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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T 1646-2019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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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6462019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Standard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2019-07-23 发布 2019-10-23 实施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发 布 DB64/T 16462019 目 次 前言.IV 1 总则.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符号.2 3.1 术语.2 3.2 符号.3 4 基本规定.5 4.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5 4.2 前期工作.7 5 各

2、类工程勘察基本要求.8 5.1 工业与民用建筑.8 5.2 边坡工程.12 5.3 基坑工程.13 5.4 桩基础.13 5.5 市政工程.15 5.6 废弃物处理工程.15 5.7 地基处理.18 5.8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19 5.9 新能源电场工程.20 6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23 6.1 滑坡.23 6.2 危岩和崩塌.24 6.3 泥石流.25 6.4 采空区.26 6.5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28 7 特殊性岩土.31 7.1 湿陷性黄土和湿陷性土.31 7.2 软土.37 7.3 混合土.38 7.4 填土.38 I DB64/T 16462019 7.5 膨胀岩土

3、.39 7.6 盐渍岩土.40 7.7 风化岩和残积土.41 7.8 污染土.42 8 地下水.43 8.1 一般规定.44 8.2 水文地质参数确定.44 8.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46 8.4 抗浮设防水位.46 9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47 9.1 一般规定.47 9.2 工程地质调查.47 9.3 工程地质测绘.47 10 勘探和取样.49 10.1 一般规定.49 10.2 勘探点的定位与测量.49 10.3 钻探.49 10.4 井探、槽探和洞探.50 10.5 岩土试样的采取.50 10.6 地球物理勘探.51 11 原位测试.52 11.1 一般规定.52 11.2 载荷试验.

4、52 11.3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53 11.4 标准贯入试验.54 11.5 旁压试验.54 11.6 波速测试.55 12 室内试验.56 12.1 一般规定.56 12.2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56 12.3 土的压缩固结试验.56 12.4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57 12.5 土的动力性质试验.57 12.6 岩石试验.58 II DB64/T 16462019 13 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58 13.1 取样和测试.58 13.2 腐蚀性评价.59 14 现场检验和监测.61 14.1 一般规定.61 14.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61 15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62 15.1

5、一般规定.62 15.2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62 15.3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63 15.4 成果报告的要求.64 15.5 图表及附件.6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6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6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银川平原地区粉细砂土压缩模量sE和地区沉降计算经验系数s.70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宁夏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图.71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宁夏及临区大地构造图.72 附录 F(资料性附录)宁夏地貌分区图.74 III DB64/T 16462019 前 言 本规程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6、: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本规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编单位: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银川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地质工程勘察院,宁夏施图建设工程技术审查咨询有限公司,宁夏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社选,韩自刚,高海宁,刘玉荣,赵建国,王卫兵 李兆戎,史亚宁,张卫兵。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张建,朱武卫,黄雪峰,周载阳,张拥军,崔自治,王红雨,张树德,李云川。IV DB64/T 16462019 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1 总则 1.1 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的技

7、术经济政策,使岩土工程勘察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提高投资综合效益,特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地下工程、边坡工程等岩土工程勘察。1.3 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真实、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1.4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活动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地区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

8、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5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设计规范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

9、T 50266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GBJ 112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 JGJ 87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JGJ 120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 16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JGJ/T 8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 JGJ/T 72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 CJJ 56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DB64/T 16462019 3 术语和符号 3.1 术语 3.1.1 岩土工程勘察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勘察

10、文件的活动。3.1.2 工程地质测绘 engineering geological mapping 采用搜集资料、调查访问、地质测量、遥感解译等方法,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要素,并绘制相应的工程地质图件。3.1.3 岩土工程勘探 geotechnical exploration 岩土工程勘察的一种手段,包括钻探、井探、槽探、坑探、洞探以及物探、触探等。3.1.4 原位测试 in-situ tests 在岩土体所处的位置,基本保持岩土原来的结构、湿度和应力状态,对岩土体进行的测试。3.1.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report 在搜集和采集原始资料的

11、基础上进行整理、统计、归纳、分析、评价,提出工程建议,形成系统的为工程建设服务的勘察技术文件。3.1.6 勘察场地 site 勘察工程单体或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3.1.7 地基 subgrade,foundation soils 位于建筑物下面支撑基础的土体或岩体,包括持力层和下卧层,以及桩侧阻力影响较大的地层。3.1.8 现场检验 in-situ inspection 在施工现场采用一定手段,对勘察成果或设计、施工措施的效果进行核查。3.1.9 现场监测 in-situ monitoring 针对因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岩土性状和地下水变化,岩土体和结构物

12、的应力、位移进行系统的监视和观测。3.1.10 岩石质量指标(RQD)rock quality designation 用直径为75mm的金刚石钻头和双层岩芯管在岩石中钻进,连续取芯,回次钻进所取岩芯中,长度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之和与该回次进尺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3.1.11 土试样质量等级 quality classification of soil samples 按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不同划分的等级。3.1.12 2 DB64/T 16462019 不良地质作用 adverse geologic conditions 由地球内力或外力产生的对工程可能造成危害的地质作用。3.1.13 地

13、质灾害 geological disaster,geological hazard 由不良地质作用引发的,危及人身、财产、工程或环境安全的事件。3.1.14 岩土参数标准值 standard value of a geotechnical parameter 岩土参数的基本代表值,通常取概率分布的0.05分位数。3.1.15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characteristic value of subgrade bearing capacity 由载荷试验测定的地基土压力变形曲线线性变形段内规定的变形所对应的压力值,其最大值为比例界限值。3.1.16 标准冻结深度 standard frost d

14、epth,standard frost penetration 在地面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少于10年的实测最大冻结深度的平均值。3.1.17 抗浮设防水位 ground water level for prevention of up-floating 为保证地下结构抗浮设防安全和技术经济合理,根据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预测地下结构在施工期间和使用年限内可能遭遇到的地下水最高水位。3.2 符号 3.2.1 岩土物理性质和颗粒组成 e 孔隙比;LI 液性指数;PI 塑性指数;n 孔隙度,孔隙率;rS 饱和度;w 含水量,含水率;Lw 液限;Pw 塑限;uw 有机质含

15、量;重力密度(重度);质量密度(密度);d 干密度。3.2.2 岩土变形参数 a 压缩系数;cC 压缩指数;eC 再压缩指数;sC 回弹指数;hc 水平向固结系数;vc 垂直向固结系数;3 DB64/T 16462019 oE 变形模量;DE 侧胀模量;mE 旁压模量;sE 压缩模量;G 剪切模量;cp 先期固结压力。3.2.3 岩土强度参数 抗剪强度;c 黏聚力;内摩擦角;op 载荷试验比例界限压力,旁压试验初始压力;fp 旁压试验临塑压力;Lp 旁压试验极限压力;up 载荷试验极限压力;uq 无侧限抗压强度。3.2.4 触探及标准贯入试验指标 N 标准贯入试验锤击数;N 修正标准贯入试验锤

16、击数;10N 轻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63.5N 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120N 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3.2.5 水文地质参数 B 越流系数;k 渗透系数;Q 流量,涌水量;R 影响半径;S 释水系数;T 导水系数;u 孔隙水压力。3.2.6 其他符号 sF 边坡稳定系数;DI 侧胀土性指数;DK 侧胀水平应力指数;ep 膨胀力;DU 侧胀孔压指数;s 基础沉降量,载荷试验沉降量;tS 灵敏度;pv 压缩波波速;sv 剪切波波速;4 DB64/T 16462019 变异系数;标准差;s 湿陷量的计算值;zs 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zs 自重湿陷量的实测值;0 因地区土质而异的修正系数;s

17、F 附加湿陷量;泊松比;s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4 基本规定 4.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4.1.1 工业与民用建筑 4.1.1.1 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特征,以及由于岩土工程问题造成工程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后果,可分为三个工程重要性等级:a)一级工程:重要工程,后果很严重;b)二级工程:一般工程,后果严重;c)三级工程:次要工程,后果不严重。4.1.1.2 根据场地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场地的等级: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4)地形地貌复杂;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

18、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4)地形地貌较复杂;5)基础位于地下水以下的场地。c)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1)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 6 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4)地形地貌简单;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注: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为准,第4.1.1.3条亦按本方法确定地基等级;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应参考本标准 6.5.4 条的规定确定。4.1.1.3 根据地

19、基的复杂程度,可按下列规定分为三个地基等级: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5 DB64/T 16462019 1)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需要特殊处理;2)严重湿陷、膨胀、盐渍、污染的特殊性岩土,以及其他情况复杂,需作专门处理的岩土。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地基(中等复杂地基):1)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性质变化较大;2)除本条第 1 款规定以外的特殊性岩土。c)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地基(简单地基):1)岩土种类单一,均匀,性质变化不大;2)无特殊性岩土。4.1.1.4 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可按下列条件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a)

20、特级:在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建筑中,高度 H250m 的超高层建筑、高度 H300m 的高耸结构、基坑周边环境特别复杂或对基坑变形有特殊要求的高层建筑;b)甲级:在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且不属于勘察等级为特级的勘察项目;c)乙级:除勘察等级为特级、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d)丙级:工程重要性、场地复杂程度和地基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的勘察项目。4.1.1.5 在宁夏地区从事岩土工程勘察时,岩、土的分类、鉴定标准和描述内容,按GB 50021及GB 50025的规定执行。4.1.2 市政工程 4.1.2.1 市政工程勘察应根据市政工程的重要性、场地复

21、杂程度和岩土条件复杂程度进行等级划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市政工程的重要性等级应结合项目特点,按表 1 划分:表1 市政工程重要性等级划分 工程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道路工程 快速路和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公交场站和城市广场的道路与地面工程 桥涵工程 特大桥、大桥 除一级、三级之外的 城市桥涵 小桥、涵洞及 人行地下通道 隧道工程 均按一级 室外管道工程 顶管或定向钻方法施工 均按一级 明挖法施工 z8m 5m 8mz z5m 给排水厂站工程 大型、中型厂站 小型厂站 堤岸工程 桩式堤岸和桩基加固的混合式堤岸 圬工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天然地基堤岸 土堤 注1:根据设计路面标高与原地面标高

22、的相对关系,道路工程可分为一般路基、高路堤、陡坡路堤和路堑。高路堤、陡坡路堤和路堑的工程重要性等级宜在表1基础上提高一级。注2:z为管道工程基坑开挖深度。b)市政工程的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宜按表 2 划分:6 DB64/T 16462019 表2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等级 场地复杂程度 划分依据 一级 复杂 地形地貌复杂;抗震危险地段;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大;周边环境条件复杂。二级 中等复杂 地形地貌较复杂;抗震不利地段;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一般;周边环境条件中等复杂。三级 简单 地形地貌较简单;

23、抗震一般或有利地段;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周边环境条件简单。注1:等级划分只需满足划分依据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可;注2: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c)市政工程的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宜按表 3 划分:表3 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 等级 岩土条件复杂程度 划分依据 一级 复杂 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围岩或地基、边坡的岩土性质变化大;存在需进行专门治理的特殊性岩土。二级 中等复杂 岩土种类较多,不均匀;围岩或地基、边坡的岩土性质变化较大;特殊性岩土不需要专门治理。三级 简单 岩土种类单一,均匀;围岩或地基、边坡的岩土性质变化不大;无特殊性岩土。

24、注1:等级划分只需满足划分依据中任何一个条件即可;注2:从一级开始,向二级、三级推定,以最先满足的为准。d)市政工程的勘察等级可按表 4 划分:表4 市政工程的勘察等级 等级 划分依据 一级 在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中有一项或多项为一级的。二级 除甲级和丙级以外的勘察项目。三级 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程度等级、岩土条件复杂程度等级均为三级。e)其它基本要求按 CJJ 56 执行。4.2 前期工作 4.2.1 工程勘察前期工作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搜集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并结合已有的工程经验,有针对性的制定工程勘察工作方案,编制

25、勘察纲要。工程勘察前期工作包括:搜集资料、现场踏勘和编制勘察纲要。4.2.2 资料搜集 a)本项目执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7 DB64/T 16462019 b)收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c)场地所在地区的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等资料;d)邻近地区已有的勘察资料、本场地前期的勘察成果;e)对委托方提供的设计条件进行校核、核对红线范围,建筑物平面尺寸、坐标及放线条件的正确性;f)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地下障碍物等基础资料;g)建筑场地的地形图、钻孔的放样及高程测量依据。4.2

26、.3 现场踏勘,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工程经验调查了解以下内容:a)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物、作业条件及场地已有建筑物的地基情况;b)古河道、湖泊、沟渠、坑穴、坟墓的位置及范围;c)了解地下水的历史情况及现状地表水状况;d)了解各类不良地质作用及地质灾害情况;e)了解已有建筑及各类设施的使用状况;f)了解邻近建筑物及地下设施的建造时间位置、埋深及走向;g)空中障碍物(如高压线、通讯设施等)对勘探作业的影响及其处理;h)对化工等严重污染的场地,应了解水土污染的历史、性状等。4.2.4 勘察纲要应根据勘察等级、阶段、拟建建筑物的特点和设计的技术要求,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及当地地质条件进行编制;勘察纲要

27、应内容完整、勘察方案合理可行,并满足工程需求。当合同、协议有特殊要求时,应满足约定的技术标准。4.2.5 勘察纲要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a)工程概况;b)概述已经了解或掌握的拟建场地环境、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c)勘察目的和任务,划分岩土工程勘察等级;d)执行的技术标准;e)勘察方法及拟定完成的工作量和主要技术措施(勘察手段、原位测试项目、仪器设备);f)勘探点平面布置图;g)勘察组织施工及勘察进度计划;h)预期提交的成果文件(文字、图表及其它附件)。5 各类工程勘察基本要求 5.1 工业与民用建筑 5.1.1 建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可分为:a)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符合选择场址方

28、案的要求;b)初步勘察阶段应符合初步设计的要求;c)详细勘察阶段应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d)施工勘察:1)场地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2)经施工验槽与勘察成果报告不符的工程。5.1.2 场地范围较小且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可合并勘察阶段。当建筑物平面布置已经确定,且场地或其附近已有岩土工程资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详细勘察。8 DB64/T 16462019 5.1.3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对拟建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b)搜集区域地质、地形地貌、地震、矿产、当地的工程地质、岩土工程和建筑经验等资料;c)在充分搜集和分析已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了解场地的地层、构造、岩

29、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d)当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必要的勘探工作;e)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拟选场地时,应进行比选分析。5.1.4 初步勘察阶段应符合下列规定:a)初步勘察应对场地内拟建建筑地段的稳定性做出评价,并进行下列主要工作: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

30、评价;5)季节性冻土地区,应调查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6)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7)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b)初步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勘探线应垂直地貌单元、地质构造和地层界线布置;2)每个地貌单元均应布置勘探点,在地貌单元交接部位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勘探点应予加密;3)在地形平坦地区,可按网格布置勘探点。c)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可按表 5 确定,局部异常地段应予加密。表5 初步勘察勘探线、勘探点间距 单位为 m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勘探线间距 勘探点间距 一级(复 杂)二级(中等复杂)三级(简 单)50100 7

31、5150 150300 3050 40100 75200 注1:表中间距不适用于地球物理勘探;注2:控制性勘探点宜占勘探点总数的1/51/3,每个地貌单元均应有控制性勘探点。d)初步勘察勘探孔的深度可按表 6 确定:表6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 单位为 m 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般性勘探孔 控制性勘探孔 一级(重要工程)二级(一般工程)三级(次要工程)15 1015 610 30 1530 1020 注1:勘探孔包括钻孔、探井和原位测试孔等;注2:特殊用途的钻孔除外。9 DB64/T 16462019 e)初步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其数量可占勘探点总数 1/41/2,主要土层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

32、位测试数量不宜少于 6 个;f)水文地质的调查包括测量地下水位、主要含水层及场地地下水、土腐蚀性评价等内容。5.1.5 详细勘察阶段应符合下列规定:a)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1)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2)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3)查明建筑范围内

33、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4)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5)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6)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7)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8)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b)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 6 度的场地,勘察工程应按本标准第 6.5 节执行;当建筑采用桩基础时,应按本标准第 5.4 节执行;当需进行基坑开挖、支护和降水设计时,应按本标准第 5.3节执行;c)详细勘察应论证地下水在施工期间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

34、对情况复杂的重要工程,需论证使用期间水位变化和进一步确定抗浮防水位时,应进行专门研究;d)详细勘察探点布置和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建筑物特性和岩土工程条件确定。其中控制性钻孔不应少于总孔数的 1/3;对于岩质地基一般性钻孔深度可适当减小,但最小深度需达到基础底面以下。对于土质地基,尚应符合本节第 eg 款的规定。e)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可按表 7 确定:表7 详细勘察勘探点的间距 单位为 m 地基复杂程度等级 勘探点间距 一级(复 杂)二级(中等复杂)三级(简 单)1015 1530 3050 f)详细勘察的勘探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对无特殊要求的其他建筑物

35、可按建筑物或建筑群的范围布置;2)同一建筑范围内的主要受力层或有影响的下卧层起伏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查明其变化;3)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重大的动力机器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宜少于 3个;4)勘探手段宜采用钻探与触探相配合,在复杂地质条件、湿陷性土、膨胀岩土、风化岩和残积土地区,宜布置适量探井;10 DB64/T 16462019 5)对层数为 12 层,长度 L30 米且跨度 B12 米的一般单体建筑工程,根据场地地层结构,地形、地貌特征等可按单排布置勘探点;当上述建筑长度 L30 米时,可按“之”字形布置勘探点。g)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孔

36、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 5m 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3 倍,对单独柱基础不应小于 1.5 倍,且不应小于 5m;2)对高层建筑和需要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 0.51.0 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3)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4)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5)在上述规定深度内遇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勘探孔深度可适当调整。6

37、)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 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可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 10%的深度;7)建筑总平面内的裙房或仅有地下室部分(或当基底附加压力00P 时)的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可适当减小,但应深入稳定分布地层,且根据荷载和土质条件不宜少于基底下 0.51.0 倍基础宽度;8)当需进行地基整体稳定性验算时,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具体条件满足验算要求;9)当需确定场地抗震类别而邻近无可靠的覆盖层厚度资料时,应布置波速测试孔,其深度应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10)大型设备基础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 2 倍;11)当需进行

38、地基处理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设计与施工要求;当采用桩基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本标准第 5.4 节要求。h)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级原状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原状土试样的勘探孔应在场区内均匀分布,数量不少于控制性勘探孔总数的 1/3;2)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不应少于 6 件,且不应少于 3 个孔;3)钻孔内采取原状土试样后应连续进行原位测试(标准贯入N);4)每个场地全部勘探孔均应进行标准贯入(N)或动力触探(63.5N)测试;5)控制性钻孔内进行原位测试时,地基主要受力层测试间距不应大于 1.0 米,其下及密实土层可适当放大;6

39、)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 0.5 米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原状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7)当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增加原状土取土试样数量或加密原位测试。对低洼地段且上部土层可利用时,第一个取土试样位置或原位测试起始位置距原始地面距离不应大于 0.5 米;8)当场地内地层均为砂土时,以原位测试为主,遇有特殊类岩土(湿陷性、膨胀性)应布置适当探井采取原状土试样。5.1.6 基坑或基槽开挖后,岩土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发现必须查明的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施工勘察;在工程施工或使用期间,当地基土、边坡体、地下水等发生末曾估计到的变化时,应进行监测,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5.1.7 室内土工试

40、验应符合本标准第 12 章的规定,为基坑工程设计进行的土的抗剪强度试验,应满足本标准第 5.3.2 条 d 款的规定。5.1.8 地基变形计算应按 GB 50007 或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11 DB64/T 16462019 5.1.9 地基承载力应结合地区经验按本标准有关规定综合确定。有不良地质作用的场地,建在坡上或坡顶的建筑物,以及基础侧旁开挖的建筑物,应评价其稳定性。5.1.10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除应满足本节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 JGJ/T 72 的规定。5.2 边坡工程 5.2.1 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a)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

41、本标准第 6 章的要求;b)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c)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关系,主要结构面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d)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e)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f)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5.2.2 大型边坡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各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a)初步勘察应搜集地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和室内试验,初步评价边坡的稳定性;b)

42、详细勘察应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试验、观测和分析计算,做出稳定性评价;c)施工勘察应配合施工开挖进行地质编录,核对、补充前阶段的勘察资料,必要时,进行施工安全预报,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5.2.3 边坡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9 章的要求外,尚应着重查明天然边坡的形态和坡角,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段。5.2.4 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层 25m。除常规钻探外,可根据需要,采用洞探、槽探、井探等勘探方法。5.2.5

43、 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试样。每层的试样对土层不应少于 6 件,对岩层不应少于 9 件,软弱层宜连续取样。5.2.6 三轴剪切试验的最高围压和直剪试验的最大法向压力的选择,应与试样在坡体中的实际受力情况相近。对控制边坡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宜进行原位剪切试验。对大型边坡,必要时可进行岩体应力测试、波速测试、动力测试、孔隙水压力测试和模型试验。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实测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并宜采用反分析方法验证。对永久性边坡,尚应考虑强度随时间降低的效应。5.2.7 边坡的稳定性评价,应在确定边坡破坏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分析法、极限平衡法、有限单元法进行综合评价。各区段条件

44、不一致时,应分区段分析。5.2.8 大型边坡应进行监测,监测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包括边坡变形、地下水动态和易风化岩体的风化速度等。5.2.9 边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15 章的规定外,尚应论述下列内容:a)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计算参数;b)分析边坡和建在坡顶、坡上建筑物的稳定性,对坡下建筑物的影响;c)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的建议;d)提出不稳定边坡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5.2.10 边坡工程勘察尚应满足 GB 50330 有关规定要求。12 DB64/T 16462019 5.3 基坑工程 5.3.1 本节适用于地下工程土质基坑的勘察。对主体建筑工程涉及到的基坑工程宜与主

45、体工程勘察同步进行。5.3.2 基坑工程的岩土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a)勘探点范围应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场地的岩土条件确定;基坑外宜布置勘探点,其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1 倍;当需要采用锚杆时,基坑外勘探点的范围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2 倍;当基坑外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勘察资料并结合场地内的勘察资料进行综合分析;b)勘探点应沿基坑边布置,其间距宜取 15m25m;当场地存在软弱土层、暗沟等复杂地质条件时,应加密勘探点并查明其分布和工程特性;c)基坑周边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23 倍;并应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和地下水控制的要求;d)应按 GB 50021 的规定进行原位测试和室

46、内试验并提出各层土的物理性质指标和力学指标;对主要土层和厚度大于 3m 的素填土,应按 JGJ 120 的规定进行抗剪强度试验并提出相应的抗剪强度指标;e)当有地下水时,应查明各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和分布,判断地下水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有承压水时,应分层测量其水头高度;f)应对基坑开挖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地下水位的变化幅度进行分析;g)当基坑需要降水时,各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宜通过现场试验测定;勘察报告中应提出各含水层的渗透系数;h)当建筑地基勘察资料不能满足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要求时,应进行专项勘察。5.3.3 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膨胀土的膨胀性和长期强

47、度,软岩和极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工程的勘察,尚应符合 JGJ 167 的相关要求。5.3.4 基坑工程勘察,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5.3.5 基坑工程勘察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a)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b)坑底和侧壁的渗透稳定性;c)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d)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e)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5.3.6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a)与基坑

48、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程条件;b)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c)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d)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e)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5.4 桩基础 5.4.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a)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13 DB64/T 16462019 b)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c)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

49、的影响,判定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d)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e)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f)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 GB 50025 的规定。5.4.2 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a)对端承桩宜为 12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 12m;b)对摩擦桩宜为 2030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c)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点。5.4.3 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到预计桩长以下

50、 35d(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 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 5m;b)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高层建筑,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群桩桩基(假想的实体基础)沉降计算深度以下 12m,群桩桩基沉降计算深度宜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应力为上覆土有效自重压力 20%的深度,或按桩端平面以下(11.5)b(b为假想实体基础宽度)的深度考虑;c)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予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d)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 35d,并穿过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e)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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