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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四川雅安销售分企业
相关落实“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实施集团企业党组《相关落实“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措施》(中油党组[]135号),依据省企业《相关落实“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细则》要求,为深入规范领导班子决议行为,提升决议水平,防范决议风险,结合雅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议是指:重大事项、关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必需遵照以下标准:
(一)坚持依法决议。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企业相关要求,确保决议内容和程序正当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利用科学方法,加强决议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定,有效防范决议风险,增强决议科学性,避免决议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议。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充足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议人员作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标准作出决定。对包含职员群众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应该听取职员群众意见和提议。
第四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和实施“三重一大”决议事项。
第二章 决议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是指包含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员切身利益,含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重大问题,关键包含以下事项:
(一)企业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计划,中长久发展计划,关键领域、关键区域发展计划等重大战略决议事项。
(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理、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和降低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1、固定资产报废、流动资产报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坏账核销等资产损失核销重大事项;
2、重大资产处理事项;
3、重大资产盘盈盘亏处理;
4、重大设施、设备租赁事项;
5、国有产权(股权)处理、新设国有股权投资项目、国有股权投资增资扩股项目、国有股权投资收益预算等重大事项。
(三)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销售计划、下达给各部门年度绩效指标、企业年度工作汇报,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机构设置、变更、职能调整、定员定编;包含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关键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及废除;包含企业重大安全、环境保护事故、自然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市场供给危机等公共突发事件处理。
(五)企业改制重组、吞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行管理事项:
1、国有股权投资参股项目、国有对外投资企业资产重大收购、国有股权投资吞并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股权投资项目经营范围、股本百分比调整等重大资本运行管理事项;
2、控股企业重大改革、投资融资及产权收购、转让。
(六)企业绩效考评、薪酬分配、基础工资制度和大额度奖金使用方案,其它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七)年度职员招聘、录用、培训及市场化用工计划,违法违纪职员开除、解除劳动协议。
(八)重大诉讼案件。
(九)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重大事项:
1、企业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关键决定和关键布署;
2、企业党委年度工作汇报、重大活动布署、党建工作制度制订、修订及废除,和工会、共青团工作中关键问题;
3、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纪检监察工作、群团工作和厂务公开等方面关键举措;
4、企业级优异集体和个人,和国家、集团企业、省部级表彰优异集体和个人推荐、评定和奖励。
(十)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
1、落实上级维稳信访工作关键会议和要求实施意见;
2、包含企业维稳重大事项,对维稳相关群体重大政策调整;
3、企业群体性事件处理及防恐应急预案修订和连续改善。
(十一)其它重大决议事项。
第六条 关键人事任免,是指包含企业直接管理干部职务调整和关键奖惩,关键包含以下事项:
(一)企业管理科级干部选拔具体标准和考评评价体系制订和完善、任用提名和推荐;
(二)对企业关键管理人员、重大项目责任人、关键岗位人员、所属部门班子组员选聘、任免;
(三)企业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组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推荐或委派;
(四)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确实定;
(五)企业人员关键奖惩等;
(六)向上级提出企业领导班子组员人选选拔任用提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教授聘用;
(八)其它关键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指包含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和生产装备、技术情况产生关键影响项目标设置和安排,关键包含以下事项:
(一)重大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年度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物资采购项目;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六)企业年度框架协议、合资合作协议、重大经济协议;
(七)其它重大项目标安排。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指包含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调动和使用,关键包含以下事项:
(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超预算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福利费等;
(四)大额度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和对外捐赠、赞助费;
(五)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议事项报备、报批制度。企业根据要求权限决议事项应报相关部门立案。超越企业决议权限,需经上级企业审批决议事项,必需事先汇报相关部门,经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决议形式
第十条 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关键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议。
(一)第五条中所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重大事项,第七条所列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所列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关键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方法进行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组员参与,其它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包含相关部门或项目责任人可依据需要列席会议。
(二)第五条中所列(九)、(十)项重大事项,第六条所列关键人事任免事项,关键采取党委会议方法进行决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参与。必需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它相关领导人员、相关部门责任人可依据需要列席会议。
(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决议方法,由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决议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法。
第四章 决议程序及规则
第十二条 企业“三重一大”决议事项,由企业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后列为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关键人事任免应该严格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企业相关要求程序进行决议,事先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并确保其有必需时间推行程序。
重大事项、关键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议前,承接部门或单位应该根据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该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决议备选方案。
(二)充足协商。决议事项包含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该事先征求意见,充足协商。
(三)征求意见。包含面广、和职员群众利益亲密相关重大决议事项,应该经过职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员意见和提议。必需时,能够采取公告等形式深入征求各方面意见和提议。
(四)论证评定。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教授,对决议事项进行评定论证;包含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议事项,必需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定。论证评定结论及教授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定汇报。
(五)法律审查。根据企业相关制度,需要进行法律审查,在决议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议前,应进行正当性审查。
对包含面较广、试验性较强决议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议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含有较强前瞻性重大改革方法,通常也应根据集体决议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深入修正后,再正式决议实施。
凡属“三重一大”决议事项,党政关键领导之间、关键领导和班子组员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关键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第十四条 已确定提交决议事项,应根据第十三条要求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推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议。
第十五条 在推行决议准备程序时,包含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三重一大”具体事项,集团企业对此已经有明确程序性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六条 集体决议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事项应该提交决议材料。决议材料包含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含决议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含调查汇报、论证评定汇报、正当性审查意见等。
除关键人事任免材料外,相关决议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前提下,通常应在会议召开前1-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和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和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出应出席人数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关键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需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组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足讨论。参与会议人员应该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该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与会议人员应充足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领导应该实施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足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议事项必需严格根据会前确定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三重一大”决议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决定“三重一大”决议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班子工作例会等其它形式替换会议决定。
2、集体决议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标准。出席会议正式组员有表决权。在讨论关键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能够书面形式委托其它班子组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组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决议事项,标准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3、总经理办公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决议事项,在充足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总经理有权依法作出最终决定,并应将决议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在会议集体讨论以后,由主持会议领导依法作出经过、标准经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暂缓实施决定。
5、在讨论和本人及家眷相关议题时,本人必需主动回避。
(五)立案备查。对决议情况,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议会议统计,并根据国家档案相关要求形成决议档案,存档备查。会议统计内容包含:
1、会议举行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教授、统计人等基础情况;
2、决议事项和关键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意见和表态;
4、其它参会人员意见;
5、关键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7、参与决议人员对会议统计签字确定。
第十七条 决议会议必需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属于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办公室整理,属于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整理,由负责该项工作分管领导审阅后,属于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签发,属于党委会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十八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议,相关领导可临机处理,事后应立即向领导集体汇报。
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保密要求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和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企业要制订涉密会议材料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要求,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决议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组员应该带头实施各项决议,个人不得私自改变集体决议,对决议有不一样意见,能够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集体决议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更或拒绝实施已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为实施决议督促检验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议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根据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议实施任务。包含关键人事任免,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条 负责实施决议部门或单位应该制订决议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接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议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实施和完成情况应该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评内容,作为业绩考评关键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决议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改变而造成决议目标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应立即向上级请示,但在未同意之前不得私自调整或中止决议实施;企业决议需要停止实施或变更,依据本措施第四章要求程序进行。
第六章 决议监督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保密事项和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议及其实施情况应该立即向职员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提议,接收职员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议步骤,开展风险评定,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方法及统计文档,促进集体决议全方面受控和有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党政关键责任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议制度第一责任人,企业党委对“三重一大”决议制度落实落实负关键责任,要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议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班子每十二个月应该对集体决议制度实施情况经过专题检验、效能监察、内部审计、内控测试等方法进行一次自查,把落实落实集体决议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组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内容,接收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应该对会议决议负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议失误责任人,根据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集体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违反集体决议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领导班子关键责任人应该负担直接责任,参与决议领导班子其它组员应该负担对应责任。
参与决议人员经证实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统计中有明确记载,可免去对应责任。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应该追究责任:
(一)违反集体决议标准,个人或少数人私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
(二)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三重一大”集体决议程序,不实施或私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议、事后又不汇报;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议失误;
(五)实施决议后发觉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主动方法给予纠错更正;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议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
(七)其它因违反本要求而造成失误。
第三十一条 对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责任人,依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关键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企业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要求》及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同意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企业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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