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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专项方案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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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东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                 为切实发挥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质,处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依据中央、省、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及《实施方案》精神,稳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改革阶段性目标,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巩固和完善覆盖城镇基础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础医疗保障覆盖面 1、三年内,全县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员医保)、城镇居民基础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镇全体居民,参保率分别保持在95%、95%、97%以上。(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2、着力处理多种全部制性质企业职员和退休人员参与医保问题。从起,全县多种全部制性质企业职员要和用人单位签署规范劳动用工协议,协议期限十二个月以上本县籍职员应全部参与城镇职员医保,参保率努力争取达成90%以上,已经参与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本县籍企业职员,从起全部参与城镇职员医保,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员医保,努力争取到全县企业职员和退休人员参保率达成95%以上。(由县社保局、医保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起,全部城镇户口居民要全部参与城镇居民医保; 3.5岁以下婴幼儿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相对应基础医保。对于经济尤其困难家庭参与城镇居民医保、符合《就业促进法》要求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城镇职员医保个人参保费用由政府给补助。将中小学在校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按户籍类型全部纳入对应基础医保。主动推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被征地农民参与城镇职员医保,参与城镇职员医保确有困难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与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由县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乡镇负责实施) (二)提升基础医疗保障水平 1、提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根据国家要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提升到每人每十二个月120元。,全县新农合个人缴费提升到人均30元。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90岁以上高龄老人、独生儿女户、二女稀三女结扎户和部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可由相关部门组织代缴。(县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民政局、残联、人口局负责) 2、逐步提升基础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升城镇职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际报销百分比,平均报销百分比分别达成75%、60%和60%以上。依据州上统一安排,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逐步推行城镇职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工作。探索将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纳入门诊报销范围,不停扩大和提升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百分比。(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突出中医药优势,充足发挥中医药在医改中作用。县卫生局设置中医药管理股,切实加强中医药管理。要充足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特点,抓好中医药进医院、进小区、进农村工作,诊疗慢性病、多发病和常见病,节省医药费用。将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列入城镇职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逐步提升城镇职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中医药报销百分比,降低中医药起付标准20%以上,提升报销百分比10%以上。(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4、将城镇职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升到当地职员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升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8倍以上。(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三)规范基础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标准。合理确定城镇职员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时要采取提升保障水平等措施,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标准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出当年统筹基金25%。(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2、建立医保基金风险金制度。规范完善基础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风险基金累计超出当年医保基金20%时,下年度不再提。不足20%时,可补提。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预防基金透支风险。(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严格医保基金管理。规范和完善基础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医保基金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监察、审计后基金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告。医保部门要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告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厉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由县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实施) (四)完善城镇医疗救助制度  政府对城镇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90岁以上高龄老人、独生儿女户、二女稀三女结扎户和部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参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进行补助。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逐步提升对经济困难家庭组员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医保局、卫生局、人口局、残联负责实施) (五)提升基础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改善医疗保障服务,根据省、州安排布署,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许可参与新农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转诊手续;探索基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措施,处理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础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域转移接续问题。逐步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2、加紧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努力争取实现全县各类医保人员医保“一卡通”。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单位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一卡完成身份确定、诊疗统计和费用结算。逐步实现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单位直接结算,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互联互通。(由县医保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探索城镇职员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镇医疗救助制度之间衔接。按要求逐步建立城镇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时、监管统一“一站式”服务。(由县民政局、医保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基础建立国家基础药品制度 (一)建立基础药品供给保障体系 基础药品制度是对基础药品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步骤实施有效管理制度。将县卫生局原药品集中统一采购办公室改称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办公室,人员及编制从卫生系统内部调剂处理。在起实施乡镇卫生院药品统购配送基础上,基础建立起基础药品供给保障体系。为了加强对基础药品管理,乡镇政府设置医药卫生办公室,不新增编制,不新进人员,医药卫生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计生办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计生专干兼任。(由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负责实施) 1、基础药品制度实施时限和范围。6月底前,30%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含: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小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开启实施国家基础药品制度,基础药品和补充药品一律以零差率销售。年内全县60%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全县全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实施之日起全部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基础药品品种遴选。依据临床使用情况,国家已确定307种基础药品。省、州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疾病防治特点,新增国家基础药品目录以外药品品种,作为我县国家基础药品补充品种,实施国家基础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三统一”制度。(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基础药品统购配送。县卫生局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县基础药品采购工作,负责我县基础药品招标采购方案制订和基础药品采购平台搭建。基础药品采购标准上十二个月一次。基础药品配送企业由县卫生局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办公室提出候选名单,报县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县医改领导小组确定。配送企业确定后,县卫生局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办公室以甲方身份和其签定规范药品购销配送协议。以后全县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所使用全部基础药品统一由县医改领导小组选定配送企业负责配送。采购完成后,药品配送企业还要和医疗卫生机构按《协议法》要求,签署购销配送协议,认真推行责任和义务。协议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汇款时间、履约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4、基础药品价格管理。基础药品配送价格由采购进价、合理配送费用等要素组成。由县医改办会同县物价局提出配送价标准后报县政府审定。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基础药品以零差率销售,不再加成。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统一销售价格。物价局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药品价格检验,对不实施零差率销售要求随意加价销售基础药品医疗机构,要严厉查处,除没收非法收入外,追究医疗机构责任人责任。(由县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5、基础药品优先合理使用。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全部配置和使用基础药品。零售药店也要配置基础药品。政府举行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确需使用非基础药品时,经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县医改办审核,由县政府逐层转报省政府同意后配置使用。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基础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基础药品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础药品。(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6、基础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县药监局要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将基础药品列入关键抽验品种,进行定时质量抽检,并向社会立即公布抽检结果;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用药。对于临床使用假药、劣质药品要严厉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健全和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推进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由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7、实施基础药品赔偿制度。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后合理赔偿,保障正常运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础药品按零差率销售后影响药品加成收入部分,按实际使用基础药品总额,确定合理赔偿标准后,由国家、省、县三级财政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标准和各级财政负担百分比按省上要求实施。(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建立基础药品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政府举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置全部基础药品并优先使用,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全部必需按要求使用基础药品。药监局及卫生局要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由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2、许可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置基础药品。全部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置和销售国家基础药品,满足患者需要。激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需按要求配置执业药师或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由县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3、基础药品全部纳入基础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百分比显著高于非基础药品。县卫生局和县医保局分别按医疗保障相关要求制订新农合、城镇职员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具体报销措施。(由县卫生局、医保局负责实施)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完善区域卫生计划。根据国家和省州相关卫生资源配置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由县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编办负责实施) 2、依据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相关要求及我县实际,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其中包含医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医务人员数量和结构、医疗设备配置数量、配置品种等。(由县发改局、编办、财政局、卫生局负责实施) 3、三年内争取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卫生监督所、25所乡镇卫生院(含分院)、80%村卫生所(室)进行标准化建设,新建3所小区卫生机构。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基础医疗设备。完成新农合信息化系统建设。为5个乡镇卫生院配置5辆抢救车,建成覆盖全县120抢救网络。同时,加紧医疗废物处理等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由县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对省、州公开招录并分配到我县乡镇卫生院医学专业毕业生和乡村执业医师,全部按全额拨款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和县卫生、人事部门签署机关聘用协议,并进行无偿岗前培训。其工资待遇实施国家统一要求机关人职员资标准。(由县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编办负责实施)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时培训制度。每十二个月选派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建立县乡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制度,县直医疗机构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久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3年内选派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落实好县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十二个月以上政策。对全日制一般高校医学类毕业生,自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5年以上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倾斜。(由县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编办负责实施)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赔偿机制 1、确定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质和政府责任。政府负责负担乡镇卫生院、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基础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负担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置服务等方法给补助。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机关工资标准。人头经费全额由财政供给。主动探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全方面推行绩效工资。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降低患者不合理负担。基层医疗机构提升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成本制订,服务价格中应剔除人职员资等固定费用,真正表现公益性质。充足表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动价值,合适提升诊疗项目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物价局负责实施) 2、激励社会力量采取多个形式举行村卫生所(室)。对其提供基础医疗服务,经过签署医疗保障定点合相同方法,从基础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赔偿。对其负担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置服务给补助。推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一体化管理,提升乡村医疗服务水平。在产权明晰前提下,探索将村卫生所(室)诊疗业务活动和负担公共医疗服务责任和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模式。(由县卫生局、医保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基础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赔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绩效工资考评制度。(由县发改局、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对负担公共卫生服务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经考评合格后,给补助。(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5、对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聘用含有对应资质临时聘用人员,实施人事代理制和派遣制,逐步达成同工同酬。(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为城镇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为目标,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础药品,大力推广中医药,为城镇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法,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公办村卫生室和小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小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和地方病病例管理、人群防治指导、结核病及重症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责任。疾控中心、妇保院等卫生机构要负担相关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评职责。要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实施分级诊疗标准,逐步开展小区首诊制,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由县卫生局、医保局负责实施) 3、大力推进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五制”改革,深入完善考评奖励制度。全方面实施人员聘用制、临聘人员人事代理和派遣制。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人员聘用制、院长竞聘制、绩效工资制、岗位责任制、资格准入制为关键内容“五制”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关键、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考评和激励制度。(由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全方面落实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逐步在全县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2、定时为全县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验;为全县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验;为孕产妇做产前检验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疾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3、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单元健康教育活动,提倡控烟、控酒、控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法。县广播电视台要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加强壮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由县卫生局、广电局负责实施) (二)主动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计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及新增加为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常见病检验,对关键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农村改水改厕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县卫生局、人口局、爱卫办负责实施)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主动争取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争取省上安排我县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食品药品监督、计划生育、地方病防治、残疾人康复、疾病预防控制检验检测室等公共卫生服务建设项目,列出各年度具体项目计划。开工建设县医院整体搬迁一期建设项目。底前争取立项建设二期项目、县中医院和县卫生监督所等项目。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配置7辆抢救车辆和设备。-再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配置5辆以上抢救车辆和设备。(由县发改局、卫生局、财政局、残联负责实施) 2、加强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估计预警和处理能力。 (由县卫生局、药监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3 、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由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4、争取为县人口局配置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立优生健康检验试验室。(由县人口局、发改局负责实施)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主动衔接落实医改中国家和省级财政各项补助经费。关键包含: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央和省财政补助专题资金。(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落实) 2、确保落实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关键包含: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础药品赔偿资金中县级财政负担部分;从 起,县财政负担人均1元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经过转移支付给补助。(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落实)。 3、逐步提升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按年人均15元安排,其中:中央财政负担12元,省、州、县财政各负担1元。按年人均不低于20元安排。(由县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落实)。 4、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城镇居民无偿提供基础公共卫生服务。(由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五、主动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一)做好全县公立医院摸底调查和基础数据测算等各项工作,主动探索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赔偿机制。研究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调整问题。根据省州统一布署,稳步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由县卫生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对象关键是政府举行乡镇卫生院和小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实施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改革关键内容是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基础药品制度、服务机制和保障制度等六项改革。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必需细化落实。制订完善含有操作性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基础药品制度实施细则、促进基础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细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试点和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细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细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赔偿细则等配套文件,确保综合改革顺利实施。(由县卫生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实施)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整体进度   1、4月底前,县上成立医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我县医改实施方案,开启全县医改工作。 2、6月底前出台《东乡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适时召开全县医改动员会议,全方面开启全县医改工作。6月底前完成基础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和绩效考评方案制订工作。 3、6月底,全县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底,全县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础药品制度;政府举行全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础药品制度。   4、根据州上统一安排,开展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二)基础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县卫生局、县医保局负责制订和完善基础医疗保障制度相关政策和制度。    2、依据州上统一安排,下六个月制订东乡县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并从1月1日起实施;制订《东乡县基础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细则》、《东乡县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和“一卡通”实施方案》。修订《东乡县新农合实施方案》,制订出台规范化管理意见,制订城镇医疗救助同基础医保制度衔接相关方案;落实方案中各项方法。 3、,继续巩固和完善基础医疗保障制度。全方面落实新农合和城镇居民人均120元补助标准,不停提升基础医保受益面和受益水平。探索基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措施,逐步处理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础医疗保障问题。 4、,完善基础医保和新农合管理,改善医疗保障服务。 (三)推行基础药品制度  1、6月底前,开启国家基础药品制度工作。 2、6月制订《东乡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基础药品制度实施方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措施》、《基层卫生院编制计划》,在全县3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全部配置使用基础药品并实施零差率销售。年底前在全县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方面实施基础药品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完善基础药品管理制度方法。 3、,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方面建立基础药品制度。巩固基础药品制度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结果,总结经验并不停完善。 (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7月底前,完成全县医疗卫生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十二五”计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制订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年内完成省州招录医学类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聘用工作。 2、,落实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配套政策,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赔偿机制,落实好财政补助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方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推行政府购置服务等补助方法,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开启实施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3、,全方面完成中央、省、州计划建设任务。完善以全科医生为关键基层医疗队伍建设计划,完成人员招录和在岗培训任务。 (五)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制订基础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镇居民政策、方法。制订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考评补助措施,明确服务内容。继续实施基础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改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施条件。提升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估计预警和处理能力。主动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区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 2、,不停完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方法,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六)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1、,主动调研我县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监管机制和赔偿机制改革。 2、 ,完善各级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探索公立医院赔偿政策。根据省州统一布署,稳步实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保障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改革工作。加强医改工作机构和力量。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注意总结和积累经验,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二)加强财力保障。要认真落实各项医改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改革赔偿措施,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县财政局要确保每十二个月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增加百分比不低于县财政常常性支出增加幅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制订分步骤、分阶段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方针,广泛宣传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和关键方法,解答群众关心问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医务工作者支持医改工作主动性。立即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社会和舆论环境。 (四)建立政府培门医改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共同参与”标准,建立高效联动政府培门医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深入落实医改工作责任制,形成各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权责明晰、亲密配合、齐抓共进局面。 (五)加强监督考评和绩效评价工作。实施医改工作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科学医改工作年度考评目标和绩效评价体系,把落实医改工作情况列为部门政绩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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