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1条 为深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方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控制和降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2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在计划煤矿长远发展同时计划安全生产,制订煤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同时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3条 矿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负责,实施民主管理,采取对应组织、技术和政策方法,激励职员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第4条 依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矿每十二个月制订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内容包含: (1)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2)年度安全管理目标:杜绝重伤及以上人身事
2、故;杜绝重大非人身事故。 (3)确保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技术和政策方法; (4)安全目标管理实施、考评和奖惩。 第5条 纳入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安全管理目标包含: (1)不发生死亡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 (2)重伤事故率; (3) 矿井安全隐患整改率; (4)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全员培训率; (5)矿井质量标准化达级; (6)设备完好率; (7)遵章守纪,阻止“三违”; (8)煤矿软件管理和安全设施投入。 各项管理目标值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和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要求;没有要求,不低于上年实际或计划水平。 第6条 制订和落实年度安全目标管理计划,矿和区队或班组以签署协
3、议或责任状等形式,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并逐层按季、月考评。考评内容包含: (1)承诺安全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2)区队或班组安全管理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 (4)遵章守纪,阻止“三违”情况。 第7条 煤矿激励职员参与安全目标管理,对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好区队、班组或个人给奖励。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第1条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落实,立即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每七天最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遇有特殊情况,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等,应随时召开。 第3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由矿长主持,特
4、殊情况下,由矿长授权主管生产、安全副矿长或总工程师主持。 第4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参与人员:各副矿长、值班矿长和安全检验人员,必需时可吸收相关工种责任人和区队或班组长参与。对应参与会议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与会议,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无故旷会,除提出批评外再给经济处罚。 第5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内容和任务是研究企业安全生产,研究分析矿井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方法措施,并落实到相关工种和人员。会议关键任务是: (1)传达落实上级相关安全工作指示; (2)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3)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布署安全生产工作; (4)决定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投入、奖惩、表彰等事项; (5)研究其它相关安
5、全生产事项。 第6条 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该有准备,抓住关键,讲究实效。并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通知和会人员。 第7条 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设规范专门会议统计。 (1)正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与人员、统计人、会议专题内容、会议决定事项,按讲话次序如实统计讲话人姓名、职务和讲话关键点; (2)会议结束,会议统计由主持人审阅签字; (3)会议统计保留2年,不准缺页、涂改。安全奖惩制度 第1条 为了规范职员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依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煤矿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实施安全奖惩制度,坚持以精神激励和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标准,引导职员遵守规章
6、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3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据本制度给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据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4条 职员必需推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遵守相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安全工作负责。职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不管是否产生后果,均应负担责任。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区队、班组和个人,由矿给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责任人; (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个人; (3)因为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个人; (4
7、)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单位或个人; (5)提出合理化提议显著改善安全情况个人; (6)其它认为应该给奖励。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矿给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单位或个人; (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间接责任。 第7条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职员实施经济处罚,依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处罚前由安全检验人员搞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同意后实施。对职员实施安全处罚,许可职员陈说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还未产生不利后果,给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加重处罚
8、,直到给行政处罚; (2)职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常常违章违纪屡教不改,由矿依法解除和其签订劳动协议。 第8条 玩忽职守,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除依据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外,还将依据相关要求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能够快速更正错误表现良好,经矿长同意,赔偿金额可酌减。 第9条 建立违章登记统计。凡在各类检验中被查出违章现象或行为,必需进行登记。 第l0条 区(队)长、班组长、安全检验人员和其它对安全生产负有责任人员,应该依据本制度加强安全检验,阻止违章行为;在现场发觉违章而不阻止,按违章给处罚。 第11条
9、 依据本制度,矿另行制订职员“三违”处罚要求,和本制度一并实施。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l条 为了规范安全技术审批工作,落实技术审批责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技术审批,是指设计、方法、作业规程和临时方法审批。 第3条 设计、方法、作业规程和临时方法依据本制度编制和审批。编制、审批人员应该含有对应资质。 第4条 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如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判定汇报、已留设防水煤柱需要变动时新编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程序上报。 第5条 经同意设计、方法、汇报,如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计、安全方法,矿井瓦斯等级、二氧化碳涌出量判
10、定汇报,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判定结果等,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立案。 第6条 煤矿年度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采区设计方案、矿井反风演练计划、采区水文地质探查设计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按要求程序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立案。 第7条 其它由矿同意,如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探查老空安全方法,修改采掘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方法、巷道贯通安全方法、停止关键通风机运转停风方法等,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8条 采区设计方案,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方法等编制必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采掘作业规程编制应符合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 第9条 设计、规程和方法应该符合实际,内容全方面
11、、具体,表现技术优异、经济合理、生产可行、安全可靠标准。 第10条 设计、方法和规程编写,应条文清楚,语言精当,数据正确,表示简练。计量单位、计算方法及百分比尺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迹清楚、图表清楚、装订整齐。 第11条 经同意安全方法、作业规程,总工程师必需向参与施工全部作业人员传达落实。传达落实结束,接收传达人员签字。未参与传达落实人员要补课。 第12条 超越技术审批权限进行技术审批,要立即纠正;设计、安全方法、作业规程等有严重缺点,审批人员未能认真推行审批职责造成后果,追究相关编制、审批人员责任。 第13条 本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有抵触时,按主管部门要求实施。安全检验制度 第1条 依据
12、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2条 煤矿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依据本制度进行安全检验,不停改善安全管理,立即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第3条 对政府相关部门安排布署安全检验,矿长或生产副矿长负责安排落实。政府相关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检验、监察时,区队或班组及相关人员要主动给予配合。第4条 矿长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检验和督促整改方法落实,对安全检验负全方面责任。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安全检验负责。第5条 由矿长组织,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综合性安全大检验。检验关键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得到落实落实,安全技术
13、方法计划、职员培训计划实施情况。(2)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首位。(3)要求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适宜,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处于实施状态;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4)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员是否树立了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了全员参与管理网络。(5)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不安全状态和人不安全行为,是否落实隐患治理方法。第6条 定时进行安全检验,矿每个月最少进行1次,定时安全检验由矿长组织,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验人员参与,分别对井上下作业现场、设备和设施进行全方面检验。第7条 矿长定时检验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技
14、术方法计划、矿井灾难预防和处理计划实施情况;常常检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发觉问题,立即修订、修改。按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每半月组织一次专题安全检验,立即处理分管范围内存在安全问题。第8条 对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安全设施和人行为进行常常性检验,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和阻止人不安全行为。(1)矿主管生产、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值班矿长下井指挥生产,必需同时检验安全工作。(2)安全检验人员要深入井下作业现场检验。(3)区队长或班组长作业前,必需对作业现场进行全方面安全检验。(4)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使用设备进行认真检验。第9条 安全大检验、定时安全
15、检验和专业安全检验实施安全检验表制度。检验前制订安全检验表,检验中应认真依据安全检验表逐项检验、填写。查出事故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方法、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第10条 作业人员必需按“三大规程”要求,实施标准化作业,做好岗位责任范围内检验和自保、互保工作。第11条 安全检验人员日常监督检验,应该检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情况,阻止“三违”行为。现场检验应该全方面,突出关键。检验地点、时间、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要如实统计。安全检验员对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能够处理事故隐患有权要求限期处理;对有发生事故危险场所,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对违章行为有权提出处罚意见;对查出事故
16、隐患,应立即向矿长或相关责任人汇报。 第12条 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检验或检验工作不认真,检验后未立即制订整改方法或未落实整改方法造成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处罚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实施经济处罚。第l3条 安全检验统计要妥善保留,保留期限十二个月以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汇报制度第1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依据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第2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及矿井周围所存在可能危及矿井安全,造成事故危险情况。 第3条 本制度适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隐患识别、评定、汇报
17、、监控和整改。第4条 矿长对本矿存在事故隐患负有识别、评定、汇报、监控和治理责任。建立煤矿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组织领导。第5条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相关人员职责是:(1)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全方面责任;(2)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对主管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3)区队长或班组长负责职权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4)安全检验人员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综合管理。第6条 煤矿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制度,确保每个月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煤矿对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向矿长及相关部门汇报;班组排查出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向当
18、班调度室或值班矿长汇报。 汇报内容包含:隐患等级、隐患类别、风险程度、治理前防范方法、治理方法、资金情况等内容。 第7条 对煤矿事故隐患实施分类掌握、分级管理。 (1)依据可能造成事故类别,事故隐患分为l0类: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和其它。 (2)按严重程度、处理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级: A级: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理。 B级: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工程量,须由矿限期处理。 c级:对矿井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区队或班组能够且必需处理。 第8条 排查出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评定,确定事故隐患类别和等级,同时落实整改方法、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事故隐患还要
19、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第9条 排查出A、B级隐患,由矿治理,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治理方法,矿长落实整改、确保资金;C级隐患由区队或班组立即处理。 第10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需有由总工程师组织制订、矿长同意安全防范方法和应急计划。必需加强对隐患监控,并通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方法,不然,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11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责任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12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施事故隐患跟踪管理。 第l3条 煤矿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验和安全绩效考评关键内容,立即研究整改方法,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
20、督促落实整改方法,防范事故发生。 第14条 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方法落实不力造成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第1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企业财产和职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第2条 每两年对煤矿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定,将安全评定汇报报送煤炭主管部门立案。评定要由国家认可有资质条件中介机构进行,或由国家认可专业技术人员主持评定。安全评定汇报要数据正确,内容完整,对策方法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第3条 煤矿必需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监控所必需资金投入。第4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由煤矿矿长负责,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日常监控工作。负责重大危
21、险源监控人员必需熟知重大危险源危害程度、特点和预防方法。对监控工作要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第5条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需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牌,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相关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第6条 监控人员必需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二十四小时监控,并做好监控检验统计,发觉问题立即上报矿长及上级主管部门。第7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必需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方法和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安全方法,预防事故发生。第8条 煤矿成立应抢救援组织机构,组建应抢救援队伍,配置、维护好应抢救援装备和器材。第9条 针对重大危险源制订详尽事故应抢救援预案,落实应抢救援预案各项方法。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事故
22、应抢救援演练,评价、总结、完善预案。职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一)第1条 为了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职员安全素质,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订本制度。第2条 开展职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意在使职员了解、掌握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了解、掌握必需安全知识,含有和本职员作相适应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第3条 职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确保职员全部有接收安全教育和培训机会。第4条 职员应该认真推行法律、法规要求接收安全教育和培训义务,参与煤矿安排多种安全教育和培训。第5条 本要求适适用于国家
23、法律、法规要求多种形式安全教育和培训。第6条 矿长依本制度要求,组织制订、审批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并检验其实施情况,对所需经费给确保。第7条 其它各相关人员,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自推行对应职责。第8条 各区队或班组要坚持开展常常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帮助矿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第9条 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应由国家认定培训机构培训、考评合格、取得对应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作业人员,按要求参与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对应资质。第10条 新工人入矿,根据国家安监总局52号令煤矿安全培训要求第十六条要求要求,新招入矿其它从业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
24、课时,每十二个月接收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并经考评合格,方可入井作业。第11条 作业人员转岗,应根据新岗位安全要求,对其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考评合格,方可从事新岗位作业。第12条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试验和使用前,由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方法,组织相关作业人员学习,经过教育和培训,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l3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应该包含:政策法规教育、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方面内容,实施时区分不一样人员分别安排。 职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二) (1)矿长、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知识,了解中国外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掌握必
25、需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明确本身在安全管理中地位和作用。(2)对特种作业人员关键进行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操作规程和相关规章制度教育和操作技能训练。特种作业人员应该明确本人职责和从事作业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作用,了解作业可能出现风险和应急方法,能够熟练操作。 (3)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应该了解、掌握国家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标准,安全管理和技术知识,相关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方法和要求。 (4)对其它职员进行通常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关键帮助其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必需操作知识和技能,不停提升安全素质。第15条 依据上
26、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每十二个月2月底以前制订出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1)教育和培训计划内容包含:培训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目标和相关单位或部门职责。 (2)年度培训计划,应能确保上级安排培训任务。 (3)教育和培训计划由矿长同意后实施。第16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上级计划要求,按时参与培训。第17条 每次培训结束,全部要根据培训计划和教学内容要求,对培训对象进行认真考试、考评。安全知识、技术知识考试以笔答形式进行,操作技能考评在作业现场进行。考试、考评结果记入本人档案。第18条 各类人员培训情况由煤矿指派专员负责统计并进行年度培训工作总结。 第19条 建立职员安
27、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职员培训、考评、发证和存档管理。第20条 副矿长、总工程师和安全检验人员在进行业务检验或安全检验时,对各项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验。“三违”处罚制度第1条 为全方面落实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牢靠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深入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全员遵章守纪自觉性,杜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依据上级相关精神,特制订本要求。第2条 每个职员必需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党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矿各项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按规程要求作业、操作,努力把方法、制度落实在生产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必需按规程、方法、制度对
28、现场干部职员进行全方面监督和检验。第3条 充足发挥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能,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第4条 要认真组织各工种及班组职员常常进行思想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增强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遵章守纪,抵制“三违”。第5条 要有计划组织要害工种及岗位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增强业务保安能力。要组织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升全员安全意识。第6条 各生产班组必需以确保“三不伤害”为目标,以规程、方法、制度为依据,认真抓好具体工作安排、组织、施工,坚持“安全第一”和“不安全不生产”标准。第7条 各级管理人员(包含矿安全领导小组组员,安全生产技术现场管理人员)必需认真抓“三违”,对“三违”个人
29、行为必需当场阻止,并讲清其“三违”事实及危害,立即进行追查处理。各级管理人员抓“三违”要有统计。第8条 煤矿管理干部及职员要正确行使举报权,推行职责、义务,主动主动检举揭发“三违”人员,矿负责对举报人员保密,并对举报“三违”、阻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有功人员一次性给奖励。第9条 加强对“三违”人员教育培训。1、矿对“三违”人员实施每个月一次集中培训学习。2、学习期间,“三违”人员不得休班、请假和上班,不然一律按旷工处理。3、培训结束后,对“三违”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合格上岗,不合格继续学习。第10条 加大对“三违”人员处理力度。1、通常性“三违”行为,个人第一次出现进行罚款处理,第二次出现加
30、倍处罚,连续出现给开除处分。2、经典性 “三违”行为,如斜巷蹬钩头、爬重车、放飞车等,给开除处分。3、当班跟班管理人员晚下井、早升井,现场存在安全隐患不排除,无方法等强令职员生产,职员能够拒绝作业。4、各级管理干部要认识到带着隐患生产就是违章,对不含有安全条件,强行指挥,安排生产,视其情节给罚款或免职处分。5、要害工种、岗位人员出现“三违”,一律加倍处罚,视其情节给调离岗位、下岗、开除。6、“三违”事实影响较大,或因“三违”造成不良后果,视其情节给开除,直至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因个人蓄意“三违”破坏安全生产设施造成本身伤害,医疗、医药费自理,不享受工伤待遇。对班组长和带班领导也要给于
31、对应处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1条 因管理体系不健全出现管理漏洞或责任事故,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矿长责任。 第2条 认真组织和安排好二十四小时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格根据本矿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实施,对出现空班和空岗现象,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3条 加强对安全工作领导。因放松安全工作领造成使安全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追究相关矿领导和班组长责任。 第4条 对职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或发生事故,追究矿长和安全矿长责任。 第5条 对职员反应安全事故隐患问题必需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方法进行隐患整改。对职员反应隐患问题不予重视或不予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6条 矿领导和班组长要按“三
32、大规程”指挥生产,因违反“三大规程”或指挥不利,要追究其责任。 第7条 技术人员要精通业务知识,掌握井下实际情况,制订方法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方法不严谨或和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而发生事故,追究相关技术人员责任。现场施工人员要认真落实规程方法,严格按方法施工。凡未按方法施工而造成事故,追究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责任。 第8条 对忽略“一通三防”工作,到岗不到位、空班、漏检、假汇报,要严厉追究其责任。 第9条 对井下发觉“一通三防”、水、火、瓦斯、煤尘、机电运输、顶板等事故预兆或险情,不采取防治方法,又不立即汇报追究其责任。第10条 因个人行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违”
33、造成责任事故,除追究其本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班组长和主管矿领导责任。矿井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 第1条 为加强井口管理,严防各类违反要求人员入井,预防禁带物品流入井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必需在井口设置检身房及检身人员,并做好检身统计。 第3条 入井人员必需遵守以下要求,不然,检身人员有权阻止其入井。 (1)入井人员必需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识别卡和矿灯。 (2)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3)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电子表; (4)严禁入井前喝酒; (5)入井人员必需佩带上岗证;特殊工种必需持证上岗; (6)电气焊工到井下作业时,必需携带矿长审批过方法。 第4条 检身人员
34、对升井人员也要严格检验,预防偷窃井下物资。 第5条 井口及周围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并不准有烟头出现。禁烟区内设置显著禁烟标志。 第6条 对检身期间不听指挥,有意捣乱,无理取闹者,矿领导按相关要求进行严厉处理。 第7条 检身人员严格劳动纪律,严禁空岗、脱岗,杜绝漏检。 第8条 对以上全部违章现象,全部要追究责任,给以下经济处罚。 第9条 出入井人员清点工作由检身人员负责,清点人员必需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不得漏检。第10条 出入井清点人员必需对每班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和矿井人员定位系统人员数量对照。发觉未正常出井人员,要立即汇报值班领导查清。第11条 放假及检修期间严格根据检修方法实
35、施。第12条 交接班时,清点人员必需把出、入井情况交接清楚,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第13条 矿井处理灾难事故期间,必需按矿长签发入井许可证,严格把关清点。煤矿顶板管理制度第1条 为深入加强我矿安全基础工作,抓好煤矿顶板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要求,特制订本顶板管理制度。第2条 煤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技术、采煤管理人员和掘进班组长组成。第3条 各采煤、掘进班组要指定专员负责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矿由带班矿领导负责该项工作。第4条 矿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分析会,研究分析顶板存在隐患,估计
36、、部署下步顶板管理关键工作,并做好会议统计。第5条 各采煤、掘进班组每班要对所管辖工作面顶板进行不间断检验,发觉问题,立即采取主动有效方法,进行处理。如出现较大问题时,要汇报相关领导。第6条 各班组要明确顶板管理责任,要落实到人。第7条 煤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验和不定时抽查,对查出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方法进行处理,果断消亡不合格品。第8条 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和控顶距及特殊要求全部要明确要求,现场施工必需根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方法要求支护,支护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第9条 强化工程质量
37、管理,严格按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敲帮问顶制度第1条 井下全部作业地点人员进入工作面以后,必需先对本人工作区域敲帮问顶,认真检验,确定安全后方可工作,施工支护过程中严格根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方法要求进行支护,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到位,严禁空顶作业。第2条 采煤工作面职员,要首先检验前后、左右支架是否完好、牢靠,如有冒顶危险,要立即处理,以后进行工作。放炮后,要对顶板进行检验,然后从事挂梁等工作。第3条 掘进工作面超前控顶距不得超出要求,并在打眼、放炮、架棚前要敲帮问顶。 第4条 巷道维修工在维护之前,必先检验顶板和两侧安全情况,如有活碴、支架变形等,处理加固
38、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第5条 回柱工在回柱前,先检验周围支架、顶板完好情况,确定安全无误后,按回柱操作规程要求进行作业。 第6条 作业地点如有活碴、伪顶等隐患时,应立即处理。 第7条 工作期间需要休息时,首先对休息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定安全后才能在此处休息。第8条 全部入井人员必需牢靠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实施敲帮问顶制度,预防意外事故发生。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了杜绝井下爆破事故,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 第2条 井下爆破须由专职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应该经过专门培训,考评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 炸药、雷管支领、运输、存放,应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安全
39、操作规程要求。 第4条 装药前,作业班组长、井下爆破工应该先检验工作面安全情况。发觉顶板有塌冒、离层,煤壁、巷道两侧有片帮、支架不牢、缺梁、断柱等不安全原因,应该处理好,未处理好不许装药。瓦斯超限时,不准装药。 第5条 装药和脚线连接,可由经过专门训练作业班组长帮助井下爆破工进行;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验线路和起爆,只许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第6条 装药后,每个电雷管脚线应该扭结短路,挽起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等导体接触。炮线连接结束,必需立即离开放炮地点,爆破必需封炮泥。 第7条 起爆前,必需确保工作面人员全部撤离,班组长应该亲自部署专员警戒,撤离警戒必需由专员通知
40、,不许事先约定信号。警戒人员应该在警戒线挂“放炮严禁进人”警示牌,未接到班组长撤离指令,不准私自离开警戒地点。 第8条 起爆前,作业班组长应该点清人数,将作业人员撤出放炮警戒区。井下爆破工应最终离开放炮地点。起爆指令由作业班组长公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后,应该发出起爆警号后,最少再等5秒钟,确定无误后,方可通电起爆。起爆距离、地点由井下爆破工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9条 爆破后,井下爆破工和作业班组长应该检验爆破地点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炮等情况,假如有危险,立即处理。经井下爆破工检验爆破后无瞎炮,爆破结束,作业班组长方可撤回警戒人员。第10条 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
41、验员全部必需在现场实施“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第11条 每次爆破和当班爆破任务完成后,作业班组长要认真审查炸药、雷管消耗情况,并在井下爆破工“火工品支领单”上签字。班后,井下爆破工应将剩下爆炸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库。 第12条 井下爆破工作应按作业规程要求爆破图表及说明实施,如遇情况改变,需改变爆破方法时,应该由总工程师编制补充方法。 第13条 违反本要求作业人员,依据安全处罚要求给经济处罚。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1条 为了确保矿井通风安全,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 第2条 矿井有完全独立通风系统,井下消亡不合理串联风,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自然风作业。 第3条 采掘工作面进风
42、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出O5,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出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4条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确保井下各用风地点有足够风量,各巷道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第5条 矿井要安装满足生产需要主扇,并有备用主扇,通风设备必需齐全、合格。 第6条 通风设备、通风装置、通风设施要按要求定时进行检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7条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需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方法,由企业技术责任人审批。 第8条 矿井每十二个月必需进行一次反风演练。 第9条 局扇安装位置必需合理,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必需符合规程要求。 第10条 回采工作面必需采取全风压通风,推进工作面必
43、需采取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第11条 主扇、局扇必需专员负责,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井下煤和半煤岩工作面必需实施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12条 关键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需打开井口防爆门和相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13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回采工作面时,在设计中必需依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第14条 井下必需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接口要严密,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无破口,拐弯处要设弯头。 第15条 矿井必需配足配齐通风人员,要选择责任心强、懂业务、会管理技术人员管理通风工作。 第16条 矿井每旬进行一次测风,风量分配要合理,满足生产需要。 第17条 违反本要求造
44、成事故,依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负担对应责任。矿井瓦斯检验制度 第1条 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做好瓦斯检验工作,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制订本制度。 第2条 瓦斯检验工应该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相关内容和操作规程,熟悉本矿瓦斯管理制度,了解本矿通风系统,经专门培训,考评合格,持证上岗。 第3条 瓦斯检验员、安全检验员入井应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备有大于1.5m胶管和温度计。 矿长、总工程师、井下爆破员、班组长入井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第4条 瓦斯检验员检验瓦斯时,检验地点、次数、路线、时间等应该符合本矿编制瓦斯检验计划表要求,本矿为低瓦斯矿井,工作面瓦斯检验次数不少于2次,栅栏外瓦斯检验每日不少于
45、一次,密闭外瓦斯检验每七天不少于一次。 第5条 瓦斯检验员检验瓦斯,应该将每次检验结果正确统计在瓦斯检验手册和统计板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班后,应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当班瓦斯检验情况。遇有瓦斯超限,应立即汇报。 第6条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验员应责令现场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断电、撤人,采取方法处理,并立即向矿领导汇报。 第7条 瓦斯检验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第8条 瓦斯检验员应该认真实施井下交接班制度,不得提前升井,不许擅离岗位,更不准发生漏检、少检、假检、和填写假统计。井下统计牌板、检验手册和瓦斯台账数据应该一致。瓦斯检验员在交接班时,应该交清当班瓦斯检验情况,有没有异常现象,处理情况,提醒下班应该注意事项等。 第9条 安全检验员检验瓦斯,应该对密闭、高冒区及其它有问题区域关键掌握,进行常常关键检验,发觉问题立即汇报。 第10条 严格实施“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未经瓦斯检验员检验瓦斯,班组长不准下达爆破指令。 第11条 矿长和总工程师应该每日审查通风瓦斯日报,遇有问题,立即处理。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