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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码:国网(基建/2)173-
国家电网企业基建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据国家电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安全工作要求,为深入规范企业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依据《国家电网企业安全工作要求》和《国家电网企业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础标准、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企业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需实施基础性、标准性制度。
第三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企业总部、省企业级单位(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企业和企业直属建设企业,下同)、地市企业级单位(包含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企业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企业级单位(包含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企业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和企业投资、控股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企业基建安全管理应落实“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企业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关键责任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确保体系和监督体系,实施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署安全责任书,在计划、部署、检验、考评、总结基建工作同时,计划、部署、检验、考评、总结基建安全工作。
第五条 企业所属企业承接企业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照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企业根据“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管理处室,配置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连续改善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企业安全工作要求,制订企业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企业级单位层面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验、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搜集、分析、公布企业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和评价。
第八条 企业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验和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企业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企业直流输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企业成立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对应工程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验、考评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企业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企业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置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连续改善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落实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验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定、预控方法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验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安全方法费、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以下同)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企业相关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验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搜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评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本单位以外工程建设任务,推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项目推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参建单位安全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 地市(县)企业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连续改善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验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定、预控方法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验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企业相关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验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搜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评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项目推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负责,负担项目建设安全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落实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标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同时满足“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出300人、项目工期超出12个月”条件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它组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技术责任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组员单位落实落实上级相关基建安全工作要求,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包含多个参建单位安全管理问题;定时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形成会议统计并编发会议纪要;必需时聘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要求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和协议签署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评奖惩方法,和中标单位签署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推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省企业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推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推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安全管理职责,制订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确保方法,负责监督、管理和考评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与项目法人组建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标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包含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通畅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对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出保护要求。
(七)参与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署协议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协议约定,足额投入安全文明施工费。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推行相关协议中相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协议约定,造成不良后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给予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完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对应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与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订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意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同意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评奖惩方法。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全过程管理。审核现场应急处理方案,检验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活动,组织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该采取安全方法,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验和工作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订针对性预控方法,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验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搜集和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评和评价。
(十)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管理责任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真实、正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实施勘察作业相关要求,确保各类管线、设施和周围建(构)筑物安全。
(三)依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择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包含施工安全关键部位和步骤,提出防范安全事件技术要求。
(四)对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件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和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和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关键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关键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立即处理现场安全工作中碰到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管理责任
(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合格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基建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理协议,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负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验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立即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善方法。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管理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工作,推行监理协议中承诺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方法、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验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和安全控制方法、关键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方法或专题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风险、环境原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方法是否满足适宜性、充足性、有效性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资质及人员安全资格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具(用具)进场审查。检验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协议约定。
(八)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检验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安全文明施工方法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关键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验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觉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需时要求施工项目部临时停止施工,并立即汇报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与项目安全检验、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搜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实状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方法,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搜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立即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配合项目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管理责任
(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置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落实落实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方法落实到位。严格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方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方法计划(包含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根据国家和企业相关要求提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对应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方法所需经费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时进行有针对性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方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步骤和评价考评机制。组织签署分包协议及安全协议,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评价考评,搜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企业责任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验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立即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员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安全防护用具,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依据企业加强班组建设相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管理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推行施工协议及安全协议中承诺安全责任。
(二)依据企业相关要求和业主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同意后,在施工过程中落实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通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风险原因、防范方法和事故(事件)现场应急处理方法。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订避免水土流失方法、施工垃圾堆放和处理方法、“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方法、降噪方法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定工作,制订预控方法,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置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施工机械和工器具安全情况进行准入检验,并对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关键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进行有效监控;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定时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落实落实企业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协议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步骤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考评评价,立即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与各类安全检验,参与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问题闭环整改,对反复发生问题制订防范方法。定时召开或参与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安全工作,立即正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实施各类现场应急处理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实施应急汇报制度。
(十二)配合项目安全事件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管理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订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方法,对工程调试过程中安全负责。
(三)配合基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系统各单位应依据企业相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省企业级单位、地市(县)企业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及部门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工程各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所明确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础目标要求,是企业基建系统制订安全管理目标依据;企业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依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管理标准进行逐层细化分解,制订具体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要求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发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些人员责任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关键责任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三条 省企业级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发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些人员责任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关键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五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八)不发生基建原因引发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发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些人员责任通常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通常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发、对企业造成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五级及以上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些人员责任通常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通常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七)不发生对企业造成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些人员责任通常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通常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六级及以上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八)不发生对企业造成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发六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关键责任通常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信息安全事件。
(八)不发生对企业造成影响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工程项目中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营造安全文明施工良好气氛,发明良好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制订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措施,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第三十条 省企业级单位落实落实企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制订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具体方法;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验,开展经验交流,不停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 设计企业根据协议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文明施工提供和设计相关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要求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协议约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立即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要求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三十四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标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定时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验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三十五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推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时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验,发觉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主体,负责落实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实施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境保护施工;按要求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组织制订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监督指导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企业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目;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验、评价和考评,实现对分包全过程管控。
第三十九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标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按步骤审批工程项目分包申请。定时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验,考评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监理项目部应完善分包安全监理机制,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前把关。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人员配置、施工机具配置、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觉问题立即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评、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系。在企业公布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建立本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和分包商签署规范分包协议和安全协议,明确分包性质和内容,明确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责任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推行审批手续。工程严禁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四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安全管理工作,包含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准入检验,施工方案审查立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验,对分包商管理动态监管和考评评价等。
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对应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进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基建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企业负责工程项目标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定和控制工作,经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推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制订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十二个月对基建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定,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开展,经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
第四十八条 省企业级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应关键分析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并制订对应方法,监督检验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评定、预控工作,经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推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四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确保风险控制方法所需资源配置和资金投入,必需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方法,确保施工安全风险一直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十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定工作,制订并落实预控方法;危险性较大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验作业现场预控方法落实,推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五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经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企业所属企业承接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教授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汇报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立案。
第五十二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层管控标准进行管理及考评评价。实施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施工安全方案为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实施各类安全文件统称,包含单独编制安全策划文件、专题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方法,也包含项目管理实施计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安全管理章节。项目管理实施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方法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责任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 按国家相关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5),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题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方法),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责任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重型索道运输、关键拆除爆破等超出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6)专题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方法),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相关要求组织教授进行论证、审查,并依据论证汇报修改完善专题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责任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五十七条 对关键临时设施、关键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题安全技术方法(能够包含在专题施工方案中),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需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责任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立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项目施工应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题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技术责任人同意,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或专题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方法部分应有独立章节。
第五十九条 施工作业需办理作业票,由工作责任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风险等级较低作业由施工队长签发,风险等级较高作业项目,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工作责任人经过宣读作业票方法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人员署名后实施。
第六十条 作业地点、作业内容、安全方法、关键作业人员(安全监护人、工作责任人及特种作业人员)不变时,标准上可使用同一张作业票,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作业人员有改变时,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交底。
第六十一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方法,应经方法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定后重新交底。
第六十二条 施工周期超出30天或反复施工施工项目,应重新组织方案交底;如施工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改变,应完善方法,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六十三条 全体作业人员应参与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方法交底,并按要求在交底书上签字确定。
第八章 安全检验和竞赛交流
第六十四条 基建安全检验分为例行检验、专题检验、随机检验、安全巡查四种方法。
(一)依据企业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验活动。
(二)依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题检验活动。
(三)依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验活动。
(四)根据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企业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置必需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长久化基建安全检验活动。
第六十五条 企业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验,并跟踪检验提出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企业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验、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依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题检验。
(二)省企业级单位每十二个月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验,依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题检验。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三个月最少开展一次安全检验。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三个月最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验。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个月最少进行一次安全检验。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企业系统外工程项目,每三个月应开展一次安全检验;在建设期内,省企业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验,企业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标单位每十二个月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安全检验。
第六十六条 基建安全检验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关键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验范围。
第六十七条 各类安全检验中发觉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定,实施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方法,并制订整改方法计划报上级同意,分阶段实施。对于组成安全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实施企业相关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
第六十八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验工作应尽可能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验工程现场随机检验方法,确保真实反应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验组织单位应制订检验方案、纲领和检验汇报纲领,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验责任制,实施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对检验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六十九条 企业和省企业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进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实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十条 企业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逐层负责制,确保全员接收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七十一条 企业相关部门每十二个月制订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企业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相关管理人员,省企业级单位所属经研院和监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关键工程关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七十二条 省企业级单位、地市(县)企业级单位制订本单位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责任人、相关管理人人员,所属建设队伍安全生产责任人、相关管理人员,和在建项目关键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七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关键管理人员参与培训情况进行检验、监督。
第七十四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对全部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验分包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题教育名册,根据和本单位职员相同要求开展培训。
第七十五条 省企业级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责任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各级建设队伍分管安全生产责任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最少每两年接收一次企业或省企业级单位组织基建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十七条 施工企业关键责任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七十八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利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取新材料、推行新工艺和职员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对应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七十九条 企业每十二个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部署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时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情况,协调处理基建安全问题,布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八十条 省企业级单位每十二个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部署本单位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时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情况,协调处理基建安全问题,布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八十一条 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十二个月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个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落实上级相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第八十二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三个月最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验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处理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八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个月最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验工程项目标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善方法并闭环整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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