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模数协调统一原则来源:发布时间: -5-23 17:18:31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原则 GBJ28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保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筹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7年7月1日关于发布建筑模数协调统一原则告知计标19862201号依照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告知,由城乡建设环保部会同关于部门共同修订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已关于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建筑模数协调统一原则GBJ286为国标,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原则由城乡建设环保部管理,其详细解释等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原则设计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原则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2、。国家筹划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四日修订阐明本原则是依照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546)号文,由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原则设计研究所会同关于单位对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共同修订。本原则是以建筑统一模数制GBJ273为基本,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保存其行之有效条文,并参照采用了国际原则和国外先进原则,结合国内既有技术经济水平修订而成。本原则规定了模数协调合用范畴及其目意义,以及拟定建筑物、构配件、组合件等尺度和位置时应采用普通原理和规定,在执行本原则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关于资料寄交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原则设计研究所,以便下次修订时参照。城乡建设环保部19
3、86年9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了使建筑制品、建筑构配件和组合件实现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式和不同制造办法建筑构配件、组合件符合模数并具备较大通用性和互换性,以加快设计速度,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减少建筑造价,特制定本原则。第1.0.2条 本原则合用于:一、普通民用与工业建筑物设计;二、房屋建筑中采用各种建筑制品、构配件、组合件尺寸及设备、贮藏单元和家具等协调尺寸;三、编制普通民用与工业建筑物关于原则、规范和原则设计。第1.0.3条 凡属下列状况,可不执行本原则规定:一、改建原有不符合模数协调或受外界条件限制而执行本原则确有困难建筑物;二、设计有特殊功能规定或执行本原则在技术
4、、经济方面不合理建筑物;三、设计特殊形体建筑物和建筑物特殊形体某些。第1.0.4条 房屋建筑墙体、楼板厚度和构配件截面尺寸等、可采用非模数化尺寸。第1.0.5条 在执行中除应符合本原则关于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关于原则、规范规定。 第二章模数第一节基本模数、导出模数和模数数列第2.1.1条 基本模数数值,应为100mm,其符号为M即1M等于100mm。整个建筑物和建筑物一某些以及建筑组合件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倍数。第2.1.2条 导出模数应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扩大模数基数为3M、6M、12M、15M、30M、60M,其相应尺寸分别为300、600、1200、1
5、500、3000、6000mm;竖向扩大模数基数为3M与6M,其相应尺寸为300mm和600mm;二、分模数基数为1/10M、1/5M、1/2M、其相应尺寸为10、20、50mm。第2.1.3条 不同类型建筑物及其各构成某些间尺寸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范畴以及使尺寸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灵活性,模数数列应按表2.1.3采用。注:在砖混构造住宅中,必要时,可采用3400、2600mm作为建筑参数。模数数列(单位mm)表2.1.3 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1M3M6M12M15M30M60MMMM100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10012001300140015001
6、6001700180019002100220023002400250026002700280029003000310032003300340035003600300300600900120015001800210024002700300033003600390042004500480051005400 570060006300660069007200750060060012001800240030003600420048005400600066007200780084009000960012001200240036004800600072008400960010800115001500 300
7、0450060007500900010500130003000600090001150001800021000240002700030000 33000360006000600011800240003000036000101020304050607080901001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20020204060801001201401601802002202402602803003203403603804005050100150200250300350400 450 5005506006507007508008509009501000 第二节模数数列幅度第2.2.1
8、条 水平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20M。第2.2.2条 竖向基本模数应为1M。1M数列应按1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M至36M。第2.2.3条 水平扩大模数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M至75M;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M至96M;三、12M数列按12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20M;四、15M数列按15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120M;五、30M数列按3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30M至360M;六、60M数列按6000mm进级,其幅度应由60M至360M等,必要时幅度不限制。第2.
9、2.4条 竖向扩大模数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3M数列按3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二、6M数列按600mm进级,幅度不限制。第2.2.5条 分模数幅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1/10M数列按1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10M至2M;二、1/5M数列按2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5M至4M;三、1/2M数列按50mm进级,其幅度应由1/2M至10M。 第三节模数数列合用范畴第2.3.1条 水平基本模数1M至20M数列,应重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第2.3.2条 竖向基本模数1M至36M数列,应重要用于建筑物层高、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截面等处。第2.3.3条 水平扩大模数3M、6M、12M
10、、15M、30M、60M数列,应重要用于建筑物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等处。第2.3.4条 竖向扩大模数3M数列,应重要用于建筑物高度、层高和门窗洞口等处。第2.3.5条 分模数1/10M、1/5M、1/2M数列,应主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截面等处。分模数不应用于拟定模数化网格距离,但依照设计需要分模数可用于拟定模数化网格平移距离。 第三章模数协调原则第一节定位系列和模数化网格第3.1.1条定位系列拟定,应把房屋建筑看作是三向直角坐标空间网格持续系列。三向直交面中一种应是水平,以此为基准来拟定建筑物、组合件、构配件位置与尺寸及其互有关系。第3.1.2条 模数化空间网格拟
11、定,三向均为模数尺寸模数化空间网格时,三向直交面中一种应是水平。网格中相邻两个平面间距离,应等于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但空间网格三向或从来,可采用不同扩大模数。(图3.1.2)注:在协调斜屋面构配件时,三向直交面中一种,可不是水平或不垂直于水平。 第3.1.3条 模数化网格拟定,当以模数化空间网格水平面与垂直面正投影为模数化网格时,此网格两向或从来可采用不同扩大模数,普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基本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距离等于基本模数网格。二、扩大模数化网格应是模数化网格之间距离等于扩大模数网格。网格两个方向每从来可采用不同扩大模数。扩大模数化网格线,普通应与基本模数化网格线相重叠。第3.1
12、.4条 模数化网格中间区拟定,当有分隔构件必要将模数化网格加以间隔时,间隔区域为中间区,其尺寸可不符合模数。(图3.4.3.a)第3.1.5条 模数化网格平移拟定,当在同一平面图中,同步采用几种模数化网格时,这些网络可在从来或两向互相平移。(图3.1.5) 第二节定位平面和模数化高度第3.2.1条 定位轴面拟定,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轴线网格面为定位轴面,定位轴面应设有水平定位轴面与竖向定位轴面。第3.2.2条 定位轴线拟定,应以定位轴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投影线为定位轴线,定位轴线应设有水平定位轴线与竖向定位轴线。(图3.2.2)第3.2.3条 定位面拟定,应以模数化空间网格中除定位轴面以外定位平
13、面均为定位面。定位面应设有水平定位面与竖向定位面。第3.2.4条 定位线拟定,应以定位面在水平面或垂直面投影线为定位线。定位线应设有水平定位线与竖向定位线。(图3.2.2) 注:定位平面涉及定位轴面与定位面。第3.2.5条 楼(地)面定位平面拟定,当一组水平模数化定位平面持续与同座房屋中其她她各层整个楼(地)面相重叠时,这组水平面应重叠于楼(地)面面层上表面、楼(地)面毛面上表面或楼(地)面构造层上表面。第3.2.6条 楼层高度拟定,应是两个相邻楼面或楼面与地面定位平面间竖向尺度。(图3.2.6)第3.2.7条 房间高度拟定,应是在一层中楼板面层上表面定位平面与该层装修完毕平顶面定位平面之间竖
14、向尺度。(图3.2.6)第3.2.8条 楼板层高度拟定,应是一种楼板层中面层上表面定位平面和装修完毕平顶面定位平面之间楼板区竖向尺度。(图3.2.6) 第3.2.9条 凡位于模数化定位平面间用以容纳一种或一组构配件模数化或非模数化空间(区),可用这些构配件填满,也可完全空着。第三节几种空间第3.3.1条 协调空间应以构件安装后被完全包裹在内最小容积拟定。该容积不应以构件形状来决定,而应以三对平行面直交六面体所限定三向最大尺寸决定。第3.3.2条 模数协调空间应是定位平面限定一种协调空间,其尺寸应为模数尺寸。(图3.4.2a)第3.3.3条 技术协调空间应是一种非模数协调空间,当限定此空间平面间
15、距时,应与技术尺寸定位平面相重叠。(图3.4.2a)第3.3.4条 可容空间应由定位面所限定自由空间拟定,此空间应以容纳各种建筑构配件。第3.3.5条 模数可容空间应是一种由定位平面限定可容空间,其尺寸应为模数尺寸。(图3.4.2a)第3.3.6条 装配空间是指在构配件定位时,构配件一种界面和该构配件相相应定位平面之间剩余空间。(图3.4.2a)第3.3.7条 用于模数空间与非模数空间标志符号,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5mm带半圆符号一边示模数空间,不带半圆符号一边示非模数空间。二、sss 5mm左右两边均示模数空间。 第四节单轴线定位和双轴线定位选用第3.4.1条 模数化网格采用单轴线定位还是
16、采用双轴线定位,或是两者兼用,应依照建筑设计、施工及构件生产等条件综合拟定。持续模数化网格,可采用单轴线定位,当模数化网格需加间隔而产生中间区时,可采用双轴线定位。第3.4.2条 单轴线定位用于模数协调空间与模数可容空间之间组合,宜采用通长或穿通式构件,当模数协调空间不不大于技术协调空间时,浮现装配空间。当模数协调空间等于技术协调空间时,不浮现装配空间。(图3.4.2a、b) 第3.4.3条 双轴线定位用于技术协调空间与模数可容空间之间协调,宜采用嵌入式构件。(图3.4.3a、b) 第五节构配件、组合件及其定位第3.5.1条 构配件或组合件在模数化空间网格定位时,都应按三个方向借助于边界定位平
17、面和中线(或偏中线)定位平面来定位。注:当定位平面用于构件边界时简称界面。第3.5.2条 三向边界定位平面定位,应由三个方向六个定位平面来拟定构件位置。(图3.5.2) 第3.5.3条 二向边界定位平面和从来中线(或偏中线)定位平面定位,应由三个方向五个定位平面来拟定构件位置。(图3.5.3) 第3.5.4条 从来边界定位平面和二向中线(或偏中线)定位平面定位,应由三个方向四个定位平面来拟定构件位置。(图3.5.4)第3.5.5条 三向中线定位平面定位,应由三个方向三个定位平面来拟定构件位置。(图3.5.5) 附录一名词解释 序号名称解释1尺度协调(Dimensional Coordinati
18、on)在建筑构配件及其组合房屋中,与协调尺度关于规则,供设计、制作和安装时采用2模数协调(Modular Coordination)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基本上尺度协调3模数(Module)选定尺寸单位,作为尺度协调中增值单位4基本模数(Basic Module)模数协调中选用基本尺寸单位5扩大模数(Multi-module)基本模数整数倍数6分模数(Infra-modular size)整数除基本模数数值7构配件(Component)由建筑材料制导致独立部件,其三个方向有规定尺度。(构配件系构件与配件之统称,构件如柱、梁、楼板、墙板、屋面板、屋架等,配件如门、窗等)8模数化构配件(Modula
19、r Component)以模数尺寸同类构配件和它们之间设计缝隙组合,而符合模数组合尺寸一种构配件一、柱:柱长为模数尺寸,截面为技术尺寸时,为模数化构件二、梁:梁长为模数尺寸,截面为技术尺寸时,为模数化构件三、板:板长为模数尺寸,板宽为IM倍数,板厚为技术尺寸时,为模数化构件 9非模数化构配件(Non-Modular Component)以非模数尺寸同类构配件和它们之间设计缝隙组合,而符合模数组合尺寸一种构配件10组合件(Element)房屋中功能构成某些,由建筑材料或房屋构配件做成11模数化组合件(Modular Element)其三向尺寸加上缝隙是符合模数组合件12标志尺寸(Construc
20、tion Size) 符合模数数列规定,用以标注建筑物定位轴面、定位面或定位轴线、定位线之间垂直距离(如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层高等)以及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筑制品、关于设备界限之间尺寸13构造尺寸(Construction Size)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筑制品等设计尺寸,普通状况下,标志尺寸减去缝隙为构造尺寸14实际尺寸(Actual Size)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筑制造等生产制作后实有尺寸,实际尺寸与构造尺寸之间差数应符合建筑公差规定15技术尺寸(Technical Size)技术尺寸是建筑功能、工艺技术和构造条件在经济上处在最优状态下所容许采用最小尺寸数值(普通是指建
21、筑构配件截面或厚度) 附录二本原则用词阐明(一)、执行本原则条文时,对于规定严格限度用词,阐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用词:正面词采用“必要”;反面词采用“禁止”。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适当”。(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她关于原则和规范执行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规定”。非必要按所指定原则和规范执行写法为“可参照”。附加阐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重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原则设计研究所参加单位:燕山石油化学总公司设计院同济大学南京工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东北设计院陕西省建筑设计院湖北工业建筑设计院武汉煤矿设计研究院重要起草人:吕良芳沈运柱陈金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