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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象”概念的改造看胡塞尔对布伦塔诺“判断理论”的重构——《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之布伦塔诺命题改造疏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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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表象”概念的改造看胡塞尔对布伦塔诺“判断理论”的重构 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之布伦塔诺命题改造疏义黄子明【摘要】胡塞尔在 逻辑研究“第五研究”中的“判断理论”整合了亚里士多德的“命题判断”和笛卡尔、休谟的作为决断态度的“判断”这两大传统。布伦塔诺是后一个传统的代表,通过将“判断命题”还原为“存在命题”,强调判断与表象在行为方式而非内容方面的区别。胡塞尔通过改造“布伦塔诺命题”,表明了现象学关于行为分类和奠基关系的构想。命题中的“表象”被改造为“客体化行为”,包含着两组“表象”和“判断”的概念对子,即“单纯表象”与“设定判断”,以及“指称”表象与“陈述”判断,其中的判断对应着两种传统含义。两组

2、概念分别作为质性分差与质料分差,交错组合而构成整个客体化行为的区域。改造后的命题展示出质性变样、质料奠基以及质性奠基等多层次的行为关系,初步形成现象学的科学的“判断理论”。【关键词】第五研究;表象;判断理论;行为奠基;布伦塔诺命题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作者简介:黄子明,江西南昌人,哲学博士,(广州 )中山大学哲学系副研究员。起于亚里士多德的西方逻辑学传统以“命题学”()为中心主题,是关于“述谓判断”()或“陈述”()判断及其诸形式的学说。这种述谓判断的普遍特征便是主谓“二项性”。“判断理论”贯穿于胡塞尔一生对现象学逻辑学的研究,他对传统的判断理论做了四个方面的拓展:()将“判断

3、”的含义从作为行为质料特征的命题判断扩展到作为行为质性特征的设定性判断;()将“形式逻辑”的内容从“形式命题学”扩展到“形式本体论”;()将逻辑理性的主题从关于客观的思想构成物的形式理论扩展到对真理之明见性的主观反思的先验理论;()将述谓判断的有效性起源追溯至前述谓经验。这些主题或动机可以部分地向哲学史溯源,却在胡塞尔现象学视野中展示新的意义。其中,第一个方面的拓展体现于 逻辑研究“第五研究”对布伦塔诺命题的改造。“第五研究”由两个主题组成:()第一至二章阐明现象学的意向体验及内容的概念;()第三至六章探讨行为的分类及奠基关系。奠基关系包含两个层次:非客体化行为奠基于客体化行为,在客体化行为之

4、内表象与判断之间的奠基或变样关系。“第五研究”对前一个层次较少涉及,论述重点置于表象与判断之关系,因此,“第五研究”的第二部分又可视作继第一部分对意向体验的一般性探讨之后对“判断”行为的具体研究。这个工作通过一项具体任务而展开,这就是对布伦塔诺命题的改造。本文尝试对这一部分难解的文本进行脉络梳理,阐明他对布伦塔诺命题改造的意义。一、布伦塔诺命题及其判断理论布伦塔诺关于心理现象的分类和奠基关系的构想表现在他的一个著名命题:“所有心理现象或者 现代哲学 年第 期是表象,或者是建立于作为其基础的表象。”他将心理现象分为三个“基本类别”,即表象、判断、(爱与恨的)情感行为。这个命题将表象置于特殊位置,

5、认为它是判断与情感行为的基础。在“第五研究”第五章结尾,这个命题最终被胡塞尔改造为:“每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奠基于一个客体化行为之中。”含义模糊的“表象”概念被定义明确的“客体化行为”概念代替,改造后的命题表达了早期现象学对行为奠基关系的理解不同于布伦塔诺的认识心理学。胡塞尔的意图并不是否定布伦塔诺命题,而是认为这个命题的意义尚需加以阐明。通过区分不同含义的“表象”概念,不同种类的行为变样或奠基方式以及它们的层次序列得到明确区分,正是“第五研究”改造布伦塔诺命题的题旨。这项工作绝不仅仅是对布伦塔诺行为奠基理论的单纯细化,而是通过辨析行为各个要素,揭示出布伦塔诺命题所没有的行为结

6、构的维度。胡塞尔对“表象”概念的改造直指布伦塔诺对“判断”概念的定义以及关于表象与判断之关系的判断理论。布伦塔诺的“判断”理论继承了笛卡尔、休谟对“判断”的近代解释传统,即认为“判断”是一种主体的立场设定或信念态度,这种解释体现近代主体性转向赋予判断行为的认识维度。与这两位前辈对判断的近代解释是对古代解释的补充和修正不同,布伦塔诺持更为激进的态度,意图以设定的判断代替命题判断。他认为“判断”应该作为一种不同的行为类型而区别于“表象”,二者以完全不同的方式意识到对象:判断具有接受或拒绝、肯定或否定的特性,表象只是对一个对象的单纯呈现。这种看法面临来自传统理解的质疑,即认为二者只是行为“内容”的差

7、异,判断是由表象的联结或分离构成的,并不存在行为类型的差异。布伦塔诺认为,“并非所有判断都指涉所表象的属性的一个联结”。为了表明判断本身是一种独立行为类型,而不仅仅是表象的联结,他甚至提出述谓的“判断命题”都可以还原为“存在命题”。例如,“这个人是博学的”,可以还原为“这个博学的人存在”。在存在命题的一般形式“存在”中,独自就是一个存在判断的对象。“表象也可以指涉复合对象,而判断也可以指涉简单对象”,因此,述谓联结绝不是判断的本质特性。概言之,布伦塔诺通过混淆述谓的命题形式与它的名词化形态的决断态度,模糊了述谓的判断命题与存在命题的根本区别,表象与判断从作为两种行为内容的区别完全被还原为两种行

8、为方式的区别,“从内容来看,表象与判断之间没有丝毫差别”。胡塞尔对命题改造的重点在于重新审视“表象”概念的含义及其与“判断”的关系。这项任务在“第五研究”的第三至五章中分三步完成:()第三章引入第一个表象概念“单纯表象”,指出将质料理解为单纯表象行为而引起的问题;()第四章引入第二个表象概念“称谓行为”,指出称谓作为意向统一属的问题;()第五章引入第三个表象概念“客体化行为”,完成对命题的改造和重新解释。二、对作为“单纯表象”行为的质料的批评(一)“单纯表象”作为行为质料第三章提出第一个“表象”概念的含义,即一种“单纯理解”意义上的表象,这是针对布伦塔梅耶()和艾哈德()指出,胡塞尔对布伦塔诺

9、命题的改造分为三个步骤完成:()将“心理现象”()改为“意向体验”(),这在“第五研究”第二章 完成;()将“建立于”()改为“奠基于”(),参考“第三研究”第二章 和“第五研究”第二章 ;()将“表象”()改为“客体化行为”(),这由“第五研究”的第三至五章完成,是论证最繁难的一个步骤。(,“(,)”,:,)德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 页。同上,第 页。同上,第 页。同上,第 页。从“表象”概念的改造看胡塞尔对布伦塔诺“判断理论”的重构诺对表象概念的规定。“单纯表象”意味着这样一种行为状况,它对对象的存在不做设定,不进行信仰执态。“单纯”未必是简单

10、的,“单纯表象”的对象既可以是简单的称谓对象,也可以是一个复合的陈述句,“表象”与“判断”的区别仅仅是“单纯理解”与“存在设定”的相对。胡塞尔以行为的“质性”与“质料”的概念对子来标示一般行为的结构:行为质料就是“行为的内容”,规定着行为与何种对象发生关联;行为质性则是“行为的普遍特征”,规定着行为以何种方式与对象发生关联,质性即意味着行为种类。在“单纯表象”的含义之下,还可以区分两种意义的“表象”与“判断”的含义:作为“行为质料”的单纯表象,与作为“行为质性”的判断相对;作为不设定的行为(或行为质性)的单纯表象,与设定的行为(或行为质性)相对。前者是两种行为要素的相对,后者是两种行为类别的相

11、对。由于布伦塔诺的行为理论中没有质性与质料的区别,因而他将“提供对象”这种属于行为的质料要素的功能赋予一种特殊的行为类别,即基础性的“单纯表象”行为,并将单纯表象与判断的区分限定为两种行为类别的区分。然而,作为判断的质料的表象是否可以同时被理解为一种完整行为意义上的单纯表象,换句话说,判断是否能在自身中兼容单纯表象行为?胡塞尔对第一个表象概念的批评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这个问题将通过两条路径进行处理,从而得出复合行为中的质料作为单纯表象行为的悖谬性:一种是间接的方法,即通过谬误推论的方法证明表象的意向本质成分与其他行为并无不同;另一种是直接的方法,即直观的描述诸行为的本质,考察其中是否包含着单纯

12、表象。(二)推理证明:单纯表象的质性属的分差问题按照布伦塔诺命题,判断或者欲求行为以表象为基础,附加的判断或者欲求的意向特征不能被理解为独立的行为,而是作为不独立要素附加在表象上,与表象紧密交织。当我们说“这个判断是对这个表象的判断”或“这个欲求是对这个表象的欲求”时,在行为质性变换的情况下,质料的同一性就在于这个基础性表象的本质同一性。这样便产生一个问题:其他行为的意向本质都是质性与质料的组合 包含着表象作为质料;而表象本身的意向本质仅仅是质料,或者说仅仅是质性。也就是说,在单纯表象中无法再区分质性与质料,质料本身就是质性。单纯表象行为不能再区分质性与质料,这导致单纯表象作为质性属的分差问题

13、:其他行为都可以通过质料而分差,例如判断通过不同表象内容而区分这个判断与那个判断,而表象行为却没有可分离的质料来说明这种分差。例如,在“皇帝”表象与“教皇”表象之间的区别,无法从表象质料的差异得到说明。然而,我们可以清楚洞见“皇帝”表象和“教皇”表象的不同。那么,该如何说明这种分差呢?表象质性本身已经是行为的最低种差,它无法将质料作为归属其下的分差吸纳进来,这必定要设想“表象”的质性特征与不同属的“第二”特征的组合,因为只有这第二特征归于不同的“属”,它的差异才不会被吞没于作为最低种差的表象质性中。能够给予对象性内容的只能是这个附加的第二特征,这听起来很像是前面说过的“质料”,于是这种关系又回

14、到最初提到的质性与质料的区分:“这样一来,每一个表象含义便都是 表象意向和 内容 作为两个相互交织的不同属的观念统一 的组合。”因而,我们必然在所有意向种类中贯彻质性与质料的“本质区别”,这就迂回地证明了将表象质 ,中译本参考 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一部分),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以下缩写为 ,引文页码采用边页码。一个行为的“意向本质”由质性和质料构成:作为非独立要素,它们不能独立存在;但作为不同种类的要素,它们可以独立变异,即在一方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另一方自身独立变化。质性和质料这两种要素不是通过“直接”的“分解”的方式得到的,因为只有独立的部分才能通过分解的方式指明它们各自的

15、存在;而是通过“同一性比较”揭示它们的存在,因为它们可以各自独立变异,同一质性的行为可以朝向不同质料,同一质料也可以在不同质性行为中出现(参见“第五研究”第二章 ,)。,现代哲学 年第 期料、表象的意向本质、单纯表象的质性同一起来的看法是不能成立的,从而证明了将复合行为中作为质料的单纯表象理解为完整行为的想法之不可取。(三)直观证明:各种基础性“单纯表象”之假设的问题对于将表象质料理解为表象行为的看法,除了通过谬误推理进行批判,还需要通过直接的直观来反驳在我们的现实意识中存在其可能性。直观在现象学方法论中被视作一切认识的源泉,任何推理的可靠性最终都要诉诸直接的直观。如果现象学始终无法消除人们这

16、种看法,即在没有对象被表象给我们的情况下就无法进行判断,因而判断中必然包含着单纯表象,那么前述仅仅通过推理进行的批评依然是不够充分的,它缺乏直接地触动直觉的说服力。因而胡塞尔认为,还必须通过“对意向体验的直接直观的本质分析”来展示诸行为的真正结构,从而彻底消除人们在行为理解上的先入之见。布伦塔诺认为,判断行为中的对象以“双重方式”呈现,“首先是作为表象的对象,其次是作为被断真或被否定的对象”。胡塞尔的批评抓住了这一点:一个判断行为是否可以将单纯表象包含于自身之中,一个对象是否可以以“双重方式”成为判断意识的对象。他以“感知”“陈述判断”“赞同”“理解”“语词”“语句”等行为为例证展开直观的描述

17、,逐一检测是否可能从这些行为中分离出“单纯表象”的行为。“错觉”感知不能被理解为剥离存在判断而剩下奠基性感知表象,“错觉”和“感知”在质性上是“争执”关系。与此类似,陈述判断不能被视作单纯被理解的陈述与“判断性决断”的组合,单纯表象在质性上的“缺失”状态与判断的质性上的“优势”状态对立。“赞同”并不是在单纯被理解的表象基础上添加“赞同”的新行为,如果我们已经赞同内容为真,就不能接受它是被搁置的。概言之,单纯表象与上述质性上设定的行为不能兼容。从非设定行为到设定行为的转变,只能通过质性“变样”而不是通过后者“包含”前者而实现。在表达中保持同一意义的语词或语句,不能被解释为作为完整行为的单纯表象,

18、而是作为非独立要素的质料。不能将两种不同“执态”的行为理解为“实项地”套接在一起。如果没有一个实事状态被表象,我如何能够对之进行判断、期待、怀疑?现象学的回答是:每一个意向体验中都寓居着负责表象的组元或方面,而非完整行为。不能将某种提供对象的作用归于一种特殊的行为 单纯表象。具有相同质料而在设定的质性上相互冲突的行为之间不能彼此含有。一个对象不能像布伦塔诺所以为的那样以“双重方式”进入意识,即不能够既是单纯被表象的对象,同时又是被判断的对象。这一章对于修正布伦塔诺命题的一个重要结论是:“给出对象不再被视为某个独立行为的成就,而是被视为某个不独立的行为成分的成就。”三、对表象作为“称谓行为”的分

19、析(一)作为“称谓行为”的表象概念及其统一质性属的问题根据第三章对第一个“表象”概念的分析结论,根本找不到一种可作为判断之组成部分的“单纯表象”行为。如果要使命题前后两部分成立,就要面临“表象”概念的双重歧义:“表象”在命题第一部分中表示一个完整行为,或者说是“行为质性”(即种类),在第二部分中则不是完整的行为,而只是“行为质料”。命题的完整性的明见性和表象概念的一致性不能兼顾,需要寻找一个新的 ,参见 德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第 页。,“”,:,从“表象”概念的改造看胡塞尔对布伦塔诺“判断理论”的重构“表象”概念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作为第四章主题的第二种表象含义 “称谓行为”。表

20、象的含义从“单纯理解”转变为“一举把握性”行为,“称谓”表象包括了名称与称谓化行为,与单束的“称谓”行为相对的是多束的“陈述”行为。至此,第三章与第四章提出了作为行为的“表象”与“判断”的两组不同的含义:()单纯理解的表象与设定性的判断;()称谓表象与陈述判断。对于“判断”的两种解释的源流在此汇合。现象学的意向本质学说展示出这两组关系的差异:在第一种关系中,“表象”包含了“判断”的全部质料,变化仅仅在于判断意向方面;在第二种关系中,“表象”只包含了“判断”的部分质料。所以,当“表象”概念从“单纯理解”改变为单项的“称谓”行为时,带给布伦塔诺命题的一项重要改变就在于:表象不再包含被奠基行为的“全

21、部质料”,名称是陈述的组元,仅仅包含陈述的“部分对象”,而不是陈述本身的“总体对象性统一”。布伦塔诺命题被重新表述为:每一种意向体验要么是一种指称行为,要么是基于(至少)一个这样的行为。命题的第一部分涉及新的表象概念“称谓行为”,例证有“感知、回忆或期待、臆构等等单项的 (或单束的 )行为”;命题的第二部分涉及两种不同的被奠基行为:一是多束的陈述行为,二是情感意志类行为。相应地,需要区分两种奠基情况:()对于前者,一个陈述需要奠基在一个以上的名称之中;()对于后者,情感或意志行为以两种不同方式奠基于称谓,()一个愿望可以直接奠基在一个单项的事物之上,()也可以奠基在事态之上,而事态又奠基在事物

22、之上,从而可以说这个愿望最终奠基在称谓表象中。新的命题形式表明了这样的论断:“在任何一个行为组合中,最终奠基性的行为必然是表象”,即必然最终奠基于称谓行为中。至此,胡塞尔已经得出一个内容上完全正确的命题,但他并不满意,因为他认为这个新的表象概念并没有摆脱困难。首先,“称谓”表象并不能标示一个意向体验的本质属(或者说基本类别),因为称谓行为以及陈述属于行为的质料特征,而质料特征是不能用来标示行为类别的,行为类别只能通过行为质性来区分。其次,排除在称谓表象领域之外的行为也不能归于另一个类别的行为。我们通过将这个阶段性命题与第五章得到的最终命题进行对比来理解这个问题。表 命题命题前后两部分的行为类别

23、第四章 的修改命题:意向体验要么是一种称谓行为,要么是奠基于称谓行为。称谓行为 非称谓行为即:称谓行为 陈述 全部非客体化第五章 的最终命题:意向体验要么是一种客体化行为,要么是奠基于客体化行为。客体化行为 非客体化行为即:称谓 陈述 非客体化行为在最终命题里,“表象”概念的意义更改为“客体化行为”,包括了称谓表象和陈述判断。命题的前后两部分对应着“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这两种行为构成意向体验的两大“本质关于布伦塔诺和胡塞尔就“表象”与“判断”的使用含义的差异以及对这些含义的历史源流的追溯,参见理科布 史蒂文斯()为 胡塞尔的逻辑研究撰写的“第五研究”阐释。(,“”,:,)“判断”作

24、为设定或信念并非始于近代笛卡尔传统,在经院哲学中已经出现。与胡塞尔将亚里士多德的判断归于述谓命题不同,海德格尔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判断的定义已经模糊地包含了多种意义。,第四章 的修改命题参见 ,第五章 的最终命题参见 ,。现代哲学 年第 期属”。而在 的命题中,后半部分所指的非称谓行为包括陈述(作为部分客体化行为)和全部非客体化行为,二者并不构成一个统一的体验属而与命题前半部分的“称谓行为”相对置。概言之,命题的两部分并不是正好匹配两大并列的体验“属”。这个阶段性的修改命题虽然内容上并无错误,但在形式上是“不对称的”,因而整个命题还不能算是完善的。这个困难导致需要继续寻找一个比“称谓行为”更合适的

25、“表象”概念。(二)称谓的判断执态不同于陈述判断布伦塔诺把述谓判断解释为对称谓化表象的断定态度,也就是把对判断的古代解释还原为近代解释。这一点是胡塞尔着力批评的。胡塞尔指出,对“判断执态”与“陈述判断”的混淆,起因于语言中时常出现设定的称谓与陈述之间的相互转化。这种错误在于将(作为行为质性的)设定方面的特征与(作为行为质料的)句法的形态特征这两个不同的维度混淆起来。一个称谓表象可以将对象意指为现实存在的对象,但并不因此而获得陈述的复合结构,作为质性特征的“判断执态”并不能使一个名称变成陈述。即使是完整的陈述形式经过称谓化充当句子的主语从句时,例如“下雨了”的陈述转化为“雨的落下”这一事实指称,

26、对“此实事状态的指称”与“在独立陈述中对此实事状态的陈述”仍有不可混淆的本质区别。当一个实事状态像一个东西一样被指称时,相应的“陈述”已经先行流走,“指称”作为一个新型的行为以完全不同的方式给予对象。在陈述判断中,实事状态“更原初地”被给予;经过称谓化的(单束的)指称行为以(多束的)陈述行为为其起源,并且在含义联系上可以回归这个陈述。这种起源与回归表明关于同一实事状态的指称和陈述之间存在“观念规律性的联系”,但两种行为却具有根本不同的意向本质。当陈述过渡到指称时,发生变样的行为中并不真实地包含原初未变样的行为,“绝不能在一种经验心理学和生物学的意义上理解关于 起源与 变样的说法”。二者的关联不

27、是行为之间的“因果产生或经验共存”,而是“观念规律性的有效共属性”。不能因为陈述与相应的称谓化形式之间存在观念含义上的联系,就把它们视作同一种行为,进而混淆了作为质料特征的陈述判断与作为质性特征的称谓的设定判断。据此,胡塞尔指出了对判断的两种解释之间不可还原的差异。如果说,第三章引入“单纯表象”对于布伦塔诺命题的一个重要修改结论是,“给出对象不再被视为某个独立行为的成就,而是被视为某个不独立的行为成分的成就”,那么第四章引入“称谓”表象的修改结论是,除了表象,判断也具有“一种给出对象的能力”。四、对表象作为“客体化行为”的引入(一)“客体化行为”作为完整一致的“质性属”的表象概念根据第四章的论

28、断,需要寻找一种可以作为行为的“基本类型”的“完整一致的质性属”的“表象”概念,它必须能够使命题不仅有正确的内容,并且还有完善的形式。“客体化行为”是这里要提出的第三种“表象”概念,它作为行为的“基本类别”,包含“称谓”表象和“命题”判断的统一的质性属。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作为“基本类别”,才是与命题相配的奠基性行为与被奠基行为。第三章和第四章所提出的两种意义上的“表象”与“判断”的概念对子被包含在整个客体化行为的区域之内,分别构成客体化行为的质性分差与质料分差。质性分差意味着:每一个设定的客体化行为 在一种“观念可能性”的意义上 都有一个不设定的单纯表象的客体化行为与之相符,二者具有同一

29、质料,而质性不同。质料分差意味着:在相同质性的行为中多束的(陈述)行为与单束的(指称)行为之间的分差。,“”,从“表象”概念的改造看胡塞尔对布伦塔诺“判断理论”的重构表 两种含义的“表象”与“判断”构成客体化行为的两种分差 质性分差质料分差单纯理解的表象设定性的判断作为指称的表象不设定的指称(单纯被表象的“表象”)设定的指称(被判断的“表象”)作为陈述的判断不设定的陈述(单纯被表象的“判断”)设定的陈述(被判断的“判断”)这两组“表象”与“判断”的概念对子交错构成整个“客体化行为”的区域。胡塞尔指出,在“认之为真”的问题上混淆设定的判断特性与陈述判断,就会导致混淆客体化行为中的“质性变样”与“

30、质料变样”。表 两组不同含义的“表象”与“判断”构成的两种变样类型“判断”的含义行为的变化方式变样类型作为陈述的判断从“陈述”到“称谓”过渡“称谓化”的质料变样作为设定的判断从“设定”到“无设定”过渡“中性化”的质性变样(二)对布伦塔诺命题的重新解释在这个作为完整的质性属的新的表象概念“客体化行为”的基础上,得到的最终命题为:“任何一个意向体验或者是一个客体化行为,或者以这样一个行为为 基础。”一个非客体化行为“自身必然具有一个客体化行为作为它的组成部分,这个客体化行为的总体质料同时是,而且个体同一地是 它的总体质料”。客体化行为与非客体化行为之间的质料奠基关系的特点是“总体性”和“个体同一性

31、”。首先,这种关系不同于指称行为对陈述行为的质料奠基关系,指称为陈述提供部分质料,它们之间并不具有共同的“总体质料”。其次,这种关系也不同于设定与不设定的行为的质性变样关系。对同一内容进行质性变样时,虽然有共同的“总体质料”,但并不是“个体”同一的,因为设定与不设定的质性参与到对象作为个体性的存在当中,相互冲突的质性不可能有“个体”意义上的同一的对象性。只有非客体化行为能够将相应的客体化行为的质料作为个体同一之物包含进来,因为非客体化的质性与奠基性的客体化质性之间没有存在设定上的质性冲突。行为与一个对象性的关系只能在质料中构造起来的,并且只有客体化行为能提供这种质料。非客体化的质性永远不可能直

32、接地与一个质料相联结,只有借助于一个客体化行为、与其交织为统一体才能获得质料,并且是个体同一的总体对象。非客体化质性只涉及对待对象性的行为方式,并不改变对象性关系本身。在非客体化行为的组合关系中存在双层意向,客体化行为的质性是“第一性的意向”,非客体化行为的质性是“第二性的意向”。非客体化行为的质性奠基于客体化行为的质性之中。“第五研究”第二章关于意向体验的一般讨论指出:每一个被奠基的组合行为的总体质性“不是各个部分行为质性的单纯的和,而恰恰就是一个质性”,总体质料的统一也“不是各个部分行为质料一些学者指出,此处的“质性”概念较之第二章 提出的“质性”概念有所改变,不再主要标识行为的种类,而是

33、标识行为的要素,即设定性的特征。(,“(,?)”,)确切地说,这里只是将作为行为种类的质性的意义限定在设定性的质性要素上,质性变样也限定在设定与不设定之间的质性要素的变样上。做这种限定是因为胡塞尔在这里针对布伦塔诺对两种判断的混淆,强调有关设定判断的质性变样与有关陈述判断的质料变样的区别,关于“质性变样”的讨论自然就聚焦到设定的质性要素上。,现代哲学 年第 期的单纯的和,而是奠基于部分质料之中”。意识的意向性关联表明,每一个行为最终只有唯一一个总体质性,与之发生关系的只能是唯一的总体质料。虽然它们各自都可能有更基底的奠基部分,但本质上是一个统一的质性整体或统一的质料整体,而不是各个组成部分的和

34、。最终命题的结论是:“每一个组合行为的最终奠基性行为必须是客体化行为”,最终的奠基环节是简单的称谓行为,即“一个简单的质性与一个单层的质料的素朴联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得出的根据称谓表象来解释的布伦塔诺命题只是最终命题的第二性衍生物。布伦塔诺命题混淆地包含着两个不同种类的奠基关系,只有在新的命题形式中,这些关系才能得以澄清:()在非客体化行为奠基于客体化行为的情况中,“一个行为质性第一性地奠基于另一个行为质性之中,然后才间接地奠基于一个质料之中”;()在一个客体化行为奠基于另一个客体化行为的情况中,如陈述奠基于指称,“一个行为质料第一性地奠基于其他行为质料之中”,又因为奠基性的客体化质料必然

35、带有客体化质性,所以被奠基的客体化行为的质性间接地奠基于那些作为部分的客体化质性中。如果考虑第三章提出的“单纯表象”概念,该命题还包含着第三种行为关系:()在客体化行为之内,在同一个质性属的行为中存在设定与非设定的质性变样关系,它们具有相同质料,因为不同的质性而彼此冲突,因而不可能形成包含或者奠基的关系。五、结论至此,对布伦塔诺命题的漫长的改造终于完成。尽管已经得出重要的修改结论,但胡塞尔并不认为这就是大功告成。他认为这仅仅是初步展示了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困难性,他在为 逻辑研究撰写的“作者本人告示”中说:“作者在这里提供了表象现象学和判断现象学的片段,从这些片段中或许可以看出,我们在能够达到一

36、门科学上充分的 判断理论之前,还有多少分析性的工作需要完成。这一项研究在某些关节点上还有待延续和改善。”这项改造的意义并不只是对布伦塔诺命题的拯救,更在于通过澄清经验心理学对行为的误解而建立现象学的行为分类和奠基理论。胡塞尔在“第五研究”的前两章中区别了布伦塔诺的意向性学说和自己的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前者意味着对象以“内实存”()的方式被包含在“心理现象”中,后者在强调意向性关联的同时突出意向对象对于实项体验的超越。对布伦塔诺命题的改造是这一原则性区别在对行为关系的理解上的拓展。布伦坦诺命题赋予心灵的“表象”以特殊的作用,并将其他的行为理解为心灵附加某种特质于单纯“表象”之上。他认为,表象中不

37、存在知识上的真或假,以及道德上的善或恶,“一个表象被称为坏的是因为喜爱被表象对象的人是坏人,一个表象被称为错误的是因为肯定被表象对象的人是错的”。这种看法显然误解了高阶行为对象的意义来源,将之归于主体心灵的赋予,而不是还原到行为的构成性起源中。因为缺失一种真正的意向性构成观念,行为的结构在布伦塔诺那里被抽象化和扁平化,行为的本质只在于主体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内容或质料作为行为本质的另一个要素被忽视,进而导致在判断理论中将质料分差还原为质性分差,引起行为结构的塌陷。胡塞尔关于行为的质性 质料的框架为其行为理论奠定了基础。他的判断理论并不是发现“表象”和“判断”的新含义,而是在现象学的意向性学说基础上重新解读这些传统含义,分辨它们被混淆的差异,还原它们作为行为之不同要素的意义,并在诸要素交织的多层级结构中初步预见该领域前所未有的广阔前景。(责任编辑行之),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二卷第二部分),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年,第 页。德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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