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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关键技术协会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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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07月06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相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决议 (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经过)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同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提请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修改草案)》,决定新章程从经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5月29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经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络科学技术工作者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关键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思想,推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连续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科学技术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成长和提升,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结合。反应科学技术工作者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正当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关键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风尚,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标准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和香港尤其行政区、澳门尤其行政区和台湾地域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进自主创新。 第七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技术创新体系、全方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八条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输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优异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升全民科学素质。 第九条 反应科学技术工作者提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正当权益。 第十条  推进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订和国家事务政治协商、科学决议、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表彰奖励优异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三条 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提议,促进科学技术结果转化;接收委托负担项目评定、结果判定,参与技术标准制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全国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各级地方学会是同级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县级以上科学技术协会发展团体会员。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义务:遵守本章程,实施科学技术协会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章程要求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权利:推选代表参与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参与科学技术协会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提出提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层组织要求个人会员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员日定为每十二个月十二月十五日。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能够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行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相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施任期制。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同意全国委员会工作汇报; 三、制订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十二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汇报;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任务,同意全国委员会委员变更或增补、团体会员接纳或退出。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常每六个月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常常务委员会经过。书记处于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帮助审议需常常务委员会审定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依据需要,聘用相关部门责任人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基础条件:   一、认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根据国务院相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要求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会员; 四、常常开展中国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办事机构和经费起源。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二条要求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常常务委员会同意,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接收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决议,负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任务,选举代表参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同意学会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制订、修改会章,选举新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收学会支撑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国学会凡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经过,给警告、限期整理、除名等处罚。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领导下人民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组织。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收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 省级学会接收省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对应全国学会指导。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和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市(地)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组成。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十一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与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当地域科学技术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工作汇报,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企业机关和有条件乡镇、街道小区等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接收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 乡镇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联络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关键任务: 一、开展社会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引导人民群众崇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提倡科学健康生活方法和文明节省消费模式,促进资源节省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组织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主动参与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社会风尚形成和发展; 三、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推广,引导农民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新型农民,提升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学技术活动,促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技术创新体系建立; 五、反应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提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正当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改善。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依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需要,实施对应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对机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思想,含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较广专业知识、较强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起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它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题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和汉字和英文标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订《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可依据国务院相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要求、本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经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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