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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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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大(1990年4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预算编制第三章 预算审查和同意第四章 预算实施和监督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六章 决 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国宪法和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管理。预算管理包含预算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决算管理。本条例还适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第三条 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财政年度采取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

2、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第五条 财政预算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管理必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标准。第六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含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第七条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实施和管理主管部门。第二章 预算编制第八条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包含收支总预算和分款分项明细预算和预算说明书。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需根据国家

3、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相关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第十条 预算根据当年财政部制订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该依据上级政府下达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依据本行政区域整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确保关键,兼顾通常,量力而行。第十三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预备费应该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百分之二至五,具体百分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第十四条 各级预算依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需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实施预算中按要求范围调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增列支出。第十五

4、条 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应比照当年预算作出下十二个月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案。第三章 预算审查和同意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预算草案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关键审查预算编制指导思想。新增财力分配标准和本级收入预算增加百分比、支出预算安排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候,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预算草案汇报。预算草

5、案汇报内容关键包含预算指标、安排依据和实现方法。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选举产行预算审查委员会,依据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汇报。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经过预算草案审查汇报后,将预算草案及汇报,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同意预算和预算汇报和经过决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给予公布。第四章 预算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该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方法,确保预算实施。预算在实施过程中,发觉年度预算难以完成时,应该采取补救方法,做到预算收支平衡。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该将预算实施情况按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

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关键用于当年预料不到特殊开支,由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并将动用情况立即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案。第二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因为经济或自然改变引发预算总额追加追减、预算划转、预算科目标流动,属预算部分变更。预算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应该在预算期第三季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第二十五条 预算实施中,收入支出重大改变,人民政府应该立即汇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预算实施过程中因为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预算收支总额内科目流动、预算划转或代编预算引发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变动等预算调整,由人民

7、政府实施,在汇报年度预算实施情况或决算时给予说明。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实施进行监督。人民政府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预算实施。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实施情况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单位预算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需时,能够对预算实施中重大问题进行调查,也能够责成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预算实施中问题进行调查。第二十九条 预算收入缴库、退库,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机关、单位,必需将应征收款项立即足额地收缴国库。预算支出必需按预算进度分次拨付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转移、浪费预算资金。各级预算单位不得隐瞒、谎报财务、财政收支情况。各地域、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私自减收增支。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第三十条 各地域、各部门、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要求提留不纳入国家预算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全部权标准下,实施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管理措施。第三十二条 企业预算外资金必需按国家核准范围动用,不得自立项目乱支乱用。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订。第六章 决 算第三十四条 财政年度终止后,财政部门应该立即审编本级决算草案。

9、第三十五条 决算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实现制编制。编制决算草案内容关键包含收支决算总表、收支决算明细表和基础数字表和决算说明书。决算编制必需真实,编列收支数字要正确,做到无虚假、无遗漏、无反复。第三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候,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决算草案,并作决算草案汇报。决算汇报应该说明预算实施情况和效果,并对预算调整、专题资金、预备费使用等情况作出说明。决算草案因故不能编出,人民代表大会能够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同意决算及汇报。第三十七条 决算审查同意程序同预算。第三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需时,能够授权审计机关对决算进行审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要求单位或个人,依据国务院相关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要求和国家其它相关要求处理。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有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不依据法定程序私自变更预算,因违反预算给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或其它事业造成重大损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依据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质询,做出撤销预算变更决定,直至依法免职相关责任人行政职务。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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