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目 录
1、总 则 2
2、劳动用工管理 2
3、职员招收 5
4、职员培训 7
5、职员权利和义务 12
6、劳动协议管理 15
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18
8、劳动纪律及职员奖惩 22
9、薪酬管理 30
10、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 33
11、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管理 36
12、劳动防护用具发放管理和标准 42
13、素质提升方案和变招工为招生方案 45
14、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47
15、劳动争议 51
16、用工立案和年检 51
17、技能队伍建设 56
18、新进职员试用期管理 60
19、职员行为规范 62
20、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74
21、附则 75
1、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企业现代化矿井建设,建立科学合理劳动用工机制,盘活人力资源,优化劳动组织,规范劳动用工,构建企业友好发展劳动关系。使劳动用工管理深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协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员。
第三条 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职业危害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四条 企业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享受生产经营决议、劳动用工、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等权利。
2、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为深入落实落实省厅《相关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通知》(晋煤劳发【】1499号)文件精神,促进煤矿安全、健康、稳定,可连续发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使劳动用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职员教育培训管理,深入提升职员劳动技能及综合素质,经矿研究决定,成立xxx煤业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第六条 劳动用工管理领导机构管理制度
1、认真落实落实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日常管理及协调各部门工作。
3、负责制订、完善及修改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薪酬绩效考评制度及用工计划制订。
4、按地方政府相关要求组织煤矿企业用工人员招聘、培训、考评、签署协议、山西省流感人口服务管理卡、分配等工作。
5、负责组织煤矿企业职员做到统一公布劳动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署劳动协议和煤矿劳动用工立案,统一参与社会保险和分配,统一管理“五统一”管理制度。
6、负责对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达成“五个百分之百”即:职员培训合格率100%、劳动协议签署率立案率100%、煤矿用工立案率100%、参与社会保险率100%、从业人员年检率100%,管理工作,实现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7、负责建立劳动用工管理档案及电子档案、关键内容有:劳动协议、个人信息表、体检表、培训合格证、学历证、立案表、井下职员基础情况记录表、职称(职业技能)证、社会保险等。一档两份(煤矿企业、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中心各存一份),做到人档相符,内容一致。
8、对职员协议、立案、培训、保险、年检、准入等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9、主动开展用工自查、自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0、负责维护企业和职员正当权益,避免引发劳资纠纷。
11、完成上级交给各项任务。
第七条 劳动用工标准
1、从业人员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施专业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2、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含有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有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应含有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必需含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或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3、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根据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立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企业同时任职。
4、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含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有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5、煤矿企业含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管理标准》要求最低标准。
6、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应含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7、煤矿特有工种(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应含有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8、现有职员不符合准入标准,职员应在要求时间内达标,不然要立即进行调整或清退。
9、政策性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培训,达成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3、职员招收
第八条 人员聘用权限归属劳资科,其它部门不得随意聘用人员。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岗位用工数,定岗定编后原有岗位确实满足不了需要,可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矿长审批,经经理办公会议后,由劳资科统一配置。
第九条 招聘工作在不违反“五统一”和“五优先”标准下,向市(县)煤矿用工管理中心提出合理招用要求。
五统一标准以下:
1、统一公布用工信息:严格按集团企业和尧全部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2、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严格按尧全部区煤矿用工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3、统一培训、派遣和签署劳动协议:到我企业报到职员,介绍到安全科统一进行培训。职员符合准入条件后统一签署劳动协议。
4、统一参与社会保险:在册职员由我企业统一建立保险账户,统一代扣代缴。
5、统一管理:在册职员由企业劳资科统一管理。
五优先标准以下:
1、优先招聘现从事煤矿井下工作人员;
2、优先招聘大型煤炭企业集团采掘队伍;
3、优先招聘含有煤矿工作经验(尤其是在国有大型煤矿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和通常从业人员;
4、优先招聘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应届毕业生及下岗失业人员;
5、优先招聘属地农民工或返乡农民工。
第十条 招聘职员年纪要求在18-40周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年纪可合适放宽到50周岁)、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禁忌症和生理缺点人员。而且是和其它用人单位正当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自由人。应聘时应提供身份证、当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统计证实、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集团企业及当地政府部门介绍到我企业新职员,需带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及相关档案资料到企业劳资科报到。
第十二条 新聘人员经体检合格后,由劳资科统一安排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评合格后,统一安排进行试用。试用期依据岗位需要和协议期限确定,最低两个月,最长不超出六个月。从事井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严格实施国家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聘用从事安全管理岗位人员必需是从事井下生产五年以上,有工作经验和一定井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人员。不然,不许可聘用到安全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招聘职员全部实施统一劳动协议制,全部聘用人员全部必需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签署、终止解除或变更,实施国家相关要求。
4、职员培训
第十五条 为深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职员队伍安全技术素质,达成本质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矿井。结合《国务院委员会相关深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决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山西煤销集团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措施》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措施。
第十六条 培训形式及对象
1、安全培训采取关键形式是:脱产培训和业余培训并重,脱产培训和业务培训相结合。
2、脱产培训包含: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安全培训计划和矿依据实际情况安排临时性脱产培训。
3、业余培训包含:日常安全教育警示培训、“每日一题”、“每七天一课”、“每个月一考”和现场技能培训。利用多种教育培训手段,拓展教育培训和广度和深度,逐步实现安全培训,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全方面提升,并要纳入学习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行为标准和考评范围。
“每日一题”关键在班前会十分钟内进行培训,由本队组有讲课资格人员进行备课、讲课,所讲内容必需针对当班实际情况,必需结合现场需要进行培训。
“每七天一课”培训定于每七天二、三或四是晚上,由含有讲课资格人员负责备课、讲课,讲课必需针对实现情况和事故案例进行培训。
“每个月一考”在每个月月底进行,考试由队组技术员组织考试,考试内容为本周所讲“每日一题”内容。
4、脱产培训对象关键包含矿井关键责任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它上级单位发证工种作业人员、新工人、“三违”学习班人员和部分临时指定脱产培训人员。
5、业余培训对象是指全部从业人员,井下作业从业人员是培训关键。
第十七条 培训工作
1、矿井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地面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有工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上级单位发证工种,是国家监管持证人员,按上级要求和企业安排进行脱产培训。
2、矿长、矿井副科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含有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它安全管理人员必需含有煤矿主体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需含有煤炭主体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按相关要求参与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新工人入矿后首次安全培训和教育时间不少于72课时,经过培训,使新工人了解安全生产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了解煤矿作业危险、职业危害原因,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个人防护、避灾、自救和互救基础方法,了解安全设施,常见事故防范,应急方法基础常识,掌握个人劳动防护用具使用和简单维护,和职业病预防知识等,含有和其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对应知识和能力,取得《上岗证》。
4、煤矿井下和地面从业人员必需和老工人签署最少十二个月一对一师徒协议,在老工人率领下,按《中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实习四个月后,经考评合格,在老工人指导下,独立上岗作业,发挥老工人“传、帮、带”作用。
5、“三违”学习班人员培训按矿制订相关处罚条例和管理措施实施。
6、全部生产一线队班组必需严格实施“每日一题、每七天一课、每个月一考”制度,利用班前十分钟进行安全培训,班前会要针对现场实际讲任务,针对任务讲安全,针对安全讲培训。培训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大现场操作技能培训力度,使安全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融为一体,共同提升班前会要对特殊工种上岗情况进行排查,确保上岗人数符合国家要求要求。
第十八条 职责划分
1、安全科负责全矿安全培训工作及计划编制,对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新工人等从业人员培训负管理责任。
2、安全科负责企业下达安全培训计划,委托含有培训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人员,负责新工人、老工人、三项岗位人员等从业人员培训。
3、安全科负责制订矿全员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及标准。综合科每个月负责对各队全员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验,并将检验结果进行讲评通报。对“每日一题”、“每七天一课”、“每个月一考”开展情况和全员安全培训初、中、高级工考评认定及“三违”人员培训进行监督、检验。
4、安全科、综合科和其它业务部门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共同组织“每个月一考”,并监督检验各队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各队负责班前、班后“每日一题、每七天一课”安全技能培训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统筹安排特种作业人员,确保每班现场持证上岗人数符合国家定员要求。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
1、矿全部从业人员必需按国家要求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或经培训考评不合格人员,干部不准指挥生产,工人不准上岗操作。
2、各队组要建立培训技术档案,定时制订培训计划,做出培训分析。
3、矿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证后,由安全科负责建档。
第二十条 考评奖罚
1、全员安全培训“每日一题、每七天一课、每个月一考”培训必需和安全结构工资挂钩。安全科和综合科要依据考试成绩、及格率制订全员培训考评奖罚措施。企业每个月将对培训及现场抽考情况进行抽查考评,检验结果将进行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奖罚。
2、为深入强化安全培训,激励优异,矿定时对各队职员安全素质及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考评检验,检验结果实施排名、排队、讲评、通报,对前三名单位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人,对责任人处200——10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1)对于单位安排培训项目,无故不服从安排;
(2)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责任者作出以下处罚:
(1)凡外派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能冒名顶替,不然对冒名顶替者和被冒名顶替者各罚款300元,本人必需参与下一期培训学习,并负担全部学费。
(2)外派学习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不及格者、中途被开除者或未完成学习者等罚款500元,并负担全部学费,重新安排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每有一人,对所在区科领导、主管、队长、各罚款100元。
5、职员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职员安全生产权利;职员在享受安全生产权利同时,也必需依法推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职员有要求取得劳动保护权利。职员有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员劳动安全、职业危害通知权利。职员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该要求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协议应该注明为职员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劳动防护用具;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原因和有效防护方法;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员定时进行健康检验;依法为职员办理工伤保险等。
第二十三条 职员有知情权。职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原因、危害后果,和针对危险原因应采取防范方法和事故应急方法,用人单位必需向职员如实通知,不得隐瞒和欺骗。假如用人单位没有如实通知,职员有权拒绝工作,用人单位不得所以做出对职员不利处分。
第二十四条 职员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职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提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和尊重职员意见和提议,并立即做出回复。
第二十五条 职员享受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利。单位应依法对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及相关标准教育培训,使职员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需含有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没有依法对职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员可拒绝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取得职业健康防治权利。对于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原因,可能造成职业病作业职员,有权取得职业健康检验并了解检验结果。被诊疗为患有职业病职员有依法享受职业病待遇,接收诊疗、康复和定时检验权利。
第二十七条 职员有正当拒绝权。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规程、规章制度要求,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明知开始或继续作业可能会有重大危险,仍然强迫职员进行作业行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了“安全第一”方针,侵犯了职员正当权益,职员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危险作业而打击报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候遇或解除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第二十八条 紧急避险权。职员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应急方法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采取紧急撤离方法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和其签订劳动协议。但职员在行使这一权利时要慎重,要尽可能正确判定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程度。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煤矿企业应该依法为职员办理工伤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并为职员缴纳保险费。职员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可依法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及井下意外伤害险待遇。
第三十条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当职员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和用人单位因劳动保护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相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利。
第三十一条 职员安全生产义务。职员必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职员不仅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还应该遵守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这是职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一项法定义务。职员必需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章守纪,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本身利益出发,把遵章守纪、按章操作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第三十二条 服从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常含有较多安全生产知识和较丰富经验,职员服从管理,能够保持生产经营活动良好秩序,有效地避免、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服从管理是职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一项法定义务。
第三十三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义务。劳动防护用具是保护职员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一个防御性装备,不一样劳动防护用含有其特定佩戴和使用规则、方法,只有正确佩戴和使用,方能真正起到防护作用。用人单位在为职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具后,职员有义务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具。
第三十四条 发觉事故隐患立即汇报义务。职员发觉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原因后,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责任人汇报,接到汇报人员应该立即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接收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义务。职员应依法接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岗位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升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特殊性工种作业人员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评合格后,依法取得对应资格证书或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劳动协议管理
第三十六条 劳资科为新招用职员建立个人档案时,职员必需如实填写职员信息表,并提供相关证实及复印件(含上级企业及政府要求存档材料):1.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12张、2寸照片8张;2.学历证书;3.健康体检表;4.职业资格证书;5.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立案表;6.职员基础情况记录表;7.新入职职员审批表、8.承诺书;9.保险缴纳情况表等;10.其它特殊工种需要证件。企业一经发觉职员提交资料严重失实,可立即解除劳动协议。
第三十七条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法律要求30日内)和职员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并签字盖章,在30天内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并将劳动协议文本交付职员本人一份。职员不愿签署书面劳动协议,企业一律不录用。对录用职员,企业按要求建立职员名册。
第三十八条 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和职员建立劳动关系,对新招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协议期限长短,设定试用期:劳动协议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试用期不超出30天:协议期限十二个月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出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时限和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试用期不得超出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内,并算作本企业工作年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协议必需经职员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
第四十条 试用期内企业对新招职员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等情况进行深入考评;考评工作在试用期满前组织实施,对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协议,且不支付经济赔偿。试用期职员所在部门、区队、班组责任人,应加强对试用期职员考评,试用期满前应向劳资科提交《试用期综合考评表》。
第四十一条 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约定内容,包含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变更劳动协议,均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劳动协议各执一份。
第四十二条 职员在要求医疗期内,女职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工伤职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协议期满时,劳动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四十三条 劳动协议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协议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并在30天内重新签署劳动协议;不再续签,企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员,企业未提前通知,能够多支付30天工资(不含加班工资)替换提前通知。
第四十四条 职员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书面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因职员本人原因违反《中国劳动协议法》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协议,或违反劳动协议中约定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协议,且不支付经济赔偿:
1、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2、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3、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更正;
4、因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签订或变更劳动协议而致使劳动协议无效;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严重”情形和“重大损害”,参见本规章制度要求和我企业依法制订其它要求。
第四十六条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协议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企业工会。工会认为不符正当律、法规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企业应研究工会意见,并立即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在职员办理完成证件、资料及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天内,为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实》。对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文本,最少保留两年备查。因职员原因未办理移交,由此造成利益损失,和企业无关。
第四十八条 企业根据《中国劳动协议法》要求应该向职员支付经济赔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支付标准按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十二个月支付30天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按十二个月计发;不满六个月,发给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平均岗位工资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出当地上年度职员月平均工资三倍。
7、考勤制度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企业实施两种工时制度:一是标准工时制度,天天8小时工作制,每七天不超出40小时;二是实施不定时或综累计算工时制。部分科室(在特殊情况下)实施不定时制或综累计算工时制,区队职员实施“圆班计件、小班计量、按分计资”制。
第五十条 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和工会和职员协商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通常每日不超出1小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职员身心健康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出3小时,但每个月不超出36小时。
第五十一条 加班加点采取协商标准,企业不得强迫职员加班。加班加点前,由部门责任人汇总加班加点申请表,并于当日下班前2小时交劳资科审批。未经核准,职员不得私自加班加点,违者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十二条 劳资科将加班申请表原件存档并进行工时统计,随时稽查核实部门加班情况,对超时加班情况加强监控,立即汇报并立案。
第五十三条 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载职员出勤情况,每个月和职员查对,且保留2年(不少于两年)。
第五十四条 职员因公外出,无法考勤时,必需填写外出单,经部门责任人签字确定,并交劳资科立案及修正考勤统计。
第五十五条 职员必需在企业要求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同意不得会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六条 企业确保职员每七天最少休息一天。
第五十七条 假期要求
1、法定假。按国家法定假日要求实施。
2、部分职员法定假日。① “三八”妇女节女职员放假半天;② “五四”青年节28周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企业群团组织可开展公益休闲等活动;若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不能安排休息时,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如遇公休日不另补假。
3、带薪年假。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期限为: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者为7天;连续工作满不满20年者为10天;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者为15天。
4、婚假。职员达成法定结婚年纪者,应给婚假。依据山西省婚假要求,婚假为1个月。
5、丧假。职员父母、配偶、儿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享受7天丧假。异地,可视旅程远近,另给旅程假。
6、产假、护理假。女职员生育可享受90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时,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年满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儿女),可增加30天产假。配偶护理假为7天。异地,可视旅程远近,另给旅程假。
7、节育、绝育、流产假。接收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实,分别给以下假期: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取宫内节育器,休息2日;输精管结扎,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休息21日;女职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2周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6周产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8、医疗期。根据《病假管理条例实施》。企业实施医疗期制度。职员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诊疗,提供医院证实,可按国家要求享受医疗期;病假者,需提供医疗协作医院开具证实。若医疗期累计超出其法定年休假及探亲假标准,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及探亲假。试用期内职员在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待医疗期结束后,延续计算。
9、探亲假。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职员和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务院相关职员探亲待遇要求》条件者,方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条件:一是和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能够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二是和父亲、母亲全部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能够享受探望父母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员和父亲或和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享受本要求探望父母待遇;职员因多种原因在当年和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不再享受探配偶待遇。
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多个:①探望配偶,每十二个月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②未婚职员探望父母,每十二个月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依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③已婚职员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员和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依据实际需要给旅程假。上述假期均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10、工伤假。根据《工伤管理条例》实施。职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诊疗,依据部门责任人签字及县级以上医院诊疗证实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企业依法提供工伤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候遇。
11、企业决定临时性放假。按企业发文,各部门参考实施。
12、事假。职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能够请事假。事假通常每次不超出30天,十二个月累计不超出60天。事假为无薪假。
13、紧急假:职员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故,应请同事、家眷、亲友、联络人以电话或当面汇报部门责任人,由部门责任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14、除特殊要求外,多种假期均包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5、除探亲假外,其它假期均不报往返路费。
16、在探亲假期内发生婚、丧、产假均计入探亲假内,不再另外给假。
17、职员因工作原因加班,企业有权在六个月内安排职员调休,职员拒不实施调休,企业能够不再计算原加班时间加班费。
18、当年病事假超出要求天数,或请探亲假者,不再同意请年假。
第五十八条 请假程序
职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并取得休假凭证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她人代为请假,病假者应在事后2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医院诊疗证实及休息证实等),不然,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各级人员请假审批权限以下:
通常职员请假:3天(含3天)者,由部门责任人(区队队长)审批,3天以上至7天者,由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者,由矿长审批。
主管、科(副)级管理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同意,4天及以上必需由矿长审批。
副总及副矿长请假:由矿长审批。
请假审批时应逐层进行。
职员请长久假(如婚假、丧假、病假等),由部门责任人同意后,需经劳资科确定是否符合请假条件,再上报分管领导及矿长审批。对不符合请假条件或骗取探亲假、婚、丧假或其它假职员,一经发觉,将给严厉处理。
8、劳动纪律及职员奖惩
第五十九条 为增强职员责任感,激发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生产经营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职员实施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分为表彰、嘉奖、记功、晋职,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六十条 职员思想品德优良,关心企业,遵规守纪,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评为优异职员,企业给通报表彰外,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嘉奖,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1、在企业多种技能业务竞赛中名列前三名;
2、生产工作中,一次性为企业节省资金5000元以上;
3、对外活动中,为企业一次性挽回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者;
4、提出合理化提议,有效提升企业生产管理水平;
5、提出并实施小革新、小发明、小发明等,有效改善生产工艺和品质;
6、为维护企业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受到伤害。
第六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除给通报表彰外,视情况另给记功、晋职,一次性奖励500--5000元。
1、提出生产经营、技术改善、管理制度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产生效益,贡献较大;
2、为企业节省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节省成本达万元以上,发明效益;
3、为保护公共财产,处理适当,有突出表现,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4、为维护企业生产工作秩序,见义勇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记功、晋升,一次性奖励1000--10000元。
1、管理有方,业务拓展有相当成效;
2、在工程布局、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提议取得重大结果和显著成绩;
3、遇有灾难,挺身而出,处理适当,帮助完成任务确有贡献或虽未完成任务但却已尽力;
4、举报违规或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
5、抢修紧急工程建设中表现优良;
6、维护企业安全,阻止重大事故苗头;
7、对企业关键秘密技术资料管理有方,有效预防泄密,成绩突出;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记功、颁发奖金、晋级,一次性奖励--50000元。
1、主管业务有重大改革,提出具体方案经施行确具突出成效;
2、管理关键业务成绩特优或参与重大研究发展工作,使企业取得巨额经济效益;
3、消除事故隐患或重大苗头,使企业免遭严重损失;
4、抢救重大灾难,使企业免遭重大损害或人员伤亡;
5、含有其它特殊功绩,成为企业表率。
第六十五条 劳资科负责实施表彰、嘉奖、记功、晋升和发放一次性奖金工作。具体操作程序为:对符合对象,征求职员意见,经讨论经过后,报矿长同意。
第六十六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严厉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惩戒制度。分为:警告(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小过、记大过)、降级、免职、解除劳动协议五种。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经查证确实,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给100—500元罚款。
1、因个人疏忽造成设备损坏或煤质下降,情节较轻;
2、上班常常迟到、早退,参与企业各类活动,无故缺席;
3、延误、怠慢工作,情节较轻;
4、工作场所物品堆放异常零乱,影响工作效率;
5、损坏或浪费材料,情节较轻;
6、利用职责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情节较轻;
7、工作时间内脱岗、串岗、聊天者,情节较轻;
8、未经许可私自带外人到工作场所逗留,私自留宿她人;
9、在禁烟区内吸烟;
10、违反本企业规则、规章、命令、公告,情节轻微。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记小过,对管理人员给予降级处理,扣发绩效和奖金,并给200—元罚款。
1、不服从部门责任人正常管理,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工作(生产)任务;
2、因注意力不集中造成设备受损,煤质下降;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喧华,妨碍其它职员工作;
4、身为部门责任人,对发生重大事件,未尽管理及监督职责;
5、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或伪证而制造事端;
6、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造成小说;
7、对部门责任人不满或对企业相关事宜处理不满,不按要求程序向相关部门陈说,随意辱骂或欺侮同事和领导;
8、非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有意降低生产标准,情节尚轻;
9、不按要求生产操作规程操作,私自更改操作标准;
10、未经核准私自携带公物出企业;
11、因个人原因失误造成企业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
1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职员工作生活秩序;
1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
14、工作时间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等;
15、有意泄漏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帐目等;
1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实者,给予记大过、解除劳动关系,对管理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免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并给500-10000元罚款。
16.1擅离职守、严重渎职,致使企业遭受损害者;
16.2私自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不听劝阻;
16.3遗失企业经营之关键、机密文件和工具;
16.4撕毁企业公文、公告等;
16.5私自变更操作规程或违反安全规程,发生安全事故,致使企业遭受损失;
16.6拒绝听从部门责任人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不听从;
16.7造谣生事,散播谣言,产生严重后果,使企业受损失;
16.8工作中饮酒且酒后滋事;
16.9借故请事假、病假,长久消极怠工或到她处工作、兼职;
16.10遇突发事故,借机逃避,或提供伪证,谎报事实和记载不实统计,企图逃避和转嫁责任;
16.11委托或代人考勤,伪造出勤统计,以欺诈领取薪资或加班费;
16.12负责操作或维护企业设备时,因疏于检验或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情节严重;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1、连续旷工7日,数次旷工;
2、因病或事假已经严重影响工作或无法完成本职员作;
3、签订劳动协议时,提供虚假证书或提供虚假信息等;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严重;
5、偷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6、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7、上班时间内在严禁吸烟场所抽烟,对本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害金额达万元以上);
8、对企业责任人及其家眷和各级业务主管或职员等,存有恐吓、强暴、压迫或重大欺侮行为;
9、有意损耗设备、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企业全部物品或有意泄露技术上、经营上秘密,致本企业遭受损害;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它法律法规要求情形。
第七十一条 职员违反下列严重事情者,将按劳动法令之相关要求解聘,而不发给遣散费或赔偿金:
1、职员在录用时蒙弊企业,出具伪证文件,或捏造谎报者;
2、犯有偷窃、舞弊或其它行为,而使企业无法对其信任者;
3、对上级领导及其家眷或同事行使威胁、虐待、殴打或同事互殴者;
4、诱惑、怂恿领导及其家眷或同事进行犯法行为者;
5、携带违禁品、毒品、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6、有意公告、泄露或散播企业秘密者或盗用印信,伪造不实工作统计文件、单据、意图侵占企业财务者;
7、在工作场所内策划、支持、参与或企图偷窃、侵吞、破坏等类似行为经查属实者;
8、因职务关系收受贿赂、欺诈、或其它不法行为,致使企业无法对之信任者;
9、有意造成危险,造成危害企业利益者;
10、公然揭露业务机密者;
11、张贴口号、散发传单、聚集群众、公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