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管理制度撰定单位:企业财务中心编 号:CWZD030版 本:第2版签发日期:8月7日机密等级:机密 通常 公开累计页数:共16页核准:审核:制订:发票管理制度目标:了深入规范企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发票管理措施、中国发票管理措施实施细则、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要求及其它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适应范围: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分、子企业。定义: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收服务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收付款凭证,专用发票是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给税劳务开具发票,是购置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
2、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责任:实施措施:相关表格(需和制度同时上交附件)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发票领购和保管 第三章 发票开具 第四章 取得多种发票管理 第五章 内部处罚 第六章 外部处罚 第七章 附 则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规范企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发票管理措施、中国发票管理措施实施细则、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要求及其它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收服务和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收付款凭证,专用发票是增值税通常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给税劳务开具发票
3、,是购置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根据增值税相关要求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凭证。具体包含:(1)企业从税务部门购置并开具多种发票。(2)企业从外部取得多种发票。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发票、运输业发票、多种商业发票、餐饮 娱乐业发票、服务业发票等。 第三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分、子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发票领购和保管 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中心必需指定专员负责发票领购和保管工作。 第五条 办税人员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实领购发票。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私自损毁。发票比照现金管理要求保管,以确保发票安全。如因保管不慎造成发票丢失或毁损,除按税务
4、局要求立即登报申明外,对直接责任人要给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各单位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汇报发票使用情况。办税人员须按课税项目建立“发票登记簿”,具体登记各类发票购置、领用和结存情况。办税人员购回发票后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并按类别填写“发票登记簿”。 第八条 各单位须专门指定经税务机关培训财务人员(以下称开票人员)负责发票开具。开票人员在领用发票时,必需在办税人员“发票登记簿”上签字确定。开票人员须建立“发票使用登记簿”,具体登记发票领用、开具和结存情况。 第九条 开具后发票存根联应该根据次序号装订成册,已开具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发票使用登记簿”应该保留五年。保
5、留期满,报请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 第十条 财务经理每个月组织一次发票使用核查及库存发票盘点。第三章 发票开具 第十一条 各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给税劳务,应向购置方开具发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和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四)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第十二条 发票开具时不许可有下列行为:(一)为她人、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二)让她人为自己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三)介绍她人开具和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四)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五)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第十三条
6、 开票人员在开发票前必需认真查对开票信息,严格依据企业相关部门签署销售、提供劳务、服务协议、协议和确定经济业务已发生凭据(如产品销单)正确地开具销售发票。销售部门销售产品时除零星产品外全部要和用户签署协议。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中心应设置“开票信息登记簿”,具体统计开票信息具体情况,除统计开票基础信息外还应统计提供开票信息人员姓名、提供时间、变更统计等,以明确责任,确保开票质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中心应指定专员负责发票审核(以下简称审核人),开票人员和审核人不得由一人兼任。审核人必需对开票人员开具发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能在发票上加盖审核人名章和发票专用章。 第十六条 发票审核内容包含:
7、购货单位名称、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价款、开票日期等;增值税发票还包含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率、税额等内容。 第十七条 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觉有误,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对应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十八条 用户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用户方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
8、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而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用户方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用户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用户方留存;第二联由用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用户方财务专用章。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用户方填报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和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用户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用户方送交我方留存;第三联由用户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用户方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用户方必需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
9、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我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和留存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第二十条 我方凭用户方提供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和通知单一一对应。同时含有下列情形,为本制度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出我方开票当月; (二)我方未抄税而且未记账;(三)用户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制度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本制度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10、 各单位已开具发票,开票人员必需立即通知并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及人员立即送达用户方,因超出税法要求时限,用户方发票无法抵扣或报销,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第二十二条 发票传输,必需建立“发票交接登记薄”,以反应发票传输过程,明确责任。对已开具发票,领取人必需在开票人“发票交接登记薄”上签收,内容包含领取发票发票编号、领取单位、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字等相关信息;用户单位人员从财务中心直接领取发票时,还须提供经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签字确定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本单位相关部门业务人员传输发票,相关业务人员应建立“发票交接登记薄”;由相关业务人员经过邮寄方法传输发票,应具体登记发票寄出时间、邮
11、局名称,并保留相关邮寄凭证,邮寄发票必需以特快专递寄出,以确保发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发票抬头必需和收款单据上用户名称完全一致。第二十四条 现金类用户只能开具一般发票。专用发票上开户银行名称和帐号是必填项目,货款结算方法虽和可否抵扣没有直接联络,但在进行相关进项发票核查时要求能提供票、货、款相一致证实依据,不然不得抵扣,而现金结算则依据不足。第二十五条 用户需向财务中心提供增值税通常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后方可开具发票。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通知(国税函875号)第一条要求,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要求外,企业销售收入确实定,必需遵照权责发生制标准和实质重
12、于形式标准。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确定收入实现:1.商品销售协议已经签署,企业已将商品全部权相关关键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和全部权相联络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销售方成本能够可靠地核实。第四章 取得多种发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业务人员应建立“发票交接登记薄”,对收到发票传输进行具体登记,以明确责任,确保发票内部传输安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各单位购置商品、接收劳务标准上要求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情况不能取得17%增值税发票,业务部门必需书面说明原因,经各单位责任人和财务责任人审核同意后,
13、方能报销。杜绝无发票采购业务。发票开具单位名称等内容必需和收款单位名称、入库单等原始单据完全相符。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购置商品、接收劳务或服务等经济业务发生后,相关业务人员在取得发票时,应向第一次发生经济业务单位索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确定其是否含有发票开具资格,若其经营范围中不包含此业务,则其不含有开具发票资格,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对不合规发票应拒绝接收。 第三十条 业务人员除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九条内容对取得发票进行审核外,还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确定: (一)发票开具方、结算收款方是否和相关协议、协议及相关经济业务约定相符。 (二)增值税发票是否超出税务部门要求抵扣期限。 (三)增值税发票税率是
14、否和相关协议或协议一致。 第三十一条 业务人员取得发票后应立即到财务中心报账。日常经营活动取得发票,标准上应在取得发票当日到财务中心报账。 第三十二条 负责报账财务人员要依据本制度第三十条要求审核内容对报账发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发票,有权拒绝报账。 第三十三条 负责报账财务人员将发票联作为进帐凭证,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业统一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交给办税人员进行发票认证。 第三十四条 办税人员应建立“发票抵扣联交接登记薄”,对收到发票抵扣联传输进行具体登记,以明确责任,确保抵扣联内部传输安全。 第三十五条 发票认证人员对接收发票抵扣联,要在报账当月进行认证,同时和账务
15、系统进行进项税查对,确保认证相符。抵扣联由办税会计负责装订、保管。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要求除外),认证相符专用发票应作为企业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本制度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经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识别、确定。本制度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和明文一致。 第三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一) 无法认证。本制度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明文不能识别,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制度所
16、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我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 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制度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和明文代码或号码不一致。 第三十七条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反复认证。本制度所称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二) 密文有误。本制度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三) 认证不符。本制度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和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17、。(四)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本制度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三十八条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假如丢失前已认证相符,企业凭销售方提供对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实单,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假如丢失前未认证,企业凭销售方提供对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实单,经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企业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假如丢失前已
18、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假如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企业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第五章 内部处罚 第四十条 发票开具部门出现误开发票情况,应区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对应处罚: 1、因为相关业务部门提供信息有误造成误开票情况,对造成经济损失,要根据企业相关要求对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 2、因为开票人员操作失误出现误开票情况,造成经济损失,要根据
19、企业相关要求对开票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处罚。 3、扣罚标准为20元/份。第四十一条 票据丢失处理: 1、丢失差旅费及相关杂费发票,标准上不得报帐。 2、丢失购销业务发票,如有证实资料(即可取得发票存根复印件),需由发票开出单位在证实资料上盖章,并附有业务部门责任人签字书面说明,经财务责任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因为发票丢失造成进项税不能抵扣或税前不许可扣除,要根据企业相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因为发票超出180 天未报账致使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要根据企业相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已报账发票中,如有被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发票,给企业造成经济损
20、失,要根据企业相关要求对相关业务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因为虚假发票引发法律责任,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向发票开具方进行责任追索,必需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企业法律部门借助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第六章 外部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中国发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税务机关责令更正,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给予没收:(一)应该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根据要求时限、次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未加盖发票专用章;(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立案,或
21、未根据要求保留、报送开具发票数据;(四)拆本使用发票;(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六)以其它凭证替换发票使用;(七)跨要求区域开具发票;(八)未根据要求缴销发票;(九)未根据要求存放和保管发票。第四十六条违反中国发票管理措施丢失发票或私自损毁发票能够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给予没收。第四十七条违反中国发票管理措施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能够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出1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依据前款要求处罚。第四十八条 违反中国发票管理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给予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她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具;(二)知道或应该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废止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发票管理要求2次以上或情节严重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能够向社会公告。第五十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其它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1倍以下罚款。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措施解释权归企业财务中心。 第五十二条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