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账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经纪业务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公司为加强信用账户日常管理,完善账户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参与的投资者账户为符合“中登”、“人行”等监管机构要求的合格账户。我公司实施了开户前、开户中、开户后的账户监控管理,以确保账户开户规范和防范不规范使用。
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门已对系统内不规范客户做另库管理,杜绝不规范客户在我公司重复开户;
营业部客户开户业务实行双岗复核制和日终检查、定期自查机制;
公司风险控制总部通过实时监控系统,对开户业务的规范性、合理性、一致性进行系统实时监控;
公司信息技术总部定期进行融资融券系统与“中登”证券账户信息比对,发现账户信息不一致情况,及时通报;
公司稽核监察总部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账户规范情况进行的持续监督检查。
第二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公司与融资融券客户存在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因此公司相关人员在为客户办理信用账户开户、查询、资料变更、司法执行等涉及客户信用账户的相关业务时,须向相关主体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并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主体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文件。
第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规范业务流程,控制业务操作风险。
第二章 客户开立信用账户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个人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一)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为第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身份证一致的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机构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果为二代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为二代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有效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有效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书,应当加盖公章;
客户按要求提交以上资料后,营业部推荐人审核客户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如证件及相关文件不符合要求或无效,则谢绝开户申请,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
第三章 客户申请、签订业务合同及开立信用账户的流程
第六条 业务申请。客户先向营业部推荐人提交资格申请、按照《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经推荐人进行客户征信调查、信用评估后,客户方可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开立信用账户。
第七条 风险提示。营业部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客户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各类风险,并向客户讲解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相关规章制度、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在客户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签字确认已经知晓并理解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认真阅读了相关业务规则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并承诺愿意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后,营业部推荐人指导客户签署相关合同。
营业部对客户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过程以录音、录像方式进行记录。
第八条 填表。客户须到营业部柜台办理开户手续。营业部推荐人在确认客户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有效后,指导客户正确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或《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如果是机构客户,必须在证券交易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营业部推荐人审核客户所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正确,与本人身份资料是否一致。若有遗漏请客户补填,填写有误不得涂改、须重新填写。
客户资料填写不全、不规范者,谢绝其开户申请,并要求客户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第九条 审核。客户将签署后的《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揭示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及临柜签署的《融资融券自然人/机构客户证券交易协议书》(简称开户协议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简称三方存管协议)等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提交给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信用账户管理岗核对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与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时提供的资料、系统中录入资料的一致性,如客户信息不真实,营业部不得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在公司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十条 办理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确认《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自然人/机构客户证券交易协议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填写正确无误后签章,然后将客户(包括代理人或被授权人)资料输入电脑进行开户,并按经纪业务操作规程要求留存客户影像资料。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按照信用证券账户开立的相关要求,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系统为客户开立上海、深圳信用证券账户,打印信用证券账户卡,并按标准收取开户费。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时,须严格根据客户类型选择个人或机构,个人客户的客户姓名、国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证件地址、联系地址、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机构客户的客户全称、法人代表、代理人、证件类别、证件号码、证件地址、联系地址、电子邮件、联系方式等,必须保证输入的完整、真实、一致。并请客户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后,由系统自动产生资金账号;打印开户凭条(一式两联),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签字确认后交营业部复核岗进行复核。
在开户输入过程中,可以根据协议设置代理权限、资金权限、资金限制、交易权限、操作方式等权限。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按照标准流程完成资金账户开户后,提示客户及时办理第三方存管银行确认。
客户信用账户开立完成后,营业部推荐人为客户开通第三方电子邮箱,告知客户第三方电子邮箱的地址、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要求客户予以确认。客户第一次登陆第三方电子邮箱时必须修改密码。
第十一条 复核、交付、保存。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自然人/机构客户证券交易开户协议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客户资料和开户凭条等交营业部复核岗,复核岗复核时对于信用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名称或证件号码不一致的应拒绝办理,并要求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取消开户操作,防止业务差错、开立虚假账户情况发生。
(一)复核该账户是否为客户实名开户,客户身份真实;
(二)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系统”查询原有证券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的账户资料,如果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册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与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不一致,禁止开户;查询客户提供的普通证券账户的合格状态,如果为不合格证券账户,禁止开户;
(三)复核信用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名称或证件号码是否一致。
营业部复核岗审核无误后,在开户凭条上复核签章,交客户签字确认后加盖开户专用章。
第十二条 指定交易与申报使用信息。开立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的当天,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为客户办理深圳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使用信息”。上海信用账户如果在开立当日加挂到信用资金账户中,系统在当日清算后自动转为指定状态,不需要手工修改。否则,需要在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将状态手动修改为“指定交易”。
第十三条 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客户如要求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应当遵守交易所创业板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申请为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客户,应当已开立合格的普通证券账户,且该普通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开通。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才可即时为其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
(二)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不需要再次与该客户签署创业板市场风险揭示书,也不需要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该信用证券账户的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信息;
(三)营业部应当确保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四)交易所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如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身份证号码无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或者所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未开通或未达开通时限,交易所将对该信用证券账户进行报警处理。
第十四条 邮寄。营业部推荐人应及时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申报表》、《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申报表》、《关联账户申报表》、录音录像资料光盘等客户资料邮寄至公司信用业务总部。
第十五条 审批。信用业务总部在收到客户开户资料原件后,应对录音录像资料光盘内容等资料进行审核。如审核有误,则予以退回,营业部修正后重新提交。授信审核岗审核无误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上加盖信用业务合同专用章。
信用业务总部授信审核岗在激活账户前对以下内容逐项核实:
(一)客户的第三方企业邮箱密码已修改;
(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已开通第三方存管业务;
(三)上海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指定交易、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已完成账户使用信息申报。
授信审核岗确认客户满足上述条件后,激活客户信用账户,营业部推荐人查询客户信用账户已激活后,通知客户可以转入担保物开始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反馈客户。信用业务总部将加盖信用业务合同专用章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寄送营业部推荐人,由推荐人通知客户本人到营业部签收。
第十七条 存档。营业部将合同类资料移交信用业务总部汇总,按户立卷,定期移交公司档案库统一管理;营业部将客户柜台业务类资料进行汇总保管。
第四章 账户查询与对账
第十八条 客户可通过互联网、营业部设置的客户委托热自助等外围系统,凭密码验证后登陆系统自助查询账户情况,也可通过营业部柜台在验证客户身份后查询。查询的内容包括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负债状况和交易记录,如资金余额、资金可用额、账户总资产、证券余额明细、应付融资款、应付融券市值、应付息费等。
客户应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查询委托结果,当客户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开户营业部质询。客户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的,视同客户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九条 客户可通过公司营业部的柜台在验证客户身份后打印对账单,也可通过外围系统查询对账结果。
客户对上月对账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本月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客户逾期未办理质询或未对有异议的对账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公司开户营业部办理质询的,视同客户已确认该结果。信用业务总部负责处理客户对账异常情况并反馈。
第五章 账户资料变更
第二十条 本类业务是客户申请发起的与账户信息、权限变更有关的业务。包括:客户普通信息修改、客户重要信息修改、账户密码维护、账户权限修改等,在系统中设置复核操作。
(一)验证。个人客户申请变更账户信息时须提供账户本人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的原件及复印件。机构客户申请变更账户信息时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查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证件不全、不实,则谢绝办理变更申请。
(二)填表并审核相关申请表或协议。客户填写《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填写账户信息变更申请等要素内容,所有填写要素不允许有遗漏。如申请账户权限修改中的操作方式、代理权限、资金权限、资金限制、交易权限等内容。
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客户证件是否真实、有效,《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若《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填写遗漏或有误,则请客户补填或重新填写。
(三)办理手续。客户资料变更,必须本人临柜办理。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证件齐全、真实、有效,《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填写完整正确,办理相关业务。完成客户申请变更项目的变更后,将《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变更证明材料一并交营业部复核岗进行系统复核。
(四)复核、交付及保存。
上述文件交营业部复核岗进行系统复核操作,复核无误打印业务凭条,信用账户管理岗、复核岗在《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签章,复核岗在业务凭条上加盖柜台业务章,将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业务凭条交客户。收市后,营业部复核岗对《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客户信用账户与一个同名的普通证券账户在配号时已建立关系,因此信用账户变更资料时必须首先完成客户普通账户(包括普通A股证券账户)资料变更和登记公司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客户申请修改信用账户重要信息的,信用账户管理岗须将相关申请信息提交信用业务总部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按照上述手续办理。信用业务总部进行审批时,应调查客户重要信息变更的原因,如重要信息变更影响到客户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则提前终止融资融券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账户密码维护。
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核实客户身份后,根据客户账户密码维护业务申请要求,通过系统完成客户账户密码(即交易密码)修改、客户资金密码修改、客户账户密码(即交易密码)重置、客户资金密码重置等操作。
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完成上述操作后,打印相关业务凭条,在《资金账户变更审批表》签字确认后,将《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业务凭条一并交营业部复核岗进行系统复核。
复核岗完成相对应的密码重置复核。收市后复核岗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账户权限修改。
客户账户权限修改业务,是指客户申请对账户的使用权限进行修改的业务,包括操作方式、交易权限等内容。目前公司提供自助委托、网上委托等委托方式,账户只允许以开通的委托方式进行委托交易。系统默认设置查询、账单打印、银证转账、融资融券交易、投票等交易权限。
信用账户管理岗在核实客户身份后,根据客户填写的《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设置相应的账户权限。信用账户管理岗在完成上述操作后,打印相关业务凭条,同已签署的《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及客户身份证明材料一并交复核岗进行系统复核。
复核岗根据账户权限修改的要求,完成相对应的账户权限修改复核。收市后复核岗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等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章 账户挂失与解挂
第二十五条 当信用证券账户卡被盗或损毁时,客户应及时到营业部办理挂失手续。本类业务是客户申请发起的账户挂失、解挂等业务。包括功能点:资金账号挂失与解挂、股东账户挂失与解挂等。
(一)账户挂失
1、验证。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受理客户挂失申请时,需由客户本人临柜办理,并应请客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若上述证件同时丢失,须出具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户籍证明及复印件。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客户证件及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或者无效,则谢绝挂失申请,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
2、填表、审核。客户填写《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所有填写要素不允许有遗漏,如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原因、申请挂失账户的类别等。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若申请表填写遗漏或有误,则请客户补填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方可继续办理。
3、办理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证件真实、有效,证券数量、资金余额以及个人身份资料与电脑资料一致后,进入系统办理挂失,打印业务凭条,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办理时根据系统提示要求客户输入相关密码。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申请表详细填写处理结果、并在申请表及业务凭条的每一联签章,交复核岗复核。
4、复核、交付、保存。复核岗对挂失申请和信用账户管理岗的挂失操作认真复核后签章并加盖柜台专用章。将挂失受理回单客户联、证件交客户,申请表和挂失受理回单柜台联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等留柜暂存,作为办理解挂手续的依据。
(二)账户解挂
1、验证。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受理客户解挂申请时,要求客户提供挂失时相同的有关证件或证明以及挂失受理回单客户联。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客户证件及相关文件是否真实、有效。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或无效,则谢绝解挂申请,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
2、填表、审核。客户填写《客户业务申请表》,所有填写要素不允许有遗漏,如申请原因、申请解挂账户的类别等。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若是申请表填写遗漏或有误,则请客户补填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方可继续办理。
3、办理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确认客户证件真实、有效,证券数量、资金余额以及个人身份资料与系统资料一致后,进入系统办理解挂,打印解挂受理回单,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办理时根据系统提示要求客户输入相关密码。然后,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申请表填写处理结果、并在申请表及解挂受理凭条的每一联签章,交复核岗复核。
4、复核、交付、保存。复核岗对解挂申请和信用账户管理岗的解挂操作认真复核后签章并加盖柜台专用章。信用账户管理岗将业务凭条客户联、证件等交客户,申请表和解挂受理回单柜台联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同挂失时暂存柜台的文件一并整理归档。
第七章 账户注销
第二十六条 账户注销流程。
(一)验证。客户提交本人身份证、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客户的身份证、信用证券账户卡原件是否真实、有效。证件及相关文件不全、不实或无效,则谢绝销户申请,退回证件及相关文件。查看客户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只有客户无未了结的债务且信用账户中无剩余资产的,方可办理销户业务。注销账户后终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
(二)填表、审核。客户填写《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所有填写要素不允许有遗漏,如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申请原因、申请注销账户的类别等。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若申请表填写遗漏或有误,则请客户补填或重新填写。审核无误后方可继续办理。
(三)办理手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证件真实、有效,查阅系统符合销户条件后,进入系统办理销户,如存在融资融券交易未全部结束、存在未到账权益、账户内所有资产未全部转出、对公司尚存在负债、当天存在银证转账、存在未交收的交易等情况,系统拒绝销户。销户成功后,打印业务凭条,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办理时根据系统提示要求客户输入相关密码。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申请表、业务凭条的每一联签章,交柜复核岗复核。
(四)复核、保存。复核岗对销户申请和销户操作复核后签章并加盖柜台专用章。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将业务回单、证件交还客户,并将申请表和复印件整理归档。
(五)报备。客户信用账户销户时,信用账户管理岗在统一账户平台中按相关规定办理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报备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注销资料等信息;按照公司与资金存管商业银行订立的协议,向银行报备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注销资料等信息。
(六)涉及协助司法执行、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进行销户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八章 协助司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协助司法执行的流程。
(一)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对司法机关提供的文书等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向相关人员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人员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文件。信用账户管理岗查询客户信用账户和所负债务情况,并填写《特殊业务申请表》,传真至信用业务总部申请提前终止合同。
(二)取消相关客户信用账户操作权限,包括证券交易、资金、证券划转等。
(三)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在系统中做提前终止合同处理。如果客户信用账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则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在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当天,通知信用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直至客户足额清偿债务。在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通知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如果相关客户信用账户全部资产总额小于对公司的债务总额,由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组织债务追索工作。
(四)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处理结果通知,填写《担保物转出单》,经复核岗复核后,通过系统中的“担保物划转”菜单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该客户的银行信用三方账户。
(五)根据事先约定与相关客户解除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合同;
(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债务、信用证券账户没有股份余额且信用资金账户没有资金余额后,注销相关客户的信用账户,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备相关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情况;
(七)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已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对应的普通资金账户后,就相关客户的普通账户资产,按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相关证券资产,办理非交易过户(凭司法机关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文件办理);
(八)在协助司法执行当日将协助司法执行的相关数据发送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第九章 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的处理。
(一)出现以下情形时,客户的融资融券合同将自动终止,客户信用账户记载的资产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我公司申请了结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营业部受理申请,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审核相关材料,向相关人员说明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并讲解客户信用账户与普通账户之间的区别,必要时可向相关人员提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等制度文件。信用账户管理岗填写《特殊业务审批单》传真到信用业务总部,申请提前终止合同:
1、客户(客户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客户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二)取消相关客户信用账户操作权限,包括证券交易、资金、证券划转等。
(三)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在系统中做提前终止合同处理。如果客户未能全额归还所负债务,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在申请第二个交易日通知信用业务总部风险监控岗启动强制平仓流程,直至客户足额清偿债务。待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信用业务总部授信管理岗应通知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该账户的处理结果。
如果相关客户信用账户全部资产总额小于对公司的债务总额,由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组织债务追索工作。
(四)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根据处理结果通知,填写《担保物转出单》,经复核岗复核后,通过系统中的“担保物转出”菜单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对应的银行信用三方账户。
(五)相关权益人如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应确认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债务、信用证券账户没有股份余额且资金账户中没有资金余额后,注销相关客户的信用账户,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报备相关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注销情况。
(六)营业部信用账户管理岗确认已将剩余证券资产转移至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对应的银行信用三方账户后,就相关客户的普通账户资产,办理非交易过户(凭相关权益人提供的《公证书》或《判决书》等文件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信用业务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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