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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公司ISO体系-人事管理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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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UU服装 人事管理文件 人事管理制度 编号:S05–01-001 版本/修改状态:A/0 生效日期:3月 日 页码:第1页,共8页 拟制: 审核: 同意: 1. 目标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人事管理相关程序,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质量,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程序适适用于企业人事方面管理工作。 2. 职责:   行政人事部责任人事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按权限划分,责任人事管理中各项审核、审批工作。 3.工作程序 3.1人员招聘: 3.1.1申请:各部门依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人员,必需根据以下程序提 出申请: 3.1.1.1填写“招聘申请表”; 3.1.1.2报送人事行政部对以下内容给予审核: a.缺员是否属实; b.可否内部调剂; c.招聘条件是否符合企业要求和国家相关劳动法规政策。 3.1.1.3人事行政部审核后,在“招聘申请表”中写明审核结果并呈报总经办审批。 3.1.2招聘: 3.1.2.1人事行政部依据同意后“招聘申请表”拟制订招聘计划,招聘计划包含:招聘原因、招聘路径、招聘预算、招聘公布日期等内容,招聘预算超出______元以上须由总经理审批。 3.1.2.2联络当地和内地劳务部门(如职业介绍所)、技工学校、职 编号:S05–01-001 版/修:A/0 页码:第2页,共8页 业学校、或就近公布招聘通告。 3.1.2.3中高层管理人员及特殊岗位人员(特殊岗位人员指保管、保安、财会、报关员、司机等)可依据招聘条件及招聘预算费用关键经过各级人才市场、媒体广告、人才网页进行招聘。 3.1.3考评 3.1.3.1初审: 由人事主管对应聘人员多种证件(身分证、文凭、职称证书、驾驶证、特殊岗位上岗证、外省人员劳务证、计生证等能证实自己文化素质及能力证书、论文、作品)进行审核,辨明真伪,应聘人员要填写好“招工记录表”并附本人照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观察、交谈、查证、提问等方法,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并做好统计。 3.1.3.2面试: a. 笔试:由人事部对其综合能力进行测试后,写出评语,推荐给用人部门主管对其专业能力进行深入测试,作出统计汇总到人事行政部。 b.会审:必需时可由人事行政主管、用人部门主管、总经办主任和应聘人共同面谈,进行会审,填写会审统计后上报给总经理。主管以上级人员招聘,须由总经理面试,将面试结果统计在“招工记录表”中反馈给人事行政部。 3.1.4聘用 3.1.4.1应聘人员经人事主管、用人部门主管和企业相关领导面试合格后,由人事行政部通知其本人前来报到,报到时携带以下资料(可酌情增减): a 身分证复印件; b 相片; c 体检表; d 学历职称等证件复印件。 编号:S05–01-001 版/修:A/0 页码:第3页,共8页 3.1.4.2人事行政部引导新进人员,逐项帮助办理以下事项: a.签署“试用期协议” b.制考勤卡并解释使用方法 c.领用拖鞋和工具 d.依据企业要求安排食宿 3.1.4.3招聘生产线工人程序见“相关招聘生产线工人流水程序” 3.1.4.4入职培训: 人事行政部对入职职员进行入职培训,介绍企业基础情况及企业文化,组织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消防知识,并就新职员提出问题给予解答或处理。 3.1.4.5上岗: 由用工部门主管向新同事解释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对其试用期工作做出安排,介绍同事相互认识,新职员正式进入试用期。 3.1.4.6试用期考评: 凡被录用新职员(组长以上级管理人员)均须经试用期考评,通常为三个月,企业将依据该职员在试用试用期内表现,酌情延长或缩短试用期,试用期最短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出六个月(试用期考评程序详见“绩效考评制度”中“试用期考评”)。 3.1.4.7见习期考评: 试用期满,证实其品行、文化、勤勉程度及身体情况等基础符合企业要求,但尚缺乏经验,仍不能独立工作,企业可和其签署协议,并给培训或实习机会,进入见习期。 3.1.4.8转正 a. 试用期满后,经考评合格,由用人部门责任人提出提议并将职员 “试用期考评表”送报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并呈报企业领导同意后,转为正式职员。 编号:S05–01-001 版/修:A/0 页码:第4页,共8页 b. 见习期满后,经培训或实习,各项能力全部有显著提升,能够独立工作,考评后,可按程序转为正式职员。 c. 经审批成为企业正式职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自愿前提下(特殊岗位必需签署劳动协议),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应不少于十二个月,聘用期满,依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续签。全部签署协议职员,将享受要求福利待遇,并负担对应义务。不愿签署劳动协议,仍按“试用期协议”实施,且不享受探亲费、社会保险及工龄补助等协议工待遇(详见“总办字9905号”文件)。 3.2职员调动、晋升、降职程序:   企业依据工作和职员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对职员进行调动、晋升、降职职务安排,具体程序以下: 3.2.1部门责任人提出职员工作调动、职务升降提议,填写“职员调动申请表”关人事行政部审核。 3.2.2人事行政部和当事人进行谈话,并依据企业人事政策要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职员调动、晋升、降职条件,填写好相关意见,呈报企业领导审批,对不符合职员调动、晋升、降职条件,申请表将退回原部门。 3.2.3工人岗位调动由各部门主管决定电话通知或报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进行立案,组长级以上职位调动须经企业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行政部发出调动指令。 3.2.4人事行政部发出调令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办理各项手续,包含工作移交、工资等级调整,福利制度调整,新岗位工作入职培训等工作。 3.2.5经企业领导直接决定调动或晋升、降职者,凭领导书面决定,由人事行政部据此发出调令,知会相关部门及当事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3.3职员离职: 3.3.1辞职: 编号:S05–01-001 版/修:A/0 页码:第5页,共8页 3.3.1.1辞职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 3.3.1.2由部门主管填写“职员离职审批表”并附本人申请,送人事行政部审核; 3.3.1.3人事行政部门依据人事档案,认定是否属正常辞工; a. 临时工6个月后,协议工协议期满提出辞工,属正常辞工。 b. 临时工未满6个月或协议工协议期未满提出辞工,属非正常辞工。 3.3.1.4人事行政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总经办审批,主管以上人员须总经理同意方可。 3.3.1.5属正常辞工者,申请期满后,依据生产、工作情况,最长延期不超出30天,经部门主管同意并在“离厂手续清单”上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正常离职手续;非正常辞工者,部门主管应将认定意见通知到人,职员有异议,可向人事行政部提出复议。 3.3.1.6申请辞工者,在未获准离厂前,应同在职职员一样遵守制度,坚守岗位,保质保量守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企业不予歧视,有成绩照常奖励消极怠工、违抗指令、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企业将照章处罚。 3.3.1.7在申请期内请假,标准上不予同意,私自离岗,以旷工论处,特殊情况确需须经主管同意报人事部立案,假期通常不超出2天。 3.3.1.8一切离厂人员均需持“离厂手续清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离厂。 3.3.2解聘: 3.3.2.1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企业生产任务不饱满时,部门主管可提出解聘提议: a. 试用期未满,被证实不符合条件可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 编号:S05–01-001 版/修:A/0 页码:第6页,共8页 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b. 患有本职员作引发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员作。 c. 能力显著不适应本职员作需求或参与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评仍不合格,在企业内部又找不到适宜岗位。 d. 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 e. 其它情形。 3.3.2.2部门直接领导依据企业要求解聘条件,实事求是地对照职员现实能力、表现或特定事实,提出解聘提议,填写“职员离职审批表”,呈报部门主管。 3.3.2.3部门主管接到“离职审批表”后,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依据事实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解聘,如确定需解聘,签署解聘意见并送报人事行政部。如属不应解聘,和相关部门领导沟通后,协商安排工作。 3.3.2.4人事行政部收到“离职审批表”后,需进行合适调查和确定,和拟解聘职员谈话,了解相关情况,如确定需要解聘,签署意见后送总经办审批,如属不应解聘,人事行政部和相关部门主管沟通,协商处理措施。组长级以上人员解聘,须由总经理审批。 3.3.2.5总经办同意解聘提议,由人事行政部通知相关部门。如未同意解聘,由人事行政部及相关部门和职员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合适调整。 3.3.2.6被解聘人员处理结果要经人事行政部立案。 3.3.2.7由部门主管通知被解聘职员办理解聘手续。 3.3.2.8解聘也可由部经理直接向人事行政部下达书面指令,由人事行政部据此办理解聘手续。 编号:S05–01-001 版/修:A/0 页码:第7页,共8页 3.3.2.9拟解聘职员有权按企业要求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企业领导工作。 3.3.3自动离职; 3.3.3.1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自动离职: a. 试用期或在职期间,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 b. 离职申请未经同意而离开工作岗位,强行离厂。 c. 违反申请期间内相关要求,无故超出同意假期不按时返工。 3.3.3.2自动离职者,视为自愿放弃在本企业一切权益,并可依据其行为对本企业造成损害,给予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3.3.3企业有权对其工资、违约金等做出处理。 3.3.4开除: 3.3.4.1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企业有权开除: a.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b. 渎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企业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 c. 对企业有严重欺骗行为。 d. 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 e. 泄漏商业或技术秘密,使企业蒙受损失。 3.3.4.2由部门主管提出开除提议,并填写“职员离职审批表”,签署意见后,送报人事行政部。 3.3.4.3人事行政部接到“离职审批表”后,进行核查确定,签署意见后,报总经办审批。 3.3.4.4开除也可由总经理直接向人事行政部下达书面指令,由人事行政部据此办理开开除手续。 3.3.4.5总经办同意开除提议,由人事行政部通知相关部门,由部门领导通知该职员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编号:S05–01-001 版/修:A/0 页码:第8页,共8页 3.3.4.6开除职员处理结果由人事行政部进行立案。 3.3.4.7拟开除职员可按企业要求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企业领导工作。 3.3.4.8依据其行为对本企业造成损害,企业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3.5离职清算: 3.3.5.1职员离职前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后,到人事行政部领取“职员离厂手续清单”,按要求办理工作物品移交、退还手续,然后由人事行政部知会财务部进行离职清算(具体按“职员离厂手续清单”逐项办理)。 3.3.5.2非正常辞工者,按协议或协议约定条款扣除违约确保金,发给正常工资。 3.3.5.3正常辞工,且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者和解聘者,发给正常工资,退还全部押金、确保金。 3.3.5.4开除者,按企业要求给予处分或罚款外,扣除违约确保金,发给正常工资。 3.3.5.5自动离职者,不予结算工资并不退还全部押金、确保金。 3.3.5.6生产工人离厂手续办理时间为每个月20日至23日,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3.3.6全部离职人员自办完离职手续后,即和本企业自行解除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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