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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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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 【文件号】35877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 【法规分类】企业、企业 【颁布部门】建筑材料工业部 【颁布日期】1980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81年1月1日 【正 文】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五日建筑材料工业部公布)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工艺管理,取得生产上最好经济,技术效果,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任务是:坚持“质量第一”方针,加强质量管理;以优质、稳产、低消耗为目 ,加强窑、磨、烘干机工艺管理;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检测、定额等基础工作; 提升全过程工艺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规程由企业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实施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方针,并明确职 责。对违反本规程致使生产遭受损失者,应追究责任,严厉处理。 第二章 工艺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设置工艺技术科和化验室,分别负责企业工艺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 车间设专职员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小组,班组设兼职质量检验员,形成全厂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工艺技术科负责全厂工艺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本企业工艺管理制度,协同化验室制订质量管理制度和设计配料方案。   (二)审订主机台时产量、消耗定额和关键工艺技术参数。   (三)协同车间处理生产工艺中出现关键技术问题。指导车间工艺技术工作。   (四)组织工艺系统全方面技术标定。   (五)组织推广新技术、试制新产品,改善工艺,提升产、质量,降低原、燃、材料消耗,搞好生产试验 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组织编制技术组织方法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提出工艺设计方案。审订矿山长远计划,年、季开采计 划。   (七)组织审查技术革新和合理化提议。   (八)负责全方面质量管理中工艺技术工作。   (九)负责技术情报、技术协作,做好工艺技术资料积累和保管工作。   (十)参预制订企业消烟除尘、节省能源和计量计划,负责提出工艺方法。   (十一)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职员业余教育、劳动竞赛和技术考评工作。   第六条 化验室负责产品工艺过程质量管理、生产控制和检验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相关部门制订质量管理制度,关键质量指标,原、燃、材料技术条件和质量事故管理措施等, 并监督实施。   (二)严格实施产品国家标准,有权阻止任何违章行为,确保出厂水泥全部合格,并留有富余标号。   (三)负责设计并落实配料方案。   (四)建立健全严格检验制度,研究采取优异测试手段和质量控制方法。   (五)配合工艺技术科搞好新产品、新技术,改善工艺试验研究工作,提供相关试验数据。   (六)负责提供和立即公布质量控制指标考评成绩。   (七)推行全方面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灵活利用数理统计等方法,提升质量控制水平。   (八)会同相关单位,访问用户,征求意见,改善产品质量。   (九)指导车间相关质量管理方面技术业务工作。   第七条 车间工艺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小组工作,在车间主任领导下和工艺技术科、化验室业务指导下 进行。其任务是:   (一)提出车间工艺技术参数和技术方法。做好原始统计和技术台帐登记统计、分析总结工作。   (二)负责主机单项测定,参与相关工艺技术活动。   (三)审查群众提出合理化提议,并立即上报相关部门。   (四)负责提出车间产量、质量、消耗定额和环境保护相关指标。   (五)负责车间技术教育,组织技术交流和技术考评工作。   (六)宣传、实施厂部制订质量管理制度,提升控制指标合格率,改善产品质量。   (七)组织质量小指标竞赛活动,立即考评,定时公布。   (八)开展全方面质量管理,组织群众性自检、互检活动。   (九)硕士产中技术问题,组织攻关。   第八条 从实际情况出发,班组也可组织不一样形式技术、质量管理小组。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九条 质量管理标准是:牢靠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思想,以优良工作质量确保产品质量。 实施全员,全过程(上一工序为下一工序服务)质量管理,把管理、技术和数理统计方法三者紧密结合起来。 加强质量控制,切实做到“事先控制,层层把关”。根据“计划一实施一检验一处理”循环科学工作步骤,寻求最好 工艺参数和控制指标,经济合理地组织优质产品生产。   第十条 为实施产品国家标准,企业可自订对应质量控制指标和配料方案,经总工程师同意后实施。各项 质量指标要落实到车间(单位)班组和个人,供给部门要认真根据原、燃料、混合材料技术条件组织进厂。质 量指标变更需经总工程师同意。   第十一条 取样要有代表性,检验要立即正确,结果要按时通知生产岗位和相关部门。试剂、仪器、试验条 件必需符合要求,标准溶液要有专员配制和检验,仪器、设备要有专员管理并定时校正。要建立严格密码抽查、 对比、检验、控制事故考评制度。检验人员必需经考试合格,方可顶班操作。   按要求向建材研究院寄送水泥样品作物理对比试验。   第十二条 矿山开采必需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实施优、次搭配,提出符合配料要求原料.   依据需要可在矿山设置小型化验站,进行日常质量控制、检验工作。   第十三条 进厂大宗原、燃、材料,要坚持先检验后使用标准。要有合适搭配均化场地和手段。严格按 照化验室指定部位堆放,不得混杂。   第十四条 原料、燃料、混合材料、半成品、成品应保持一定合理储存量。最低储存量石灰石5天,粘土、 混合材料、燃料10天,铁粉、石膏1个月,生料(料浆)2天,熟料5天,水泥7天。   第十五条 进厂石灰石炭酸钙含量,出磨、入窑生料成份及率值标准偏差值由各厂自订,要严格控制。 并发明条件做到均化。   第十六条 入窑生料细度指标,根据经济合理标正确定,但0.20毫米方孔筛筛余通常大于1.5% (注:棒球磨或棒球磨加弧形筛系统厂,其指标自订)。料浆水分应尽可能降低,缩小波动。   第十七条 熟料率值要合理稳定,缩小波动:饱和系数控制范围为目标值±0.02;合格率:湿法厂在80 %以上,干法厂在68%以上,即控制平均值靠近于目标值:标准偏差值:湿法厂小于0.016,干法厂不 大于0.020。   硅酸率控制范围为目标值±0.10,合格率在85%以上,即控制平均值靠近标值,标准偏差值小于0. 07。   铝氧率控制范围为目标值±0.15,合格率在85%以上,即控制平均值靠近标值,标准偏差值小于0. 10。   第十八条 熟料质量是水泥质量基础,必需努力提升。熟料平均标号:湿法生产应达成575号以上;干 法生产(包含有预热器窑)应达成550号以上。   注:检验熟料强度,用混合试样。熟料粉磨比表面积为3000±100平方厘米   克,细度要做到相对 稳定。   第十九条 出窑熟料不许直接入水泥磨,要按质分别储存,搭配使用。   第二十条 拟生产出口五羊牌水泥,需经一系列试验,确定符合质量要求,经建材研究院发给判定合格证 书,报建材部同意后,方能生产。   第二十一条 混合材料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发技术条件要求。凡本厂从未掺用混合材料或 外加剂,全部应做一系列试验,报建材部水泥局同意后方可掺入。凡未经判定混合材料或外加剂,应经国家或 部判定同意后方可掺用。严禁乱掺。   第二十二条 出磨水泥细度(比表面积),三氧化硫和抗压强度标准偏差值,必需严格控制。   第二十三条 出磨水泥必需送入化验室指定库内,不准边入边出或直接送入包装机和散装库内。   磨制不一样品种、标号水泥,应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尽可能降低改磨次数。   第二十四条 出厂水泥质量必需严格控制。通常应看到3天强度,确定28天抗压强度有富余25千克以 上把握,方可出库。确保出厂水泥全部合格。出厂水泥28天抗压强度目标值和标准偏差值,应按下列要求执 行。   目标值≥水泥国家标准要求值+富余标号(25千克)+3s;标准偏差值(s)〈16.5。   注:本规程要求全部标准偏差值均要分月按数理统计要求计算。   第二十五条 水泥包装上必需印有商标,出厂袋装水泥编号按国家标准要求实施,编号、日期必需打印清 楚,严禁“白袋”出厂。散装出厂时应提供和袋装标志、项目相同内容卡片。   袋装水泥必需在磅校正,其重量按国家标准要求实施。散装水泥计量后方可出厂。   第二十六条 在栈台堆荐30天以上袋装水泥或清库水泥全部须重新取样检验,确定合格后才能出厂。   第二十七条 企业奖励制度,要表现“质量第一”方针。对在质量管理和提升管理和提升质量方面卓有成绩 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出现质量事故,要查明原因,严厉处理。关键质量控制指标,连续三小时以上不合格,属于质量事故,应 主动采取方法纠正。化验室要立即公布事故情况,厂部应扣除相关单位产量指标和相关人员奖金。   第二十八条 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电告用户和相关上级机关,同时将该编号试样立 即寄建材研究院复验,以该院复验结果为准。实施“三包”(包换、包退、包补)制度。还应进行质量事故检验, 找出原因,认真处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向上级主管机关和建材部作出书面检验汇报。 第四章 回转 窑工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回转窑工艺管理标准是:遵照生产技术规律,制订合理经济技术指标,确定料、煤(油), 风、窑速合理技术参数,稳定热工制度,提升快转率,延长安全运转周期;加强密闭堵漏,充足发挥热交换装 置作用,提升热效率和收尘效率,实现优质、高产、低消耗。   第三十条 回转窑系统设备要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窑速和下料量要成正比;一次风、排风及喂煤设备要 灵活可调;窑头、窑尾、窑中喂料、预热器和烟道积灰斗等处密闭装置要完整、严密;热交换装置、冷却机、 喷射管、收尘系统及其隶属设备全部要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条 提升回转窑看火技术水平,坚持前后兼顾,预订小慢车,克服大变动操作方法。保持火焰顺 畅有力,预防预火遍烧,提升快转率(基准窑速下运转时间占全部运转时间百分率),台班要达成85%以 上,严禁跑黄料,预防停烧。   增减额定范围喂料量须经三班共同研究,按要求制度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常常保持燃料完全燃烧,降低黄心料做到结粒细小均齐,提升熟料易磨性能。   第三十三条 控制熟料游离石灰含量,湿法窑通常要小于1.0%,干法窑和预热器窑通常要小于1.5%。   熟料升重波动范围控制在±75克以内,努力争取控制在±50克以内。   注:检验升重用粒度5~7毫米(半干法5~10毫米)试样。试样筒容积大于0.5升。   第三十四条 入窑煤粉质量波动范围,灰分控制在±2.0%,挥发分控制在±2.0%。煤粉细度为0. 080毫米方孔筛筛余量通常小于15%,水分通常小于1.0%   第三十五条 努力降低燃料消耗。每千克熟料热耗:湿法窑通常应控制在1450千卡以内;有预热器窑 通常应控制在1100千卡以内;干法中空窑应控制在1400千内(非矿渣配料窑通常应控制在1650千 卡以内);有旋风预热器、分解炉窑通常应控制在1000千卡以内。   第三十六条 半干法窑成球操作要稳定,做到水量合适,粒度均齐,避免出粉料和大块物料。   第三十七条 主动降低废气温度,缩小波动范围。窑尾过剩空气系数要控制在1.05~1.15范围内。   第三十八条 改善链条、热交换器和冷却机材质及热交换装置结构,提升热效率。定时检修、更新冷却 机热交换装置,降低出冷却机熟料温度。   第三十九条 加强预热器和加热机管理,切实搞好密闭、堵漏,提升入窑物料分解率。   第四十条 降低窑灰逸出量。收尘器及其隶属设备要加强管理,使之常常处于完好状态,其年运转率应为主 机运转率95%以上。降低收尘器过滤风速,预防旁路和偏流,提升收尘器效率,排放浓度要达成国家标 准。收下窑灰要均匀喂入窑内或合理利用。   第四十一条 努力延长回转窑安全运转周期,建立健全窑衬材料保管和砌砖责任制,提升衬料及砌砖质量; 烧成带使用镁质火砖,各带窑衬应对应配套;改善设备配件材质,加强设备管理,做好维护和计划检修。安全 运转周期:湿法窑要达成100天以上;干法窑70天以上;半干法窑(有预热器窑)50天以上。   安全运转周期计算措施要求以下:   (一)红窑必停,计算中止。使用镁质窑衬有砖红窑时,要立即采取方法补挂窑皮,不算中止。   (二)因窑内掉砖、换砖引发停窑,要计算中止。   (三)回转窑系统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引发停窑,要计算中止。   (四)设备计划检修或事先发觉缺点,停窑处理(有检修计划、检修汇报或处理结圈)不算中止。   (五)因外界影响(缺电、燃、原料)引发停窑,不算中止。   (六)全部停车时间,均不算入运转周期内。   注:回转窑系统是指从燃料喷射、喂料设备到熟料进库和废气经电收尘器或排风机排出全部设备和装置 (不包含余热锅炉、余热烘干系统)。   第四十二条 加强看火操作,延长烧成带衬料使用寿命:湿法窑要达成250天;干法窑200天;有预热 器窑100天以上。   其计算措施,按第四十一条(一)、(二)两项要求实施。   第四十三条 耐火材料使用、保管,参考建筑材料工业部水泥局1979年12月颁发《镁质窑衬材料 保管和使用暂行措施》实施。   第四十四条 因故停窑,应对全窑和冷却机、加热机、预热器衬料进行检验,凡蚀薄、松动、炸裂、脱落 均应修补或更换,并具体统计。   第四十五条 烧成带有完整窑皮。建立检测窑体温度制度,发觉窑皮蚀薄或脱落,要立即补挂,预防红窑。   第四十六条 回转窑操作统计应图表化,妥善保管。并用数理统计方法定时分析。   热工仪表和测试仪器,要有专员负责,定时校正,保持完整、灵敏、正确。充足发挥已经有热工仪表作用, 并充实完善。   依据生产需要立即对回转窑进行单项测定,通常1~2年要进行一次全方面热工测定和热平衡计算。   第四十七条 现有计量设备要定时检验、校正。并逐步充实燃料、入窑生料和熟料计量设施,建立责任制 度,做到正确可靠。 第五章 磨机工艺管理   第四十八条 磨工艺管理标准是:缩小入磨物料粒度;选择合理粉磨工艺和喂料装置;寻求和确定合理 研磨体级配、最好装载量、磨内结构和能量传输方法;常常保持各仓能力平衡和料、球、风(水)、选粉 效能相互适应,以提升粉磨效率,降低电力等消耗。   第四十九条 改善研磨体和磨内结构材质,延长使用周期。改善磨内结构形式,充足发挥能量传输效率, 以提升磨机效能,挖掘生产潜力。   第五十条 依据入磨物料、循环负荷和产品质量情况立即调整喂料、水量和选粉设备,做到均匀喂料,避免 发生过饱过空现象。混合材料、石膏和助磨剂掺加量,应按要求数量均匀掺入,预防杂物进入磨内。   认真填写操作统计,妥善保管。应用数理统计方法进行分析,降低波动。   第五十一条 入磨石灰石粒度小于25毫米,混合材料、石膏小于30毫米;熟料通常小于25毫米; 熟料入磨温度通常不超出100℃。   第五十二条 要定时测定物料相对易磨系数。其方法为:以平潭标准砂为标准样品,用化验室小磨将等量 标准样品和被测物料(取入磨物料平均样经破碎,选5 ̄7毫米粒度作为样品),分别以相同时间粉碎、 所得比表面积之比,即为相对易磨系数。   第五十三条 定时清仓补球。清仓时研磨体要分仓,分规格仔细拣选、过磅,按配球方案装入磨内。每次清 仓补球均需统计。逐步实现研磨体拣选、过磅、装球机械化。   第五十四条 每次清仓和定时补球时,要仔细检验研磨体和篦、衬板等,发觉缺点立即处理。在运转中发觉 衬板或螺丝松动、脱落,必需立即停磨,拧紧、补镶。   第五十五条 依据需要在磨机作业期间,定时或立即取样,用0.20和0.080毫米方孔筛作筛余曲线 试验,检验粉磨效果。   第五十六条 凡配球方案,选粉设备和磨内结构改善时,应将前后筛余曲线、台时产量、产品细度(比表 面积)、原材料性能、研磨体配比和电耗等,按时登记在统一技术台帐上,并进行分析比较。   为充足发挥选粉设备效能,依据产品质量要求,合理制订选粉设备操作参数。   第五十七条 磨机收尘设备及通风管道应设专员管理。要有保温设施。零、部件损坏、脱落,要立即更换或 修补。加强密闭堵漏,预防漏风,磨头要常常保持负压状态。   第五十八条 充足利用现有收尘设备,其使用时间要大于磨机运转时间。排放浓度要达成国家标准。   第五十九条 主动充实仪表及计量设备,要有专员管理,定时检验、校正。并保持灵敏正确。   第六十条 每台磨机要装设电表,分别考评主机产品单位电耗和产品单位分步电耗(从喂料始至入库止)。   第六十一条 依据生产需要,立即进行磨机单项测定,通常1 ̄2年进行一次全方面技术测定。 第六章  烘干机工艺管理   第六十二条 烘干机工艺管理标准是:合理选择给煤(燃料)方法,稳定热风温度,充足发挥热交换作用, 提升设备效能和热效率,满足产、质量要求。   第六十三条 依据入机物料水分、粒度情况立即调整燃料、物料喂入量,以达成水分控制指标。   第六十四条 常常保持炉膛正常温度,立即调整喂煤量,定时清渣,保持通风良好,降低不完全燃烧热损 失。   第六十五条 加强热交换装置管理,定时检修,改善热交换装置结构,提升热交换效率。   第六十六条 加强烘干系统密闭堵漏,降低筒体辐射热损失,降低废气温度,提升热利用率。   第六十七条 加强收尘设备管理,提升收尘效率,定时清理、维护、检修,立即更换零、部件。搞好保温, 避免结露。收尘器要常常处于良好状态,运转率应达成烘干机运转时间95%以上。排放浓度要达成国家标准。   第六十八条 做好计量工作。产量、煤耗要有计量设施。   第六十九条 烘干机系统要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通常1 ̄2年进行一次测定,用数理统计方法做好资料整 理、分析、总结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程从一九八十二个月一月一日起实施。一九七二年十月颁发《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草案)》 同时停止试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由建筑材料工业部水泥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依据本规程可自行修订(制订)本企业工艺管理制度(细则),报省、市、自治区主管机关 和建筑材料工业部水泥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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