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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辰能集团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相关审计工作法律、法规,结合集团企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集团企业财务审计部和经营管理部。集团企业审计工作由财务审计部统一向集团企业总经理负责,经营管理部配合完成经营审计部分工作。集团企业将依据发展计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效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含有一定政治素质、含有对应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需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五条 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三、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 内部审计对象:
1. 集团企业本部相关部门;
2. 集团企业本部事业部、全资子企业及控股子企业;
3. 集团企业参股企业派驻人员;
4. 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认为需要审计其它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
1. 和财务收支相关经济活动;
2. 财务计划实施情况;
3. 企业资产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 基建工程预、决算真实性、正当性;
5. 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6.企业制度体系合理性和实施公正性;
7.事业部、子企业日常经营情况;
8. 企业及下属企业关键领导离任经济和经营责任;
9. 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审计;
10. 其它和经营相关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依据:
1.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 集团企业规章制度;
3. 企业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 其它相关要求。
四、审计种类和方法
第十条 集团企业内部审计包含: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正当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验。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纪经济问题进行审计。
3.经营审计:审计经营信息资料可靠性和完整性,和判别、衡量、分类和汇报这些信息资料所使用方法;审查用于确保遵守那些对企业经营可能相关键影响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要求而制订制度和方法,并应确定对其遵守和实施情况。
4.专题审计。包含:
(1)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推行职责、廉洁奉公情况进行审计。
(3) 审计调查:对被审单位普遍存在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 集团内部审计方法有:
1.报送(送达)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将相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收审计检验。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五、内部审计关键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集团企业本部、事业部、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相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议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汇报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立即提供和审计相关文件资料;
4.按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5.对相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实材料;
6.提出改善管理、提升效益提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人员,提出追究责任提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觉重大问题立即向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汇报;
10.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提议,采取必需方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 参与制订、修订相关规章制度。
六、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订集团企业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同意组织实施。
2.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方法、时间。
3.实施审计。
4.编制审计汇报。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集团企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同意,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集团企业总经理签章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同意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需照常实施;
4.重大事项审计汇报报董事会、监事会立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觉问题,可随时向集团企业汇报,立即阻止问题延续和扩大。
七、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汇报及其附件;
3.审计统计、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应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书面文件;
5.集团企业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办公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汇报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和实施情况汇报;
7.申诉、申请复审汇报;
8.复审和后续审计资料;
9.其它应保留资料。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考集团企业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措施实施。
八、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遵法、效益显著行为,审计人员应向集团企业主管领导提出各类奖励提议。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有下列行为单位和个人,依据情节轻重,向集团企业主管领导提出各类处罚提议:
1.拒绝提供相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实材料;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验;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4.拒不实施审计结论和决定;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审计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4.泄露企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过程以上行为,组成犯罪,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业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集团企业总经理办公会经过,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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