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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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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cc支行反洗钱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 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cc支行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cc支行应当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人民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下简称“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三条 cc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第四条 cc支行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2、 cc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cc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cc支行的反洗钱工作。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 cc支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xx银行cc支行的反洗钱工作。第八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成员包括:财务会计部、营业部、贷款经营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第九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研究和制定cc支行反洗钱工作的管

3、理办法;(二)审议通过cc支行反洗钱规章制度;(三)审议通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四)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第十条 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的工作,在必要时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代行职权。第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反洗钱工作的协调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营业部。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一)就反洗钱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二)组织或者牵头起草反洗钱文件;(三)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决议;(四)协调本行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五)组织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调研和工作检查;(六)组织领导

4、小组成员部门就有关反洗钱工作与相关行业进行合作和交流;(七)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和指导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八)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会讨论或者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反洗钱工作;(九)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责负责相关反洗钱工作,每个成员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反洗钱事务。各成员部门要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认真完成反洗钱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第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人民银行、银监局的其他有关支付结算规章的要求,在各自的业务中建立、完善

5、并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制度,并按照要求起草与本部门有关的反洗钱年度报告。财务会计部负责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中反洗钱业务处理工作进度的监测、督促、统计和分析等管理工作;可疑交易业务的复核及反洗钱数据的补录、增录、确认等操作工作。在本业务条线范围内协助本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认定工作;负责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负责落实客户相关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负责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全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表并将报表存档;指导、监督对公业务中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报送工

6、作;负责在会计制度中落实了解客户制度和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负责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贷款经营部负责协助公司类客户、中小企业客户业务中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认定工作;负责在本业务条线中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资料保存制度;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业务发展部负责本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中反洗钱业务处理工作进度的监测、督促、统计和分析等管理工作;本业务条线可疑交易业务的复核及反洗钱数据的补录、增录、确认等操作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存款业务(含银行卡业务)中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负责在存款业务中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负

7、责落实客户相关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在电子银行业务条线范围内协助本外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识别、认定工作;负责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负责落实客户相关资料、交易记录的档案保存制度;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风险稽核部负责组织反洗钱培训和信息交流;牵头组织对反恐怖、反毒品等相关账户的监控、协调与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受理监管机关对反洗钱的查询事宜;负责对全行各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负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办公室负责对全行反洗钱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手册的合法性

8、审查;负责对全行反洗钱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例会,组长和副组长可以决定召开临时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组长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副组长主持。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当委托本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第十七条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都应配设一名以上的反洗钱信息员。反洗钱信息员应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第三章 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内容第十八条 cc支行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

9、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cc支行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第十九条 cc支行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一)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收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按规定留存其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二)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cc支行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或东

10、、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cc支行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三)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要认真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四)cc支行在审查居民身份证时,应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五)cc支行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总行相关要求,在办理电子银行渠道签约

11、时,必须认真核查客户身份信息。(六)cc支行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如发现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行为,应按照xx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交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十条 cc支行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一)cc支行应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以往规章制度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2、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二)cc支行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第二十一条 cc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xx银行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及时、准确的对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cc支行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 cc支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cc支行应

13、配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一)配合其进入下级机构进行检查;(二)按要求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按要求提供、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配合其检查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现场检查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下级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五条 cc支行及其工作人员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按要求提供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接受调查可疑交易活

14、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建设银行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cc支行及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调查。第二十六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察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应当立即向支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营业部接到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的临时冻结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侦察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营业部在接到侦察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

15、。侦察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营业部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书面通知后,解除临时冻结。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营业部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察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第二十七条 cc支行营业部应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订年度反洗钱培训计划,负责指导和组织辖属的反洗钱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反洗钱工作意识和操作能力。第二十八条 反洗钱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反洗钱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建设银行反洗钱规章、内控制度和程序,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反洗钱职业道德准则,国际反洗钱法律,国际国内洗钱活动的特点、规律、发展趋势、案例

16、、经验等,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最新进展情况、反洗钱工作人员需要掌握的其他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九条 应当严格按照xx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对客户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第三十条 cc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及成员部门应当定期对下属机构执行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xx银行反洗钱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第三十一条 营业部应将辖内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支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事项包括辖内新出现的洗钱方法与手段、本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长与副组长的变更、因反洗钱工作违规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事实及原因分析等事项。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有效维护建设银行形象,贡献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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