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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维护企业及其出资人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国企业法》、《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相关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相关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领导加强党建设若干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相关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落实全方面从严治党意见》等要求,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指导。
第二条 企业名称:重庆XXXXXDDDD化工(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住所: 重庆市KKK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路XXX号
第四条 企业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第五条 企业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
第六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八条 依据《企业法》、《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在企业设置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活动。党组织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坚持党建设和生产经营同时计划、党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时设置、党组织责任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时配置、党工作同时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议、实施、监督各步骤权责和工作方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进党组织发挥领导和政治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生产、研发、销售(限本企业自产产品):盐酸;化工产品生产相关原材料及设备、钢材采购(不含易制毒物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法律、法规严禁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审批许可,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不得经营)。
第十一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能够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缴纳。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法
XXXXXXXX
实物(机器设备)
土地使用权
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评定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股东应该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以下:
(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百分比(%)
出资时间
XXXXXXXX
实物(机器设备)
年 月 日
(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法
出资百分比(%)
出资时间
XXXXXXXX
土地
年 月 日
第十四条 企业能够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办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在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三)查阅企业会计帐簿,查阅、复制企业章程、相关决议或决定、财务会计汇报;
(四)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确保企业资本独立、真实、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更换实施董事、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决定其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同意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一)修改企业章程;
(十二) 对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署名或盖章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八条 股东和企业签定交易协议,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署名或盖章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九条 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应该变更企业形式。
第五章 支委会
第二十条 企业支部委员会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企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需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预算,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发挥领导关键和政治关键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确保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落实实施;支持实施董事、监事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员群众,支持职员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议;加强党组织本身建设,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研究决议以下重大事项:
(一) 企业落实实施党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关键决定重大方法;
(二) 企业内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事项;
(三) 根据管理权限决定企业人员任免、奖惩,或按一定程序向实施董事、经理推荐人选,对实施董事或经理提名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和提议;
(四) 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方面重大事项;
(五)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汇报重大事项;
(六) 其它应由党组织研究决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参与决议以下重大事项:
(一) 企业落实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关键决定重大举措;
(二) 企业发展战略、中长久发展计划;
(三) 企业生产经营方针;
(四) 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动作和大额投资中标准性方向性问题;
(五) 企业关键改革方案、关键规章制度制订、修改;
(六) 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设置和撤销;
(七) 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考评、薪酬、管理和监督;
(八) 提交职员代表大会讨论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九) 企业在尤其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包含企业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关键方法;
(十) 向上级请示、汇报重大事项;
(十一) 其它应由党组织参与决议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参与决议关键程序:
(一) 党支委会先议。党组织召开支委会,对实施董事、经理层拟决议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提议。党组织发觉实施董事、经理层拟决议事项不符合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员正当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议事项意见。党组织认为另需要实施董事、经理层决议重大问题,可向实施董事、经理层提出;
(二) 会前沟通。进入实施董事、经理层党支委组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实施董事或企业会议前就党组织相关意见和提议和实施董事、经理层其它组员进行沟通;
(三) 会上表示。进入实施董事、经理层支委组员在实施董事、经理层决议时,充足表示党组织研究意见和提议。
(四) 会后汇报。进入实施董事、经理层支委组员要将实施董事、经理层决议情况立即汇报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组织落实企业重大决议布署。企业党组织带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企业重大决议实施宣传动员、解疑释惑等工作,团结率领全体党员、职员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议布署上来,推进企业改革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建立企业重大决议实施情况督查机制,开展督促检验,对企业不符合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市委要求做法,党组织要立即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要立即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六章 实施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实施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实施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能够连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决定;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由股东聘用或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实施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三十条 企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或更换。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能够连任。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授予其它职权。
第七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送交股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同意,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应依法分配红利。
第八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因章程前条第(一)、(二)、(四)项要求而解散,应该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和其聘用人员组成,依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使职权和负担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企业章程解释权属股东。本章程如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因企业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企业原登记机关立案。
股东署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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