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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设备与服务采购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2514297 上传时间:2024-05-3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9.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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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规范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行为,提升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教育事业连续、健康地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结合我校物资采购工作实际,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校内使用事业经费进行物资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活动。关键包含教学科研设备、试验设备(含软件)、图书电子资源、办公设备、后勤服务专用设备和大批量通常物资采购,和除货物和工程以外服务学校所需其它采购对象。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工作组织实施及管理部门,并按学校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授权设置“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办公室

2、”,负责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中招投标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实施企业化管理校内单位,其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应参考本措施制订对应制度,报学校审批后实施。第四条 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活动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廉洁奉公标准。第五条 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应严格根据同意预算实施。第六条 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关键以集中采购形式进行。第七条 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和供给商有利害关系,必需回避;供给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和其它供给商有利害关系能够申请其回避。第八条 学校采购活动接收学校监督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检验。第二章 采购方法和具体范围第九条 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方法必需严格

3、根据政府采购采取方法确定,具体分为:(一) 公开招标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物资设备和服务,应依据西南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措施,经过公开招标方法进行采购。校内各单位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物资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采购。(二)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物资设备和服务,能够依据西南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措施和本措施,经过邀请招标方法进行采购: 1.含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给商处采购; 2.采取公开招标方法费用占学校采购项目总价值百分比过大。(三)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物资设备和服务,能够依据本措施,经过竞争性谈判方法进行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4、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取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学校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四)单一起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物资设备和服务,能够依据本措施,经过单一起源方法进行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给商处采购; 3.必需确保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出原协议采购金额百分之十。(五)询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物资设备和服务,能够依据本措施,经过询价方法进行采购:1.采购物资设备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改变幅度小;2.经校务会同意由校内单位负担自制设备、

5、定制软件和服务。(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它采购方法。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采购关键方法。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及项目论证第十条 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必需根据学校物资设备购置年度计划编制要求和物资设备配置标准,编制学校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综合平衡,逐层报批后正式立项,按计划集中组织采购。(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适应现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所需物资设备配置标准,报学校同意,作为校内各单位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编制依据; 应负责指导帮助校内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编制本单位物资设备购置计划;(二)实施资产二级管理学院和单位,应按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

6、任务需求,资金计划安排,依据学校物资设备配置标准,组织编制本单位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报批后按计划采购;(三)图书馆、经济管理试验教学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体育教学研究部等教学辅助单位,应依据本单位教学管理职能特点和专题物资设备需求,编制物资设备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财务处综合平衡后,由学校审批,按专题计划集中组织采购;(四)学校机关职能部门所需设备购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拟新进人员情况和现有设备使用情况,统一编制购置计划,报财务处专题安排;各部门需要购置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单项报批组织采购;(五)由学校预算经费负担后勤保障性设备购置,应由后勤服务总企业按设备使

7、用年限,新旧程度和新增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购置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财务处平衡,学校同意后,按专题计划集中组织采购。(六)由学校向主管部门申报修购专题物资设备,按主管部门计划批复,专题采购管理。(七)未纳入计划物资设备和超标物资设备购置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批。第十一条 对正式同意计划立项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或购置设备技术复杂、产品有多个选择,均应在公开招标采购前,由项目购置管理单位和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采购办公室,共同组织相关教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可行性论证汇报,报校务会核批预算。可行性论证汇报关键内容应包含:(一)购置基础情况,包含原有物资设备存量和

8、使用情况,此次购置目标意义、 服务对象、受益面、购置效益估计等;(二)购置物资设备关键内容:包含物资设备品种、数量、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参数、质量要求;同类物资市场关键品牌、市场价格及分析比较等;(三)需要施工项目,还要提供满足施工资质要求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施工预算及其施工项目所供资料比较分析意见等;(四)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服务范围、资质要求、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资料分析。(五)教授论证结果意见,包含设备购置实用性提议,设备技术标准配置提议,推荐品牌性价比意见,相关生产及服务商家商誉意见等。项目购置管理单位持可行性论证汇报和校务会核批预算决议到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招标采购办公室办理招标

9、事宜,进入招标程序。第四章 采购组织及相关程序第十二条 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工作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未经授权校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组织采购。(一)纳入采购计划,并达成招标采购要求限额(1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 ,根据招标采购程序组织采购;(二)纳入采购计划,未达成招标采购要求限额(10万元以下)零星设备采购,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处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系统进行申报,根据相关审批权限核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确定采购方法组织采购;(三)日常办公用具低耗物资根据学校制订管理措施,集中采购配送。(四)“二级管理,三级架构”体制下系所物资设备采购和各单位各类项目经费所需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均由采购经

10、办人向本单位物资管理人员提出申购清单,按要求程序核批后集中组织采购。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于组织采购工作中应遵照下列关键程序:(一)确定采购方法;(二)签署采购协议;(三)实施采购;(四)组织验收;(五)付款;(六)售后服务和购置效益考评;(七)采购文件归档管理。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针对不一样采购对象性质、种类确定不一样采购方法。(一)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法采购,应该根据西南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措施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实施。(二)采取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应该按下列程序操作: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教授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2.制

11、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该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协议草案条款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与谈判供给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给商参与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全部组员集中和单一供给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透露和谈判相关其它供给商技术资料、价格和其它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谈判小组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供给商。 5.确定成交供给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该要求全部参与谈判供给商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成交候选人中依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标正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

12、果通知全部参与谈判未成交供给商。(三) 采取单一起源方法采购,采购人和供给商应该遵照本措施要求标准,在确保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约定合理价格基础上进行采购。 (四) 采取询价方法采购,应该按下列程序操作: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相关教授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该对采购项目标价格组成和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做出要求。 2.确定被询价供给商名单。询价小组依据采购需求,从符合对应资格条件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给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价格。 4.确定成交供给商。采购人依据符合采购

13、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标正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被询价未成交供给商。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协议适用协议法。学校和供给商之间权利和义务应该根据平等自愿标准以协议方法确定。(一)学校采购协议采取书面形式确定。学校采购协议以协议法为依据采取学校采购协议标准样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同学校监督部门和法律教授俱体要求学校采购协议必需含有条款,报学校审定立案。国有资产管理处于协议具体签署中可针对不一样采购对象特点,在标准采购合一样本之外确定补充条款,协议洽谈签署学校委托项目主管单位责任人进行,协议商务部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采购协议学校加盖公章后生效。(二)学校和中标、成交供给商协议签署应该

14、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署采购协议。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给商均含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中标、成交供给商放弃成交项目标,应该依法负担法律责任。(三)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给商不能够采取分包方法推行协议。采购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协议。采购协议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应该变更、中止或终止协议。有过失一方应该负担赔偿责任,双方全部有过失,各自负担对应责任。第十六条 采购双方必需根据本措施和采购协议要求实施采购和供货。(一)学校项目采购管理单位应按协议要求负责组织物资接收、安装

15、、调试,有权拒收供货商未按协议要求提供货物。(二)学校项目采购管理单位应对供货商提供货物及服务做好各项现场统计,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馈采购实施情况及其对供货商评价意见,对不推行协议要求供货商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按摄影关要求严厉处理。第十七条 采购完成后,应依据不一样采购类别进行验收。(一)办公用具、低耗物资和零星采购家俱设备由采购单位物资管理人员根据供货清单逐一验收,并签字确定。(二)招标采购项目由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标办公室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及教授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汇报单。大型设备及技术复杂采购项目应该邀请国家认可达成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协议、验收汇报单或验收签字后供货清

16、单、决算表及其它资料经单位责任人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学校应该在协议要求时间和付款方法进行付款。(一)付款时不得改变协议约定收款单位户名和银行账号;(二)根据协议要求付款同时,中标、成交供给商缴纳履约确保金自动转为质量确保金;(三)在协议要求质保期或保修期结束时,项目采购管理单位出具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说明和是否同意退还质量确保金意见,汇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意见后判定退保金额,办理退还质量确保金手续,到财务处办理退款。第十九条 加强大型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标效益评定、考评和管理。项目采购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项目采

17、购管理单位应该每十二个月提交一份采购设备和服务效益自评汇报,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考评。逐步建立重大物资设备采购项目效益审计和评定制度,提升采购物资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学校应该妥善保留每项采购活动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保留期限应分类按档案管理要求实施。(一)采购文件包含采购活动统计、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定汇报、定标文件、协议文本、验收证实、质疑回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二)采购活动统计最少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组成和协议价格; 采购方法,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法,应该载明原因; 邀请和选择供

18、给商条件及原因; 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原因; 废标原因; 采取招标以外采购方法对应记载。第五章 质疑和投诉第二十一条 供给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能够向采购主管部门提出问询,采购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答疑或做出回复,但答疑或回复内容不得包含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供给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能够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质疑。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该在收到供给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并以实名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给商和其它相关供给商,但回复内容不得包含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质疑供给商对国有资产管理处回复不满意

19、或国有资产管理处未在要求时间内做出回复,能够在回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实名形式内向学校监督部门投诉。投诉书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络方法; (二)被投诉人名称、工作部门; (三)投诉事项基础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实材料。投诉人是法人,投诉书必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鲜章;其它组织或个人投诉,投诉书必需由其关键责任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实复印件。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校监督部门应该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下列要求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和投诉事项相

20、关当事人。 (一)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学校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觉被投诉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应按学校要求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给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投诉人有意捏造事实、伪造证实材料属于虚假恶意投诉,驳回投诉,并给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相关采购活动参与者,或和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络方法;以法人名义投诉,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超出投诉时效;(五)已经做出处

21、理决定,而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证据。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对学校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学校逾期未作处理,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采购纪律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督部门应该对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价格、节省资金效果、服务质量、有没有违纪行为等事项进行考评,并定时如实公布考评结果。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购活动必需根据本法要求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措施要求,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及其采购人员要求在其指定供给商进行采购。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中,必需严格遵守和实施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必需严厉

22、工作纪律,不得违反下列要求: (一)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应该保密情况和资料。(二)不得和供给商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和她人正当权益。(三)不得和任何供给商或和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收供给商吃请,不得收受供给商、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财物或其它好处。(四)不得私自改变采购方法、提升采购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巧立名目套取采购资金,形成“小金库”。(五)不得在评审考察和协议谈判、货物验收等过程中有违反公平公正标准和相关要求行为。(六)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给商实施差异待遇或歧视待遇。(七)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干预采购中按正常程序进行采购工作。(八)不得拒绝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验。(九)不

23、得违反国家明文要求其它相关要求。如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经查明属实,将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同时采购活动视为无效。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员必需做到依法采购,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要求,切实做到勤政廉政、廉洁自律,认真推行职责,自觉地和多种腐败现象作果断斗争。采购人员必需坚持“五不准、一主动”工作纪律:(一)不准接收供给商安排就餐和宴请;(二)不准参与供给商安排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三)不准接收供给商任何纪念品、礼品和多种有价证券;(四)不准向供给商提出和采购无关要求;(五)不准在供给商处报销任何费用;(六)采购人员在采购中碰到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立场情况,必需主动说明并回避。如有违反

24、上述行为之一,经查明属实,将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同时采购活动视为无效。第三十条 供给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列入不良行为统计名单,在三年内严禁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给学校造成声誉或经济损失,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供给商; (三)和采购人、其它供给商恶意串通; (四)向采购人行贿或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和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六)拒绝相关部门监督检验或提供虚假情况。 供给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成交无效。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相关要求有例外、相反或补充性要求,依摄影关要求实施。若本措施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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