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n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总经理、高层管理》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中层管理学院》
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
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
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职员培训学院》
77套讲座+ 324份资料
《职员管理企业学院》
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
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
《财务管理学院》
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
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
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n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总经理、高层管理》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中层管理学院》
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
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
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职员培训学院》
77套讲座+ 324份资料
《职员管理企业学院》
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
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
《财务管理学院》
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
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
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相关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通知
桂财综[]4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墙改办公室,南铁墙改办公室: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收支管理,加紧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措施〉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收支管理,加紧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措施〉通知》(财综〔〕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墙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收支两条线”要求,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施专款专用,专题用于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年底止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墙改基金不得用于地方财政预算平衡。
第三条 广西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级建设部门。墙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各级财政和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应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征收、核退、使用和管理墙改基金。
第四条 墙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该接收财政、审计和建设部门指导、监督和检验。
第二章 征收和缴库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项目(城市计划和镇计划区以外乡村农民自建住房除外),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办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概算或同意计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建筑面积,按8元/㎡征收标准,向所在地墙改办缴纳墙改基金。
第六条 墙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步骤征收。严禁在墙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标确保金或押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应提交立项审批机关工程项目同意(立案)文件和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填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建设工程项目表》(详见附表1),由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八条 当地墙改办按审核工程报建面积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计征墙改基金。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墙改基金后,由当地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收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2),加盖墙改基金收讫章。缴款人持此证向建设(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开工手续。
前款收缴凭证为缴纳墙改基金证实,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务核实上作往来款处理。
墙改办在收取建设单位或个人墙改基金同时,必需一次性书面通知缴款人墙改基金验退程序。
第九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要求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改变墙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升或降低征收标准,减征、免征和缓征墙改基金。
第十条 对缴纳墙改基金工程项目,依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分以下情况给予核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百分比核退基金。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按基金征收标准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百分比核退基金。
(三)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基金征收标准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百分比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基金征收标准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百分比核退基金。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墙和自保温外墙或外墙保温系统墙体完工抹灰前)30个工作日内,立即向原征收墙改基金墙改办公室提出验退申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退缴申请表》(详见附表3),并附以下材料:
(一)墙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
(二)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购置保温材料发票);
(三)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检测机构出具不超出6个月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汇报(外墙砌筑墙体符合《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可不需提供);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确定新型墙体材料用量;
(六)其它和核退基金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依据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当地墙改办组织人员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组成复合保温或自保温墙体情况实地检验验核,并在退缴申请表上签署验核意见,根据自治区要求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百分比办理墙改基金清算手续,实施多退少补。
墙改办应该从受理验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实工作,自查验核实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墙改基金清算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该部分墙改基金不予核退:
(一)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隔断墙、围护墙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 使用无认定证或认定证无效墙体材料企业产品;
(三) 逾期不向墙改办申报而无法查验核实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予退还墙改基金部分,墙改办应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退缴专用凭证》(详见附表4)。不予核退部分,墙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专用收据》(详见附表5)。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征收墙改基金扣除退还建设单位或个人部分后(即不予核退部分),结转为墙改基金收入。对各市、县(区)墙改办征收墙改基金收入,实施自治区和市、县(区)分成措施。其中,由设区城市墙改办征收墙改基金收入,各设区城市分成80%,自治区分成20%;各县(区)墙改办征收墙改基金收入,各县(区)分成85%,自治区分成15%。
第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入缴库时间为每个月1日和15日。各市、县(区)墙改办上缴墙改基金收入时,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对已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墙改办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通常缴款书》,并经过各市、县(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财政部门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对未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市、县(区),由各市、县(区)填写《通常缴款书》将属于各市、县(区)分成收入部分直接缴入市、县(区)国库。
对各市、县(区)按分成百分比应该上缴自治区墙改基金收入部分,由各市、县(区)以电汇或信汇方法将墙改基金收入缴入自治区墙改办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墙改办应将本部门征收墙改基金收入连同各市、县(区)上缴墙改基金分成收入一并经过自治区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通常缴款书》填写:属于市级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市级”,“收款国库”填写“××市中心支库”;属于县(区)级收入,“财政机关”填写“××县(区)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县(区)级”,“收款国库”填写“××县(区)支库”。
自治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通常缴款书》时,“收款人全称”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收款人开户银行”填写和自治区墙改办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一致代理银行。“收入项目名称”填写“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各市、县(区)墙改办在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通常缴款书》时填写要求,按当地财政部门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墙改办应按要求将墙改基金收入立即上缴财政,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监督同级墙改基金收入收缴和入库。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而缴纳墙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办负责征收墙改基金,也能够委托其它单位代征。墙改办委托其它单位征收墙改基金时,应该将委托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立案。
第二十一条 征收墙改基金,应申办并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基金(资金、附加)许可证》(简称《基金许可证》),并按要求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 墙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收入”。
第二十三条 墙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2‰百分比,由同级财政部门经过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墙改办应独立核实。
各级墙改办帐户开设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各级墙改办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开设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帐户,专门用于核实征收未验退结算墙改基金,墙改基金核退和将已结算墙改基金收入上缴国库(财政专户)。
待结算墙改基金专用账户只能发生墙改基金核退支出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支出,该账户产生利息收入,应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应依据墙改工作实际和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立案。
南铁系统墙改基金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并入自治区墙改办年度墙改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墙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墙改基金支出使用相关要求,本着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标准安排好同级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并接收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检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墙改基金使用范围包含: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补助;
(三)新型墙体材料科研、试验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定额补助;
(五)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宣传、培训经费;
(六)代征手续费;
(七)经自治区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相关其它开支。
第二十九条 各级墙改办公室推行职责所必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经过部门预算给予核拨处理,不得从墙改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贴息,实施自治区和市、自治区和县两级墙改基金贴息。即县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20%;市贴息项目,自治区贴息30%。
对自筹资金开发新型墙体材料建设项目,其设备投资部分可比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中给建设项目贴息补助。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应符合节能减排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符合以下条件,实施墙改基金补助。补助部分作为增加项目单位投资国家资本金。
(一)开发生产当地自保温或复合保温新型墙体材料空白产品,并含有较高生产规模;
(二)在当地首先采取国家和自治区推广优异工艺技术设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三)属当地建筑工程不使用粘土砖围护结构墙体节能新建筑技术。
第三十二条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可给定额补助:
(一)对页岩、煤矸石烧结砖瓦企业将轮窑改隧道窑且年产为3000万块标砖以上生产工艺项目, SO2和CO2等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可给35—60万元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二)对粘土砖瓦企业关闭转产混凝土空心砌块且年产3万立方米以上生产线生产,或转产墙板并采取机制墙板生产线且年产规模达15万平方米以上,可给5—15万元墙改基金定额无偿补助。
以上两项定额无偿补助项目由自治区墙改办和市、县墙改办两级分别按3∶7百分比共同分担。
第三十三条 墙改基金贴息、补助和定额补助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各市、县墙改基金贴息、补助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墙改办审核下达自治区年度墙改基金补助、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自治区墙改办墙改基金补助、贴息和定额补助项目,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核准。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墙改办依据自治区下达贴息和补助及定额补助项目计划,连同使用范围要求其它专题支出编列本级墙改基金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纳入财政年度墙改基金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十五条 未经自治区审核下达计划贴息和补助及定额补助项目,市、县财政部门不予编列财政年度墙改基金支出预算,不得拨付项目贴息、补助及定额无偿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使用墙改基金补助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汇报,由自治区墙改办组织教授对项目可行性汇报进行审查,核准后纳入墙改基金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础建设、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要求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墙改基金贴息和定额补助,用款单位应该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向自治区及所在市、县墙改办提出申请(属于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标,申请贴息;属于节能技术改造和关闭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申请定额补助。),并一式两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墙改办公室出具工艺设备登记立案书;
(二)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投资立案材料;
(三)采矿许可证和用地许可手续;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五)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砖瓦窑炉排放检验汇报;
(六)生产线工艺设备清单;
(七)其它和项目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当地墙改办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审查,并依据自有墙改基金情况提出贴息、补助及定额补助意见报自治区墙改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墙改办公室经审查核实后,对市和县级墙改基金贴息、补助和定额补助部分给予批复,各市和县级墙改办公室据此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贴息、补助和定额补助事项。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依据同级墙改基金年度预算和自治区对墙改基金贴息、补助和定额补助项目等批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墙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支出”。
第四十二条 各级墙改办每个月5日前将上月墙改基金征收、核退、结转及缴库情况,编制《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收退缴情况月报表》,以月报形式上报自治区墙改办;每三个月终了后10日向同级财政部门和自治区墙改办报送季度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墙改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自治区墙改办。
自治区墙改办于每十二个月第一季度结束前,将当地域上十二个月度墙改基金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不立即足额缴纳墙改基金或虚报少报建筑面积和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由同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缴墙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墙改基金总额万分之五滞纳金。
第四十四条 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单位违反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责令更正,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罚:
(一)改变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
(二)越权同意减、免、缓征墙改基金;
(三)不按要求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墙改基金专用票据;
(四)待结算墙改基金不专户储存或混户混支;
(五)坐支、截留、挤占、挪用墙改基金;
(六)其它违反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行为.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改机构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墙改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负担赔偿责任;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违反本细则要求将墙改基金用于预算平衡,由上级财政部门责令更正。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相关要求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其它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行政处分暂行要求》(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行政处分或处罚;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当地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情况,制订高于本细则要求墙改基金核退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自治区墙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1月1日起实施,《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相关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题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通知》(桂财综〔〕25号)同时废止。自治区其它相关要求和本措施不一致,以本措施要求为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