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财务资产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基础标准是: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第三条 财务管理关键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依据学校发展计划和实际财力情况,认真搞好综合平衡;创收节支努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
2、秩序;如实反应学校财务情况,对学校经济活动正当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 我校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块实施,收支平衡”财务管理体制。对后勤服务中心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我校财务工作实施校长负责制。经校长授权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帮助校长全方面领导学校财务工作。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学校不在财务处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必需遵守和实施学校统一制订财务规章制度,定时向财务处报送财务报表,并接收财务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验。第七条 财务处及二级财务机构必需配置专职财会人员,各
3、级财务主管人员任免要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财务人员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组织部或人事处办理。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八条 预算是我校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管理。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内容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为校级预算。第九条 编制预算必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标准。收入预算坚持主动稳妥标准;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关键,勤俭节省标准。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在以前年度预算实施情况基础上,依据预算年度学校发展计划、任务和财力,和年度收支增减原因进行编制。收入预算按起源渠道编制,支出预算按
4、会计科目和支出用途编报。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预算在主管财务校领导负责下由财务处依据各学院、部门收支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采取财务分析方法,依据预算编制标准,提出预算提议方案,由学校领导审议核定,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经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会审议经过后实施。第十二条 预算实施和调整,在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领导领导下,坚持财务分块“一支笔”审批制度。各学院切块资金由院长“一支笔”审批,财务处长按计划监督实施;学校各部门资金由主管财务校领导“一支笔”审批;校长基金由校长“一支笔”审批。以财务处为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学校预算实施。各学院、部门在核定预算范围内负责管理使用,并
5、主动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为维护预算严厉性和有效性,预算实施过程中标准上不予调整,如确需调整时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预算指标内调整,要经财务处及主管领导依据实际工作需要给予审批后,对应调增、调减。第四章 收支管理第十三条 收入是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中,依法经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它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是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各类事业经费,包含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它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是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
6、及其它辅助活动取得收入。包含从财政专户核拨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科研事业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试验室及机房等开放收入等。经营收入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实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包含设备场地房屋等出租、出借等开展社会服务取得收入。其它收入是学校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收入。包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实施国家要求范围和标准,使用财务处购领正当票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立即足额入账;各项收入均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实。第十五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任何部门、学院转移、截留资金,严
7、禁私设过渡性收入帐户滞留不缴,严禁挪用、坐支,严禁私分或私自用于职员福利,严禁无依据乱收费。违者将追究部门关键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给必需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支出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而形成各项资金花费和损失。包含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础建设支出等。事业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各项支出。包含人职员资、教学酬金、岗位津贴、职员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奖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科研经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经营支出是学校
8、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实经营活动发生支出。经营支出应该和经营收入配比。自筹基础建设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资金安排基础建设发生支出。学校自筹基础建设支出在确保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基础上统筹安排。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础建设财务管理。第十七条 加强各类支出预算和控制。支出预算确定后,财务处和各部门、学院要严格实施,依据预算确定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开支。未经校长或主管财务校领导同意,任何部门和学院全部不能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项目。第十八条 各部门、学院办理各项事业开支时必需严格实施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实施各项开支标准和
9、范围,加强管理,不停优化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第十九条 学校能够按国家相关要求,依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资金。各项专用基金提取百分比和管理措施,国家有统一要求按国家要求实施,没有统一要求,由学校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各项专用基金必需坚持先提后用,专款专用标准。第五章 资产负债管理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多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由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部分组成。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十二个月之内变现或耗用资产。包含现金、多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及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对货币资金收支严格实施
10、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措施等国家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对应收及暂付款立即清理,不得长久挂帐。对存货进行定时或不定时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出现存货盘盈、盘亏应立即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通常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木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成要求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常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实施归口分级管理制度和专员专责保管责任制。学校定时或不定时对固定资
11、产进行清查盘点。定时清查时间为十二个月,确保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要按要求程序立即处理,并由财务处办理帐务处理手续。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通常经校长同意后核销。大型、精密、珍贵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要求除外。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含有实物形态但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资产。包含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及其它财产权利。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按实际发生支出入帐;购入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入帐。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支出计入事业支出。转让无形资产,要按要求进行评定,取得收入计入事业收入。第二十四
12、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向校办产业或其它单位投资。对外投资要确保资金安全,坚持效益优先标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要经过资产评定。对外投资收益计入其它收入。第二十五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负担,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债务。包含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第二十六条 对各类应付及暂存款项要立即清理,按时结算。借入款应坚持慎重、节省标准,明确还款渠道、计划和违约责任等,借入款利息坚持“谁用款谁付款”标准。应缴款项要严格实施国家政策、要求,立即足额上缴。各项负债均应在要求期限内归还。第六章 财务汇报和分析第二十
13、七条 财务汇报是反应学校一定时期财务情况和事业发展结果总结性书面文件。关键包含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往来明细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每十二个月向财政部门、相关单位汇报,每个月向主管校领导提供财务汇报。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关键组成部分,依据管理需要,定时编制财务分析汇报,对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实施、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和财务管理情况、存在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善方法等。第二十九条 二级核实单位要按月向财务处报送相关财务报表。第七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条 学校接收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国家相关部门财务监督。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包含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对不一样经济活动实施不一样监督方法。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财务主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制度。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它相关要求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反应。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础建设财务管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和本制度不一致,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