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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新版细则通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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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五章 集团企业 第六章 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2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依据《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措施》(以下简称《实施措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措施》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相关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善行政审批相关工作通知》(国发〔〕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和对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行政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担生产许可证相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负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技术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受企业委托,负担企业样品检验工作。发证检验机构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取证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和拟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营业执照; (二)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和所生产产品相适应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要求,还应该符合其要求。 第六条【申请程序】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该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含: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撤回申请等情形。 第七条【发证申请】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使用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第八条【延续申请】延续指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情形,企业应该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届满前3至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四)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五)和延续生产许可事项相关其它材料(一式三份): 1.对于申请免实地核查,企业应提交由企业法人代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见附件2); 2.对于申请免产品检验,企业应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自检验汇报合格日期起)接收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汇报。 第九条【许可范围变更申请】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关键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改变、生产地址迁移、新建生产线、增加或降低产品等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三份)。 (四)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其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条【名称变更申请】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生产地址名称发生改变,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四)企业名称变更,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更名证实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五)企业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变更证实性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第十一条【补领申请】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情形,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企业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许可证遗失申明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二条【多事项合并申请】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延续或许可范围变更,且同时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应按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撤回申请】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前,企业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二份);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式二份);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扫描件。 第十四条 【受理】省级生产许可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应该即时通知企业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应该许可企业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当场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通知企业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或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应该作出受理决定。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含有申请资格: 1.企业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警告,十二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给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3.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年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4.企业申请撤回生产许可,自收到行政机关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第十五条【总局发证材料寄送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要求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寄送相关产品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其中,申请事项仅为名称变更、补领证书或撤回申请,直接将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寄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第三章 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审查标准】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根据下列要求组织审查,对企业审查包含对企业实地核查和对产品检验。 (一)发证,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二)延续,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企业提交《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免实地核查。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收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汇报,免同单元产品检验。 (三)许可范围变更,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对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实施。 (四)名称变更、补领证书和撤回申请,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十七条【国发制订实地核查计划】由质检总局审批,全国许可证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制订《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见附件4,以下简称计划),并立即将计划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由审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抄报企业所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据情况可派观察员参与。 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参考实施。 第十八条【审查组组成】组织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时,应该重视核查人员专业能力,每次参与实地核查审查员人数不少于2人,核查时间通常为1-3天。审查组组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九条【实地核查】审查组应该根据本通则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进行实地核查,做好统计,编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汇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企业,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施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实地核查合格】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应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企业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寄送发证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企业联络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企业对样品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实地核查不合格】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二条【减免程序】延续免实地核查,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将抽样单及样品一起装箱封存,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寄送样品,同时将抽样单寄送审查组织单位。企业对样品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证书延续免产品检验,在实地核查时不进行产品检验。 第二十三条【检验汇报】发证检验机构应该在实施细则要求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汇报。自出具汇报之日起3日内,将汇报一份寄送企业,两份寄送审查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审查工作完成】质检总局审批,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应该根据相关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材料、产品检验汇报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5日内完成上报材料审查并报质检总局。 省级审批产品,审查组织单位和发证检验机构应按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报送材料。 第二十五条【许可决定】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应该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应该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通知申请人依法享受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第二十六条【公布】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自作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日内,应该以网络等方法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终止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该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决定。 (一) 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不配合审查; (二) 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 (三) 企业依法终止; (四)企业申请生产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严禁生产产品目录; (五) 依法应该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其它情形。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证书时限】生产许可证使用期为5年。使用期起始日为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五年后许可决定之日前一日。使用期内有变更事项(企业迁址除外)或补领,截止日期不变。 证书延续使用期起始日为原证书使用期截止以后一日,截止日为原证书使用期截止日五年后同一日。 第二十九条【证书内容】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正、副本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证书编号、发证日期、使用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第三十条【许可标志及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汉语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缩写“QS”和“生产许可”汉字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和“生产许可”四个汉字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能够根据要求放大或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取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 XK××-×××-×××××。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省级颁发生产许可证书,在生产许可证编号前加上对应省级行政区域简称,编码组成为(×)XK××-×××-×××××。 第五章 集团企业 第三十一条【集团企业定义】集团企业和其所属子企业、分企业或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能够由所属单位独立申请取证、也能够按本章要求以集团企业名义申请办理取证。 第三十二条【集团企业办理】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共同取证,能够按以下方法进行办理: (一)总局发证产品,许可所属单位跨省集团企业取证,集团企业应向住所所在地省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于有特殊要求省份须向总局立案。 (二)省局发证产品,标准上不许可所属单位跨省集团企业取证。各省可依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对应要求,由集团企业住所所在地省局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局进行审查,由集团企业住所所在地省局发证。 第三十三条【集团企业原管理方法衔接】 对于已经以集团企业方法取证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事项时,按上述要求实施。 第三十四条【集团企业表示标注】 以集团企业形式取证,应该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和所属单位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第六章 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无证(5条)】依据《管理条例》,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国家实施目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 第三十六条【主动申请(11条)】依据《管理条例》,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该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七条【证书管理(26、29条)】依据《管理条例》,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企业,应按要求立即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八条【连续保持要求(61条)】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措施》,取得生产许可企业应该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连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要求条件,随时配合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九条【不再生产要求(31条)】依据《管理条例》,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生产活动,应该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标识及编号使用(33条)】依据《管理条例》,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应该自准予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依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裸装产品,能够不标注。 第四十一条【伪造、冒用(35条)】依据《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她人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二条【出租(35条)】依据《管理条例》,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三条【欺骗要求(52条)】依据《管理条例》,企业不得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试生产(45条)】依据《实施措施》,企业能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产品应该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质检总局或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决定或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四十五条【委托加工(40条)】依据《实施措施》,采取委托加工方法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被委托企业应该取得和委托加工产品对应生产许可。 委托企业应该在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如含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还应该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四十六条【提交年度汇报(48条)】依据《实施措施》,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该按年度向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市县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汇报或按要求公告。 第四十七条【兜底】法律、行政法规有其它要求,还应该符合其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通则要求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产品检验时间。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通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通则自 其施行。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公章) 联 系 人: 联络电话: 申请类别:发证□ 延续□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它□ 集团企业□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企业承诺 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企业承诺以下: 1.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无隐瞒情况。 2.已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部分)和申请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各项准备,随时接收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 3.严格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部分)和产品实施细则等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保持应该含有生产许可条件。 4.在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内,本企业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生产活动后,立即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汇报,并办理注销手续。 5.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 企业法人代表(责任人)署名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适用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它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申请。 2 申请类别 2.1发证包含:企业首次申请提出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使用期延续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请发证或证书使用期满后重新提出申请生产许可情形。 2.2延续指企业在证书使用期界满3至6个月前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2.3许可范围变更包含: 2.3.1迁址指证书使用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申请。 2.3.2增项指证书使用期内企业增加许可产品范围及增加生产线、生产厂点生产许可证申请。 2.3.3减项指证书使用期内企业降低许可产品范围及生产厂点生产许可证申请。 2.3.4 生产条件重大改变指证书使用期内企业关键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改变后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2.4名称变更指证书使用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改变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2.5补领指证书使用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2.6其它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生产许可证申请。 2.7本申请书适适用于集团企业和其所属子企业、分企业或生产厂点(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共同申请办剪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等情形。 2.8申请书必需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内容要正确、完整、真实。需要修改,在修改处对原内容划双线删除、增加修改内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3 封面 3.1 产品类别:填写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目录所列产品名称。 3.2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产品名称。 3.3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3.4 联 系 人: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此次申请具体工作人员姓名。 3.5 联络电话:联络人办公座机及手机电话号码。 3.6 申请类别:依据企业申请情况分别在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补领、其它、集团企业后面“□”中打“√”,假如存在多个情况,分别在对应项后“□”打“√”。 3.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到受理单位时间。 4 表一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础情况 4.1多种申请类别企业填写表一,申请补领证书企业除外。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应分别填写表一。 4.2 企业名称、住所:根据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名称应和营业执照、企业公章及封面填写一致。 4.3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实际生产场所具体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小区、乡、镇)、号(村)等。 4.4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5电子邮箱:填写企业能够有效接收生产许可证办理信息电子邮箱。 4.6营业执照注册号、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资金:根据营业执照填写。 4.7 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8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生产许可产品上十二个月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十二个月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9 法定代表人:应和企业营业执照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0企业责任人:应和企业营业执照中企业责任人一致,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1质量责任人:填写企业分管质量责任人,并填写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 4.12联络人及电话:填写企业委托负责此次申请具体工作人员姓名、办公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和封面联络人一致。 4.13 从业人员总数、技术人员数、检验人员数、生产人员数:按本企业从事生产许可产品实际情况填写。 从业人员是指企业依法正式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依法聘用、从事和申请取证产品相关技术工作和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指企业从事检验工作人员;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 5 表二 企业申请产品基础情况 5.1多种申请类别企业填写表二,申请补领证书企业除外。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应分别填写表二。 5.2 申请产品范围: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填写所申请产品名称。 5.3 申请类别:同封面。 5.4 假如“申请产品基础情况”页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 6 表三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基础情况 6.1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企业填写表三。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应分别填写表三。 6.2 如申请免实地核查且有《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在减免事项相关框内打钩。 6.3如申请免产品检验且有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收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汇报,在减免事项相关框内打钩。 6.4申请免产品检验企业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汇报产品及名称,并应和原证书产品单元产品对应。 6.5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使用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7 表四 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础情况 7.1申请许可范围变更企业填写表四。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应分别填写表四。 7.2 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 7.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使用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7.4按实际情况填写许可范围变更信息,没有改变不填写。 7.5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简明说明需填写何种关键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改变。 8 表五 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基础情况 8.1申请办理名称变更(含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企业填写表五。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应分别填写表五。 8.2按实际情况在变更事项框内打钩。 8.3原生产许可证编号及使用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8.4变更事项中有改变,需填写变更前、后内容。 9 表六 企业申请补领证书基础情况 9.1申请补领证书企业只需填写表六。 9.2生产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使用期:按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 9.3产品名称:按企业原证书正本产品名称填写。 9.4补领原因、遗失或毁损时间、发表报纸名称、申明发表时间,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9.5补领证书类型:填写需补领证书类型。 10 表七 其它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说明) 10.1其它需要说明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产品实施细则有特殊要求,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填写。比如,申请取证产品包含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填写符合产业政策说明或自我申明;或企业因产业政策原因提出减项等。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可在表七中分别说明情况。 11表八 提交材料目录 11.1企业按适用申请类别提交所对应材料并填写本目录。 11.2企业按实施细则要求提交材料并填写本目录(如有)。 11.3集团企业和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填写一份上报材料目录。 12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信息 12.1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按受理决定书填写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受理通知书发放日期及编号。 12.2 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委托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表一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基础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生产地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邮政编码   传 真 电子邮箱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年总产值 年销售额 年缴税金额 年利润 法定代表人 或 企业责任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及手机 质量责任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及手机 联 系 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及手机 从业人员总数 技术人员数 检验人员数 生产人员数 表二 申请产品基础情况  申请产品范围 申请类别 表三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基础情况 减 免 事 项 1. 企业申请延续免实地核查□ 2. 企业申请延续免产品检验□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原生产许可证 使用期 企业申请免产品检验基础情况 原证书产品单元名称(全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汇报产品名称 其它说明: 注:申请延续免于实地核查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实施细则要求抽封样品,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将抽样单及检验委托协议寄送有相关产品审查组织单位。 表四 企业申请许可范围变更基础情况 变 更 事 项 增加产品□ 增加生产场点□ 增加生产线□ 降低产品□ 降低生产场点□ 企业生产地址迁移□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 其它□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原生产许可证 使用期 许可范围变更信息 迁址前住所 地址 迁址后住所 地址 迁址前生产 地址 迁址后生产 地址 增加生产场点 地址1 增加生产场点 地址2 增加生产线 地址1 增加生产线 地址2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简明说明 表五 企业申请名称变更基础情况 变 更 事 项 企业名称变更□ 企业住所名称变更□ 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原生产许可证 使用期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未变不填写) 企业名称 住所名称 生产地址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营业执照发证日期 表六 企业申请补证基础情况 企业名称 邮 编 住 所 电子邮箱 生产地址 联络人 电话及手机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名称 发证日期 使用期 补领原因 遗失或毁损时间 发表报纸名称 申明发表 时间 补领证书类型 证书正本□ 证书副本□ 证书副本插页□ 其 她 表七 其它情况说明(含符合政策情况说明) 表八 提交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份数 适用申请类别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加盖公章) 全部企业提交 原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名称变更企业提交 工商管理部门更名证实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提交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实原件或复印件 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企业提交 企业在报纸发表证书遗失申明原件 补证企业提交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插页(复印件) 首次提出申请企业除外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插页原件 迁址企业提交 以下为实施细则要求应提交材料 材料名称 备注   表九 申请受理信息 省级或省级委托下一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填写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受理决定书编号 附:受理决定书复印件 附件2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 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质检总局相关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企业承诺以下: 1.生产场地、关键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上载明责任人和获证时相比未发生重大改变。 2.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3.含有连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能力。 4.在证书使用期内,不存在以下情况: (1)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2)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验; (3)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4)经查实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应强烈产品质量问题。 5.已按要求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汇报。 以上承诺真实正确,申请免于实地核查并随时接收监督检验。如有欺瞒行为,愿负担撤销生产许可证等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章) 附件3 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基础信息 申请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证件编号 E-mail 联络电话 申请撤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受理号 联络人 联络方法 申请内容 我单在 年 月 日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受理决定书编号为: ,我单位要求撤回该生产许可申请。 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措施》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措施》三十二条第二条要求,我单位自愿负担“申请人撤回生产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后果。 申请人签章 依据《中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该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要求,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并负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法律后果。 签字(盖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产品名称: 编号: 序号 企 业 名 称 实际生产地址 邮编 联络人、电话 申请单元 审查时间 受理时间 1 审查组组员 姓 名 组内职务 所在单位名称 联络电话 审查员证书注册号/使用期 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联络 方法 审查部 地址 联络人 联络方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编制:(审查组织单位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审核:(审查组织单位 责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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