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
1.1 将不同类型的人才配置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适的岗位上,发挥人才的最大优势和潜能,从而使公司和员工获得共同的成长。
1.2 为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提供全面的准则和重要依据,规范员工内部配置机制,使人力资源配置工作有效进行。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配置工作。若特殊情况不能按本制度执行,须单独提交审批流程。
第二章 配置管理
3、机构变动和工作调整调配
3.1 概念
3.1.1 机构变动调配是根据公司整体发展需要而进行机构变动,相应机构的人员重新调整划分造成的人员调配。
3.1.2 工作调整调配是根据工作需要,用人部门提出需求,综合部推荐,或由用人部门提出需求并提名,经综合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同意的人员调配。
3.2 程序
3.2.1 以公司正式发布的组织机构、工作调整的文件为准,部门之间调动的由综合部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及交接清单》,统一办理内部调动手续;
3.2.2 被调配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对逾期不办理交接手续的人员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停发工资处理。
4 管理人员任免
4.1 概念
管理人员任免是根据工作需要及个人实际情况,由公司发布正式任免文件或聘任书、解聘通知而形成的人员配置。
4.2 程序
4.2.1 以公司正式发布的任免文件或聘任书、解聘通知为准,各综合部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及交接清单》,被任免、聘任、解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
4.2.2 负有经济责任的运营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岗位需经过审计后方可正式离任。
5 个人申请调配
5.1 员工根据个人工作兴趣、特长或职业生涯规划提出调配申请,并经综合部审核、调出和调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进行的人员调配。
5.2 程序
5.2.1 个人申请内部调动,首先填写《内部调动申报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部与拟调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核准。由综合部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及交接清单》,调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
5.2.2 调动申请未获批准者,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5.2.3 各部门经理级职位、其他重要职位或骨干员工的调动申请需报董事长批准。对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需经过审计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2.4 公司不接受下列人员的调配申请:
(1)试用期内员工;
(2)在原职位上连续3个月、年度累计5个月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下的员工;
(3)在一年内已经提出个人调动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员工;
(4)公司认定的某些特定职位的员工。
6 内部竞聘
6.1 概念:内部竞聘是指公司就空缺职位进行内部公开招聘,经过竞聘审核程序后合格人员的调配。
6.2 程序
6.2.1 公司的内部空缺职位首先考虑从内部调配。综合部公布拟竞聘职位的有关信息和参加竞聘人员资格条件;拟参与竞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综合部根据空缺职位性质和特点,确定评委名单,并设计科学的选拔方法,最终产生竞聘优胜者。综合部发出《内部调动通知及交接清单》,调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
6.2.2 如果竞聘成绩都低于事先公布的绝对标准要求,或参加同一职位竞聘人数不超过3人,竞聘结果无效。由公司进行内部调配或外部招聘。
6.2.3 凡属以下人员,不能参与内部竞聘:
(1)在原职位上连续3个月、年度累计5个月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下的员工;
(2)公司认定不能参与竞聘者。
7 内部借调
7.1 概念
内部借调是指由于工作需要或重要项目需要,在公司内进行短期人员调整,借调期满后仍回原部门工作的临时性人员调配。
7.2 程序
7.2.1 借调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以上需按调动处理;经董事长特批的借调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
7.2.2 借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综合部以及拟借调人员原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拟借调人员填写《借调人员申报表》,经原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综合部发出《内部借调通知单》,借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移交。
7.2.3 借调部门负责借调员工在借调期内的考核,并支付工资和奖金等报酬。借调期满后任何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长借调期限。对借调期满后仍不回原部门报到的员工,将按缺勤处理。
8 待岗
8.1 概念
待岗人员指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暂无明确职位和工作任务、无具体工作内容可考核的人员:
(1)因公司进行工作调整或人事任免而需要发生工作岗位变化,但本人拒绝接受新工作岗位的人员;或因公司组织结构、工作流程调整,原职位被撤消,而暂无接收单位的人员;
(2)因非绩效考核不合格原因需调离原岗位、由所在部门或本人提出在公司内部调换
岗位,但尚无明确接收部门的人员;
(3) 因公司安排拟调派岗位的部门机构尚未正式成立,且筹备工作未开展或无明确工作任务的人员;
(4)因违反公司有关规定,需停止工作等待查证后处理的人员;
(5)其他公司认定的待岗人员。
8.2 程序
8.2.1 由原所在部门或本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综合部、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由综合部发出《待岗通知书》,限期进行工作交接。
8.2.2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工作交接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工作周。
8.2.3 交接完毕后持原部门负责人签名的交接记录到综合部报到;在待岗期间每天按时到公司,每天下班前提交当日从事的各项工作活动记录到综合部。如要请假,须事先征得综合部门的同意。无故缺勤,视同旷工。
8.2.4 对明确了新岗位的待岗人员,由综合部发出《解除待岗通知》,并限期到新岗位的单位/部门报到。
8.2.5 对超过规定的可待岗时间、仍无新岗位的人员,原则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属于8.1(3)条情况的待岗人员除外。
8.3 待岗时间及工资报酬标准
8.3.1待岗时间
8.3.1.1凡属于第8.1(1)条、8.1(2)条、8.1(4)条情况的待岗人员,自发出《待岗通知书》之日起,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8.3.1.2凡属于第8.1(3)条情况的待岗人员,自发出《待岗通知书》之日起,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否则需重新安排新工作岗位。
8.3.2 待岗工资报酬标准
8.3.2.1凡属于第8.1(1)条、8.1(2)条、8.1(4)条情况的待岗人员,待岗第1个月发放原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底薪(含职位基本工资和保密费,以下相同释义),停止发放交通和通讯费用;从第2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
8.3.2.2凡属于第8.1(3)条情况的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发放原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底薪;按原标准的70%发放交通和通讯费用。
8.4 待岗人员的管理
8.4.1 待岗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在待岗期间如连续旷工3日、当月累计5日、全年累计旷工10日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停发所有工资,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力。
8.4.2 待岗期间,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必须接受综合部或公司领导指定的一些临时性或协助性的工作任务;对屡次拒绝接受任何工作任务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8.4.3在待岗期间,由综合部向各部门进行推荐;经过两次推荐仍未被新单部门接收的,或待岗人员仍拒不接受新推荐工作岗位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8.4.4待岗人员重新确定的新岗位,如与原工作岗位性质不同,新部门负责人有权要求重新进行试用,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三章 其他
9、监管
9.1 内部调动人员原部门负责人为监交负责人,负责对调动人员交接过程进行监督并对结果负责。拟调入部门负责对报到时间进行监督,并在报到次日反馈给综合部。综合部对超期报到原因进行调查。
9.2 对于未收到综合部发出的调动通知就擅自离开原岗位到新岗位参与工作者,将按旷工处理。
10、公司内部的人员调配,由综合部负责记录。
11、所有员工的内部调配均按规定记入员工档案。
第四章 附则
12、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颁发、实施、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的最终决定权属公司董事会。
1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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