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措施(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评级工作,依据国务院相关深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安委会相关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4号)、水利部相关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通知(水安监346号)和水利部相关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措施通知(水安监189号),结合中国农村水电行业特点,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已投入运行、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适用本措施。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
2、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企机关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责任主体,应严格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安全投入,规范运行管理,加强教育培训,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达标。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包含: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抢救援、事故汇报及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连续改善等13类。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事故汇报及调查处理等3类评审项目中设置否决项。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表现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关键标志,可作为
3、业绩考评、行业表彰、信用评级和市场竞争能力评价关键参考依据。第二章 标准化等级和管理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依据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审得分=(实得分/应得分)100。其中,实得分为评分项目实际得分之和,应得分为对应评分项目标标准分值之和。第八条 依据评审得分,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级标准以下:一级: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二级:评审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5分;三级:评审得分小于75分、大于等于65分;评审得分小于65分或存在否决项,为不达标。第九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农村水电
4、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指导、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当地域评审细则,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评审工作。第十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等级证书使用期为5年;二级、三级等级证书使用期为3年。使用期满前3个月,农村水电站企机关应重新申报。第十一条 农村水电站企机关应根据评审标准每十二个月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评,并针对自查发觉问题立即整改,自评和整改结果作为申报依据。第三章 评 审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关键包含自评、申报、组织评审单位受理审查、开展外部评审、审定评审结果、公告
5、公告和颁证等步骤。第十三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农村水电站企机关应该含有以下基础条件:(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法人证书正当有效;(二)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大坝按要求注册登记;(三)根据农村水电站技术管理规程(SL529-)实施技术管理;(四)评审前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人身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以上电力设备事故或发生事故后已按“四不放过”标准完成处理,未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安全生产事件;(五)近3年内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第十四条 农村水电站企机关应根据本措施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汇报(格式见附件2)。自评汇报关键内容
6、包含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基础条件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评打分表(作为附件)、自主评定结果、发觉关键问题、整改计划和方法、整改完成情况等。第十五条 在自评基础上,农村水电站企机关向有管辖权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达标评级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含申请表(见附件3)和自评汇报。第十六条 农村水电站企机关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根据分级管理权限,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逐层同意后,分别上报至组织一、二、三级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农村水电站企机关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将结果通知申请单位。关键审核:(一)农村水
7、电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二)自评汇报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整。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要求申请单位给予补充或说明。申请单位在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未提供补充或说明材料,视为放弃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退回申请材料。同一单位再次提出申请时间间隔应不少于六个月。第十八条 审核经过,通知农村水电站企机关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工作。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接收农村水电站企机关委托后应根据评审标准对农村水电站进行现场评审打分,并在现场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汇报(格式见附件4)。评审汇报关键内容包含被评审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情况、评审打分表(作为附件
8、)、存在关键问题及整改提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等。第二十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机构由水利部认定并公布,二、三级评审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第二十一条 负担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机构应该含有以下条件:(一)含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二)有和其开展工作相适应固定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管理制度等基础条件;(三)含有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所需专业技术力量,拥有10名以上符合条件行业评审教授,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2名教授;(四)在省级以上区域含有较高行业公信度,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农
9、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和三级评审机构应含有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参考本条件制订。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评审教授应参与水利部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评审机构颁发聘书,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评审工作,并含有以下条件之一:(一)含有国家认可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工程技术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二)含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安全评价师资格;(三)含有5年以上水电领域相关专业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确定后推荐。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评审机构应组成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评审组不少于5人(通常不超出7人),其中评审教授不少于3人。可
10、指定1名评审教授担任评审组长。评审机构、教授和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该回避。第二十四条 评审机构现场工作程序:(一)评审组召开工作安排会议,明确评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方法和分工等内容;(二)听取申请单位汇报,了解其安全工作情况;(三)对照评审标准,现场查证查看,形成评审统计,提出整改意见和提议;(四)召开有申请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意见。第二十五条 组织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汇报进行审定,达成申请等级,应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公告无异议,由组织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式样见附件5、6);公告有异
11、议,由组织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未达成申请等级,经申请单位同意,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依据实际达成等级,按本措施要求,由对应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定。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电站名单,应在公告同时报水利部立案。第四章 整 改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不达标农村水电站,必需针对存在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评审。第二十八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农村水电站,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严重失实;(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险情;(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四)发生违反安
12、全生产法律法规严重事件。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或二级农村水电站,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最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方可申请按被降低前达标等级评审。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农村水电站为不达标,根据第二十七条要求处理。第三十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在运行使用期内,发生如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难或安全事故,应对关键设备设施进行检测,存在安全隐患要立即处理,在恢复发电后六个月内提出复评申报。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由对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评审资格,不得再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一)出具
13、虚假或严重失实评审汇报;(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第三十二条 评审教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由水利部核实后通知相关评审机构给予解聘,5年内不得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一)隐瞒和被评审单位利害关系,影响评审公正性;(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经济技术或商业秘密;(三)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第五章 其 她第三十三条 农村水电站企机关直接负责多座水电站运行管理,能够合并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其生产设备设施和作业安全部分分值按容量和得分加权平均值确定。有一座水电站存在否决项,该单位不得评为达标。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汇报(格式)3、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4、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汇报(格式)5、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6、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