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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疗养实施新版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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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云南开远一行电力有限责任企业 职员疗养实施细则 (试行) 为深入规范职员疗休养管理,保障职员身心健康,增强干部职员凝聚力、向心力,充足调动干部职员工作热情,将惠民工程落到实处,让职员共享企业发展结果,连续构建友好企业。结合一行企业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职员疗养是依据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工会法》、上级主管等相关要求,对职员进行劳动保护,增强职员身体素质,调动职员生产主动性,推进企业发展有效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参与疗休养者必需为一行企业正式在职职员、工会会员; 第二条 优先取得省、州、市级、上级主管部门模范人物;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职员和受基层单位表彰优异人物、生产一线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人员参与疗休养; 第三条 优先安排工龄长且未享受过疗休养职员,尤其是立即退休老职员参与疗休养; 第四条 标准上五年内人员不反复安排; 第五条 患有职业病职员参与各基层单位按要求组织专题疗休养活动,不再参与一行企业组织疗休养活动。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标准。尊重职员个人意愿,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有利于职员身心健康,有利于构建友好企业。 第二章 疗养条件 第七条 凡工龄满5年及以上,三年内无疗养统计企业在岗职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年不享受健康疗养待遇: (1)整年病休假累计超出40天或事假累计超出20天; (2)脱产六个月以上参与各类学习培训; (3)受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刑事处罚; (4)符合除名、开除和解除劳动协议条件,但还未处理; (5)违章操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关键责任者;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 (7)当年长久离岗休养假超出30天; (8)当年产假超出要求期限; (9)哺乳假累计超出3个月; (10)当年旷工累计超出5天。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职员疗养工作由企业工会统一管理,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安全质量部配合共同落实,实施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统筹计划,协调配合,确保职员疗养工作连续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 企业工会负责制订实施细则、安全责任书,制订全企业疗养计划和组织实施。企业工会将依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每十二个月符合疗养条件职员人数,根据一定百分比将疗养指标分解到各单位。各单位工会负责根据企业疗养计划,上报疗养人员名单,并帮助企业工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及各基层单位工会要建立职员疗养信息档案,实施疗养规范管理,并纳入司(事)务公开民主管理内容,接收企业工会对疗养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检验,接收职员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企业实施职员健康疗养档案卡制度。各单位工会要建立健全《职员疗养档案卡》,《职员疗养档案卡》要随会员档案一起流动,确保职员疗养信息正确无误。 第十三条 凡经同意取得疗养职员,疗养期间视为正常上班,工资、效益奖照发,不影响年底评先选优。 第四章 疗养费用及疗养程序 第十四条 疗养费用标准:元/次。超出费用由职员自行负担,不足按实际发生报销。 第十五条 职员疗养费用由各子分企业负担(特殊安排疗养由企业按实际情况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在企业下达年度疗养计划内,由各单位安排或职员申请,本单位领导同意,报送企业工会审核。     第十七条 职员接通知后,到企业工会办理职员疗养相关手续,随即参与疗养。 第十八条 疗养地点由职员本人自行选择,标准上要求省内。参与旅行社,职员必需选择正规、信誉好旅行社,并和选择旅行社签署相关协议,然后参与自行疗养。 第十九条 参与疗养后,职员依据能够享受疗养费用标准,凭据到各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当年疗养费用。费用必需在每十二个月12月15日前凭据报销,过时不再给报销。 第二十条 职员疗养时间为五天(不含法定节假日),疗养当年,不影响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一条 职员在疗养期间发生医疗费,按相关医疗保险要求实施。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职员参与疗养应该遵守本实施细则和相关要求,违反本细则要求者,根据企业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职员参与疗养和旅行社未办理保险,其后果由职员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职员在休疗养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企业工会协同相关部门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措施》处理。 第二十五条 意外伤害事故处理。 (1)职员休疗养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及急性病而致身故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由企业工会协同相关部门向保险企业索赔。    (2)职员在休疗养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发作,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由旅行社或疗养院认可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符合当地社会保险主管部门要求可报销医疗费用,可按相关医疗保险要求实施。 (3)职员在休疗养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依据残疾程度,其工资待遇按企业相关要求实施,符合社保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赔付条件,可享受社保和补充商业医保相关待遇。 (4)通常疗养期间属职员个人行为造成意外伤害事故,由休疗养职员自负。如:私自离队、擅带家眷、在旅行社或疗养院组织非要求场所之外主观行为、乘坐非旅行社或疗养院安排交通工具、打架、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违反企业疗养纪律要求和属保险企业责任免去范围等行为。 (5)职员参与休疗养所造成意外伤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 3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要求和本要求相冲突,实施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解释权属一行电力企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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