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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空地板供应及安装工程合同协议书条款务腾版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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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xx广场A区、B区及xx中央广场 之 A1塔楼6-14层架空地板供应及安装工程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条款除空格部分为根据中标单位投标内容进行填写外,授予合同时,其他内容为非修改性条款,授予合同时业主不予讨论,如被授予合同方要求修改,则视为自动放弃授标。本协议条款及招标文件没有提及的内容可进行协商解决。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与以下条款抵触,而在评标时业主未能及时发现,以如下条款内容为准。 业主: 天津xx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 专业承包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订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业主与专业承包单位双方就本项目xx广场A区、B区及xx中央广场之A1塔楼6-14层架空地板供应及安装工程施工与管理事项协商一致。 兹特此达成协议如下: 1. 合同标的 专业承包单位同意按照和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有关附加的合同条款及施工图纸和工程规范所说明与显示的内容进行施工。 2. 合同价款 业主依照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给专业承包单位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元(RMB¥ )(以下称为“合同总价或专业承包金额”),及按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而应该支付的其它款项,作为专业承包单位承担本工程的报酬。 本合同属总价包干性质(包图纸及工程规范,包深化设计、包物料之供应、制作及安装、包工期、包数量、包质量、包人工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价格差别、配合分期完工所产生的额外材料及费用、包施工中因要符合政府有关单位新规定或规范而须改善或替换的物料的任何费用、管理费、安全措施费﹑所有间接费、超高费﹑综合费率、保险、利润、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任何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商检费、测检费等)、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罚款、滞纳金、必须的加班费、赶工费﹑税率或汇率的变动、专家论证费、打印费、复印费、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包装、空运、国内外运输及存仓费、产品保护、因材料设备早到工地的工地外货仓储存费和二次运输费、聘请国外或国内专家到本项目的工地现场或非现场进行检验、测试或技术指导等工作的费用等等)。专业承包金额除按本合同规定外,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专业承包金额(如算术或数量)的错误皆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并应视为已被双方接受。 3. 工程质量 本工程A1塔楼质量目标为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认证,若施工项目经相应级别的质量评定机构评定未能达到此目标,且为因专业承包之原因专业承包单位承诺:无偿返修达到质量目标,并赔偿业主相应损失。相关承诺如下: (1) 因专业承包单位原因塔楼A1内装工程质量未达到上述要求,向业主交纳违约金RMB¥ 元 。 4. 合同工期 中标之日起专业承包单位立即开展本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工作,并在合同文件规定的完工日或按合同文件的规定而延长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 5. 业主/业主代表/业主方/总包 (1) 本合同协议条款和合同条件中的业主一词应指下列单位: 天津xx发展有限公司 (2) 本合同协议条款和合同条件中的业主方一词应指下列的一方或几方: (a) 天津xx发展有限公司。 (b) “设计单位”即“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或如上述设计单位不再充任本合同的设计单位时,则由业主指定有关其它人士接任,专业承包单位不能反对。 (c) “监理单位”即“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监理公司”或如上述监理单位不再充任本合同的监理单位时,则由业主指定的有关其它人士接任,专业承包单位不能反对。 (d) “估算师”即“务腾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或上述估算师不再充任合同的估算师时,则由业主指定的有关其它人士接任,专业承包单位不能反对。 (e) “装饰修顾问”即“株式会社日本设计”或如上述装饰修顾问不再充任本合同的装饰修顾问时,则由业主指定的有关其他人士接任,专业承包单位不能反对。 (f) “其他顾问单位”即业主指定的本工程其他顾问单位。 (g) “总包”即业主指定的本工程的A区机电总承包单位。 6. 管理人员 专业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名单如下: 本名单一经业主/业主代表确定,未经许可,不可擅自更改。 7. 付款办法 付款办法如下: 预付款 按 第8.8条 中期付款 按 第8.8条 最终付款 按 第8.8条 8.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内说明须在合同书内确定的资料如下: 8.1 对法定责任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 (1) 专业承包单位须保证本工程所使用之主要材料的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均需符合相关标准; (2) 主要材料进货验收须有发票及货款结算单,并按要求提交业主/业主代表检查; (3) 工程进度款须在监理单位和业主代表确认完成工程量的质量及工程资料符合要求后方可支付; (4) 专业承包单位须在申请首次付款(含预付款)之前提供合同文件要求专业承包单位购买之所有保险的保单原件供业主/业主代表查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支付款项。 8.2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整项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业主投保:- (1) 保险单的条款采用国内惯用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 (2)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各项免赔额应由总承包单位及/或专业承包单位承担。 (3) 多方责任之免赔额按保险机构界定的赔付额的比例分摊。 8.3 履约保证书: 专业承包金额的10% 8.4 总承包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及阶段性工期目标: 不适用 8. 合同条款(续) 合同条款内说明须在合同书内确定的 资料如下:(续) 8.5 xx广场A区、B区及xx中央广场之A1塔楼6-14层架空地板供应及安装工程工期 自接到业主通知后60天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总体工期 拖期违约赔偿金 (RMB/日历天) 自接到业主通知后60天内 50,000.00 8.6 如果专业承包单位未完全适当履行专业承包合同,引起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延迟,经扣除按专业承包合同规定所获得的工期延长后,业主可向专业承包单位计取拖期违约赔偿金。专业承包工程之总体工期拖期违约赔偿金为人民币50,000.00元/日历天。拖期违约赔偿金按以下三种情况执行,拖期违约赔偿金上限为专业承包金额的10%。 (1) 如8.5条所列节点之工期拖延,但专业承包工程之总体工期如约履行,则按相应节点工期计取节点工期拖期违约赔偿金,且各节点之拖期违约赔偿金不累计计算; (2) 如上述第(1)条之节点工期拖延,且专业承包工程之总体工期亦拖延,则取各节点工期之合计拖期违约赔偿金和专业承包工程之总体工期拖期违约赔偿金之高值; (3) 如上述第(1)条之节点工期未拖延,但专业承包工程之总体工期拖延,则计算专业承包工程之总体工期拖期违约赔偿金。 8. 合同条款(续) 8.7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由整项工程全部实际竣工起计不少于二十四个月; 质量保修期: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如有新标准按高标准执行。 8.8 工程款支付 (1) 预付款,无预付款。 (2) 工程量清单进度款 本专业承包工程全部安装完毕支付合同价款之70%,经专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支付至80%。 (3) 保留金及工程款支付条件 所有这些付款应事先以书面凭证和经业主方签证才可以支付,并符合专业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条件。 (4) 结算价款支付 当工程完成且验收合格,并且结算完成并完成资料交接、签订结算书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5) 半保留金的释放:按合同条件第31.4条规定。 (6) 保留金余额的释放:按合同条件第31.4条规定。 8. 合同条款(续) 工程款支付(续) (7) 付款申请 (a) 专业承包单位应将付款申请通过总承包单位递交给业主代表,另抄送一份给总承包单位备书。估算师应在7天内审核,在结合业主方的意见后,业主代表在14天内发出审核意见或“付款证书”给业主。 (b) 业主于收到“付款证书”及业主代表发出的同意付款通知后于21天内付给专业承包单位经审核之工程款项,惟业主可减去按本合同文件规定的正确的扣除或反索偿额。 (c) 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不能收取费用。 (d) 专业承包单位申报工程进度付款的同时须提交材料的采购合同正本交由业主方审核并提交副本供业主方存档及购货发票原件交由业主方审核并提交复印件供业主方存档,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前提。 (e) 专业承包单位应完全遵照业主方要求的付款申报流程及文件格式进行所有付款申报工作,否则业主方有权不予受理。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在收取工程款同时,呈交天津市认可的有效发票予业主,以便办理税务手续,否则业主不予支付工程款。 (f) 工程基本措施项目需在业主方确认按要求完成且符合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后方可予以支付。 8.9 承兑证书期 中期付款证书发出后21天内 8.10 结算期 专业承包单位完成合同内容并验收合格后六个月 9 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以下文件组成: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合同函件 (4) 合同条件 (5) 工程规范 (6) 合同图纸 (7)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8) 工程量清单及汇总表 (9) 投标书 (10) 投标须知 (11) 标准、规范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前后排列顺序进行解释,前文件优于后文件;如果在第(3)条合同函件之组成内容中按前述前文件优于后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时存在无法确定的情况,均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 10 日期 合同文件内的天数,除另有说明外,为日历天数。 11 合同文本 本合同文件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拾份,专业承包单位执贰份,业主执捌份。 12 本合同文件签署盖章后即生效。 双方于 年 月 日盖章/签署: 业 主:天津xx发展有限公司 专业承包单位: (公章): (公章): 注册地点: 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022-66222555 电 话: 传 真:022-66222567 传 真: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分行 开户银行: 帐 号:12001835100052503687 行 号: 帐 号: 行 号: 邮政编码:300457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合同管理办公室意见: (章) 年 月 日 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 索 引 条款 1. 定义 39 2. 专业承包单位的义务 41 3. 业主方的指令 42 4. 合同文件 42 5. 法定义务、通知、费用和收费 43 6. 工程的标高和放线 44 7. 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要求 44 8. 专利权税与专利权 45 9. 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45 10. 业主方进入工程现场的权利 45 11. 业主方驻工地代表/监理单位 46 12. 变更、暂定金额和暂定数量 46 13. 工程量清单 48 14. 工程量清单单价 48 15. 尚未安装或现场以外的材料和货物 48 16. 实际竣工和缺陷保修责任 49 17. 分段竣工 49 18. 转让和分包 50 19. 人身和财产损害及业主的保障 50 20. 工程保险 50 21. 工程的火险及其它保险(已包含在合同条件第20条之内) 51 22. 开工、竣工和延期 52 23. 拖期违约赔偿金 52 24. 延长竣工期限 53 25. 工程正常进度受到干扰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4 26. 业主终止合同 55 27. 专业承包单位终止合同 57 28. 不适用 58 29. 不适用 58 30. 工艺师和技术工人 58 31. 证书和付款 58 32. 履约保证书 60 33. 古物古迹 61 34. 仲裁 61 35. 行贿 62 36. 保密及业主免受伤害条款 62 附录 63 1. 定义 除另有规定或内文另有要求外,在所有合同文件内出现的以下各用词,应有如下所定之涵义: “业主” 合同协议书中定义的业主。 “业主代表” 合同协议书中定义的业主代表。 “业主方” 合同协议书中定义的业主方。 “业主项目经理” 业主委任的项目经理。 “建筑顾问” 业主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顾问。 “装饰修顾问” 业主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顾问。 “机电顾问” 业主委任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电顾问。 “设计单位” 业主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估算师” 业主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估算师。 “监理单位” 业主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 “专业承包单位” 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单位。 “专业承包合同” 本合同条件及本文所指或所附的一切文件。 “专业承包金额” 承包合同协议书中指定的金额,以及其它按本文条款应付的金额。 “技术要求” 由业主方提供的技术要求及增补文件。 “合同图纸” 由业主/业主代表确认及签字的一切图纸。 “工程量清单” 一份附有全部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其单价将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合同单价” 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 “总承包单位” 履行总承包工程的单位,且总承包单位须与本工程专业承包单位签署专业承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议条款。 “总承包合同” 由业主与总承包单位签署的总承包合同。 1. 定义 (续) “材料/设备” 图纸和技术要求中所述的物品、材料、机械设备。 “专业供应单位” 按合同条件规定与业主签署供应合同的供应单位。 “专业供应合同” 由业主与专业供应单位签署的供应合同。 “独立专业承包单位” 由业主雇用的独立专业承包单位。 “独立专业承包合同” 由业主与独立专业承包单位签署的合同。 “暂定金额” (不适用)。 “付款证书” 在工程进行中估算师发出并经业主方确认的注明业主应付予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供应单位或/和独立专业承包单位的款额的证书。 “最终证书” 估算师发出的证书并经业主方确认的注明按合同条款规定所需调整后的结算总金额、被证实所有已付款额的总和及业主应付予专业承包单位的余款或专业承包单位应付予业主的款额的证书。 “承兑证书期” 承包合同条款指定的期限,业主按中期付款证书/最终证书的金额支付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专业供应单位或/和独立专业承包单位。 “实际竣工证书” 业主/业主代表发出认为整项工程已经实际竣工的证书。 “缺陷修复竣工证书” 业主/业主代表发出确认所有缺陷已修复,并获业主方接纳的证书。 “保留金” 专业承包单位对工程缺陷的现金担保,专业承包单位未能按约定履行缺陷保修义务时,业主有权从保留金中扣留用于返修的各项支出,保留金释放并不能解除专业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的缺陷保修责任。 “竣工日期” 专业承包合同指定的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 业主/业主代表发出的实际竣工证书上明确的竣工日期。 “缺陷责任期” 参阅合同协议书第8.7条 “现场” 本工程的工地。 “不可抗力” 指因疫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五十年一遇或以上的雪灾、地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或双方无法预见的因素。 2. 专业承包单位的义务 (1) 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专业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图纸所显示,以及工程规范和本合同条件所说明或提及的内容,完全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安全、质量、进度、工期等方面而完成工程,并在各方面达到业主方合理地满意。 (2) 专业承包单位在其负责的设计中如有缺陷或不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须承担一切技术上、经济上及法律上的任何责任。 (3) 工程规范和图纸应共同使用,尽管有些部件、构件、附件和配件未特殊指明,但要保证专业承包合同履行并达到专业承包合同要求之必须的,或使系统正确运行满足设计之必须的内容,均视为已包含在专业承包合同范围内。 (4) 合同图纸、工程规范和本合同条件均视为具有互为解释/补充能力。如专业承包单位发现该等文件有任何不一致和/或歧义时,应立刻以书面通知业主方指出不一致和/或歧义,而业主方应就此发出有关书面指令。 (5) 本工程安全施工生产目标必须达到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和设备、管线、火灾、重大损失事故及其以上标准。若因专业承包单位原因出现任何的安全事故,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工期亦不会因此而顺延。 (6) 对于专业承包单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违章操作施工,业主方采取纠正乃至停工整顿措施,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 (7) 专业承包单位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整个工程的施工承包管理大纲及满足本工程的技术管理要求,特别是完整的管理人员架构表供业主方审批,审批通过的管理人员架构表的人员变动须获业主方同意。在实际施工承包管理过程中,该等管理人员若管理不善,不到位或不力,业主方有权要求专业承包单位调换、补充或增强有关的管理力量,能满足整个工程按时保质完工的需要,业主方若发现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完全不能胜任承包管理的要求,业主方有权加以撤换或自行招聘管理人员以补充加强专业承包单位的管理力量,并对专业承包单位合同中的措施项目单价表费用作出相应的扣减。 3. 业主方的指令 (1) 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条件明确地授权予业主方就有关事项而发出的一切指令(惟须受本条第(2)和第(3)款的规定约束)。当专业承包单位接到业主方要求遵守指令的书面通知后七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业主可雇用其它人士执行指令所须的任何工作,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业主可视为债务向专业承包单位索还或在根据本合同内应付或届期应付予专业承包单位的款项内扣除。 (2) 专业承包单位在收到业主方发出的指令时,可以要求业主方书面指出合同条件中授权其发出该指令的条文。业主方应立刻回应此等要求,而如专业承包单位其后遵从该指令(双方在该指令执行前均未向对方书面要求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4条委任仲裁人以决定业主方所发出的指令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则在本合同条件的立场上应视为该指令乃根据业主方答复专业承包单位要求时所指明的条文而发出的。 (3) 对于业主方发出的指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应由估算师根据合同文件内规定的方式于继后计量和估价,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因估价未完成拒绝执行指令要求,当业主已确认变更金额后可在月进度付款中进行评估及相应支付。 (4) 所有业主方的指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任何口述指令不应立即生效。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在收到业主方发出的口述指令七天内要求业主方书面确认,如在收到专业承包单位要求确认书的七天内业主方没有书面反对,则该指令应在满七天期限时生效。 惟规定: (a) 如业主方在发出口述指令七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令,则专业承包单位无须按前述确认,而该指令应在业主方确认的日期起生效,及 (b) 如专业承包单位及业主方均未按前述情况确认该口述指令,但专业承包单位已遵守指令时,业主方则应在发出最终证书前予以书面确认。该指令被视为从发出口述指令的日期起即生效。 4. 合同文件 (1) 在签订本合同后,业主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免费向专业承包单位提供下列合同文件(除非以前已提供过): (a) 合同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 四套合同图纸。 (2) 本合同文件应由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函件、合同条件、工程规范(包括:施工管理技术要求、设计技术要求、工程基本措施项目、图纸疑问卷及回复、标段划分图)、合同图纸、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工程量清单机汇总表、投标书、投标须知及标准、规范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4. 合同文件(续) (3) 业主方应在工程施工期间免费向专业承包单位提供四份其合理所需用以解释和进一步说明的图纸,或经业主方同意令专业承包单位能按照本合同条件施工和完成工程的图纸或详图。 (4) 专业承包单位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套合同图纸、一份未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一份本条第(2)款所指的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或其它类似文件,和一份本条第(3)款所指的图纸和详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给业主方参阅。 (5) 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31条第(6) 款发出最终付款时,如业主方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应立即将所有图纸、详图、工程规范、附有说明的计划表,以及其它附有业主方姓名的类似文件退还给业主方。 (6) 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上述的任何文件作本合同以外的其它用途。 (7) 业主方根据本合同条件发出的任何证书应向专业承包单位发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应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并用以解释本合同。 5. 法定义务、通知、费用和收费 (1) 专业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因遵守国家当地政府的任何法令或法规而作出任何工程变更前,专业承包单位应向业主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解释该项变更的理由,同时业主方应就此发出指令。如专业承包单位就上述变更发出书面通知七天内仍未收到有关该事项的任何指令,专业承包单位应遵照该政府法令或法规进行施工。因此而作出的任何变更应被视为按业主方要求的变更。 (2) 专业承包单位应支付和保障业主免于支付由根据政府任何法令或法规对本工程施工单位所征收的任何费用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劳保基金费用、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任何该等费用或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劳保基金费用、任何地方税和国家税)应已包含在专业承包金额中。 (3) 专业承包单位应承担任何当地或国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工程所在地正常实施项目所需的任何许可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现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及任何当地附加税及任何修订或新加的税项。 (4) 专业承包单位的雇员应就其薪金、津贴或其它应赋税的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例支付所得税和一切有关税项。 (5) 专业承包单位应负责支付一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征收有关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内需要进口的货物/材料之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反倾销税、惩罚性关税和进口税等)以及一切有关之清关手续费,并包括可能开箱及检查和鉴定的一切费用,其它任何性质的费用、收费和税项,以及主管当局征收的任何费用并且在专业承包金额中应已包括全部该等有关应付的费用及款项。 5. 法定义务、通知、费用和收费(续) (6) 专业承包单位应被视为清楚熟悉政府颁布的所有有关材料和设备进出口和雇用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令、规定和手续。专业承包单位需负责办理一切报关及清关手续,包括填报一切所需的文件及资料,业主只负责派员协助专业承包单位报关及清关。其它一切由政府征收的费用及所有开支必须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对于专业承包单位因需遵守此等法令、规定和手续而所受的任何阻延、损失、支出或不便均已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内,业主将不予以补偿。专业承包单位亦应支付用于临时工程之进口材料、零件、工具、现场办公室设备及其它并非直接使用于永久工程的仪器、货物和消耗品的进口关税及相应税项。 (7) 专业承包单位应保障业主免遭专业承包单位在上述条款的违约而引起的损失或赔偿,并须赔偿业主因专业承包单位违约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之关税、相应税项(如增值税)和其它一切由政府征收的费用(如罚款等)。 (8) 专业承包单位还应负责所有其为本合同工程购置的施工机械、工具的进口关税或(如机械在竣工后将会转运出口时)押金。 (9) 在业主的要求下,专业承包单位应向其出示所有上述专业承包单位负责支付的关税、增值税等税款、费用的原始发票供审阅。 (10) 专业承包单位须全部赔偿因不履行本条件而引致业主所受的损失。 6. 工程的标高和放线 业主方应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基本标高,并应提供注明详细内容及尺寸准确的图纸,使专业承包单位能在地面为工程进行放线工作。专业承包单位应负责修改任何因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并须承担全部费用及损失。 7. 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要求 (1) 一切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均应与合同图纸和/或工程规范所规定的种类和标准相符,或若于合同图纸及工程规范内没有明确规定时,应按照业主方审批的标准执行。 (2) 专业承包单位应提供所有材料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以保证材料及设备之规格、质量标准符合合同图纸/工程规范之要求。 (3) 业主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重新开启检查,不论进行检查之隐蔽工程是否已通过单项工程验收,如隐蔽工程之检查结果符合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政府质量验收标准,则因此次检查而发生之费用由业主承担,且工期亦相应顺延,如隐蔽工程之检查结果不符合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政府质量验收标准,则专业承包单位应立即对此隐蔽工程进行修复,直至符合合同图纸/工程规范/政府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而因此次检查、修复、恢复而发生之费用及工期延误均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 (4) 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于隐蔽工程验收前最少两个工作日以书面通知总承包单位及业主方。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履行此步骤,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工程款。对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业主方有权要求进行开启、测试,不论其测试结果是否合格,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有关工期索赔亦不被业主/业主代表接受。 7. 材料、货物和操作工艺应符合规定、测试和检查要求(续) (5) 业主方有权发出指令将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材料或货物从工程现场运走,或要求终止或改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作。 (6) 业主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受雇于专业承包单位负责本工程的任何不称职或不尽职人员调离本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在收到业主方指令后三日内执行。 (7) 所有由专业承包单位自选之材料、货物及操作工艺均须符合工程规范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专业承包单位须确保并取得政府部门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货物及零件等可以在工程所在地使用的批准文件。因取得有关批准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将全部由专业承包单位承担。 合同文件内所指的品牌、规格、型号,均解释为“已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的意义。如专业承包单位要求替换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及型号,均应以不低于合同文件要求为标准,并取得业主方的认可后方可于工程中使用。 8. 专利权税与专利权 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中,所有专利权税或因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物品、工艺或发明而须支付的其它金额应被视为已包括在专业承包金额内,而且专业承包单位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因专业承包单位侵犯或被认为侵犯有关物品、工艺和发明的专利权所引起的诉讼、赔偿、诉讼费和其它费用。惟在进行工程中,当专业承包单位遵照业主方的指令而提供和使用任何专利品、工艺或发明时,专业承包单位不应承担任何侵犯或声称侵犯任何该等物品、工艺或发明任何有关专利权的责任,而且专业承包单位需支付该专利权的受益人的所有专利权税,损害赔偿或其它金额应作为追加金额列入结算总价内。 9. 专业承包单位项目经理 专业承包单位自行更换项目经理(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相关要求),除必须主动恢复外,另按照人民币200,000元/人次,对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自行调整主任工程师(主管技术、培训)或项目副经理(主管生产),按人民币100,000元/人次,对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自行调整其他管理人员,按人民币50,000元/人次,对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如果确因专业承包单位部分管理人员不称职或其他客观原因影响,专业承包单位确需调整管理人员时,应根据业主方的建议进行调整,调整次数仅限一次。若调整后,在现场的施工进度及管理工作仍无法令业主方满意,业主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相关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 10. 业主方进入工程现场的权利 在任何合理时间内,业主方均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专业承包单位为项目作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它地方。当准备工作是在专业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无论该分包单位是否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8条定义的专业承包单位)的车间或其它地方进行时,专业承包单位应在其分包合同条款内确保业主方有进入该等车间或地方的权利。 11. 业主方驻工地代表/监理单位 业主方有权委任有关之工地代表,负责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单位对合同及业主方指令的执行情况。专业承包单位应为其提供各种合理的设施。业主方驻工地代表可向专业承包单位或其工程现场负责人发出任何指示,惟该指示应由业主方补发工程指令以作确认及作为结算依据。如任何该等指示依此发出和确认,则从确认日期起被视为业主方的指令。 (1)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指业主指定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其监理范围包括施工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及组织协调、进行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隐蔽工程的检查及验收现场签证、施工质量的检查、评估、确认和竣工验收等。 12. 变更、暂定金额和暂定数量 (1) 业主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变更,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并且业主方可书面批准专业承包单位除遵照业主方指令以外而作出的任何变更。业主方要求或继后批准的变更不应使本合同作废。 (2) 本合同条件内所用“变更”一词应指合同图纸及/或工程技术规范所显示与实际由业主方发给专业承包单位作施工用途之图纸及/或规范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设计、质量或数量的变更或改变,并应包括本合同文件约定之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任何性质工作的增加、减少或替换,工程所用的任何材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变更,惟该等变化为业主方要求/提出方可视为变更。任何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措施,或技术变更导致的变化不视为变更。 (3) 由业主方要求,或继后以书面批准的一切工程变更所涉及完成的工程量应由估算师计量和估价(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8条第(g)款而中标的工作除外)。当进行该计量工作时,专业承包单位必须向估算师提供一份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及进行工程量计算与核查期间所涉及的各种文件,以及证明此项工程已完成之验收合格文件。涉及的变更工程的计算方法应符合合同要求,计价应采用合同单价,计量则应按合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等。除另有协议外,根据业主方指令而完成的变更工作按下述规定进行估价: (a) 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项目相同的工作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或价格为准。 (b) 当变更工作为在与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项目的类似性质或在类似条件下施工时,则应按照工程量清单单价或价格为基础而作出合理调整。 (c)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之变更工作的工作项目的估价,专业承包单位须按业主认可之下述方式向业主方提交该等变更工作之估值连其明细供业主方审核: (i) 参照《2012年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1+利润率5%)]*(1+税金)形式计算综合单价;其中主要材料按变更发生时天津市造价主管部分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中准价(无中准价之材料按信息价)下浮10%计算,该《工程造价信息》亦未包括的材料按公平合理的市场价经业主与专业承包单位协商确定,税金执行老税率3.51%; 12. 变更、暂定金额和暂定数量 (续) (3)(c) 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之变更工作的工作项目的估价,专业承包单位须按业主认可之下述方式向业主方提交该等变更工作之估值连其明细供业主方审核:(续) (ii) 《2012年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未包含之项目,由专业承包单位申报,估算师根据公平合理的市场价进行审核,并经业主确认; (iii) 零星用工(计日工)按RMB100.00元/工日*(1+3.51%)形式计算。 减少项目的估价应以工程量清单内的价格为准,无论该删减工程量的大/小,则该余下项目的单价或价格不做任何调整。 (d) 专业承包单位应在业主方书面要求十四天内对任何变更的价值提交一份详细估算,其中应包括相关的工程量及单价及其计算明细项组成资料供业主方审阅。估算师应每月定期提醒专业承包单位提供此类估算。 (4) 根据本条第(3)款对变更的计量和变更的估价必须经业主确认后在进度付款证书内实施和在专业承包金额内调整。 (5) 如业主方认为变更(根据本合同条件第28条第 (g)款而中标的工作除外)令专业承包单位受到直接损失和/或费用,而专业承包单位无法根据本条第(3)款的估价规定得到偿还,业主方可根据专业承包单位的索赔申请酌情考虑。 惟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于上述受到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事件发生后十四天内向业主方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索赔申请,该索赔申请须包括所有证明该事件使专业承包单位受到直接损失和/或费用的资料并详细列出索赔费用的明细组成。若专业承包单位于事件发生后的十四天内未提交索赔申请则在任何情况下专业承包单位均被视为放弃索赔。专业承包单位必须清楚明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一份包括索赔费用组成明细的索赔申请供业主方考虑是索赔的先决条件,任何于规定期限后提交的上述索赔申请按照本条款的规定均不被考虑。 (6) 工程暂定数量是指在发出招标文件时不能准确确定和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所有工程暂定数量均须在结算时根据最后发出之施工图纸显示的工程量予以重新量度,并对结算总价作出调整。或依据业主方要求的时间,于施工图纸发放后的一定时间内重新量度,并在进度付款证书时调整。 (7) 专业承包单位应完全遵照业主方要求的变更申报流程及文件格式进行所有变更申报工作,否则业主方有权不予受理。 (8) 业主方对于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签认表示对于事件的事实情况的确认,该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所涉及之费用和工期影响则根据相关合同条款之规定进行审核。 12. 变更、暂定金额和暂定数量 (续) (9) 经业主/业主代表确认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的所有不同应进行对比,无论工程量清单之相应项目如何列项,均应另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的计量原则分别计算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不同之处的工程量,计取工程量之差并按照合同条件相关规定确定工程单价及计算费用增减,并纳入工程结算金额中。 (10) 所有业主方发出书面指令要求专业承包单位完成的本发展项目红线范围内与本专业承包工程相关的,且尚未包含于原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新增工作内容,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因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且该等新增工作内容均按本合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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