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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
释义汇编手册
二0一六年
目录
教育部等五部门相关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通知 3
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相关责任人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答记者问 14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 释义 22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范本) 48
教职成〔〕3号
教育部等五部门相关印发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正当权益,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保监会研究制订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安全监管总局
中国保监会
4月11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正当权益,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愈加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劳动法》《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经职业学校同意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含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含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对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含有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学生,到对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基础步骤,是教育教学关键部分,应该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照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正当权益;应该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方面发展,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负担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方法激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立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该选择正当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定并形成书面汇报,考察内容应包含:单位资质、诚信情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该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该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需实习准备、考评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学习目标、任务和考评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实习指导老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能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老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该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百分比,顶岗实习学生人数不超出实习单位在岗职员总数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员总人数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通常为6个月。支持激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个形式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该会同实习单位制订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激励有条件职业学校充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署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要求签署实习协议,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根据通常校外活动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础信息;
(二)实习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和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和伤亡事故处理措施,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评方法;
(七)违约责任;
(八)其它事项。
顶岗实习实习协议内容还应该包含实习酬劳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学生参与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基础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十二个月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要求》中禁忌从事劳动;
(四) 安排实习女学生从事《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中禁忌从事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经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相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要求,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和其它含有较高安全风险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酬劳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原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酬劳,标准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80%,并根据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立即、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和取得收入相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要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酬劳分成、管理费或其它形式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珍惜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要求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汇报。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定专员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时检验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汇报学生实习情况,立即处理实习中出现相关问题,并做好统计。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该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含有条件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宿舍以外住宿,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立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激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应该依据需要经过国家驻外相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需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老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激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相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要求组织学生实习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拒不更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要求给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要求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依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依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负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要求安排、介绍或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严禁使用童工要求》进行查处;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评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实习考评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依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评方法和标准,实施考评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考评结果应该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评结果分优异、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合格以上等次学生取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评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该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协议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应该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含:(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汇报;(4)学生实习考评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验统计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标准,严格实施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要求。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验。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该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实施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抢救援预案,配置必需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具,加强对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该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评。未经教育培训和未经过考评学生不得参与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进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全过程,包含学生实习期间遭
受意外事故及因为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担责任,和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去学费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酬劳中抵扣。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由承保保险企业按保险协议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根据实习协议约定负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要求,结合当地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对应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措施》(教职成〔〕4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相关责任人就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门相关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通知》(教职成〔〕3号,以下简称《要求》)。教育部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司相关责任人就相关问题回复了记者提问。
1.《要求》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我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措施》(教职成〔〕4号),该文件对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剪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伴随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和外部环境改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逐步展现出很多新特点,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亟需深入完善制度设计。
一是落实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和加紧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相关布署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提升教育质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国务院相关加紧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要求,要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实习实训考评评价。中央领导同志也数次就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做出指示。研究制订《要求》,是落实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全国职教会精神和中央领导指示具体举措。
二是确保实习教学效果,推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客观需要。实习是职业教育基础步骤,加强实习管理,是确保实习教学效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关键保障。多年来,部分职业学校在实习管理方面,失之以宽失之以松,影响了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损害了学生权益,亟需加以引导和规范。
三是回应各方关注,处理实习中突出问题迫切需求。伴随职业教育快速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中展现出部分新问题,受到各方亲密关注,亟需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规范,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正当权益。
2.请您简明介绍一下《要求》研制过程。
答:9月至11月,开启阶段。在调研各地实习管理情况基础上,开启《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要求(试行)》起草工作,11月底形成了文件初稿。
至,征求意见修改阶段。经过教育部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和十余次征求财政部、人社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教育部相关司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和法律教授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就实习过程中适使用方法律问题及边界进行研讨。
2月至3月,定稿印发阶段。经教育部党组会审议并标准经过,文件正式进入会签程序并印发。
3.《要求》关键有哪些内容?
答:全文共6章39条。第一章总则,关键包含文件制订法律依据和目标,实习分类和定义,实习工作总体标准和政府相关部门责任等。第二章实习组织,明确了实习单位资质要求,实习组织方法,实习时间等。第三章实习管理,关键包含健全实习管理制度、签署实习协议、保障学生知情权、保护学生基础权利、实习岗位严禁性要求、实习酬劳、实习单位免税政策、实习纪律等。第四章实习考评,提出建立以育人为目标实习考评评价制度,将实习考评结果纳入学籍档案,对违反实习纪律学生处理,实习材料立卷归档等。第五章安全职责,提出了对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在保障学生实习安全方面要求。第六章附则,对相关补充事项作了说明。
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措施》相比,文件有四点显著改变:一是明确实习概念,将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分类管理。同时,调整规范范围,从中职扩展到了包含高职在内全部职业学校;二是强调全过程管理,细化了部分内容,条款从17条扩充到39条;三是突出实习教育教学属性,增加相关表述;四是愈加关重视点难点问题,完善顶层设计。
4.部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较为松散,甚至被部分媒体以“放羊式”管理来形容,请问《要求》对这个问题有没有具体应对方法?
答:《要求》关键从四个方面强化实习管理,处理以往管理中失之以宽失之以松问题。
一是强调实习全过程管理。《要求》覆盖实习过程各个步骤,包含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评、安全职责等,实现全过程管理。
二是明确各方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该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三是建立实习指导老师制度。《要求》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实习指导老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单位指定专员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时检验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汇报学生实习情况,立即处理实习中出现相关问题,并做好统计。
四是对违规组织实习提出处罚方法。《要求》提出,对违反本要求组织学生实习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更正。拒不更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据相关要求给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5.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职业学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沦为廉价劳动力,甚至安排学生到部分危险岗位、不适合学生场所实习,请问《要求》对保护学生权益是怎么考虑?
答:保护学生正当权益,是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实习单位义不容辞责任,此次《要求》从四个方面加强监管,要求切实保障学生正当权益。
一是协议约定。《要求》要求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需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对实习协议基础内容作出要求。
二是明确严禁性事项。《要求》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实习中严禁性情形作出要求,提出“六不得”,即:不得安排、接收十二个月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要求》中禁忌从事劳动;不得安排实习女学生从事《女职员劳动保护尤其要求》中禁忌从事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经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实习安排外,不得有以下三种情况: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和其它含有较高安全风险实习;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三是首次提出顶岗实习学生酬劳底线。《要求》要求,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酬劳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原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酬劳,标准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80%,并根据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立即、足额支付给学生。
四是要求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酬劳分成、管理费或其它形式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它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五是对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百分比作出约定。《要求》明确顶岗实习学生人数不超出实习单位在岗职员总数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员总人数20%。
6.对部分安排学生以顶岗实习名义到专业完全不对口岗位上去工作,此次《要求》是怎么处理?
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从根本上讲,仍然是教学一部分,安排好实习,就是安排好教学。此次《要求》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明确“实习”概念。包含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并对这三类实习进行了具体界定。
二是突出实习教学属性。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基础步骤,是教育教学关键部分。
三是从培养目标出发,明确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7.《要求》对学生实习中安全问题是怎么考虑?
答:“安全无小事”。学生实习中,我们一直坚持“安全第一”标准,《要求》对安全问题尤其重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安全职责独立成章,强调实习全过程安全管理。第五章从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岗前培训、实习保险、事故赔偿等角度,规范安全防患、责任保险和事故处理,强调实习全过程中安全保障问题。
二是协议约束。实习协议必备条款共八项,其中两项和安全相关,包含: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责任保险和伤亡事故处理措施,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约定责任。
三是强调要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我部联合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印发了《相关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通知》(教职成〔〕13号),明确中等职业学校能够依据本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终十二个月学生投保整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为全部学生投保和其实习期间相对应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要求》深入明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并提出要推进建立学生实习强制责任保险。
8.《要求》对实习单位有很多约束性条款,是否会降低很多单位接收学生实习主动性?
答: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工作中一个关键主体,调动实习单位主动性,是做好实习工作一个关键保障。《要求》中有很多包含实习单位条款,其中部分是从管理角度进行约束和规范,这关键出于以下多个方面考虑。
一是参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习单位推行社会责任,发挥关键办学主体作用表现。《国务院相关加紧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要求,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员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置学生实习和老师实践岗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汇报。
二是《要求》中兼顾责任和保障。在学生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依法负担对应责任。同时,《要求》也从政府支持、税收减免、协议约束等方面提出要保护实习单位权益,制订方法激励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
三是立即研究制订《校企合作促进措施》。《国务院相关加紧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中明确提出要研究制订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相关法规和激励政策,现在,正在研究制订《校企合作促进措施》将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内生动力,强化落实现有激励政策和提出新激励方法等方面深入完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权益保护。
9.下一步落实《要求》,教育部将采取哪些方法?
答:一是立即布署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要求,结合当地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或对应管理制度。
二是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题治理。结合《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我们今年将组织开展实习管理规范活动专题治理行动,在各地各校自查基础上,教育部将适时组织关键地域抽查。该行动估计于今年年底完成。
三是组织制订各专业顶岗实习标准。首批标准包含70个专业,覆盖中高职。标准内容包含适用范围、实习目标、时间安排、实习条件、实习内容、实习结果、考评评价、实习管理和附件等9部分,深入明确了相关专业顶岗实习目标和任务、内容和要求、考评和评价等。标准颁布,有利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落细落小落实。
四是开展广泛宣传解读。在教授解读同时,我们将组织对文件内容逐条解读,确保文件精神原汁原味地传达成地方,传达成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个学生。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正当权益,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愈加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劳动法》《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要求。
【释义】本条是相关制订目标和依据要求。
(一)制订目标。,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措施》,该文件对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伴随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快速改变,实习工作碰到了新问题和挑战,亟需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深入完善顶层设计。一是深入规范实习管理。多年来,实习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在实习组织、过程管理、实习考评、实习安全等方面加以规范。二是深入强化实习教学功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基础步骤和关键部分,强化实习教学功效,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内在要求。三是深入明确各方权责。实习工作包含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晰各方责权利,为维护实习相关各方权益提供依据。
(二)制订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属于部门规章,制订关键依据为《中国教育法》《中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劳动法》《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要求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经职业学校同意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含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初步认识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含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对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含有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学生,到对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活动。
【释义】本条是相关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概念界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要求》适用对象是全日制学历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依据《要求》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等教育类型学生实习管理可参考实施。
(二)明确了实习定义、形式。《要求》对实习作为“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了明确界定。同时,对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三种关键形式,从目标、内涵、路径等方面进行了阐释。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基础步骤,是教育教学关键部分,应该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照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正当权益;应该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方面发展,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释义】本条是相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功效定位和实施标准要求。
(一)功效定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基础步骤和关键部分,和课堂教学等其它步骤和部分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含有相同关键地位。职业学校不可随意组织实习,不可随意取消或不安排实习。实习计划必需严格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系统设计、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二)实施标准。一是遵照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精心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岗位,严格过程管理,科学考评评价。二是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促进知识、技能和职业精神有机融合,服务学生全方面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负担责任,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方法激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释义】本条是相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学生实习方面应推行职责要求。
《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推行职责,依据当地域实际,制订对应制度和政策方法,激励企(事)业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立案。
【释义】本条是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在实习工作中职责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经过制度建设、平台搭建、组织协调等,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统筹指导;学校主管部门经过立案、监测、检验等,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于学生实习前,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实习计划及具体安排等报主管部门立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该选择正当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定并形成书面汇报,考察内容应包含:单位资质、诚信情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释义】本条是相关确定实习单位程序及基础条件要求。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须对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定并形成书面汇报,内容包含:单位资质、诚信情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和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八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正当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单位方可确定为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也应承诺满足以上要求。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该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该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需实习准备、考评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学习目标、任务和考评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该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实习指导老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释义】本条是相关学生实习具体组织实施要求。
(一)明确了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实习两个责任主体。
(二)学生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并对学生开展学习目标、任务和考评标准等方面专门培训。
(三)指导实习老师、实习单位负责指导实习专门人员应该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要求》强调实习指导老师、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要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四)学生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是指学生实习岗位和教育部颁布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对应职业(工种)相符。“和学生所学专业相近”是指学生实习岗位和教育部颁布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所属专业类对应职业类别相符。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能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老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释义】本条是相关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要求。
顶岗实习通常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若学生有实际需求,自行联络顶岗实习单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自主选择实习单位须满足《要求》第六条相关要求。
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应安排专员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学校也应安排指导老师立即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正确把握学生实习动态,指导学生认真完成顶岗实习。学校指导老师、企业专门人员也应满足《要求》第七条相关条件。
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确保教学目标有效落实。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该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百分比,顶岗实习学生人数不超出实习单位在岗职员总数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员总人数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释义】本条是相关顶岗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占比和职业学校安排实习计划自主权要求。
(一)相关顶岗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占比。实习单位应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人数占在岗人数百分比,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同期在该单位顶岗实习学生总数不超出在岗职员总数10%,二是同期在该单位某一具体岗位顶岗实习学生总数不超出该岗位在岗职员总人数20%。
(二)相关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实习计划自主权。本条强调,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不得强制学生到不符合实习单位资质要求、和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和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时间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通常为6个月。支持激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个形式实践性教学改革。
【释义】本条是相关实习时间及具体安排相关要求。
依据《教育部相关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方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若干意见》(教职成〔〕6号)“顶岗实习累计时间标准上以六个月为主,可依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6个月”为学生累计参与顶岗实习时间,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个形式组织实施。
自《要求》公布之日起,新入学学生应实施“通常为6个月”顶岗实习时长要求。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该会同实习单位制订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激励有条件职业学校充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实习过程管理总体要求。
职业学校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制订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措施和安全管理要求、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在制订过程中,须充足征求、吸纳实习单位意见。
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监管。监管应覆盖实习全过程,实施动态化管理。有条件地方和学校,应充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实习管理精细化。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署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要求签署实习协议,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根据通常校外活动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实习协议要求。
本条强调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必需签署三方协议,“无协议不实习”。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应在完全知晓协议所要求权利、义务和责任情况下,于实习正式开始前签署三方协议,协议文本一式三份,当事方各执一份。不得以任何两方协议或其它形式协议替换三方协议。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也须签署三方协议。
顶岗实习协议可参考教育部提供《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协议(范本)》或教育部印发各专业顶岗实习标准中实习协议模板,各学校和实习单位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认识实习参考通常校外活动管理,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署协议。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础信息;
(二)实习时间、地点、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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