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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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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ccxx村镇银行合规风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合规经营,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保持本行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客户与本行合法权益,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根据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5年4月29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0月25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规经营,是指本行为避免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在其经营活动中高标准地遵循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准则和职业

2、操守,以使其经营活动与上述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本制度所称合规风险,是指本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公司治理是本行合规经营的基础和根源,合规经营是本行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合规风险管理是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现代化商业银行的现实需要,是本行承担社会责任的需要。有效的银行合规应当从本行高层做起,本行坚持“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倡导和树立企业合规文化。第二章 合规管理体系第四条 本行行长(执行董事)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行长(执行董事)负责。总行设立风险合规部,全面管理本行的合规风险;风险

3、合规部对行长(执行董事)、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他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接受行长(执行董事)、风险管理委员会、监事、内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合规管理职能应当与内部审计职能相分离。总行风险合规部与人事监察管理部门及内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相互沟通、相互配合。第六条 本行各职能部门、辖属各支行、营业部设合规风险管理岗,由相应的合规管理人员对所在部门、机构或岗位的合规风险履行管理职能。第三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七条 行长(执行董事)对本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审议和批准本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二)审议和批准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合规风险报告,并对

4、本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以使合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三)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四)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 监事负责监督本行行长(执行董事)及其领导下的高管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以下职责:(一)监督行长(执行董事)及其领导下的高管层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二)监督本行合规政策的实施,确保被认定的合规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整改;(三)每年至少一次评估本行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程度。第九条 分管合规的相关高管人员应有效管理本行的合规风险,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

5、适时修订合规政策,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体员工;(二)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三)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组织架构,为其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人员,并确保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四)识别本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五)及时向行长(执行董事)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报告重大违规事件或违规行为;(六)每年向行长(执行董事)提交合规风险报告;(七)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经行长(执行董事)授权对本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研究讨论本行合规政策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的制

6、定工作,并对合规政策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二)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行长(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三)研究讨论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等合规环境的变化对本行经营的影响,为行长(执行董事)提供合规建议;(四)正确把握和评估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现状,及时发现问题和薄弱环节;(五)协调全行各部门在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的相互关系,确保合规风险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六)研究讨论本行违规事件的应对措施及预防对策;(七)作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重大违规事件等的应对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风险合规部作为统辖全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能部

7、门,应当积极支持和协助高级管理层制定、有效推动和执行本行的合规政策,有效管理本行的合规风险,主要履行以下合规管理职责:(一)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本行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二)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三)审核评价本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控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四)协助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8、等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归口部门;(五)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六)积极主动的识别和评估与本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七)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如消费者投诉的增长数、异常交易等,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

9、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八)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测试结果应按照本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九)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十)引入适合本行的合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有效推动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十一)行长(执行董事)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总行其他各职能部门负有本部门及条线合规工作的职责,按要求做好有关合规风险

10、监测数据的提交及报告。第十三条 各支行、营业部负有本单位合规工作的职责,负责本单位业务中相关合规风险监测数据的提交及报告,及时对合规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与结果进行信息反馈。第十四条 本行每一名员工均负有合规工作的职责,有监督本行合规经营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拒绝任何违规要求。第四章合规法律的关注第十五条 风险合规部应当密切关注,持续跟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市场规则等的最新发展变化。第十六条 风险合规部应当将合规法律的变化情况及时传达和贯彻到各业务条线和岗位;必要时可以通过其他职能部门贯彻和落实。第十七条 风险合规部应当根据外部法律环境和监管环境等的发展变化,及时向本行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建议,并对各

11、级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合规风险提示,组织修订和更新内部规定。第十八条 风险合规部就法律、规则和准则等的发展变化提出的风险提示、实施意见或修正要求,应当成为本行内控制度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第十九条 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是本行合规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风险合规部应当根据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需要,组织开展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第二十条 对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可以系统性进行,也可以就某一层面、某一条线、某一部门或某一岗位个别进行。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或岗位应当就自己经营或管理的业务活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并形成必要的风险预警机制。第二十二条 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

12、基本步骤和方法如下:(一)收集本行所有的合规风险点;(二)分析合规风险形成或产生的原因;(三)对合规风险进行“高、中、低”分类;(四)划分“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五)形成整体合规风险评估报告并进行风险提示。第六章合规审核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规审核,是指本行合规管理部门为确保本行的各项业务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对本行规章制度、新产品、新业务等进行合规审查和测试,并从合规的角度系统地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和必要的合规风险提示等。第二十四条 合规审核是一种内部审核,主要内容如下:(一)有关本行业务政策、操作程序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审核;(二)有关本行新产品、新业务的合规性审

13、核;(三)有关本行合同文本的合规性审核;(四)有关向监管机构、地方政府披露或报送信息和材料的合规性审核;(五)其他合规性审核。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风险合规部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本行重大事项的合规性审核。第七章合规谈话第二十六条 合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组织合规谈话。合规谈话包括合规了解、合规质询和合规建议等内容,旨在了解相关部门、机构或岗位执行合规政策的情况、相关人员对合规问题的理解,并发现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进而提出合规要求。第二十七条 合规谈话的方式可以是集体谈话,也可以是个别谈话。合规谈话一般是面对面的谈话,根据需要也可以是书面谈话。第二十八条 总行合规谈话的对象主要

14、是总行各职能部门领导、支行负责人。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合规谈话:(一)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经指出不予纠正的;(二)对违规事件、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的发生负有责任,但对其过失或错误缺乏认识,或存在抵触情绪的;(三)发布错误信息,或散布谎言、谣言,影响合规政策、合规法律法规的执行的;(四)拒绝接受合规调查、合规检查等合规管理活动,或以其他形式阻碍、干扰合规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五)希望或放任违规事件、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的发生,或者在明知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时,未能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六)其他需要接受合规谈话的。第二十九条 合规谈话根据本行合规工作实际情况开展;具体次数及时间由合规管理部门

15、确定。第三十条 合规谈话应当记录在案,由合规管理部门存档保管。第三十一条 总行风险合规部为落实合规政策、应对合规风险、寻求管理支持,可以组织与本行行长、监事和高级管理层的合规对话。第八章合规检查第三十二条 本行根据合规管理的需要,可以由风险合规部组织全行层面的或局部的合规检查。风险合规部视检查需要,可以聘请外部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本行的合规检查。第三十三条 合规检查就其范围可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第三十四条 合规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各业务部门或业务条线的合规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是否充分、有效;(二)合规政策的贯彻落实、合规管理计划的实施状况以及在实现合规风险管理与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情况如

16、何;(三)各级岗位的管理者和员工是否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相关内容;(四)当有关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修订和完善了已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等;(五)发现违规操作或可疑交易等违规问题或合规风险隐患时,能够及时上报并采取适当处置和纠正措施的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六)在检查期间内是否发生了违规问题或受到过监管机构的处罚,是否遭媒体曝光,是否受到诚信举报或投诉等。第九章合规风险报告第三十五条 所有承担本行合规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人员,均应当就本行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合规风险履行报告职责。第三十六条 合规风险报告应当按规定的路线、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第三

17、十七条 对重大、突发违规事件,必要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三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规风险报告职责的部门或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十章合规问责第三十九条 本行员工或其所在部门在业务经营与管理活动中,拒绝履行、怠于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规职责,致使发生违规事件、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应当追究其责任的,由合规问责部门按规定进行合规问责。第四十条 合规问责坚持违规必究、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规定程序进行。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发生的违规事件或合规风险,分支机构负责人是主要问责对象。各业务条线发生的违规事件或合规风险,履行该条线

18、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是主要问责对象。各业务岗位发生的违规事件或合规风险,该岗位人员是主要问责对象。第四十二条 合规问责程序一般包括问责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申诉复议、监督执行等过程。第四十三条 对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违规行为的合规问责,由风险合规部提交问责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一章合规培训与合规文化建设第四十四条 风险合规部门应当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统一安排和指导全行的合规培训。组织实施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合规培训。第四十五条 新入行员工、新任员工、高风险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合规培训。第四十六条 本行应保证合规管理人员能够定期或不定

19、期地接受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培训。第四十七条 风险合规部应当为本行各个层面、各个岗位人员提供合规咨询。第四十八条 本行通过征订和创办合规刊物,开展合规教育,发布合规信息等可能的方式建设企业合规文化。第十二章与外部监管的互动第四十九条 风险合规部是本行接口外部监管的归口部门,负责与监管机构保持日常工作联系,形成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的互动机制。第五十条 本行应当将下列事项报告银监会或当地银监部门:(一)本行合规政策、合规管理程序、合规手册或合规指南等内部制度;(二)本行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合规风险评估报告;(三)已发生或发现的重大违规事件或突发性事件。第十三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xxxccxx村镇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风险合规部必要时可以就具体落实本制度相关事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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