异常,立即汇报。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关键通风机运转时,必需制订停风方法。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需将估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关键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地点,必需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快速决定全矿

14、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关键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关键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矿井,必需打开井口防爆门和相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关键通风机联合通风矿井,必需正确控制风流,预防风流紊乱。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假如某一分区风路风阻过大,关键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需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需打开绕道风门。严禁在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需依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通风方法、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和使用等

15、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需采取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通风方法应采取压入式,不得采取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假如采取混合式,必需制订安全方法。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掘进通风方法必需采取压入式。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要求:(一)局部通风机必需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确保正常运转。(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开启装置,必需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风量必需大于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巷道中最低风速必需符合本规程

16、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要求。(三)必需采取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距离和混合式通风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求。(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可采取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供电线路供电,或和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取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取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供电线路供电,但天天应有专员检验次,确保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个作业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局部通风机供

17、风地点必需实施风电闭锁,确保停风后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2台局部通风机全部必需同时实现风电闭锁。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需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需检验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周围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全部不超出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需有独立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需直接引入矿井总回风巷或关键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取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早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回风巷。必需确保爆炸材料

18、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风量。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需有独立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出3组、5t以上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出1组时,可不采取独立风流通风,但必需在新鲜风流中。井下充电室风流中和局部积聚处氢气浓度,不得超出0.5%。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假如硐室深度不超出6m、入口宽度大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取扩散通风。井下部分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0.5%,并必需安装甲烷断电仪。采区变电所必需有独立通风系统。第二节 瓦 斯 防 治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

19、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觉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需依据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矿井瓦斯等级,依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每十二个月必需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判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上报时应包含开采煤层最短发怒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

20、性判定结果。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瓦斯含量资料。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部分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出0.75%时,必需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出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出1.5%时,必需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方法,进行处理。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保护层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成最高许可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

21、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许可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需可靠。(二)必需保持通风巷设计断面。(三)必需配有专职瓦斯检验工。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成最高许可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要求时,由企业关键责任人审批后,可采取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出2.5%,并遵守下列要求:(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需可靠。(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

22、必需低于1.5%。(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需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预防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安全方法。(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需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需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成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需停止工作,进行处理。(七)煤层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成1.0时,必需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周围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成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

23、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周围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成1.5时,必需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成2.0%时,周围20m内必需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出要求被切断电源电气设备,必需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成1.5%时,必需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方法,进行处理。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需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方法,预防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需立即处理。矿井必需有因停电和检修关键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

24、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安全方法。恢复正常通风后,全部受到停风影响地点,全部必需经过通风、瓦斯检验人员检验,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全部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周围20m巷道内,全部必需检验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要求时,方可开启。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不然必需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成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出本规程第一百条要求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需在24h内封闭完成。恢复已封闭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靠近这些地点时,必需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需制订安全技术方法。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第一百四十一条 局部

25、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需首先检验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出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出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出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出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出3.0%时,必需采取安全方法,控制风流排放瓦斯。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出3.0%时,必需制订安全排瓦斯方法,报矿技术责任人同意。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瓦斯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全部不得超出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需停电撤人,其它地点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方法中明确要求。只有恢复通

26、风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出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出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供电。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井巷第一次靠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需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正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验工常常检验瓦斯。岩巷掘进碰到煤线或靠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需有专职瓦斯检验工常常检验瓦斯,发觉瓦斯大量增加或其它异状时,必需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煤(岩)层时,必需采取下列方法:(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风量。(三)将喷出瓦斯或

27、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验各个地点油气浓度,并定时采样化验油气成份和浓度。对油气浓度要求可按本规程相关瓦斯各项要求实施。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矿井,必需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一)1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处理瓦斯问题不合理。(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成以下条件:1、大于或等于40m3/min;2、年产量1.01.5Mt矿井,大于30m3/min;3、年产量0.61.0Mt矿井,大于25m3/min;4、年产

28、量0.40.6Mt矿井,大于20m3/min;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矿井,大于15m3/min。(三)开采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面泵房必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需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关键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隶属设备,最少应有1套备用。(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仪表全部应采取矿用防爆型;不然必需采取安全方法。(五)泵房必需有直通矿调度室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六)干式抽放瓦

29、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需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安全装置,并定时检验,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高度应超出泵房房顶3m。泵房必需有专员值班,常常检测各参数,做好统计。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需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假如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需通知使用瓦斯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给瓦斯。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要求:(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周围新鲜风流中。(二)抽出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需确保稀释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

30、统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瓦斯浓度必需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三)抽出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需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严禁任何作业。(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需设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并进行处理。第一百四十八条 抽放瓦斯必需遵守下列要求:(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系统中必需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取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二)抽放轻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空区瓦斯时,必需常常检

31、验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相关参数改变,发觉有自然发怒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方法。(三)井上下敷设瓦斯管路,不得和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预防砸坏管路方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需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验制度,并遵守下列要求:(一)矿长、矿技术责任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验工必需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需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二)全部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些人员作业地点全部应纳入检验范围。(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检验次数以下: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最

32、少2次;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最少3次;3、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改变异常采掘工作面,必需有专员常常检验,并安设甲烷断电仪。(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最少检验2次;有煤(岩)和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改变异常采掘工作面,必需有专员常常检验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最少检验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硐室和巷道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最少检验1次。(五)瓦斯检验人员必需实施瓦斯巡回检验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验班报。每次检验结果必需记入瓦斯检验班报手册和检验地点统计

33、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出本规程相关条文要求时,瓦斯检验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六)在有自然发怒危险矿井,必需定时检验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改变情况。(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天天最少检验1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七天最少检验1次。(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需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改变情况,发觉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需送矿长、矿技术责任人审阅,一矿多井矿必需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责任人审阅。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应制订方法,进行处理。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第三节 粉 尘 防 治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

34、矿井地质精查汇报中,必需有全部煤层煤尘爆炸性判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煤尘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判定,判定结果必需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煤矿企业应依据判定结果采取对应安全方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需建立完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关键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和平巷、上山和下山、采区运输巷和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和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全部必需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全部煤仓和溜煤眼全部应保持一定存煤,不得放空;有涌

35、水煤仓和溜煤眼,能够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需关闭,并设置引水管。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地点应采取防尘方法:(一)掘进工作面防尘方法必需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要求。(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方法,有下列情况之一除外: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煤层;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薄煤层;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煤层;4、孔隙率小于4%煤层;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煤层;6、采取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

36、上分层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方法时下一层或下一分层。(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防尘必需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需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时喷雾。破碎机必需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和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全部必需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七)在煤、岩层

37、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和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需采取捕尘、降尘方法,工作人员必需佩戴防尘保护用具。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矿井,必需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方法。矿井两翼、相邻采区、相邻煤层、相邻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和其相连巷道间,煤仓同和其相连通巷道间,采取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其它地点同和其相连通巷道间,必需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必需立即清除巷道中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时撒布岩粉;应定时对关键大巷刷浆。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十二个月应制订综合防尘方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方法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应每

38、七天最少检验1次煤尘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第四节 通风安全监控通常要求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和瓦斯突出矿井,必需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需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无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需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采煤工作面,必需装备甲烷断电仪。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方法,必需对安全监控设备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

39、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要求,并绘制部署图。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需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和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输入、输出信号必需为本质安全型信号。安全监控设备必需含有故障闭锁功效:当和闭锁控制相关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需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并闭锁;当和闭锁控制相关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需含有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全部功效;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需确保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全部功效;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需确保正常工作时间大于2h;系统必需含

40、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需含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放和打印报表功效;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第五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需依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供电电源必需取自被控制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拆除或改变和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和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汇报矿调度室,并制订安全方法后方可进行。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需定时进行调试、校正,每个月最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取载体催化元件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

41、需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需对甲烷超限断电功效进行测试。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需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需有安全方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需天天检验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统计和检验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二者读数误差大于许可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方法并必需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成。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需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改变及被控设备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日报表必需报矿长和技术责任人审阅。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需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充电

42、、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煤尘,发放前必需检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严禁发放使用。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装置和方法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需小于5%。制备所用原料气应选择浓度不低于99.9%高纯度甲烷气体。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部署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依据实际部署立即修改。第六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它传感器设置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需符合表3要求。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必需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43、。高瓦斯和煤(岩)和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必需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若煤(岩)和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需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工作面采取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必需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需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参考上述要求实施。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需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煤(岩)和瓦斯突出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需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

44、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取串联通风时,必需在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需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必需设置甲烷传感器。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关键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下风流中必需设置甲烷传感器。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和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关键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需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需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出0.5%时,必需停止机车运行。表3

45、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需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需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关键通风机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开采轻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关键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关键

46、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第七节 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通常要求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和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确实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汇报,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判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足依据证实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汇报,经原判定单位确定和审批单位同意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立案。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依据地质勘探部门提

47、供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判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新井建设期间必需依据揭穿各煤层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突出危险性,经验证和所定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汇报,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同时,必需编制防治突出方法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需采取突出危险性估计、防治突出方法、防治突出方法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方法等综合防治突出方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订防治突出方法,在每十二个月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新建矿井,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需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设计。设计应包含开拓方法、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法、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估计方法、保护层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方法等内容。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部署采掘工作面应遵照下列标准:(一)关键巷道应部署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降低突出煤层中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采区,应充足利用保护层保护范围。(二)应尽可能降低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结构带。假如条件许可,应尽可能将石门部署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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